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7 特別檢驗(特驗)
(a) 對於船舶船齡 5-10 年,應對代表性壓載艙實施一般性的內部檢查。如果沒有硬質防護塗層、軟質或 半硬質塗層、或塗層不良,則應將檢查延伸到其他相同類型的壓載艙。
(b) 對於船舶船齡超過 10 年,應對所有裝載壓載水的空間實施一般性內部檢查。
(c) 如果在上述 2.6.4(a)及(b)的檢查,顯示沒有可見的結構缺陷,則該檢查可僅限於驗證塗層保持有效。
(d) 對於壓載艙(不包括雙重底艙),如果沒有硬質防護塗層、軟質或半硬質塗層、或塗層狀況不良且未 更新,有關的空間應每年實施內部檢查。
(e) 當在雙重底壓載水艙發現上述 2.6.4(d)的那種情況時,有關的空間可以每年實施內部檢查。
(f) 對於船齡超過 15 年的乾貨船,適用本章 2.12 或 2.15 的散裝船或本章 2.9 的普通乾貨船除外,應對 選定的貨艙實施內部檢查。
(g) 對於船舶船齡超過 10 年,除了僅從事裝載乾貨的船舶或適用本章 2.10(LGC),2.11(OT),2.13
(CT),或 2.14(DHOT)的船舶以外,應對選定的貨物空間實施內部檢查。
2.6.5 中期檢驗–機器
(a) 每一次中期檢驗,應符合歲驗之所有要求。
(b) 油輪除上述外,應測量在危險空間內之電路絕緣電阻。可考慮接受船員最近所作之測量紀錄。
2.6.6 中期檢驗--防止海上油污染裝置
應依據 IMO 之 A.1053(27) 號決議案 MARPOL 73/78 及其修正案附錄 I 檢驗準則之規定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
對防止海上油污染裝置包括操作試驗實施檢驗。船籍國當局所施行之檢驗得予接受為已符合本規定。
2.7
特別檢驗(特驗)
船級相關服務的程序,見本章 2.1.4。
檢驗規定,見本章 2.1.5。檢驗計畫會議應在檢驗開始之前舉行,見本章 2.1.6(b)。
不接受艙間檢驗及測厚同時註記至中期檢驗(IS)及特別檢驗(SS)。
2.7.1 特驗–船體
應符合歲驗之全部規定,連同下列各項:
(a) 船體檢查應檢附2.7.1(j)及 2.7.1(k)所要求之測厚與試驗紀錄,以確保整體結構仍然有效。檢查之目的 在於發現可能存在的嚴重腐蝕、重大變形、破裂、損壞或其他之結構毀損。
(b) 應依據本章 2.2.1 之規定實施入塢船底檢驗,作為特驗之一部份。
(c) 錨及錨鏈應移出整理、檢查及驗證所需之補充件與狀況。錨鏈艙、繫固裝置、錨鏈筒與錨鏈扣應予以 檢查。錨鏈艙泵水設施應予以試驗。
在第 2 次特別檢驗及隨後的特別檢驗中,應測量錨鏈及在錨鏈的平均直徑磨損低於本中心允許的 12%
極限的情況應予更新。
(d) 所有空間,包括貨艙及其安裝的甲板間;雙重底艙,深艙,壓載艙,尖艙及貨艙;泵室,管道間,箱 形龍骨,機器空間,乾燥空間,堰艙及空艙等應實施內部檢查,包括板列及肋骨,艙底水及排水井,
測深,通風,抽水及排水裝置。
燃油、潤滑油及淡水艙櫃應依據表 I 2-1 實施內部檢查。
2.7 特別檢驗(特驗)
- 59 - 在第 3 次特別檢驗及隨後的特別檢驗,應對結構泛水管道及結構風管道應實施內部檢查。
(e) 應檢查機艙結構。應特別注意艙櫃頂板,在艙櫃頂板處的船殼板列,連接舷側船殼肋骨及艙櫃頂板 的腋板,以及艙櫃頂板及艙底水井處的機艙艙壁。應特別注意海水吸入管,海水冷卻管及舷外排放 閥及其與船殼板的連接。在損耗明顯或可疑之處應實施測厚,當損耗超過允許極限時應進行更新或 修理。
(f) 應檢查壓載艙防止腐蝕系統(若有)的狀況。對於壓載艙(雙重底艙除外),如果發現其硬質保護塗 層狀況欠佳且未更新,當已施加軟質或半硬質塗層或在建造時未施加硬質保護塗層的情況下,有關 這些艙應每年實施檢查。測厚應在驗船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進行。
(g) 當在雙重底壓載艙中發現硬質保護塗層脫落且未更新,或已施加軟質或半硬質塗層,或者從建造時 就沒有施加硬質保護塗層的情況下,有關這些艙可每年檢查。當驗船師認為必要,或存在大範圍腐 蝕時,應實施測厚。
(h) 艙櫃測試的範圍
(i) 雙重底艙,深艙,壓載艙,尖艙及其他艙櫃的邊界,包括適用於裝載海水壓載的貨艙,應實施 液壓測試,水頭至空氣管頂部或靠近壓載艙/貨艙的艙口頂部。
(ii) 燃油艙,潤滑油艙及淡水艙的邊界,應實施液壓測試,水頭至使用情況下液體會上升的最高 點。
(iii) 依據艙櫃邊界外部檢查滿意,及船長的確認書說明已依據要求實施壓力測試結果滿意,則對 燃油艙,潤滑油艙及淡水艙的艙櫃測試可以特別考慮。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可擴大測試範圍。
(i) 應檢驗艙口蓋及艙口圍板如下:
(i) 應對2.5.1(a)中列出的項目進行徹底檢查,包括艙口蓋板及艙口圍板的近觀檢驗。
對於貨艙艙口蓋之設計業經認可,其在結構上無法接近內部的情況下,艙口蓋結構的可接近部 分應實施近觀檢驗。
(ii) 查驗所有機械操作艙口蓋之操作情況良好,包括:
(1) 在開艙情況下,艙口蓋之存放與繫固;
(2) 在關艙情況下,妥當配合及有效密封;及
(3) 液壓與動力組件、鋼纜、鏈條與連桿傳動之操作試驗。
(iii) 所有艙蓋之密封裝置效果應以沖水或等效方法查驗之。
(j) 測厚應依據表 I 2-3A 實施。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可擴大測厚。當測厚顯示嚴重腐蝕時,應增加厚度測 量的範圍,以確定嚴重腐蝕的區域。表 I 2-4A 可用作這些額外測厚的指南。這些額外測厚應在檢驗 註記完成之前實施。
(k) 所有 水及壓載管路系統應經驗船師檢驗以及在工作壓力下操作測試滿意以確保其密閉性並維持良 好狀況。
(l) 客船以外之所有船舶應依表 I 2-23 之規定實施自動空氣管頭之徹底檢驗(內部及外部)。如無法由 外部進行內部組件的適當檢查時,則必須將空氣管頭拆下。檢查時,應特別注意鍍鋅鋼部份的鍍鋅 層狀況。
(m) 各隔熱冷藏艙,其艙口及通水孔蓋板應予移開,以檢查結構部材之狀況。
(n) 跳板、舷梯及其附屬鋼纜、絞車及屬具應做負荷試驗及最大操作負荷之操作試驗。
(o) 艏門、內門、舷門及艉門應依據特別檢驗實施檢驗,見 IACS UR Z24-3。
2.7.2 機器特驗
2.7 特別檢驗(特驗)
(a) 泵與泵系統包括閥、旋塞、管路及過濾器應予以檢查。液壓動力裝置應檢查液壓油更換紀錄。本中心 得要求其進行油品取樣分析。其他系統認為必要時,應予以試驗。
(b) 所有軸(除螺槳軸與艉管軸見艉軸檢驗外)、推力軸承、中間軸軸承均應拆開檢查。如其中線校準及 磨損在可接受的情況,軸承之下半部得免拆開檢查。
(c) 舵機及其附屬裝置應予以檢查及操作試驗。如經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則機器得拆開檢查。
(d) 主副機基座之固定螺栓與座墊以及軸承應予以檢查。
(e) 用於重要服務之空氣容器,連同其屬具、閥與安全裝置,其內部應清理乾淨,並應施行內外部檢查。
如空氣容器無法作內部檢查時,應以工作壓力之 1.25 倍施行水壓試驗。應核查安全閥之設定壓力。
(f) 非由部份船體結構構成之燃油艙櫃,連同其裝具應予以檢查。如驗船師認為必要時,並應按新艙櫃 之規定試驗。
(g) 減速齒輪應檢查,如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應予以拆開,為確認齒輪、小齒輪、輪齒、十字軸架、軸、軸 承及潤滑系統的狀況。特別考慮用於確定行星齒輪傳動裝置狀況的替代方法。
(h) 未包括在鍋爐檢驗規定之機器及熱交換器應予檢查及如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應拆開作進一步之檢查。
(i) 錨機與鉸纜機應予以檢查,包括操作試驗。如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應拆開檢查。
(j) 如驗船師認為必要時,舭水系統包括閥、旋塞、管路、過濾器及舭水抽射器應拆開檢查。該系統應在 工作狀況下試驗。
(k) 供重要服務之空氣壓縮機應拆開檢查,其安全閥之設定壓力應予核查。
(l) 淡水機應拆開檢查,其安全閥之設定壓力應予核查。
(m) 如經驗船師認為必要時,主副機應在工作狀況下予以試驗。
(n) 機艙內遙控快關閥應拆開檢查,並在工作狀況下試驗。
(o) 鍋爐之給水泵、燃油泵及爐水循環泵應拆開檢查。
(p) 蒸汽渦輪機
以蒸汽渦輪機為主副機,除上述2.7.2(a)至(o)項規定外,並應檢查如下:
(i) 蒸汽渦輪機之葉片、轉子、停止閥、軸填函蓋、推力與調整軸承,連同排洩油管及密封管等,
均應檢查。
(ii) 廢蒸汽渦輪機、齒輪、離合器及電動馬達均應拆開檢查,其內部驅動軸之錐端亦應予以檢查。
(iii) 主蒸汽管在使用達 12 年及以後之每次特驗時,應擇一段移開檢查。應將足夠之外包隔熱材移 除,俾便檢查,並以兩倍之工作壓力施行水壓試驗。如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確定其管厚,以 決定未來之工作壓力。
(iv) 冷凝器應予以檢查,如經修理應予以試驗。
(v) 安全裝置應予以檢查及試驗。
(q) 內燃機
(i) 以內燃機為主副機者,除上述2.7.2(a)至(o)項規定外,並應檢查如下列:
氣缸、氣缸蓋、閥及閥之驅動裝置、活塞、活塞桿、十字接頭、導板、連桿、曲柄軸與所有軸 承、曲柄軸箱、機座板與缸體、曲柄軸箱門之鎖緊與爆炸洩壓裝置、掃氣泵、掃氣鼓風機、增 壓機及其相關之冷卻器、空氣壓縮機及其中間冷卻器、過濾器及/或油水分離器與其安全裝
2.7 特別檢驗(特驗)
- 61 - 置、燃油噴射泵及其附件、凸輪軸驅動裝置及平衡組件、扭力振動消除器或調諧器、柔性聯結 器、離合器、倒俥裝置、附屬泵及冷卻裝置等,均應予以檢查。
對於缸徑 300 mm 或以下之柴油機,若依製造商之定期維護計畫進行維護者,柴油機之機器特 驗要求得特別考量。
(1) 維護計畫之紀錄,包含滑油更換紀錄,應提供予驗船師。依製造商之定期維護計畫,所要 求的定期拆檢應由驗船師見證。
(2) 對於非國際航線船舶,檢驗得由審查維護計畫之記錄及其他有效的方法,如下述2.7.2(s) 之驗證運轉,以確認柴油機處於良好狀態。依製造商之定期維護計畫,所要求的定期檢修 應由驗船師見證。
(ii) 繫桿於必要時應予重新上緊。機座螺絲之緊密應予以查驗,並量測中速機與低速機曲柄軸之
(ii) 繫桿於必要時應予重新上緊。機座螺絲之緊密應予以查驗,並量測中速機與低速機曲柄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