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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11 油輪之船體檢驗

- 73 - (h) 與 LNG 液貨蒸發之氣體燃料連接的設備應檢查如下:

(i) 瓦斯氣調節裝置應予以外檢。

(ii) 包封氣體燃料管線之管或箱道應予以檢查其漏氣。該管路或箱道之通風系統,連同雙壁管路 系統之惰氣化設備,均應予以查驗其可操作性。熱交換器應予以目視檢驗其內部。

(iii) 安全裝置:見 2.10.2(c)。

(i) 除 2.10.2(d)規定之目視檢驗及試驗外,電力馬達之保護裝置應予以試驗。

(j) 其他雜項應檢查如下:

(i) 清除水之排洩系統,或液貨內屏空間及貨艙之排洩系統,應予以檢查,並於必要時予以試驗。

(ii) 所有氣密之艙壁均應予以檢查。軸封氣密之有效性應予確認。

(iii) 應查驗 GC 章程或 IGC 章程所規定之備用品是否放置於船上。

(iv) 船體結構之加熱裝置應予以檢查其正確之功能。

(k) 表 I 2-25要求之近觀檢驗。

(l) 壓載艙,包括雙層底艙,泵室,壓縮機房,管道間,隔離艙及貨艙邊界之空艙,甲板及船體外部要檢 查及施行工作壓力下之操作測試至出席驗船師滿意。

(m) 表 I 2-26要求之厚度量測。

(n) 壓載艙及燃油艙之艙櫃試驗

(i) 在貨物區內的壓載水艙及作壓載水用的深艙應實施液壓試驗。燃油艙其代表性艙櫃應實施液 壓試驗

(ii) 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可擴大艙櫃試驗。

(iii) 燃油艙應實施液壓試驗,液體水頭係為在使用情況下液體上升的最高點。依據燃油艙櫃邊界 的外部檢查滿意,以及船長的確認書說明已依據要求實施壓力測試結果滿意,則燃油艙試驗 可以特別考慮。

(o) 液貨艙櫃試驗

如符合下列情況,驗船師可接受在船長指導下由船員實施的液貨艙試驗:

(i) 艙櫃試驗程序在試驗前已由船東提交本中心審核;

(ii) 沒有會影響艙櫃整體結構之洩漏、變形及嚴重腐蝕等之紀錄;

(iii) 在全面檢驗或近觀檢驗完成日期之前不超過 3 個月已在特驗時間窗口之內實施艙櫃試驗滿意;

(iv) 滿意結果已記錄在船舶日誌中;

(v) 驗船師在全面檢驗及近觀檢驗之時,該艙櫃之內部及外部情況及其結構皆滿意。

2.11 油輪之船體檢驗

相關船級服務的程序,見本章 2.1.4。檢驗之規定,見本章 2.1.5。ESP 船舶加強檢驗的準備,見本章 2.1.6。

2.11.1 歲驗

除了 2.5 的年度檢驗要求外,亦應實施本文所述之項目。

檢驗應包括檢查,其目的在於儘可能確保船體和管路保持在滿意的情況,及應考慮到壓載艙櫃防腐蝕系統的使 用歷史、狀況及範圍,以及在檢驗報告檔案所確定的區域。

(a) 船體檢查

(i) 儘可能檢查目視所及之船體板列及其關閉裝置。

(ii) 儘可能檢查水密貫穿件。

2.11 油輪之船體檢驗

(b) 露天甲板的檢查

(i) 檢查貨油艙的開口,包括墊圈,艙蓋,艙口緣圍及防焰網。

(ii) 檢查貨油艙壓力/真空閥及防焰網。

(iii) 檢查所有燃料艙通氣管上的防焰網。

(iv) 檢查貨油,原油清洗,重燃油及通氣等管路系統,包括通氣桅柱和通氣頭。

(c) 檢查貨油泵室及管道間,如有配置

(i) 檢查所有泵室艙壁之漏油或破裂的跡象及,尤其是,泵室艙壁上所有貫穿的密封裝置。

(ii) 檢查所有管路系統的狀況。

(d) 檢查壓載艙櫃

因特驗(見 2.11.3(c))和中期檢驗(見 2.11.2(b)(i)和 2.11.2(b)(ii))的結果所要求應對壓載艙櫃實施檢 查。當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或當存在大範圍腐蝕時,應實施測厚,並且如這些測厚的結果顯示出嚴重 腐蝕,則應依據表 I 2-4B 增加測厚的範圍。這些擴大的測厚應在檢驗註記完成之前實施。應檢查在 以前的檢驗中確定的可疑區域。在以前檢驗中確定的嚴重腐蝕區域應實施測厚。

2.11.2 中期檢驗

那些在 2.11.1 的歲驗要求及在 2.6 的中期檢驗適用的要求之外的項目,可在第 2 次及第 3 次歲驗或在這兩次歲 驗之間實施檢驗;

艙間檢驗和測厚不接受同時註記至中期檢驗(IS)及特驗(SS)。

(a) 通則

(i) 檢驗範圍依據船舶船齡如 2.11.2(b)至 2.11.2(d)之規定。

(ii) 對於露天甲板,應盡可能檢查貨油、原油清洗、重燃油、壓載、蒸汽及通氣等管路系統以及通 氣桅柱與通氣頭。如果依據檢查對管路的情況有任何疑問,則可要求對管路壓力測試、測厚或 兩者都要。

(b) 油輪船齡 5-10 年,以下適用:

(i) 應檢查所有壓載艙。當驗船師認為必要時,應實施測厚及壓力試驗,以確保結構的完整性保持 有效。

(ii) 壓載艙應在隨後的每年檢查,當:

(1) 從建造時即無施加硬質保護塗層,或 (2) 已施加軟質或半硬質塗層,或 (3) 艙櫃內發現嚴重腐蝕,或

(4) 發現硬質保護塗層低於良好情況及硬質保護塗層未修復至驗船師滿意。

(iii) 除上述要求外,應檢查先前檢驗所確認的可疑區域。

(c) 油輪船齡 10-15 年,以下適用:

(i) 中期檢驗的要求應與前次特驗的範圍相同如 2.11.3 及 2.1.6(a)的要求。但是,除非現場驗船師 認為必要,否則不要求貨艙和壓載艙櫃的壓力試驗及船體梁縱向強度評估如 2.1.6(f)的要求。

(ii) 在適用上述 2.11.2(c)(i)的規定,中期檢驗可在第 2 次歲驗開始及延續到下一年期間,以期在第 3 次歲驗完成以替代本篇 1.6.4(c)(ii)的要求。

(iii) 在適用上述 2.11.2(c)(i)的規定,可考慮以水中檢驗替代 2.11.3(b)的要求。

(d) 油輪船齡超過 15 年,以下適用:

(i) 中期檢驗的要求應與前次特驗的範圍相同如 2.11.3 和 2.1.6(a)的要求。但是,除非現場驗船師 認為必要,否則不要求貨艙和壓載艙櫃的壓力試驗及船體梁縱向強度評估如 2.1.6(f)的要求。

(ii) 在適用上述 2.11.2(d)(i)的規定,中期檢驗可在第 2 次歲驗中開始及延續到下一年期間,以期

2.11 油輪之船體檢驗

- 75 - (iii) 在適用上述 2.11.2(d)(i)的規定,入塢船底檢驗應為中期檢驗的一部分。如尚未執行,則液貨艙 和壓載水艙的較低部分實施全面和近觀檢驗以及測厚(如適用),應依據中期檢驗適用的要 求。

註:

(1) 貨油艙和壓載艙的較低部分被認為是輕壓載水線以下的部分。

2.11.3 特驗

不接受艙間檢驗和測厚同時註記至中期檢驗(IS)和特驗(SS)。

(a) 通則

(i) 特驗包括 2.11.1 的歲驗要求及 2.7 的適用的特驗要求,足夠範圍的檢查,測試和查核,以確保 確保船體及相關管路符合 2.11.3(a)(iii)的要求在滿意的情況,及適合其預期用途核定新的五年 船級期間,但須適當保養及操作以及在到期日實施定期檢驗。

(ii) 所有的液貨艙,壓載艙櫃,包括雙重底艙,泵室,管道間,圍堰和液貨艙邊界的空艙,甲板和 船體外板,均應檢查,及該檢查應附加 2.11.3(e)及 2.11.3(f)要求的測厚和試驗,以確保結構的 完整性保持有效。檢驗的目的在於發現可能存在的嚴重腐蝕,明顯的變形,破裂,損壞或其他 結構的惡化。

(iii) 甲板上的貨油管路,包括上述艙櫃及空間內的原油清洗(COW)管路,貨油及壓載管路,應 檢查及在工作壓力下操作測試,使現場驗船師滿意,以確保密封性和情況保持良好。應特別注 意液貨艙中的壓載管及壓載艙及空艙內的貨油管,在修理期間該管路,包括閥門及配件拆開 並且可檢查內部的所有情況下,均應通知驗船師。

(b) 入塢船底檢驗

(i) 入塢船底檢驗應為特驗的一部分。如尚未執行,應依據特驗的適用要求,對液貨艙和壓載艙較 低部分實施全面檢驗和近觀檢驗以及測厚,如適用。

註:

(1) 液貨艙和壓載艙的較低部分被認為是輕壓載水線以下的部分。

(c) 艙櫃保護

(i) 如有,應檢查貨油艙防腐蝕保護系統的情況。

壓載艙應在接續的歲驗檢查,當:

(1) 從建造時即無施作硬質保護塗層,或 (2) 已施作軟質或半硬質塗層,或 (3) 艙櫃內發現嚴重腐蝕,或

(4) 發現硬質保護塗層低於良好狀況,並且硬質保護塗層未修復至驗船師滿意。如驗船師認為 必要時應實施測厚。

(d) 全面檢驗及近觀檢驗的範圍

(i) 每次特驗所有液艙和空間應實施全面檢驗。

(ii) 在特驗時,近觀檢驗的最低要求如表 I 2-5A 之規定。

(iii) 驗船師在必要時,考慮檢驗液艙的維護,腐蝕保護系統的情況以及以下情況,可擴大近觀檢驗 的範圍:

(1) 依據適用的資料,特別是具有結構佈置或細節的艙櫃在類似的艙櫃或類似的船舶上已遭 受缺陷。

(2) 由於認可腐蝕控制系統而認可降低結構寸法的艙櫃。

(iv) 艙櫃發現硬質保護塗層處於 2.1.2(l)定義的狀況良好的區域,依據表 I 2-5A 近觀檢驗的範圍可 特別考慮。

(e) 測厚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