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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18 駁船檢驗

特驗時應確認船舶輕載重量。如在歲驗或中期檢驗期間發現重大改裝,現場驗船師應查核船舶 輕載重量。如輕載重量與原紀錄不符達 2%以上或是縱向重心與原紀錄不符達船長之 1%以上,

即應實施傾斜試驗。

(b) 中期檢驗或特驗之船底檢驗應在乾塢內實施。

當實施測厚時,如果發現嚴重腐蝕,應依據表 I 2-4A 增加測厚。在前次中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發現艙 櫃或區域的塗層在良好狀況,本中心可特別考慮其測厚的範圍。

(c) 機器的中期檢驗,本中心或現場驗船師可斟酌免除本篇 2.7.2之要求。

2.18

駁船檢驗

2.18.1 歲驗

除了 2.5.1 適用之規定者外,歲驗尚應包括下列:

(a) 從事於乾散裝貨貿易之駁船,從第 3 次特驗以後之每次歲驗,應檢查貨艙,尤其要注意艙櫃頂板、

主甲板下方與舷側外板列、肋骨及其連結件。必要時,現場驗船師可要求測厚,並要求不能通達場所 裝設通達措施。

(b) 有人駁船歲驗時應包括下列:

(i) 防火安全措施。

(ii) 滅火器。

(iii) 動力供應包括緊急動力源。

(iv) 救生器材與設備。

(v) 無線電通訊裝置。

(vi) 錨機、錨與錨鍊。

(vii) 消防總管內應加水壓至工作壓力,並檢查其可通達之全長。

2.18.2 中期檢驗

除上述 2.18.1 歲驗的要求及 2.6.3 中期檢驗適用的要求外,中期檢驗亦應包括下列:

(a) 海水壓載空間

替代 2.6.3 之規定,全面檢驗 3 個代表性海水壓載空間,包括 1 個斜艙與 1 個上翼艙(如適用時),

及 1 個由驗船師選取之額外空間。

(b) 甲板貨駁船

第1 次船體特驗之後每次中期檢驗,除了規定之海水壓載艙間外,驗船師認為必要時,至少 2 個空 艙,1 個在右舷及 1 個在左舷,應做內部檢查。如發現大範圍腐蝕或結構損壞,現場驗船師認為必要 時,剩餘的空艙亦可要求檢查。

(c) 乾貨駁船

第1 次船體特驗後之每次中期檢驗,除了規定之海水壓載艙間外,至少應檢查 2 個代表性乾貨艙。

如發現大範圍腐蝕或結構損壞,現場驗船師認為必要時,剩餘的貨艙亦可要求檢查,見 2.18.1(a)。

(d) 油/燃油櫃駁船及化學品櫃駁船—船體

第 2 次船體特驗後之每次中期檢驗,除了規定之海水壓載艙間外,現場驗船師認為必要時,至少 3 個貨油艙,即 1 個中心艙、1 個左翼艙與 1 個右翼艙,應實施內檢並予以處理。可要求測厚及通達艙 櫃上部之措施。如發現廣大腐蝕或結構損壞,剩餘貨艙亦可要求檢查。

2.18.3 特驗

2.18 駁船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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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I 2-1

技術評估及檢驗計劃過程

輸入:

船圖、報告、

可接受之銹蝕裕度

設計有關之危險

資訊之彙集

類似船舶之 腐蝕傷害(如有時) 本船之

腐蝕傷害 塗層情形 檢極板情形 艙櫃使用情形

發現傷害處及 認為高危險保 護區在船圖上 或草圖上標記 船體傷害:

一般經驗 類似船舶之船 體傷害分析(如 有時)

分析:

本船船體傷害

檢驗計劃

檢驗 測厚及近觀檢驗之位置

塗層情況、

陰極板情況、

艙櫃之使用清 況

腐蝕危險

主管官署 之認可

2.18 駁船檢驗

圖 I 2-2 無下凳形座船舶

圖 I 2-3

裝設下凳形座船舶

2.18 駁船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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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I 2-4

近觀檢驗及測厚區域

2.18 駁船檢驗

圖 I 2-5

雙船殼側邊艙內普通橫肋之近觀檢驗及測厚

2.18 駁船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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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I 2-1

燃油艙、滑油艙及淡水艙在船體特驗之內檢最低要求 艙間與艙櫃(1),(2),(3) 第1 次特驗

(船齡 ≤ 5)

第2 次特驗 (5 < 船齡 ≤ 10)

第3 次特驗 (10 < 船齡 ≤ 15)

第4 次特驗及後續 (15 < 船齡) 燃油艙櫃

- 機艙 0 0 1 1

- 裝貨長度區域 0 1 2(4) 一半,至少2(4)

- 如果裝貨長度區域 沒有艙櫃,額外在機 艙外的燃油艙(如有)

0 1 1 2

潤滑油 0 0 0 1

淡水 0 1 全部 全部

附註:

(1) 這些規定適用於結構整體式艙櫃。

(2) 如選擇艙櫃接受檢驗,則每次特驗應輪流檢查不同艙櫃。

(3) 每次特驗各尖艙(用途不限)均應內檢。

(4) 在第 3 次特驗及後續檢驗,應包含在裝貨長度區域內 1 個燃油深艙,如裝設時。

表 I 2-2

油輪、礦砂/油運載船等在船體特驗之壓力試驗最低要求

第 1 次特驗

(船齡 ≤ 5)

第 2 次特驗及後續 (5 < 船齡)

1. 所有壓載艙櫃邊界 1. 所有壓載艙櫃邊界

2. 面臨壓載艙櫃、空艙、集管道、泵室或堰艙之液貨 艙邊界。

2. 所有液貨艙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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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I 2-4A

在嚴重腐蝕區域額外測厚要求之指南

結構件 測厚範圍 測厚要求

板列 可疑部位及其緊鄰鋼板。 測 5 點分佈於 1 m2

防撓材 可疑部位。 3 個量測分佈於跨腹板及面板之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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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I 2-14

雙殼油輪在船體特驗之測厚最低要求

第1 次特驗

(船齡 ≤ 5)

第2 次特驗 (5 < 船齡 ≤ 10)

第3 次特驗 (10 < 船齡 ≤ 15)

第4 次特驗及後續 (15 < 船齡) 1. 可疑區域 1. 可疑區域 1. 可疑區域 1. 可疑區域 2. 在貨物區內 1 道全船寬

之甲板板列剖面

2. 在貨物區內:

a. 每塊甲板 b. 1 道橫剖面

2. 在貨物區內:

a. 每塊甲板 b. 2 道橫剖面(1)

c. 所有輕重載水線間之 板列。

2. 在貨物區內:

a. 每塊甲板 b. 3 道橫剖面(1) c. 每塊船底板

3. 在貨物區外輕重載水線 間任選之板列。

3. 在貨物區外輕重載水線 間任選之板列。

3. 在輕重載水線間的所有 板列。

依據表 I 2-13近觀檢驗之 結構件測厚,以供腐蝕型 態的一般評估及記錄。

依據表 I 2-13近觀檢驗之 結構件測厚,以供腐蝕型 態的一般評估及記錄。

依據表 I 2-13近觀檢驗之 結構件測厚,以供腐蝕型 態的一般評估及記錄

依據表 I 2-13近觀檢驗之 結構件測厚,以供腐蝕型 態的一般評估及記錄。

附註:

(1) 至少 1 道橫剖面含一個壓載艙櫃位於舯部0.5L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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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I 2-22 (1/3)

雙殼散裝船在裝貨長度區域內嚴重銹蝕測厚範圍之規定

船底、內底及底斜艙結構

結構件 測厚範圍 測厚模式

船底、內底及底斜艙結構板 列。

跨雙重底艙至少 3 個帶板,包括最 後帶板。

量測所有鐘形吸口周圍及下方板 列。

縱材及底肋板間每塊嵌板取 5 點。

船底、內底及底斜艙結構縱 材。

測厚所在船底板列,每帶板至少取 3 列縱材。

在一線跨摺緣 3 個測量及垂直腹板上測 3 個。

船底縱樑,包括水密者。 在前及後水密底肋板及在艙櫃中 央。

在縱樑板列垂線測 1 個及每支嵌板防撓 材間測 1 個,或至少測 3 個。

底肋板,包括水密者。 測厚所在船底板列,在帶板內3 列

底肋板及測量其兩端及中間。 每 2 m2面積上測 5 點。

底斜艙結構之大肋骨圈。 測厚所在船底板列,在帶板內 3 列 底肋板。

在板列 1 m2面積上測 5 點。

在摺緣上測 1 個。

底斜艙結構之橫水密艙壁及制 水艙壁。

艙壁下部 1/3。 在板列 1 m2面積上測 5 點。

艙壁上部 2/3。 在板列 2 m2面積上測 5 點。

防撓材(至少 3 根)。

腹板每跨距測 5 點(跨腹板兩端各測 2 點,中央測 1 點)。

摺緣每跨距在兩端及中央各測 1 個。

嵌板防撓材。 適用時。 測 1 個。

2.18 駁船檢驗

表 I 2-22 (2/3)

雙殼散裝船在裝貨長度區域內嚴重銹蝕測厚範圍之規定

甲板結構,包括跨板列、主貨艙口、艙口蓋、緣圍及肩艙

結構件 測厚範圍 測厚模式

跨甲板列 可疑之跨甲板列。 甲板下防撓材間 1 m 長度測 5 點。

甲板下防撓材 橫向構件。 在跨距各端點及中央測 5 點。

縱向構件。 在腹板及摺緣上測 5 點。

艙口蓋 兩側及兩端裙板各取 3 處。 每處測 5 點。

3 條縱向帶,包括中央板列及兩側板列。 每帶測 5 點。

艙口緣圍 緣圍兩側及兩端,緣圍下部 1/3 一帶,緣

圍上部 2/3 一帶。 每帶寬測 5 點。

壓載肩艙

水密橫艙壁:

- 艙壁下部 1/3。

- 艙壁上部 2/3。

- 防撓材。

板列 1 m2測 5 點。

板列 1 m2測 5 點。

長度 1 m 測 5 點。

壓載肩艙 兩個代表性制水艙壁:

- 艙壁下部 1/3。

- 艙壁上部 2/3。

- 防撓材。

板列 1 m2測 5 點。

板列 1 m2測 5 點。

長度 1 m 測 5 點。

壓載肩艙 斜板取 3 行為代表:

- 艙壁下部 1/3。

- 艙壁上部 2/3。

板列 1 m2測 5 點。

板列 1 m2測 5 點。

壓載肩艙 縱材,可疑區及其鄰接材。 在腹板及摺緣上長度 1 m 測 5 點。

主甲板板列 可疑區及其鄰接材。 板列 1 m2測 5 點。

主甲板縱材 可疑區。 在腹板及摺緣上長度 1 m 測 5 點。

大肋骨/橫向材 可疑區。 板列 1 m2測 5 點。

2.18 駁船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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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I 2-22 (3/3)

雙殼散裝船在裝貨長度區域內嚴重銹蝕測厚範圍之規定

雙殼散裝船雙殼舷側艙及礦砂船舷側空艙之結構

結構件 追加測厚 測厚方式

舷側船殼板及內底板:

- 上部板列及在水平縱樑 之板列

- 肋骨間及縱材間之板材最少沿 艙櫃長度方向取3 行。

- 測1 個。

- 所有其他板列 - 每隔3 支縱材間之板材取 3 行。 - 測1 個。

舷側船殼板及內底板上舷側之 肋骨 / 縱材:

- 上部板列 - 在相同的3 個帶板,每個肋骨 / 縱材。

- 跨腹板測3 個,摺緣上測 1 個。

- 所有其他板列 - 在相同的3 個帶板每隔 3 支肋 骨/縱材。

- 跨腹板測3 個,摺緣上測 1 個。

肋骨 / 縱材 - 腋板

- 在相同的3 個帶板,在艙櫃上、

中、下部至少3 處。 腋板測 5 點。

垂直大肋骨及隔艙壁:

- 水平縱樑上之板列 - 2 個隔艙壁及至少 2 個大肋骨。 - 約2 m2測5 點。

- 其他板列 - 2 個隔艙壁及至少 2 個大肋骨。 - 每對垂直縱樑防撓材間測2 個。

水平縱樑 3 行區域內所有縱樑之板材。 每對縱向防撓材間取 2 個。

平板防撓材 適用時。 測 1 個。

貨艙橫隔艙壁

結構件 測厚範圍 測厚方式

如裝配下部凳形座

- 距連接內底板之電銲道25 mm 範圍內之橫 帶。

- 距連接承接板之電銲道25 mm 範圍內之橫 帶。

- 防撓材間長度 1 m 測 5 點。

- 防撓材間長度 1 m 測 5 點。

橫艙壁

- 橫帶約在高度的中間處。

- 橫帶在艙壁與甲板鄰接部分或鄰接上部凳 形座承接板部分(裝配上部凳形座之船 舶)。

- 板列1 m2測5 點 - 板列1 m2測5 點

2.18 駁船檢驗

2.18 駁船檢驗

2.18 駁船檢驗

I 2-27

個別損耗容許差,非共同結構規範油輪 L ≥ 90 m (5), (6), (7), (8).

普通鋼及高強度鋼

建造於 2005 或以後

建造於 1962 ⁓ 2005

建造於 1962 或以後 雙重底油輪 雙重底油輪 單底油輪

強度甲板列 20% 20% 20%

艏艛、艉艛及橋艛甲板;船艛端艙壁 30% 30% 30%

舷側厚板列 20% 20% 20%

舷側船殼板列 20% 25% 25%

舭板列 20% 25% 20%

船底板列 20% 25% 20%

龍骨板列(4)

內底最外側板列 20% 20% ---

其他內底板列 20% 25% ---

縱艙壁頂板列、及肩艙斜板頂板列 20% 20% 20%

縱艙壁底板列 20% 25% 20%

縱艙壁、肩艙斜板列、底斜艙斜板列及橫艙壁的其餘板列 20% 25% 25%

內構材包括縱材、縱樑、橫材、支柱、艙壁大加強材及水

平加強肋、及腋板 20% 25% 25%

艙櫃頂板列 25% 30% 30%

附註:

(1) 縱向強度所包括的內構材在整個舯部 0.4L 必須為連續或有效地延展至端部。.

(2) 結構必須符合個別構件的厚度及平均損耗。

(3) 如果設計的原始認可是依據工程分析(例如汽車運輸船及其他專用船舶),或如船東有特殊要求,則 可依據工程評估損耗(即可接受的應力標準和結構穩定性)。.

(4) 當龍骨板達到相鄰船底板的最小允許厚度時,應進行更新。

(5) 可以接受個別的損耗容許差,但船體梁剖面模數應不小於所要求較大剖面模數的 90%:a)在新建造

(5) 可以接受個別的損耗容許差,但船體梁剖面模數應不小於所要求較大剖面模數的 90%:a)在新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