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液化氣體船之船體檢驗

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10 液化氣體船之船體檢驗

- 69 - 註:燃油、潤滑油及淡水艙櫃應參見表 I 2-1。

(ii) 在特驗時近觀檢驗的最低要求見表 I 2-10。

(iii) 在考慮到所檢驗空間的維護,防腐蝕系統的情況以及空間的結構佈置或細節依據現有資料在 類似空間或類似船舶均存在缺陷,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可擴大近觀檢驗的範圍。

(iv) 如發現空間內的區域之硬質保護塗層的狀況良好,依據表 I 2-10 近觀檢驗的範圍可特別考慮。

註:自動空氣管頭應參考表 I 2-23 實施檢查。

(f) 測厚的範圍

(i) 在特驗時測厚的最低要求,見表 I 2-11。

(ii) 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擴大測厚範圍。如測厚顯示嚴重腐蝕,應增加測厚範圍以確定嚴重腐蝕 區域之範圍。表 I 2-4A 可用作這些額外測厚的指南。

(iii) 如發現空間內的區域之硬質保護塗層的狀況良好,依據表 I 2-11 的測厚範圍可特別考慮。

(iv) 應選擇數個疑已發生最大減耗處之橫剖面,或選擇從甲板測厚顯示最大減耗的數個橫剖面予 以測厚。

(g) 艙櫃試驗之範圍

(i) 壓載水艙櫃及裝貨長度區內作為壓載水之深艙櫃的所有周界,應予以壓力試驗。燃油艙櫃則 只需選擇代表性艙櫃予以壓力試驗。

(ii) 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可擴大艙櫃試驗之範圍。

(iii) 燃油艙櫃應實施艙櫃測試,其液體水頭應至在使用情況下液體上升的最高點。依據燃油艙櫃 邊界的外部檢查滿意,以及船長的確認書說明已依據要求實施壓力測試結果滿意,則燃油艙 櫃試驗可以特別考慮。

(h) 確定符合 SOLAS II-I / 23-3 和 II-I / 25 規定後,單一貨艙之貨船的附加要求

(i) 對於船舶符合 SOLAS II-I / 23-3 和 II-I / 25 要求的貨艙水位偵測器,特驗應包括對泛水偵測系 統及其警報的檢查和測試。

2.10 液化氣體船之船體檢驗 2.10.1 歲驗

除 2.5 適用規定之檢驗外,下列組件、設備及配件應予以檢查,以確定它們是否處於正常保養狀態:

(a) 液貨輸送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液貨及其處理之管路、膨脹接頭、液貨軟管及機器,如熱交換器、蒸發器、液貨泵及壓縮機 等,應予以外表檢查。

(ii) 隔離管路用之隔離片,應予確認其有效性。

(iii) 船舶日誌應予以檢查,以確認液貨槽櫃及輸送系統狀況正常。應注意其再液化機組每日運轉 時數,或蒸發率及惰氣消耗率。

(iv) 確認該船有關液貨輸送機組、液貨艙裝載限制資料及冷卻步驟等之操作說明書及資料,均保 存於船上。

(b) 液貨艙之通氣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液貨艙及內障間(如在 A 型艙櫃及液貨艙時)之通氣系統應作目視檢查,並確認液貨艙洩壓 閥是否密封,及記載洩壓閥開啟/關閉壓力詳細之證書均放置於船上。

(ii) 防焰網罩及滅焰器,如裝配時,應檢查其是否腐蝕或清潔。

(c) 儀錶及安全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液貨壓力、溫度、液位之監視及控制設備,應使用下列之一種或多種方法,確認其處於良好之 工作狀況:

2.10 液化氣體船之船體檢驗

(1) 目視外檢。

(2) 不同指示器之讀數比較。

(3) 實際液貨輸送之讀數與資料比較。

(4) 依據液貨輸送設備之修理及保養說明書,查驗其修理及保養紀錄。

(ii) 在連岸管路上及艙櫃上之緊急關閉閥,應於無內流狀態下試驗,並確認在此閥關閉時,能促使 液貨泵及壓縮機均停止。

(iii) 固定型及輕便型之瓦斯偵測設備,包括指示器及警報器在內,應試驗其正確之功能。

(d) 於瓦斯危險艙間及區域內之電器設備,包括電纜及其支架,應予以目視檢查,尤應注意其防爆措施。

(e) 液貨區域所有艙間之通風系統,包括液貨泵室、液貨壓縮機室、電氣馬達室、液貨控制室及其他液貨 輸送操作用之艙間,均應予以檢查,並確認其正常操作狀態。

(f) 惰氣/乾空氣系統,包括防止液貨蒸汽倒流進入無有害氣體艙間之措施,應予以查驗,並確認其操 作狀態正常。亦請參見本篇 3.2.1。

(g) 液貨艙區內之所有滅火系統,包括壓縮機室內者,均應作目視查驗。亦請參見 2.5.1(j)。

(h) 下列各項設備應檢驗其狀況及正確之功能:

(i) 面對液貨區或艉部裝卸貨設備,船艛及甲板室端壁上各窗及駕駛室各門窗之氣密措施,以及 通入起居艙、服務站及控制站等所有氣窗及開口之關閉措施。

(ii) 艙櫃,或穿過甲板之艙櫃圓頂,或艙櫃蓋之密封裝置。

(iii) 針對液貨洩漏,保護甲板用之承滴盤或隔熱。

(iv) 船體構件之加熱裝置,如有時。至加熱之堰艙等通道,通常不要求。

(v) 液貨管路系統之靜電接地。

(vi) 使用蒸發氣體作為燃料之裝置,包括警報及其安全系統。

2.10.2 中期檢驗

除 2.10.1歲驗及 2.6 中期檢驗可適用的要求應予檢驗外,下列應予以查驗。中期檢驗係補充上述歲驗,而對貨 液輸送裝置、自動控制、警報及其安全系統予以試驗其正確功能。

(a) 液貨系統及液貨艙櫃應檢查:

(i) 液貨艙內之管路應予以檢查。艙櫃及管路之接地應予以控制。

(ii) 應查驗液貨軟管是否經認可,其狀況是否良好。間隔不超過 2.5 年,液貨軟管應作壓力及導電 率試驗。

(iii) 露天甲板:與船舶航行有關之管路系統,如液貨輸送管路、燃油管路及壓載管路,應予以檢 查。

(iv) 船舶船齡 5-10 年,代表性壓載艙應實施全面檢驗。

(v) 船舶船齡超過 10 年,所有壓載艙應實施全面檢驗。

(vi) 近觀檢驗依照表 I 2-24規定。

(b) 液貨儲存之通氣系統應檢查如下:

(i) 通氣系統之排洩裝置應予以檢查。

(ii) 如液貨艙設置有洩壓閥,在主閥或導閥中有非金屬薄膜者,此薄膜應予換新,且閥應重新調 整,作功能試驗,並密封。若此非金屬薄膜之換新間隔不超過三年,則本項得無需併在中期檢 驗時實施。

(c) 儀錶及安全系統應檢查如下:

2.10 液化氣體船之船體檢驗

- 71 - (i) 有關液貨裝置之警報、控制及安全系統,應予目視檢查,及使用試驗儀錶,儘可能以改變壓

力、溫度及液位試驗,及應進行比較。若無法靠近感應器,或感應器裝置於貨艙內或有惰氣之 貨艙內,模擬試驗得予接受。本項試驗應包括警報及安全功能之試驗。

(ii) 瓦斯偵測器包含警報及指示器,應試驗其正確功能。瓦斯偵測系統之管路,應予以目視檢驗其 是否腐蝕或受損。偵測管路自吸入端至分析器間之吸氣管,應儘可能予以確認其完整性及緊 密性。

(iii) 船舶上裝設使用蒸發氣體作燃料之裝置,其安全、控制、警報及關閉系統應予以查驗。查驗之 範圍應視情況而定。

(d) 電力裝置應檢查如下:

在瓦斯危險艙間或區域內,應檢查有關下列:

(i) 接地保護(抽查)。

(ii) 經認證安全型設備之完整性。

(iii) 電纜外覆皮之損傷。

(iv) 加壓設備及其警報器之功能試驗。

(v) 如電動馬達室、液貨控制室等有空氣防護之艙間,其無認證安全電氣設備系統之消除電能試 驗。

(vi) 電路絕緣電阻試驗:

查驗電路絕緣電阻。此試驗應只限於該船舶業經清除有害氣體或注滿惰氣情況下實施。如果正 確的測試報告已備妥在船上,船員測量之讀數得予接受。

(vii) 當船舶已完全清除有害氣體情況下,應確認其液貨艙之電氣接地至船體。

2.10.3 特驗

除 2.10.2中期檢驗的要求及 2.7特驗可適用的要求應檢驗外,尚應實施下列的檢查及試驗:

(a) 液貨儲存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所有液貨艙櫃均應內檢。

(ii) 未隔熱液貨艙櫃之外表或液貨艙櫃隔熱材之外表,包括蒸汽或保護蓋在內,如有時,應儘可能 檢查,以及在支架、鍵及防浮墊塊區域。如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拆移部份絕緣材,俾確 認艙櫃及隔熱材本身之狀況。至於膜式艙櫃其隔熱裝置無法檢查時,於液貨艙冷態情況下,應 檢查其四周圍翼艙、雙重底艙櫃及堰艙等之冷點。若船舶日誌連同監控儀錶具有足夠之證據 證實此隔熱系統的完整性,則得免除此項檢查。

(iii) 如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要求作液貨艙櫃之測厚。

(iv) 當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得要求主結構件、艙櫃殼板及高應力部位,包括銲接接頭實施非破壞性 檢查,以補助艙櫃檢驗。除其他外,下列項目被認為高應力部位:

(1) 液貨艙櫃之支架及縱向橫向之固定裝置。

(2) 艙櫃殼板與斜底艙櫃之縱向艙壁之間之 Y 形連接構件。

(3) 大肋骨或補強肋圈。

(4) 制水艙壁及其固定附件。

(5) 圓形頂及集液池與艙櫃殼板相連之接頭。

(6) 泵、塔及梯等之基座。

(7) 管接頭。

(v) B 型獨立艙櫃非破壞性檢查之範圍應依據該獨特艙櫃設計時所準備之特殊程序而定。

(vi) 應使用適當之程序驗證所有液貨艙櫃之密封性,但在已確認船舶瓦斯偵測設備的有效性後,

特驗後甲板下方之獨立液貨艙在第一次填充液貨艙期間,可接受使用瓦斯偵測設備進行密封 性試驗。

(vii) 依據上述 2.10.3(a)(i)至(vi)之查驗結果,或檢查船舶日誌引起對液貨艙櫃結構完整性的懷疑時,

則應實施液壓試驗或滿水加壓試驗。整體性艙櫃及 A、B 型獨立艙櫃於櫃頂之試驗壓力應相

2.10 液化氣體船之船體檢驗

當於該艙櫃之洩放閥最大許可設定壓力(MARVS ) 。C 型獨立艙櫃於櫃頂之試驗壓力應不 少於 MARVS 的 1.25 倍。

(viii) 擴大試驗

於第 2、4 及 5 次等特驗時,所有 C 型獨立艙櫃應擇一:

(1) 液壓試驗或滿水加壓試驗於艙櫃上緣之試驗壓力達 MARVS 的 1.25 倍及此後,依據本節 (iv)/(v)之規定作非破壞性檢查。或

(2) 實施徹底而有系統有計畫之非破壞性檢查程序。此試驗應依該獨特艙櫃設計時所特別準 備之程序而實施。如無特殊程序時,則可作下列非破壞性試驗:

試驗應專注於上述 2.10.3(a)(iv)所列高應力區銲接處表面破裂之偵測。上述每一地區至少 銲接長度之 10%應試驗。本試驗應儘可能內外均實施,必要時,應移除隔熱材,俾進行 非破壞性檢查。

(b) 艙櫃之支持結構及隔熱材應檢查如下:

(i) 所有液貨艙艙間及船殼之隔熱材(如有時)、次防壁及艙櫃之支持結構,應予以目視檢驗。所

(i) 所有液貨艙艙間及船殼之隔熱材(如有時)、次防壁及艙櫃之支持結構,應予以目視檢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