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5 年度檢驗(歲驗)
(f) 若實施重大修理,或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水壓試驗。
註:水壓試驗壓力如下:
爐齡 試驗壓力 備註
12 年 P = 1.25 Po Po 4 MPa P = 1.2 Po+ 0.2 Po > 4 MPa
12 年 P = 1.15 Po
Po為工作壓力。
(g) 使用強力循環之燃燒鍋爐,用於此項服務之泵,應於每次鍋爐檢驗時,拆開及檢查。
(h) 年度檢查
鍋爐的外部檢查,包括安全及保護裝置的測試,以及使用釋放裝置測試安全閥,應在船舶年度檢驗的 窗口期限內實施。
(i) 檢驗延期
滿意地執行以下檢驗後,驗船師得接受延期:
(i) 鍋爐的外部檢查
(ii) 應檢查鍋爐安全閥釋放裝置(升閥裝置)並進行操作測試 (iii) 鍋爐保護裝置(警報及停機)已經運行測試
(iv) 審查上次鍋爐檢驗以來的以下記錄:
操作紀錄,維護紀錄,修理歷史紀錄及給水化學紀錄。
(j) 輔助鍋爐替代檢驗計劃
在每個 5 年的特別檢驗期間內,對具有經認可之預防性維護計劃的船舶,在其首次實施鍋爐檢驗,
將給予特別考慮輔助鍋爐的替代檢驗計劃。與特別檢驗一起進行的鍋爐檢驗不符合替代檢驗計劃的 條件。
2.4.2 熱油加熱器檢驗
(a) 熱油加熱裝置應於操作狀況下,予以功能試驗。
(b) 下列各項應予以檢查:
(i) 全套熱油加熱器之漏油情況。
(ii) 隔熱狀況。
(iii) 指示器、控制與安全裝置等之功能。
(iv) 關閉及排洩閥之遙控裝置。
(v) 加熱器之漏油監視器(以排煙加熱者)。
(vi) 安全裝置之試驗。
(c) 加熱表面與,如適合時,燃燒室應予以檢驗其污染、腐蝕、變形及洩漏等情況。
(d) 規定上緊密試驗應測試至許可之工作壓力。
2.5
年度檢驗(歲驗)
2.5.1 船體歲驗
每次歲驗時,船體及設備應於目視所及盡可能檢查,情況必需良好,並應注意下列各項:
2.5 年度檢驗(歲驗)
- 55 - (a) 檢查露天甲板,水線以上船側板列,艙口蓋與艙口緣圍及水密穿透件。
(i) 應確認艙口蓋、艙口緣圍及其繫固與密封裝置自從上次檢驗以後並無未經認可之改變。
(ii) 若裝設機械操作之鋼質艙口蓋時,查驗下列應情況良好,如適用:
(1) 艙口蓋。
(2) 縱向、橫向及中間交差處之緊密裝置(墊片、墊片夾板、壓力棒、排水漕)。
(3) 夾緊裝置、夾條、繫索扣。
(4) 鍊或繩槽滑輪。
(5) 導板。
(6) 導軌及軌輪。
(7) 停止器等。
(8) 鋼纜、鏈條、絞纜滾筒、張力裝置。
(9) 關閉及繫固所必需之液壓系統。
(10) 安全鎖及制動裝置。
(iii) 如裝設輕便艙蓋、木質或鋼質箱型艙蓋,查驗下列情況良好,如適用:
(1) 木質蓋或輕便樑及其繫固裝置;
(2) 鋼質箱型艙蓋;
(3) 艙口蓋帆布;
(4) 繫索扣、壓條及楔片;
(5) 艙口繫固條及其繫固裝置;
(6) 負荷墊/棒及側板緣;
(7) 導板及導索器;
(8) 壓力棒、排水漕及排水管(如有時)。
(iv) 檢查艙口緣圍板列及其防撓材的情況良好,包括近觀檢驗,如適用。
(v) 應隨機檢查機械操作艙口蓋的情況良好,包括:
(1) 在開艙情況下,艙口蓋之存放及繫固;;
(2) 在關艙情況下,妥當配合及有效密封;及
(3) 液壓與動力組件、鋼纜、鏈條與連桿傳動之操作試驗。
(vi) 檢查空氣管及甲板板列之間的銲接連接。
(vii) 對安裝在敞露甲板上所有空氣管頭的外部檢查。
(viii) 檢查所有燃料艙通風孔的防焰網。
(ix) 檢查通風筒,包括關閉裝置(如有時)。
(b) 可疑區域及壓載艙的檢查
(i) 應檢查在先前的檢驗中確定的可疑區域。應對嚴重腐蝕的區域進行測厚,並增加測厚的範圍 以確定嚴重腐蝕的區域。表 I 2-4A 可用作這些額外測厚的指南。這些擴大的測厚應在年度檢 驗註記完成之前實施。
註:這些要求不適用於油輪、化學品船及雙殼油輪的液貨艙。
(ii) 當依據特別檢驗及中期檢驗的結果而要求時,應對壓載艙實施檢查。當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或 存在廣泛腐蝕的地方,應實施測厚測。如果這些測厚的結果發現嚴重腐蝕,則應增加測厚的範 圍以確定嚴重腐蝕的區域。表 I 2-4A 可用作這些其他測量的指南。這些擴大的測厚應在年度 檢驗註記完成之前實施。
(c) 其他開口之保護
(i) 在乾舷甲板及船艛甲板之艙口、人孔以及舷窗。
(ii) 位於乾舷甲板或圍閉船艛甲板之機艙圍壁、煙囟蓋、升降口及甲板室保護開口。
2.5 年度檢驗(歲驗)
(iii) 位於乾舷甲板以下兩舷側或兩端,或圍閉船艛之舷窗及窗蓋、裝貨舷門、艏艉通道、滑槽或其 他類似開口。
(iv) 位於乾舷甲板上方或下方的服務空間之通風筒、空氣管連同防焰網、排水孔與排洩裝置。
(v) 水密艙壁、艙壁貫穿處與圍閉船艛之端壁。
(vi) 所有上述之風雨密門與其關閉裝置,包括此等門操作之適當性。
(d) 舷牆洩水口連同擋條、關閉板及鉸鏈。
(e) 船員之保護
欄杆、救生索、梯口通道、舷梯及其附屬之鋼纜、絞車及屬具及容納船員之起居甲板室。
(f) 驗證裝載準則及穩度資料
(i) 船上備妥裝載手冊隨時備用。
(ii) 船上備有計算裝載之電腦系統,應確認能執行本中心認為合適之功能。
(iii) 確認已認可之穩度資料備妥於船上隨時備用。
(g) 驗證船體及船艛並無改裝足以影響計算載重線位置。應查看載重線標誌(詳附錄3),應清楚可見,
必要時,應重刻,及/或重漆。可接受船籍國當局實施之檢驗已符合本規定。
(h) 錨泊與繫泊設備,包括錨機之工作試驗。
(i) 艏門、內門、船殼舷門及艉門應實施年度歲驗,見 IACS UR Z24-4。
(j) 防火與滅火裝置,盡可能包括操作試驗
應盡可能確認結構防火裝置並無重大變更。可接受船籍國當局實施之檢驗,並視為符合本規定。
(k) 船舶具有木材載重線,應檢查其繫固立柱之金屬承座或同等措施及拉繫用之眼板。
(l) 定期一人守望用之航行裝置及整體駕駛橋樓系統之額外規定
應實施歲驗以確定船級註解所要求之設備及裝置均維持良好之工作狀況。檢驗時,可接受相關之法 定證書作為操作情形良好之證據。
(m) 直升機甲板
船上指定供直升機操作之區域,應檢查直升機甲板、甲板支撐結構、甲板面、甲板排水、(飛機)栓 繫、標誌、照明、風向指示器、繫固裝置(如有時)及安全網或等效品等。
(n) 強化塑膠船
除了船體歲驗規定之適合者外,尚應包括下列:
(i) 所有可到達部份,尤其是易於快速損壞之部份。
(ii) 甲板與船體之連接部份,及船艛及甲板室與甲板之連接部份。
2.5.2 歲驗–機器
每次歲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每次歲驗應對推進機器及重要輔機作一般性檢驗。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機器之某些項目作拆 開檢驗,以確定其處於良好之工作狀況。
(b) 機艙與鍋爐艙,特別注意其火災與爆炸之危險,以及逃生通道等應作一般性檢查。
(c) 所有主、副舵機,包括其附屬設備及控制系統,應予以檢查,並應作操作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