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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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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探討過勞問題的背景成因,也無系統性的研究警察勞動問題。

若我們一直將警察視為特殊公務人員、進而認為可排除其勞動保護,將會使我們 無法發現警察勤務對於個人身心、乃至於其社會角色的影響。若警察沒有人權,也無 法理解人權的核心價值,自然也無法保護人權,那將會離我們理想的警察任務實踐更 為遙遠。

因此,本研究將重新檢視警察任務的本質,找出警察的核心工作內容,檢討現有 勤務是否符合其理念。並以勞動社會學與「尊嚴勞動」理念檢視現行警察工作內容,

將其與警察法學、警察行政學之理論實務整合,探討勤務對於警察個人與社會的影響,

調查基層員警對於勞動權益的認知,探討制度、文化對於警察勤務與思維的影響, 從勞動議題對警察進行社會分析,建立警察勞動與社會關係,以對未來研擬警察勞動 法制有所助益,並建構促進良善社會與尊嚴勞動之警察勤務。

貳、研究問題

根據以上研究背景與目的,提出研究問題如下:

一、影響警察勞動條件之因素為何?基層警察對自身勞動權的認知與想像為何?

二、警察組織文化如何影響基層警察勞動權保障與勞資關係?

三、現行警察法制政策如何影響警察勤務運作?勤務模式是否有其必要?如何兼顧 人民與警察權益?

四、如何將尊嚴勞動置入警察體系?實務上的障礙為何?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設計

本項研究主要以基層外勤警察勤務為研究對象,調查其勞動條件及勞動意識,以 普遍了解警察勞動問題;並分析警察勤務的法理基礎與實務內容,評估現行警察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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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以確立警察核心工作內容,進而檢討不必要之警察工作;最 終再以「尊嚴勞動」之理念檢視警察勞動現狀,以勞動社會學觀點重新認識「警察」

此一職業群體,探討警察勞動保護的可能。

壹、基層外勤警察

警察機關業務繁多,以致雖同名為警察,工作內容、勤務方式卻有相當差異。參 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3 條規定:「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 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雖然警察區分多種專業警察,但一般勤務仍以 著制服的行政警察為中心,同法第 7 條亦寫明:「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 構」故現行勤務的實際執行者,大多仍由派出所員警負責。

然而在實務上,外勤警察並非僅有派出所員警。許多制服員警是在專業警察機關 擔服一般性勤務,如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等;亦或如刑事警察,平時著便服並 以刑案偵查為主要業務,但仍需照勤務表輪服值班、備勤、地區探巡等勤務;派出所 中也並非全部都是外勤基層警員,亦有單位主管或未輪服勤務的內勤員警。若要了解 警察勤務對於基層警察各種層面的影響,以建立警察的勞動社會關係,必須先明確研 究對象的「基層外勤警察」。

然對於「外勤警察」,警察機關亦無明確定義。尋遍公開予員警查詢之法規資料,

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申請及審核作業規定」第 2 條有對外勤 員警做出定義,「配置於勤務執行機構之員警,並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且實際執行 者(含各專屬勤務之偵查隊、交通分(小)隊及警備隊)。」,本研究亦參考此一定義界定 研究範圍,這也是警察實務工作者一般對於外勤員警的定義。

而基層員警為經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分發至各警察機 關擔任警員、隊員者,敘警佐官階,相當於公務人員委任職等,因階級章為一線三星,

俗稱「一線三」。其為警察層級系統的最底層,承擔最為繁瑣的勤務與業務,其勞動 權益受到層層剝削,本身幾無參與決策管理的空間;其受管理階層指揮監督,勞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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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受到控制,是整個系統中勞動自主性最低的一群。若要尋找警察體系中近似於勞資 關係勞方地位者,基層員警是最符合的群體。

為明確研究對象,本研究中基層員警為「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中第十、十 一序列之未擔任管理職之人員:警員、隊員、巡佐、偵查佐、警務佐。結合前述外勤 警察之定義,將以實際在各派出所、警備隊、交通隊、偵查隊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 之警員、隊員、巡佐、偵查佐為研究訪談對象,以理解基層外勤員警在警察體系中對 自身勞動困境與勞動意識之想法。

貳、研究範圍

如前所述,基層警察遍及各警察機關,其業務職掌多有不同,如交通隊員專責交 通事故處理、交通違規舉發,刑事警察以刑案偵查為主,其日常工作內容與警察勤務 條例中行政警察勤務有明顯出入。縱使同樣為著制服的外勤員警,保安警察等專業單 位與各縣市派出所警察工作內容也有相當差異,派出所警察除擔服各項勤務、維護轄 區治安,亦需處理民眾報案,無論勤務業務皆比專業單位警察更為繁雜。

而同樣是派出所警察,也會因轄區面積、人口數、警民比例、地方特性等因素有 不同繁雜程度,亦有不同的工作重點。如同樣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規劃、執行勤務之機關,2018 年受理 110 報案次數最高的中山分局多達 136,636 件,

而最低的文山第一分局僅 29,166 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2019:192-193),顯示同 為派出所警察,其勞逸程度亦有差別;又如臺中市大甲分局轄區平時較其它分局單純,

但大甲媽祖遶境進香時,其員警勞動程度將會超過其他地區,亦是一例。

本項研究為確實掌握警察實務工作繁雜程度,將以派出所為主要研究對象,訪談 所屬基層外勤員警,並盡可能完善不同屬性樣本;亦有訪談專業單位基層外勤員警,

此類單位雖然未有與派出所相同之勞動密度,然其因為所屬機關文化更為封閉,基層 員警受控制程度甚至超過派出所員警,近年員警於勤務中猝死事故頻發生於保安警察 總隊,引起諸多勤務編排爭議,研究此類機關將能協助釐清警察組織文化對於勤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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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

具體研究結構將逐層解析「警察在忙什麼」、「警察為什麼要這麼忙」、「警察 該忙什麼」,並從法規命令、社會關係、組織文化各個面向影響警察勤務的因素,以 勞動學與社會學理論分析傳統警察行政問題。

參、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是一種質化研究方法,藉由回顧、解釋或解析既有文獻,以得出其中 意義與經驗知識。文獻可以為官方文件、著作、統計數據等,是一種獲取經驗資料 的低成本方法,將其與訪談和觀察資料結合,能有效減少差異並確立信度;然而也 必須考量作者的主觀性或偏見,或者文獻的原始目的或受眾,以確保文獻的真實性 與可靠性(Bowen, 2009)。

本研究除回顧警察勤務的意義與目的外,亦嘗試將社會學與勞動學之理論帶入 既有的警察學理論,並重新以社會分析法探討警察勤務,以執勤者立場研究其中的 社會關係與對執勤人員造成的影響,去除過往以組織角度的行政學觀點,改以人為 本的勞動社會學觀點檢視警察群體。

為完成上述目的,本研究將蒐集現有的警察勤務文獻,包含法規、法學論述、

歷史紀錄、官方解釋、統計資料、國際勞動公約與職業安全研究,以及各國對於警 察任務與勤務之規範,除了進行釋義外,亦要以比較研究之方法釐清勤務之本質,

比較臺灣警察勞動條件與國際之差異,並從中歸納出警察尊嚴勞動的規範性架構與 具體操作方法。

二、參與觀察法

參與觀察法的主要特徵是研究者成為被觀察團體中的一員,一方面為參與者,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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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為觀察者。此種觀察法較能夠觀察的團體的自然現象,並體驗團體的事件,也 能減少被觀察者的防衛心理。研究者可以規劃不同參與程度的角色,如做為參與者的 觀察者(Observer as participant)與身為觀察者的參與者(participant as Observer)

(Marshall & Rossman, 2011: 142-143)等,或是完全融入被研究群體,讓人覺得為純 然的參與者而非研究者(林秀雲 譯,2016:449)。

參與觀察的問題是可能會影響正在研究的事件,或對團體與決定過程產生變數

(林秀雲 譯,2016:450),研究者若積極主動介入事件,可能會因積極互動的情感 而歪曲其觀察能力,使研究失去客觀性;但比起純粹的觀察者,完全參與觀察者能更 好得意識交流互動的細節,對於自我觀察更為有利(Schwartz & Schwartz, 1955: 350)。 另外的問題為,如果是研究社會結構中的權威與權力關係,那可能會因為正處於這個 權力關係使其無法看到真實情況(Schwartz & Schwartz, 1955: 351)。

因筆者已在基層外勤警察職場任職數年,故本研究也有大量部分取自個人經驗。

加以警察職場具有相當封閉性,對非警察人員抱持一定警戒心,若以傳統調查方法,

觀察對象容易有防衛心理,而管理階層也會基於隱惡揚善的心態修正環境而難以呈現 真實情況。筆者同時兼具研究者與勤務執行者,將使研究結果更能反映真實警察職場 狀況,而為避免研究結果過於主觀,也結合文獻研究與深度訪談,以呈現警察勤務的 各種面向。

三、深度訪談法

質化訪談有概略性的主題,但並不是必須使用特定字眼或順序,本質上是一種 對話,訪談者為談話設定大方向,理想上讓談話者暢所欲言(林秀雲 譯,2016:

481)。訪談者必須具備引導談話方向的技巧,但不能過度干預受訪者,要扮演傾聽 的角色,並同時思考其中的資訊。深度訪談的優點是比其他調查方法能獲得更詳細

481)。訪談者必須具備引導談話方向的技巧,但不能過度干預受訪者,要扮演傾聽 的角色,並同時思考其中的資訊。深度訪談的優點是比其他調查方法能獲得更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