• 沒有找到結果。

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14 雙殼油輪之船體檢驗

- 87 - (ii) 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可擴大艙櫃試驗。

(iii) 壓載艙的邊界測試的液體水頭應至空氣管頂部。

(iv) 液貨艙的邊界測試的液體水頭應至在使用情況下液體上升的最高點。

(v) 非設計用於載運液體的雙重底艙及其他空間的試驗得予免除,但應實施內部檢查以及艙櫃頂 部檢查滿意。

(g) 化學品船船齡超過 10 年

(i) 選擇液貨艙外面的鋼製液貨管路及穿過液貨艙的壓載管路應:

(1) 隨機測厚或選擇管路長度拆開以供內部檢查;

(2) 壓力測試至最大工作壓力

應特別注意通過壓載艙及空艙的液貨/污油排放管路。

(h) 貨物區設備

除2.13.2(e)規定之液貨系統及其合適之安全裝置檢驗外,應實施下列各項檢查:

(i) 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液貨及壓載管路系統包括閥及配件,應檢驗其腐蝕情況,後續應予以試 壓。

(ii) 液貨收艙泵及壓載泵等應予以檢查。泵之釋壓閥應實施功能試驗。

(iii) 液貨艙之壓力/真空閥應予以功能試驗。如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應拆開檢查及重新調壓。

(iv) 艙櫃之通氣系統應予以檢查。必要時,滅焰器應拆開並清洗。

(v) 液貨艙之加熱系統應予以檢查及試壓至操作壓力之 1.5 倍。

(vi) 泵室之舭水系統應予以檢查及試驗。

(vii) 貨物區域之所有通風系統,包括輕便風扇,應予以檢查及功能試驗。

(viii) 下列設備應予以檢查及功能試驗:

(1) 液貨艙之液位指示器。

(2) 液位警報器。

(3) 溢流控制裝置。

(4) 壓力及溫度警報器。

(5) 液貨泵之遙控系統。

(6) 液貨艙之取樣裝置,如有時。

(7) 惰氣系統,見第 3 章 3.2.2。

(ix) 瓦斯危險空間及其區域內之電動馬達保護裝置,應實施檢查及試驗。

2.14 雙殼油輪之船體檢驗

船級相關的服務程序,見本章 2.1.4。檢驗規定,見本章 2.1.5。ESP 船舶加強檢驗的準備,見本章 2.1.6。

本節之規定適用於具有 ESP 船級註解之雙殼油輪,其船體結構及油貨艙區之管路系統、泵室、堰艙、管道間、

貨物區內之空艙及所有壓載艙櫃等之檢驗。

2.14.1 歲驗 (a) 通則

(i) 除在 2.5 歲驗之適用的要求外,也應實施此處所列之項目。

(ii) 檢驗包括檢查,其目的在於儘可能確保船殼及管路之維護情況良好,並應考慮壓載艙防腐蝕 系統的使用歷史,情況及範圍以及在檢驗報告檔案所確定的區域。

(b) 船殼檢查

2.14 雙殼油輪之船體檢驗

(i) 儘可能檢查目視所及之船殼板列及其關閉裝置。

(ii) 儘可能檢查水密貫穿處。

(c) 露天甲板之檢查

(i) 貨艙艙口之檢查包括墊片、艙口蓋、艙口緣圍及防焰網罩。

(ii) 貨艙壓力/真空閥及防焰網罩之檢查。

(iii) 所有燃油艙櫃、含油壓載艙櫃及污油艙櫃等通氣管端防焰網罩之檢查。

(iv) 液貨管路系統、原油洗艙管路系統、燃油管路系統及通氣管路系統,包括通氣桅柱及通氣頭之 檢查。

(d) 液貨泵室及管道間之檢查,如有裝設

(i) 檢查所有液貨泵室艙壁板之漏油跡象或破裂,尤其是檢查液貨泵室艙壁上所有貫穿處的密封 裝置。

(ii) 檢查所有管路系統之狀況。

(e) 壓載艙櫃之檢查

(i) 當前次特驗(見 2.14.3(b))及中期檢驗(見 2.14.2(b)(i)與 2.14.2(b)(ii))的結果要求時,應實施 壓載艙櫃之檢查。當現場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或當存在大範圍腐蝕時,得實施測厚。如測厚之 結果顯示發現嚴重腐蝕,應依據表 I 2-15 增加測厚範圍。這些擴大的測厚應在檢驗註記完成 之前實施。應檢查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可疑區域。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應實施測厚。

依據 IACS 共同結構規範建造之船舶,應檢查嚴重腐蝕區域並實施額外的測厚。

2.14.2 中期檢驗

不接受艙間檢驗及測厚同時註記至中期檢驗(IS)及特驗(SS)。

(a) 通則

(i) 除在 2.14.1 歲驗之要求及在 2.6 中期檢驗之適用的要求外,也應實施此處所列之項目。

(ii) 檢驗範圍依據船齡如 2.14.2(b)至 2.14.2(d)之規定以及表 I 2-13 所示。

(iii) 對於露天甲板,應儘可能對液貨艙、原油清洗、燃油艙櫃、壓載艙、蒸汽和通氣之管路系統以 及通氣桅柱及通氣頭實施檢查。如在檢查中對管路的狀況有任何疑問,可要求對管路進行壓 力測試、測厚或兩者都進行。

(iv) 根據 IACS 共同結構規範建造的船舶,應檢查所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並實施額外的測厚。

(b) 雙殼油輪船齡 5 - 10 年 以下適用:

(i) 對於海水壓載艙,應由驗船師選擇代表性艙櫃進行全面檢驗。如該檢查顯示無可見的結構缺 陷,則檢查可僅限於驗證硬質保護塗層保持在良好狀況。

(ii) 壓載艙應在隨後的每年實施檢查,當:

(1) 從建造時即無施作硬質保護塗層,或 (2) 已施作軟質或半硬質塗層,或 (3) 艙櫃內發現嚴重腐蝕,或

(4) 發現硬質保護塗層低於良好狀況及硬質保護塗層未修理使驗船師滿意。

(iii) 除上述要求外,應對以前檢驗所確認的可疑區域進行檢查。

(c) 雙殼油輪船齡 10 - 15 年 以下適用:

2.14 雙殼油輪之船體檢驗

- 89 - (i) 中期檢驗的要求應與前次特驗的範圍相同如 2.14.3 及 2.1.6(a)之要求。然而,除非現場驗船師

認為必要,否則不要求貨艙及壓載艙櫃的壓力測試以及在 2.1.6(f)要求的船體縱梁縱向強度評 估。

(ii) 適用上述 2.14.2(c)(i)的規定,中期檢驗可在第 2 次歲驗開始,並在隨後的一年期間進行,以期 在第 3 次歲驗完成以替代適用本篇 1.6.4(c)(ii)。

(iii) 適用上述 2.14.2(c)(i)的規定,可考慮以水中檢驗替代 2.14.3(a)(iv)的要求。

(d) 雙殼油輪船齡超過 15 年 以下適用:

(i) 中期檢驗的要求應與前次特驗的範圍相同如 2.14.3 及 2.1.6(a)之要求。然而,除非現場驗船師 認為必要,否則不要求貨艙及壓載艙櫃的壓力測試以及在 2.1.6(f)要求的船體縱梁縱向強度評 估。

(ii) 適用上述 2.14.2(d)(i)的規定,中期檢驗可在第 2 次歲驗開始,並在隨後的一年期間進行,以期 在第 3 次歲驗完成以替代適用本篇 1.6.4(c)(ii)。

(iii) 適用上述 2.14.2(d)(i)的規定,入塢船底檢驗應為中期檢間的一部分。如尚未檢驗,則貨油艙及 壓載水艙(1)之較低部分的全面檢驗及近觀檢驗及測厚,如適用,應依據中期檢驗適用的要求實 施檢驗。

註:

(1) 貨油艙及壓載艙的較低部分被認為是輕壓載水線以下的部分。

(e) 全面檢驗及近觀檢驗的範圍

中期檢驗之全面檢驗及近觀檢驗的範圍應依據表 I 2-12。

(f) 測厚的範圍

(i) 測厚的範圍,見表 I 2-12。

(ii) 在中期檢驗測厚的最低要求,為前次特驗發現的可疑區域。

(iii) 如發現嚴重腐蝕,依據表 I 2-12的測厚範圍應依據表 I 2-15之要求增加。這些擴大的測厚應 在檢驗註記完成之前實施。應檢查在前次特驗所確定的可疑區域。

(iv) 在前次特驗或中期檢驗所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應實施測厚。

2.14.3 特驗 (a) 通則

(i) 特驗包括,除在 2.14.1 歲驗之要求及在 2.7 特驗適用的要求外,檢查、試驗及查驗足夠範圍以 確保船殼及有關管路在滿意情況,如在下面 2.14.3(a)(iii)所要求。

(ii) 所有液貨艙櫃、所有壓載艙櫃、泵室、管道間、作為液貨艙櫃邊界之堰艙及空艙、甲板及外殼 板列均應予以檢查,該檢驗應附加測厚及壓力試驗如2.14.3(d)與 2.14.3(e)之要求,以確保結構 完整保持有效。檢查之目的在於充分發現可能存在的嚴重腐蝕、重大變形、破裂、損害或其他 結構劣化。

(iii) 應檢查甲板上之液貨管路,包括原油洗艙(COW)管路,及在上述艙櫃及空間內之所有管路系 統,並於工作壓力下實施操作試驗至驗船師滿意,以確保緊密性及情況仍然良好。應特別注意 液貨艙櫃內之壓載管路及於壓載艙及空艙內之貨油管路,如裝設時。在任何情況下,當修理期 間,拆下此等管路,包括閥門及屬具,能檢查內部時,應通知驗船師。

(iv) 入塢船底檢驗應為特驗的一部分。如尚未執行,則貨油艙及壓載艙的較低部分應依據特驗的 適用要求實施全面檢驗及近觀檢驗以及測厚,如適用。

註:

(1) 貨油艙和壓載艙的較低部分被認為是輕壓載水線以下的部分。

(b) 艙櫃保護

2.14 雙殼油輪之船體檢驗

(i) 如備有,應檢查貨油艙之腐蝕防護情況。

(ii) 壓載艙應在隨後的每年實施檢查,當:

(1) 從建造時即無施作硬質保護塗層,或 (2) 已施作軟質或半硬質塗層,或 (3) 在艙櫃內發現嚴重腐蝕,或

(4) 發現硬質保護塗層低於良好狀況及硬質保護塗層未修理使驗船師滿意。

當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應實施測厚 (c) 全面檢驗及近觀檢驗之範圍

(i) 於每次特驗時,所有艙櫃及空間應實施全面檢驗。

(ii) 每次特驗時,近觀檢驗之最低要求,見表 I 2-13。

(iii) 驗船師於檢驗艙櫃時,考慮其保養、防蝕系統之狀況及下列情況,且認為必要時,得擴大近觀 檢驗之範圍:

(1) 特別是,艙櫃之結構佈置或詳細,依據現有資料在類似艙櫃或類似船舶遭遇缺陷。

(2) 在艙櫃由於認可腐蝕控制系統而認可減小結構尺寸。

(iv) 如塗層狀況良好之艙櫃區域,其依據表 I 2-13之近觀檢驗範圍可特別考慮。

(d) 測厚之範圍

(i) 特別檢驗測厚之最低要求應依表 I 2-14之規定。

(ii) 嚴重腐蝕區之測厚如表 I 2-15之規定,且可於 2.1.6(a)規定之檢驗計劃表上加註此額外之要求。

此擴大之測厚應於特驗認定完成之前實施。應檢查前次特驗確定之可疑區域。前次特驗或中 期檢驗確定之嚴重腐蝕區域應測厚。

根據 IACS 共同結構規範建造的船舶,在歲驗及中期檢驗時對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應要求檢查 及實施額外測厚。

(iii) 必要時,驗船師得進一步擴大測厚範圍。

(iv) 如艙櫃區塗層狀況良好,表 I 2-14規定之測厚得特別考慮。

(v) 應選擇數個疑已發生最大損耗處之橫剖面,或選擇從甲板測厚顯示最大損耗的數個橫剖面。

(vi) 如要測量 2 或 3 個剖面,至少一個橫剖面在船舯 0.5L 內包括一個壓載艙。

如船長 L  130 m 及船齡超過 10 年的油輪 (在現行國際載重線公約的定義),如 2.1.6(f)之要求 評估船舶縱向強度,測厚的取樣方法見 IACS UR Z10.4-附錄 III 的附件 3。

(e) 艙櫃試驗的範圍

(i) 在特驗之貨油艙及壓載艙的艙櫃試驗的最低要求,見下面2.14.3(e)(iii)及 2.14.3(e)(iv),及表 I 2-16。

如符合以下情況,驗船師可接受在船長指導下由船員實施的貨油艙測試:

(1) 在實施測試之前,船東應提交艙櫃測試程序,指定填充高度,擬填充的艙櫃和擬測試的艙 壁,並經本中心審查;

(2) 無影響艙櫃結構完整性的洩漏、變形或嚴重腐蝕的紀錄;

(3) 在特驗時間窗口內,在全面檢驗或近觀檢驗的檢驗完成日期之前不超過三個月,已滿意地

(3) 在特驗時間窗口內,在全面檢驗或近觀檢驗的檢驗完成日期之前不超過三個月,已滿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