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動態定位系統(DP 系統)檢驗

第 3 章 附加系統和服務的檢驗要求

3.4 動態定位系統(DP 系統)檢驗

- 139 - (i) 自動燃燒控制系統應予以檢查及試驗。

(ii) 燃燒室及屬具應作內外檢。

(iii) 強力風扇應予以檢查。

(iv) 燃油常用泵應予以檢查。

(l) 鋼瓶儲存惰氣之額外規定

(i) 鋼瓶應作內外檢,如無法內檢時,則應予測厚。驗船師於必要時,應施以至少工作壓力 1.2 倍 之水壓試驗。釋壓閥應予證實可操作。

(ii) 若系統配用鹼性洗煙器時,則洗煙器、循環泵、閥及管路均應作內外檢。

3.3.2 惰氣系統特驗

惰氣系統之特驗除應符合3.3.1歲驗之規定外,也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a) 所有閥包括鍋爐煙道處之閥、煙道之氣封閥、洗煙器隔離閥、風扇出入口之隔離閥、主隔離閥、循環 閥(如裝配)、壓力/真空破除閥及貨油艙隔離閥等均應予以檢驗。

(b) 洗煙器應予以檢查。

(c) 風扇(鼓風機)包括箱道排洩閥均應予以檢查。

(d) 風扇(鼓風機)之驅動裝置,不論電動馬達或蒸汽渦輪機,均應予以檢查。

(e) 風箱伸縮件應予以檢查。

(f) 海水泵、閥與洗煙器之過濾器及水封,連同接於洗煙器、水封、船殼板及其他海水管路等處之管接 頭,均應予以檢查。

(g) 每個貨油艙艙內吹掃洗氣體用之立管,如裝配,應予以檢查。

(h) 甲板水封或雙關與吹放組件及止回閥,均應作內外檢。

(i) 特驗可開始於第 4 次歲驗,並在隨後一年期間陸續進行,以期在第 5 週年日完成。其煙氣系統應於 特驗到期前 3 個月內檢驗。特驗開始之檢驗要求,其項目應不少於3.3.1所列之歲驗項目。

3.4 動態定位系統(DP 系統)檢驗

3.4.1 歲驗

每次歲驗時,均應將船舶操作至少兩個小時,以證明動態定位系統已正確維護且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操作測 試應使驗船師滿意,測試應顯示 FMEA(故障模式及影響分析)所建立的備用水準。

此外,以下各項應儘目視所及實施一般性檢查及測試,並安置於滿意的狀態:

(a) 文件

以下已接受的文件應在船上確認,如適用:

(i) 動態定位之故障模式及影響分析(FMEA)

(ii) 動態定位之試驗測試程序/試驗結果 (iii) 動態定位之操作手冊

(iv) 應急關機操作(ESD)手冊 (b) 控制及警報

控制系統,包括主動態定位控制站上每個推力器的獨立應急停車裝置,保持定位的備用設備,以及警 報與儀表的一般檢查並確認其功能滿意。

3.4 動態定位系統(DP 系統)檢驗

(c) 定位和環境感測器

所有可用的定位感測器,風速感測器和電羅經應實施一般性檢查並確認其功能滿意。

(d) 船級註解 DPS-I

應確認自動控制系統及手動定位控制系統包括兩個系統之間的手動控制切換的功能滿意。

(i) 應驗證動態定位系統硬體設備的任何變更,該裝置已依據要求提交、並經認可及通過測試,該 變更可能影響船級註解 DPS-I。

(ii) 確認自上次檢驗以來,已由船東適當的對任何軟體修正版本進行追蹤及測試以及合適的文件 記錄。

(iii) 自上次性能測試以來,任何硬體或軟體的變更沒有實施測試,則應實施追加試驗程序證明及 記錄其功能,以驗證有關認可的備用設備的修改效果。

(e) 船級註解 DPS-II

完成船級註解 DPS-I 的所有項目。

確認兩個自動控制系統及一個手動定位控制系統,包括當故障時將一個自動控制系統自動切換到另 一個自動控制系統的操作應功能滿意。當兩個自動控制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確認可以手動定位控制。

另見下面的 3.4.1(g)。

此外,應確認或測試下列項目:

(i) 一般系統

(1) 應執行停電恢復測試。

(2) 在出現這種模擬故障/情況後,以下備用設備應失能或斷開,以證明其操作能力:

- 定位參考系統

- 最壞的故障情況(例如,配電盤,變壓器,發動機或推力器,如適用)

- 網路布置

(3) 操演開放式匯流電力管理系統。

(4) 如該封閉式匯流佈置已經本中心審查及接受後,操演封閉式匯流電力管理系統。

(ii) 備便和電力備用

(1) 測試推力器供應及發電機饋線自動切換開關。

(2) 測試將演練切換功能以及備用電源。

(3) 備便和備用電源測試可與在 DP FMEA 所確定的最壞情況故障設計預期的測試合併實施。

應測試切換到備便 DP 控制站。

(4) 如在 DP FMEA 所確定,當這些輔助設備提供主要備用設備,則應測試切換到備便輔助服 務,例如海水或淡水冷卻泵及液壓泵。

(5) 測試備用直流電源供應的切換和隔離,例如控制電源電路。當一個直流電源供應出現故障 或移除,則來自備用直流電源供應或任何其他電源的電壓或電流應不出現在故障的電源 供應。

(f) 船級註解 DPS-III

完成船級註解 DPS-II 的所有項目。

應確認將三個自動控制系統及一個手動定位控制系統,包括當故障時將一個自動控制系統自動切換 到另一個自動控制系統操作應功能滿意。位於應急備用控制站的第三個自動控制系統,應確認可以 手動切換控制。當自動控制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確認可以手動定位控制。另見下面的 3.4.1(g)。

此外,應確認或測試下列項目:

(i) 以下備用艙區應失能或斷開,以證明故障後的操作能力:

(1) 主控制站

(2) 最壞情況的故障艙區 (例如機艙,開關機構室,推力器室或其他空間)

3.4 動態定位系統(DP 系統)檢驗

- 141 - (g) 船級註解 DPS-I、DPS-II 及 DPS-III 的手動定位控制系統

在駕駛室或 DP 控制站使用單一操縱桿的手動定位控制系統及以自動航向控制輔助,應確認功能滿 意。

(h) 手動推力器控制系統

除 3.4.1(c)至 3.4.1(f)之外,在駕駛室或 DP 控制站使用個別操縱桿的手動推力器控制系統,應確認功 能滿意。

(i) 警報及儀表

如適用時,應檢查下列聲響及視覺警報,包括在每個控制站的指示器,驗證操作及確認功能滿意:

(i) 推力器動力系統

(1) 發動機潤滑油壓力 – 低*

(2) 發動機冷卻液溫度 – 高*

(3) 可控螺距螺槳(CPP)液壓油壓力 – 低和高*

(4) CPP 液壓油溫度 – 高*

(5) CPP 螺距**

(6) 推力器每分鐘轉速(RPM) **

(7) 推力器方向**

(8) 推力器馬達電動機/半導體轉換器冷卻液洩漏*

(9) 推力器馬達電動機/半導體轉換器溫度**

(10) 推力器馬達短路**

(11) 可用的推力器馬達勵磁功率**

(12) 可用的推力器馬達電源**

(13) 推力器馬達過載*

(14) 推力器馬達高溫*

(ii) 配電系統

(1) 自動控制斷路器的狀態**

(2) 匯流排電流及功率位準**

(3) 高功率設備–電流位準**

(iii) 系統性能

(1) 操作包絡線外偏移*

(2) 控制系統故障*

(3) 定位感測器故障*

(4) 船舶目標,當前位置及航向**

(5) 風速及風向**

(6) 選擇的參考系統**

(iv) 此外,針對船級註解 DPS-II 及 DPS-III (1) 推力器位置(圖示)**

(2) 推力百分比**

(3) 備便可用的推力器**

(4) 通過後續分析器的 DP 警報*

(5) 連接個別定位參考系統的定位資料**

註:

*:警報

**:顯示

3.4 動態定位系統(DP 系統)檢驗

(j) 不斷電系統(UPS)

不斷電系統(UPS)應實施操作及確認其功能滿意。不斷電系統(UPS)應在沒有正常主電源輸入的 情況下操作 30 分鐘,以確認電池能夠供應輸出功率並處在滿意的狀態。應檢查電池的時間表,以確 認電池已經維護。

(k) 通訊

(i) DP 控制位置(駕駛室)及推力器室之間的語音通信措施應實施測試及確認其功能滿意。

(ii) 在 DP 控制位置(駕駛室)、發動機控制位置、以及與 DP 相關的任何操作控制中心之間的語 音通信措施應實施測試並確認其功能滿意。

註:不需要備用設備。

(l) 動態定位系統 (DP 系統)

(i) 確認船上 DP 系統操作手冊。驗證手冊為最新版本及在安裝上實施的任何修改。

(ii) 驗證已考慮到故障模式及任何修改或升級的影響,並將其納入操作手冊。

(iii) 推力器的故障安全模式測試

在推力器系統的單一故障應為推力器無法進入安全模式,因此不影響船舶的位置和航向。無法 進入安全模式可能無法將推力歸零或電動機停止。

(m) DP 系統的推力器安裝

推力器的安裝應儘目視所及實施一般性檢查以及安置在滿意的狀態。檢驗也包括:

(i) 控制和警報

驗證駕駛室及現場控制站的有效控制措施,包括警報及指示器。如適用時,在每個控制站的下 列聲覺及視覺警報應實施目視檢查、驗證操作及認為滿意:

(1) 發動機潤滑油低壓 (2) 發動機冷卻液高溫 (3) 電動機過載

(4) 推力器轉速(RPM)

(5) 推力方向(全迴轉型式)

(6) 推力器電源故障

(7) 可控螺距螺槳液壓油低壓 (8) 可控螺距螺槳液壓油高壓 (9) 可控螺距螺槳液壓油高溫 (10) 滅火系統

(ii) 通訊

駕駛室控制站、主推進控制站及推力器室之間的語音通信措施應實施測試及認為滿意。

(iii) 推力器室

推力器室的佈置,包括充足的通風,舭水系統以及封閉模組與消防系統的警報,應實施檢查、

測試及認為滿意。

3.4.2 交船後第 1 次入塢船底檢驗

交船後第 1 次入塢船底檢驗,應檢查及確認推力器裝置處於滿意的狀態,包括下列:

(a) 外部檢查包括螺槳、齒輪箱、螺栓及其固定裝置以及密封件的洩漏。

(b) 透過檢查開孔檢查內部齒輪系。當無檢查開孔,則至少應打開一組以供檢查。

(c) 潤滑油樣品分析

章 3.4 動態定位系統(DP 系統)檢驗

- 143 - (d) 另外,可控螺距螺槳,葉片密封洩漏檢查及功能測試。

當驗船師認為必要,則可要求實施非破壞檢測。

在交船後第一次入塢船底檢驗是交船後的第 1 次特驗,則下面 3.4.3 規定的項目也要適用。

3.4.3 特驗

除上面 3.4.1 規定的歲驗要求外,應實施全面的性能測試至驗船師滿意。這些測試的時間表應設計證明在 FMEA 中為 DPS-II 和 DPS-III 建立的備用等級。在下面 3.4.3(d)所接受的連續 DP 測試程序的這些情況下,驗船師可 考慮接受它以替代實施完整的性能測試。

(a) 推力器應依據本篇 2.3.4 的規定實施檢驗作為特驗的一部分。

(b) 推力器及發電機應實施全功率試驗。

(c) 推力器的原動機應依據本篇 2.7.2 的規定實施檢查。

(d) 年度 DP 測試計劃

(d) 年度 DP 測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