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12 散裝船之船體檢驗
(i) 在特驗時,測厚的最低要求如表 I 2-3B 之規定。
(ii) 對於嚴重腐蝕的區域擴大測量的範圍如表 I 2-4B 之規定,以及如 2.1.6(a)的要求,可在檢驗計 畫中另行指定。這些擴大的測厚應在該檢驗註記完成之前實施。應檢查先前檢驗所確定的可 疑區域。先前檢驗所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應實施測厚。
(iii) 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可進一步擴大測厚。
(iv) 對於艙櫃內的區域發現硬質保護塗層處於 2.1.2(l)定義的狀況良好,依據表 I 2-3B 測厚的範圍 可特別考慮。
(v) 應選擇數個疑已發生最大損耗處之橫剖面,或選擇從甲板測厚顯示最大損耗的數個橫剖面予 以測厚。
(vi) 如要測量 2 或 3 個剖面,至少一個橫剖面在船舯 0.5L 內包括一個壓載艙。
如船長 L 130m 及船齡超過 10 年的油輪(在現行國際載重線公約的定義),如依 2.1.6(f)之要求評估 船舶縱向強度,測厚的取樣方法見 IACS UR Z10.1-附錄 3。
(f) 艙櫃試驗的範圍
(i) 在特驗時,壓載艙試驗的最低要求,見 2.11.3(f)(iii)和表 I 2-2。
在特驗時,液貨艙試驗的最低要求,見 2.11.3(f)(iv)及表 I 2-2。
如符合以下情況,驗船師可接受在船長指導下由船員實施的液貨艙測試:
(1) 在實施測試之前,船東應提交液貨艙測試程序,指定填充高度,擬填充的液貨艙及擬測試 的艙壁,並經本中心審查;
(2) 無影響艙櫃結構完整性的洩漏,變形或嚴重腐蝕的記錄;
(3) 在特驗時間窗口內,在全面檢驗或近觀檢驗的檢驗完成日期之前不超過三個月,已滿意地 實施艙櫃試驗;
(4) 測試結果滿意已記錄在船舶日誌;
(5) 驗船師在全面檢驗和近觀檢驗時發現艙櫃的內部和外部情況以及相關結構良好。
(ii) 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可擴大艙櫃試驗。
(iii) 壓載艙櫃的邊界應測試,液體水頭至空氣管頂部。
(iv) 液貨艙櫃的邊界應測試,液體水頭應至在使用情況下上升的最高點。
2.12 散裝船之船體檢驗
船級相關服務的程序,見本章 2.1.4。檢驗之規定,見本章 2.1.5。ESP 船舶加強檢驗的準備,見本章 2.1.6。
2.12.1 歲驗
除 2.5 歲驗的適用要求外,應實施本文所述的項目。
檢驗應包括檢查,其目的在於儘可能確保船體、露天甲板、艙口蓋、艙口緣圍及管路保持在良好情況及應考慮 到壓載艙櫃防腐蝕系統的使用歷史、情況及範圍,以及在檢驗報告檔案所確認的區域。
(a) 船體檢查
(i) 盡目視所及檢查船體板列及其關閉裝置。
(ii) 盡可能檢查水密貫穿件。
(b) 檢查露天甲板、艙口蓋及艙口緣圍。
(i) 應確認艙口蓋、艙口緣圍及其繫固與密封裝置自從上次檢驗以後並無未經認可之改變。
(ii) 貨物艙口蓋和艙口緣圍僅能在開啓及關閉位置實施徹底檢查以及應包括驗證正確的開啓及關 閉操作。其結果,艙口蓋組在前部船長的 25%之內及至少增加一組,在每次歲驗應檢驗開啓、
關閉以及在每個方向上全面操作,如此船上的所有艙口蓋組在每 5 年期間至少評估一次,包 括:
2.12 散裝船之船體檢驗
- 77 - (1) 在開艙情況下,艙口蓋存放及繫固;
(2) 在關艙情況下,妥當配合及有效密封;及
(3) 液壓和動力組件、鋼纜、鏈條及連桿傳動的操作測試。
艙口蓋的關閉應包括所有外圍繫固設備,及側面連接繫扣或其他繫固裝置。應特別注意在前部 船長的 25%處的艙口蓋情況,該區域的海浪負荷通常最大。
(iii) 如果顯示難以操作及繫固艙口蓋,則應由驗船師酌情決定,在 2.12.1(b)(ii)規定的數量以外,
另增加數組實施操作試驗。
(iv) 當貨物艙口繫固系統功能不正常時,應在本中心的監督下實施修理。當艙口蓋或艙口緣圍進 行大幅修理時,應提高繫固裝置的強度等級,以符合 IACS UR S21 之 S21.5 的要求。
(v) 對於每組貨物艙口蓋,在每次歲驗應檢驗以下項目:
(1) 艙口蓋板,包括側板和加強材構件,在開啓位置可接近以實施近觀檢驗(對腐蝕,破裂,
變形)。
(2) 周邊和交叉接頭的密封佈置(用於墊圈的條件和永久變形,組合支架上的柔性密封,墊片 唇,壓條,排水溝槽和止回閥)
(3) 夾緊裝置,固定桿,繫索扣(用於橡膠組件的磨耗,調整和狀態);
(4) 關閉的艙口蓋定位裝置(用於變形和固定);
(5) 鏈輪或繩滑輪;
(6) 導板;
(7) 導軌和軌輪;
(8) 停止器;
(9) 鋼纜、鏈條、拉緊裝置和絞纜滾筒;
(10) 液壓系統、電氣安全裝置及聯鎖;及
(11) 端部和艙蓋板間鉸鏈、銷釘和座墊,如裝配。
(vi) 在每個艙口,在每次歲驗,包括近觀檢驗,應檢查艙口緣圍包括板列、防撓材及腋板、尤其緣 圍頂部的腐蝕、裂紋及變形。
(vii) 當認為必要時,可採用噴水試驗或粉筆測試輔以測量密封壓緊組件的尺寸,以證明密封裝置 的有效性。
(viii) 如裝設輕便木質或鋼質箱型艙口蓋,查驗下列情況滿意:
(1) 木質艙口蓋和輕便橫梁,輕便橫樑的支架或承座,及其繫固裝置;
(2) 鋼製箱型艙口蓋,包括艙口蓋板列的近觀檢驗;
(3) 防水帆布;
(4) 繫索扣、壓條及楔片;
(5) 艙口繫固桿及其繫固裝置;
(6) 負荷墊/棒及側板緣;
(7) 導板及座墊;
(8) 壓縮條,排水溝槽及排水管(如果有)。
(ix) 檢查所有重燃油艙通氣管口的防焰網罩。
(x) 檢查重燃油和通氣管路系統,包括通風筒。
(c) 散裝船船齡 10-15 年的貨艙檢查,以下適用:
(i) 所有貨艙的全面檢驗。
(ii) 足夠範圍的近觀檢驗,在前部貨艙內,至少 25%肋骨,以確定外板肋骨下部區域之情況,包 括在外板的側肋骨的較低部分大約三分之一長度,及側肋骨端部附件及其相鄰外板板列。如 果該檢驗的品質顯示需要採取補救措施,則該檢驗應擴大至近觀檢驗該貨艙之所有肋骨及其 相鄰外板,以及對所有剩餘貨艙實施足夠範圍的近觀檢驗。
2.12 散裝船之船體檢驗
(iii) 當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或存在大範圍腐蝕時,應實施測厚。如這些測厚的結果顯示嚴重腐蝕,
則應依據表 I 2-4C 增加測厚的範圍。這些測厚應在歲驗註記完成之前實施。應檢查先前檢驗 所確定的可疑區域。在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應實施測厚。
依據 IACS 共同結構規範建造的船舶,當依據塗層製造廠的要求施作保護塗層並保持良好狀況,則可 免除年度測厚。
(iv) 當如本規範第 II 篇 23.1.7 所定義,發現貨艙保護塗層處於良好狀況,則近觀檢驗和測厚的範 圍可特別考慮。
(v) 應檢查在貨艙內的所有管路和貫穿件,包括舷外管路。
(d) 散裝船船齡超過 15 年,貨艙的檢查,以下適用:
(i) 所有貨艙的全面檢驗。
(ii) 足夠範圍的近觀檢驗,在前部貨艙及選擇一個其他貨艙內,至少 25%肋骨,以確定外板肋骨 下部之情況,包括在外板的側肋骨的較低部分大約三分之一長度,及側肋骨端部附件及其相 鄰外板板列。如果該檢驗的品質顯示需要採取補救措施,則該檢驗應擴大至近觀檢驗該貨艙 所有肋骨及其相鄰外板,以及對所有剩餘貨艙實施足夠範圍的近觀檢驗。
(iii) 當驗船師認為有必要,或存在大範圍腐蝕時,應實施測厚。如果這些測厚的結果顯示發現嚴重 腐蝕,則應依據表 I 2-4C 增加測厚的範圍。這些擴大的測厚應在歲驗註記完成之前實施。應 檢查在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可疑區域。在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應實施測厚。
依據 IACS 共同結構規範建造的船舶,如果依據塗層製造廠的要求施作保護塗層並保持良好狀況,則 可免除年度測厚。
(iv) 當如本規範第 II 篇 23.1.7 所定義,貨艙施作硬質保護塗層及發現其處於良好狀況,則近觀檢 驗和測厚的範圍可特別考慮。
(v) 應檢查在貨艙內的所有管路和貫穿件,包括舷外管路。
(e) 壓載艙檢查
(i) 當特驗和中期檢驗的結果要求時,壓載艙應實施檢查。當驗船師認為必要,或存在大範圍腐蝕 時,應實施測厚。如果這些測厚的結果顯示發現嚴重腐蝕,則應依據表 I 2-4C 增加測厚的範 圍。這些擴大的測厚應在檢驗註記完成之前實施。應檢查先前檢驗所確定的可疑區域。先前檢 驗所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應實施測厚。
依據 IACS 共同結構規範建造的船舶,當依據塗層製造廠的要求施作保護塗層並保持良好狀況,則可 免除年度測厚。
(f) 依據 SOLAS XII/9.1 的規定,最前面貨艙歲驗的附加要求
(i) 船舶依據 SOLAS XII/9.1 的規定為那些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散裝船船長 L 150 m 的單船殼構造,
(2) 載運固體散裝貨物密度ρ 1780 kg/m3, (3) 1999 年 7 月 1 日之前簽訂建造合約,及
(4) 建造時橫向水密隔艙壁之數目不足,致無法達到 SOLAS XII/4.4 條規則規定船舶於各種 裝載情況下,應能承受最前面的貨艙泛水,保持漂浮且穩定狀態良好。
(ii) 依據 SOLAS XII / 9.1 之規定,此類船舶最前面的貨艙,應適用下列附加檢驗要求:
(1) 散裝船船齡 5 - 15 年:
a) 最前面貨艙之全面檢驗,包括足夠範圍至少 25%的肋骨應實施近觀檢驗,以確定下 列情況:
i) 外板肋骨包括其上端及下兩端之附件、相鄰之外板板列及橫向艙壁。
ii) 在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可疑區域(見 2.1.2(u))。
2.12 散裝船之船體檢驗
- 79 - b) 全面檢驗及近觀檢驗的結果如上述 a)所述,當驗船師認為必要時,該檢驗應擴大包
括該貨艙的所有外板肋骨和相鄰之外板板列的近觀檢驗。
(2) 散裝船船齡超過 15 年:
a) 最前面的貨艙之全面檢驗,包括實施近觀檢驗以確定下列情況:
i) 所有外板肋骨包括其上端及下端之附件、相鄰之外板板列及橫向艙壁。
ii) 在以前檢驗所確定的可疑區域(見 2.1.2(u) )。
(3) 測厚的範圍
a) 如在 2.12.1(f)(ii)(1)a)及 2.12.1(f)(ii)(2)a) 所述,依據近觀檢驗的區域應實施測厚,範 圍應足夠以確定檢驗區域的一般腐蝕和局部腐蝕等級。
測厚的最低要求是在以前檢驗所確認的可疑區域(見 2.1.2(u))。
當發現了 2.1.2(j)所定義的嚴重腐蝕,則應依據表 I 2-4C 的要求增加測厚的範圍。
b) 如果驗船師對近觀檢驗感到滿意,沒有結構減損及所施作的保護塗層保持有效,則 可免除測厚。
(4) 特別考慮
a) 如本規範第 II 篇 23.1.7 所定義,在最前面的貨艙的保護塗層發現處於良好狀況,則
a) 如本規範第 II 篇 23.1.7 所定義,在最前面的貨艙的保護塗層發現處於良好狀況,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