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都市災害風險與減災評估
第二節 區域脆弱度因子
根據 Norio Okada 所提出的都市災害診斷之五層寶塔概念,可將都市中 風險因子歸納為地理自然條件因子、土地使用與建築環境條件因子、社會經 濟因子等災害暴露性因子,與災害應變能力因子,用以計算一地的危險潛勢
(damage potential)。
壹、災害暴露性因子 一、地理自然條件因子
在環境因子分類方面,建築技術規則係界定八種條件不得開發,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則分為地形因子與地質因子兩類,其下再分為五項因子評分,
綜和災害案例形成的原因、建築技術規則以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李怡先、
林建宏(2006)建立了坡地社區環境影響因子區分為地質因子、地形因子 以及其他因子等三類,可提供本研究參酌。
(一)地質因子
在現有法規中,僅水土保持技術第 147 條針對地質因子有較完整的描 述,然其評分權重仍有討論的空間,參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可區分為岩體 工程性質、地質構造以及土壤因子三大類,分別說明如下:
1.岩體工程性質
包含岩體強度、變形性以及弱面剪力強度等,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僅 係將岩體工程性質分為軟岩、硬岩,尚未建立明確的分類標準。
表 3-1 岩體之工程性質分類
岩(c)(r<2);硬岩之破碎者(f)火成岩 I 熔岩、侵入岩體(v);固結良好之火山碎
3.土壤因子
山坡地表層土壤大致可分為風化土及崩積土,原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係依據土壤深度分類,考量崩積土之厚度較風化土大,故以深度即可區 分之差異,但現地深度判定不易,而風化土層與崩積土層多由有經驗的 地質師或大地工程師判斷,故可採風化土與崩塌土做區分標準。
(二)地形因子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中最注重地形因子,參照其規定區分為坡面坡度與 坡面沖蝕度,並簡化分類,說明如下:
1.坡面坡度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將坡度區分為七級,其分類過細,李怡先、林建 宏(2006)建議將之分為四級可保持應用比較之一致性。
(1) 坡度 0~30%,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於此區間再分為 5%與 15%,由於 災害發生的機率小,故簡化為同一坡度分級。
(2) 坡度 30~55%,坡度 55%對應 28.6 度,此數值較常見的山坡地安息 角略低,故採用此一區間分級。
(3) 坡度 55~100%,對應坡角為 28.6~45 度之間。
(4) 坡度 100%以上。
2.坡面沖蝕度
坡面因受不同的風化程度、沖蝕或崩塌等外力之影響,而呈顯不同 程度的凹凸,於雨季時,匯集地表之逕流、加大沖蝕作用,可能誘發小 規模的崩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其沖蝕程度分類共採平整、蝕痕、淺溝 深槽、舊崩塌地、煤渣地、新崩塌地等六類,考量舊崩塌地、煤渣地、
新崩塌地其構造成因與前四項不同,重要性差異大,故將此三類另列於 其他因子中,地形因子之分類可見下表。
表 3-3 坡面沖蝕度分類表
坡面沖蝕度 等高線彎曲度
平整 其等高線彎曲大於 160 度以上 蝕痕 其等高線彎曲 130 至 160 度 淺溝 其等高線彎曲 90 至 130 度 深槽 其等高線彎曲 90 度以下
資料來源: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三)其他因子
除前述地質與地形因子,尚有部分因子環境風險程度高,此類應直接 列為高環境風險因子,說明如下:
1.崩塌地
歷史上曾經發生崩塌的區域,大規模崩塌之土石所堆積的坡地亦 屬之,崩塌地於停止崩塌前,接近臨界狀態,其後雖因時間、植生因素 使安全係數提高,但若有相當條件作用下(地震、豪雨、人為開發),
再度發生滑動,崩塌發生的機率極高,故應將其列入。
2.廢土堆及煤渣堆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廢土堆不得開發為建築用地,主要考量未經滾 壓夯實,其土壤相對疏鬆,不適合做為建築基礎。且地質疏鬆,遇地震、
豪雨發生邊坡滑動,甚至土石流機率高,故應列入環境風險因子。此外,
臺灣部分區域進行煤礦開採,開採之廢棄煤渣隨意堆置,對於環境之風 險猶如廢土堆,國內曾大規模採礦計有基隆河沿岸及苗栗山區一帶,基 隆河沿岸人口密集,故應將煤渣列入環境風險因子。
3.活動斷層
建築技術規則認定不可開發建築 8 項標準之 1,卻未為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所考慮,但以從嚴的角度而言,仍應將活動斷層因子列入。
4.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
因子項目 分類因子 細部因子
(1)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 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 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建築 法第 47 條)
(2)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地方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管制不得興建 公有建物,並限制建築物高度與使用類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 管理辦法第 4-1 條)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發展的本身就具有高度集中的意義,分散化發 展為風險減緩的基本策略,可透過土地使用管制來限制發展密度,例如 建蔽率、容積率或高度管制等皆可被用來限制發展密度,另也可針對災 害潛勢區的土地使用,實施禁、限建地的管制、土地使用強度的規定等,
以降低災害的暴露性與傷害性等。
(1)建蔽率:建築物在基地上的最大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即土地 使用強度之管制。
(2)容積率:各樓層的樓地板面積(容積)加起來除以基地面積再乘以百 分比,即土地使用強度之管制。
(3)建築高度管制:限制建築物高度,某些地區會對土地區域的邊緣地帶 設定不同的高度管制,例如機場週圍(「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 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及「飛航安全標準暨航 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衛星通信及微波通 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週圍(電信法第 34 條)
(4)禁、限建地的管制:重要交通設施沿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限建辦 法)、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 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二)建築環境 1.建築現況:
(1)建物使用類型:以建物的樓地板面積為評估損失的數量單位,依房屋 稅籍資料的用途細項可分為下列十三項:
a.住宅
b.國際觀光旅館、套房、旅館
c.百貨公司 、商場、超級市場、市場、店鋪、倉庫 d.電視臺、廣播電臺、辦公廳室
e.夜總會、舞廳、咖啡廳、酒家、歌廳、餐廳、影劇院、遊藝場所、
游泳池 f.診所
g.開放空間、停車場、防空避難室 h.油槽、焚化爐、工廠
i.養殖場、農舍、農業用房屋 j.納骨塔、寺廟、教堂
k.政府機關 l.校舍
m.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紀念堂、體育館、禮堂
(2)建物結構別:木造、鋼構造、輕鋼構造、鋼筋混凝土構造、預鑄混凝 土構造、加強磚造、未加勁磚石造、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依房屋 稅籍資料的構造類別分類)
(3)建築物年齡:依據不同的建築年代可概分可能的耐震設計水準。
2.建築法令要求 (1)公共設施防護:
a.建築物使用者生命考量:例如醫院、療養院、監獄等。
b.脆弱度高的建築物:興建年代久遠的老舊建築物、瓦斯管、油管
c.某些特殊機能的公共設施:學校、消防站等。
(2)私人建築規範:新法令所造成整體建築物的傷害性降低,受到新建築 物增加率與老舊建築物的重置率所影響,兩者比率越高,新的建築規 範法令可增加建築物對於災害抵抗的能力,對於風險的減緩將較有效 果。
a.新建築物的增加率:新建物可符合新法令並擁有較低的脆弱度。
b.老舊建築物的重置率:受建築結構的有效壽命、建造的耐久性、
地價、區位等影響。
三、社會經濟因子
社會經濟因子用以呈現及計算災害對生命及財產的損失,也是代表區域 內對災害的應變能力之重要因子。社會因子解釋都市設施在軟體及硬體方 面,對災害脆弱度的背景差異。在有關的災害相關研究裡,社會因子偏向 定義出一個地區的人口特質及社會結構運作,當災害產生時,在地區內的 救災相關人員及居民,對於災害的應變及承受度。常見的社會因子包括人 口密度,依賴人口的比率,個人健康,醫療設施,防救災設施,古蹟遺產,
公部門預算分配比重等。經濟因子指出一個區域內的經濟利益的高低差異 程度,包括建物密集度,各級產業,維生管線,交通建設及土地使用等。
社會經濟因子之定義及說明如下:
(一)社會因子 1.人口密度
人口密度是指人口總量除以居住面積的值,用以估算災害範圍內 的人口密集程度,也是災害影響生命損失的計算依據。常用的方法為 戶政機關的登記人數,這也是較容易取得的數據;另外一種是日間人 口密度的數據,這類人口密度的推算,需要根據實際調查並推算得出。
日間人口密度是表現日間都市活動的人口聚集,在空間上的差異度。
2.依賴人口比率
依賴人口是指一個區域內的老人及幼童所佔的比率。以災害的應 變及災後的復原的角度而言,依賴人口的社會特性,對災害的承受度 較低,影響也比較大。依賴人口無法在災害期間幫助他人,而是需要 他人的幫助。一個地區的依賴人口的比率愈大,需要其他地區的協助 機會,也就愈大。
3 風險知覺
風險知覺(risk perception)指出都市居民是如何看待一個災害的 態度以及過去是如何減輕災害帶來的衝擊。
4.分配預算
此因子指出區域的災害減輕程度。
5.觀光客
觀光客或是離開熟悉環境的人有兩個理由顯示較脆弱:(1)無法察 覺風險以及不必了解災害的嚴重性。不懂方言且因此錯失重要資訊。
(2)觀光客居住地常位於高風險區,可能不符合結構上的風險減輕要
(2)觀光客居住地常位於高風險區,可能不符合結構上的風險減輕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