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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警察的理想與現實

第二節 協辦變主辦,協助變常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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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色彈壓力有差。(基層-5)

我覺得常年訓練有的教官很認真,但是我覺得訓練方式因為勤務編 排的問題因為,他沒有辦法去接續這個月與下個月,我有想過、甚 至有提過,其實是不是模仿新兵基地訓,有一群我只要警力充足…

當然現在不太可能,我拉一群人去某個基地受訓一個月,把你想教 的教一教。(排班-3)

訓練、講習會被視為「麻煩」,除了其影響單位勤務編排使人力難以運用,其時 程對員警造成額外負擔,內容又被員警所詬病外。也因為學科季常訓、講習不能列入 超勤加班費時數,然此類勤務通常動輒半日、一日,若員警必須全日甚至停休參加,

等同受到機關指派勞務卻未得到報償,也加深員警對於此類勤務的反彈。

(問:之前有函文說訓練可以報)我對那個函是一個大問題,為什 麼術科常訓可以報,學科常訓不能報?(主管-2)

第二節 協辦變主辦,協助變常駐

警察法定任務不明確,連帶勤務內容亦有相當概括性色彩,尤以警察法第 9 條仍 列舉警察職權包含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 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幾可包含眾多行政任務,縱使管理階層也無法確定是否屬 警察職務範圍。在遇到其他機關請求行政協助時,一旦上級交查,即使單位在執行上 有其障礙,管理階層亦難以拒絕。也因此諸多行政機關不能、不願、不擅處理的問題,

幾乎都落到警察身上;警察是政府面對社會問題的最前線,也是行政機關處理社會問 題的最底線。

我以前在派出所當所長的時候,民政局為了要看公墓,因為土石流 的關係,要去清查哪一墓是哪個主人的,他就打電話給我:「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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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派人來陪我們去看比較好」有抗爭嗎?有抗議嗎?有困難嗎?

都沒有,那沒有乾我什麼事?行政協助要嘛你公文來,不然除了剛 剛講的理由,警察憑什麼立場要去干涉?(主管-1)

幾乎都沒在本業上。很多我們去執行的東西都不是警察該做的,比 如說司法文書,或者是防疫、非洲豬瘟、廢棄物清理、噪音啊,這 都是我親自遇過的。非洲豬瘟真的蠻好笑的,警察第一個到場,最 後一個走的,你在那邊你也不能幹嘛,但是你接到派案、接到長官 關心你就必須到現場。(主管-2)

如果說市府作出這樣的決議或命令,其實警察還是必須去執行,你 沒辦法去抗拒。這個命令既然不違法,不敢說合法,但至少不違法,

你不去做好像也怪怪的。(主管-2)

在研究過程中,無論是基層員警或管理階層,多數受訪者都認為「大量的行政協 助」是警察勤務最大的問題。警察可以用強制力推行政令,且民眾對於警察權威之既 定印象,使警察機關有較強執行力,加上我國警察法定警察任務太概括,以及我國過 往威權時期警察總攬行政的歷史脈絡,以致一般行政機關,乃至司法機關、立法機關 動輒將行政工作要求警察辦理,經年累月,甚至成為警察主辦業務,反而變成主管機 關「督導考核」警察機關辦理情形之怪象。例如戶籍為戶政機關所主管,然基層警察 卻被要求調查轄內未設籍人口並要列入績效評核;非法居留移工為移民署主管,警察 卻仍有「祥安專案」要求查緝件數;違法廢棄土方、改裝噪音車輛為環保機關主管,

警察卻有「黑蝙蝠專案」要求基層員警查緝績效…此類績要求甚至導致外勤單位必須 編排專屬勤務,實際等於用警政資源執行它機關業務,排擠警察本職工昨,為行政資 源的不當使用。

防飆防噪音,你交通局監理站也有交通稽查員欸?我充其量只是派 人來協助你,現在變成不是,我們來主辦,你來協助?你今天這個 勤務主要項目是取締噪音、改機車,那這個東西是誰的主辦?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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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的吧?是你監理站的吧?怎麼會叫警察機關去主導?(主管 -1)

其實有時候我在當主管,那時候什麼黑蝙蝠一大堆。這個是環保局 農業局的事情,干我們屁事?為什麼要訂(績效)、每次檢討…,

你沒有檢討,但你數字亮在那邊,每個單位就有壓力。(主管-1)

你還要抓外勞欸?我們有目標、我們不檢討,我們不評比,只是開 會分析討論,實質上還不是一樣?(…)以前上 12、14、16 小時 是家常便飯欸?上了 12 小時下班還去埋伏抓外勞,到底是為了什 麼?就評比啊!沒辦法。(主管-2)

像逃逸的(外勞),我們抓得到啊,只是直接交給移民署他們處理。

現在不是,現在是資料我們幫他做一半,資料也是從他們資料庫;

應該是要我們做完身分確認移過去,就直接歸他們。(基層-18)

正常我們人力 400 多個是夠的,可是我看很多時候,包括特勤都還 用到停休,就代表他平常勤務整個軋死了,你 400 多個,照理來講 也不用停休,一堆警力不知道跑到哪裡去了,就會想說其實有些勤 務它的必要性夠不夠,其實大部分都協助別人比較多。(主管-5)

比較常的,法院強制執行到場的安全維護之類,還有配合環保局交 通稽查,他們會去開柴油車未檢驗跟二行程車輛,環保局要配合我 們一起去。(問:環保局去不就好了?)啊…對啊,沒必要啊。一 個月至少大概 4 次左右吧,一次就是 2 個人 2-3 小時。(問:所以 等於打了兩班勤務,這兩個人就這樣消失掉了。)對。(排班-2)

綜覽我國法令,警察幾乎無所不在其中,被羅列於各行政機關的法律與法規命令 中承攬其業務。除前述行政程序法、各訴訟法明文要求警察機關寄存、送達文書外,

尚有諸多案例:召集規則明定警察機關為召集事務執行機關,「警察分局需立即將動 員令傳達所屬派出所,並派專差受領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法務部調查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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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法第 15 條:「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請各地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指派人員協 助之。」;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6 條:「應有專責人員定期巡查並維護防盜保全、

防減災設施,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6 條:「受刑人返家探視前,外役監應辦理講習,發給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及家屬 聯絡簿供其持用,並發函返家當地警察機關,請其協助查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 42-1 條:「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 協助主管機關。」;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42-1 條:「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掣發之繳款 書,繳款人拒絕接收者,得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實務上此類機關請求警 察行政協助,警察幾乎被迫於第一線處理並面對民眾情緒,主管機關反而姍姍來遲,

或者僅以一紙書函便要警察綜理;或者明明不需要警察權行使之事務,仍舊要求警察 機關到場;甚在有關法規中明明其有更高強制權力,仍要求警察機關執行,其理由不 外乎「你們是警察」,將所有行使「警察權」之行政通通歸諸警察機關。

一直在社會中、在公部門的角色,他認為我們才有公權力,認為我 們有帶槍,我們才有能力去干涉,出現在民眾面前多少有嚇阻力 量。…以前有一個環保單位主管跟我們講,當時要取締亂倒垃圾,

我說「這個東西你環保稽查就可以做啦?為什麼一定要我們警察到?

又沒有對你危害或幹嘛,如果有馬上打 110 我們馬上到,如果沒有 你叫我們警察去取締好像不太對」,他回我說「你們才有公權力」,

我回說「你們也有公權力」。你為什麼阿貓阿狗都要丟給警察,哪 有那個道理?(主管-1)

以前取締亂倒廢土,也是一樣啊?叫相關單位來不來,你叫我去了,

那我就辦一辦給你函送。結果某一天來公文,說已經恢復原狀叫我 去認定,我就跟他打筆仗「你憑什麼叫我認定?」我幫你取締到案,

你去裁決,你來看都不看,叫我去認定是不是恢復原狀,哪有球員 當裁判,這不是很奇怪?(主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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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抓抽菸就是,把人抓回去派出所做筆錄,再寫個什麼紀錄表給 衛福部。莫名其妙,為什麼不是衛福部自己來抓?還有這邊常常會 遇到清潔隊打電話叫我們過去,給我感覺好像變成穿制服才有警察 權,我們才有干涉取締的權力,其他人都沒有。(基層-3)

協助法院查封房屋,行政協助南部還蠻常的。因為通常去的狀況就 是法院和債權人在清點或看一下什麼狀況而已,通常不會有需要警 察處理的糾紛或衝突。(基層-4)

通常都要我們要求他們來協助,奇怪了,不是他們要求我們協助嗎?

反倒是我們要要求他們來。你可以發文警察說我哪天要取締,請你 派人來協助,而不是警察發文過去「欸你什麼時候要做這個勤務,

我們要去配合你」(主管-2)

之前黑蝙蝠的時候,環保局叫都叫不來。(問:交通隊也要取締?)

也要啊,他們就會配件數啊。然後最近那個,不是會要協助查居家 檢疫的嗎?我們就有在路上攔到居家檢疫的,然後就打電話給衛生 局,衛生局就推說那是○○衛生所的,○○衛生所又說人是在你們 那邊,(問:所以都沒人來?)對,所以就讓他走了。他們就說他 們要再討論,就很鬧啊,公親變事主,我就覺得莫名其妙,不知道 為什麼什麼都要找我們配合,啊你們自己有人,你們要自己人要出 來啊?(基層-6)

目前感受的到的就是那種支援性質。其實真的沒必要啊,從以前參 加到現在,我覺得強制執行警方在場其實蠻多餘的,然後有時候我 們礙於、因為我們都是巡邏兼,有時候卡到事情,他們反而還要等

目前感受的到的就是那種支援性質。其實真的沒必要啊,從以前參 加到現在,我覺得強制執行警方在場其實蠻多餘的,然後有時候我 們礙於、因為我們都是巡邏兼,有時候卡到事情,他們反而還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