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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長夜將迎黎明?──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

第三章 臺灣警察的理想與現實

第五節 漫漫長夜將迎黎明?──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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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排班-3)

第五節 漫漫長夜將迎黎明?──司法 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在 2019 年 11 月 29 日所作之釋字第 785 號解釋,在其解釋文中指 出公務員保障法與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警 察等輪班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相關 人員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如公務員服務法及公 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未就輪班制度設定任何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 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超勤補償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 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並要求相關機關應於公布之日起 3 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

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大法官認為服勤時間及休假之框架制度為服公職權及健康權有關之重要事項,須 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即便是業務性質特殊之公務人員,固得 有不同於一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惟亦須符合對該等公務人員健康權最 低限度之保護要求,並要求相關機關檢討現行超勤補償事項對外勤人員超勤之評價或 補償是否適當。

現有的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規範「勤務時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服勤 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 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 間,酌予補假」,以及第 16 條「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 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 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即為大法官所言應由法律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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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性規範。然而勤務條例中極大的空白授權,使警察機關在操作上有相當空間,是 否有達到大法官認定之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顯有疑義。

在實務上,地方縣市警察局與署屬警察機關各自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28 條擬訂勤 務細則。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為例,於其第 36 條規範勤務時間分配原 則,「每人每日服勤以八小時為基準,每週以四十四小時為度,遇有特殊需要得酌予 延長之。如有超勤,發超勤加班費」、「睡眠時間應編配連續八小時,深夜勤以不超 過四小時為原則」、「聯合服勤時間,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

然亦有但書「遇有特殊任務,得變更前項第二至五款規定之時間」;第 37 條規範「服 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一次,外宿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停止輪休或外宿,得 酌予補假或發給超勤加班費」。

由上述情形可見,警察並非全無勤務規範,詹森林大法官亦於本解釋意見書提及:

「多數意見對前述規範及其相關內容視而不見,僅在檢視系爭規定二及三無相關規定 後,即直接認為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重要內容,在法體 系中並未有(足夠之)規定,不符最低保護之要求。此種未考慮其他相關法令之存在,

亦未立基於前述法令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之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部分重要 內容,早已為規定,即斷然遽認整體法規範之保障未達最低限度保護要求之論證方式,

邏輯上不免過於跳躍。」62,因此與其說是框架缺乏,不如說現有框架對於行政機關 幾無拘束力可言,縱使管理階層違反框架性規範,亦無相關懲處,多僅是於機關週報 檢討改進,對管理者並未存在課責機制。

然進一步言,現有勤務規範確實有其不足之處。觀諸警察勤務條例與各機關勤務 細則,其並未涵蓋各種工時基本規範,其保障也有明顯不足之處。勤務條例內對於勤 務時間之條文自 1986 年 10 月 28 日後便未再修正,早已與蓬勃發展的勞動權利保障 潮流脫節,其項目也嚴重不足,如未規範每日工時與連續工時之上限,導致實務上有 諸多勤務單位利用跨日編排超過連續 12 小時之勤務,於本研究過程中便有受訪者因

62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詹森林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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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會有常態連續 14、16 小時之工時。

另相關規範也缺乏延長工時之要件,無論勤務條例或勤務細則,皆稱每日服勤時 數以 8 小時為原則,然實務上機關多仍以 12 小時為基準編配勤務基準表,所有受訪 者皆無以 8 小時編配之勤務基準表,深夜勤也大多超過規範所訂之 4 小時。「必要 時」、「特殊需要」、「特殊任務」、「臨時事故」,所有可將原則除外的但書均無 更為詳細之規範,警政署解釋函釋稱「必要時」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就此 等事項之決定,有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63,實際上便是讓原則成為例外,例外成為常 態。

經過這一年感覺他們有做出什麼實際的作為嗎?沒有啊,連個屁話 都沒有。他發問卷大家沒有問題啊,可是實際上能做到什麼?因為 他最後一定以因勤務需求,然後給你個但書。勤務規定裡面說得加 班 4 小時,然後最後變強迫 10 小時跟 12 小時,不是一樣意思?什 麼時候是「必要」?「必要」是什麼?我當班沒有人巡邏所以要多 加 2 個小時 4 個小時。如果說因為偵辦案件再延長 4 小時,這個我 覺得合理;可是他現在不是啊,是常態 12 小時,就變成大家都這 樣上。(排班-2)

現有勤務規範除去警察勤務條例,絕大多數都以法規命令與行規則定之,其實也 未達到大法官「須以法律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之要求,實務上更多是未能 讓非業務承辦人看到的函釋、通報,在其中規範了勤務應如何編排、員警應如何服勤,

固大法官認定缺乏勤務框架性規範係侵害人民之服公職權與健康權,機關僅以職權發 布之行政規則限制警察人員之基本權,顯不合法律保留原則。

但釋字第 785 號是否能解決警察的勞動困境?許多受訪者對此抱有懷疑,行政機 關除能以「早有勤務細則等框架性規範」回應大法官對於缺乏框架性規範的質疑,再 者便是將現行諸多有關工作時間之行政規則與實務作法納入現有勤務規範,直接將例

63 中華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 10701202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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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化為原則。在此種情形下,規範要如何訂定才能保障服公職權與健康權?大法官並 無更多說明,而缺乏勞動保護意識與尊嚴勞動觀念的警察體系,恐仍難以保障基層員 警的勞動權益。

有說跟沒說一樣,我覺得啦。(問:你覺得上級不會因應做調整?)

不會,上級不會理你,他釋歸他釋,問題是上級有在鳥你嗎?你自 己在看就知道了。(問:大法官針對框架性規範的違憲宣告,對警 察勤務規範沒有幫助嗎?)沒有啊,他們還是做自己的啊,像我剛 才講的 10 小時、8 小時,都嘛還是沒在理啊?上面的命令沒辦法 傳到下面,下面的也不會確實實施,沒有用啦。(基層-8)

會有個規範性的法規出來沒錯,可是具體會不會有什麼效果還要再 看。就好像我們勤務規範是規定勤 4 息 8,但實際上誰在跟他勤 4 息 8?變成說他最後會不會跟你講說「因為勤務需求我們無法達 成」,他一定會是有原則有例外,然後我們都一直使用例外,更簡 單我就把勤務條例拿出來再弄一次就好了啊。(基層-9)

我對台灣的警察勤務已經完全沒有信心了,所以有問題我懶得反映,

我覺得沒效。我覺得警察機關不會理大法官,它只會換個名稱、換 個方法,就這樣混混混混,跟以前冬防變春安、春安變重要節日,

玩的東西不是一樣?我覺得最後可能會類似這樣,符合釋憲的東西,

其實沒有什麼改變。(基層-13)

會有些許幫助吧,但我現在還真的不知道,因為…警政署真的會把 這個當一回事嗎?我覺得不太有自信。…其實大法官都這樣說了,

警政署應該會做吧,但是警政署做不做是一回事,做了以後能不能 推行到各機關又是一回事,怎麼做也是一回事。所以雖然通過我很 高興,但能不能實行,實在不抱任何期望。(基層-16)

講老實話應該幫助不大,以警政署那些人的實力應該不會,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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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儒心態、保守、消極、悲觀。而且框架規定出來,執行面你到時 候為了配合要去修法,地方政府的制度、財源,到時候要怎麼?(主 管-5)

我主觀希望有幫助,但我客觀的去探過警政署一些…雖然不是主事 的長官,我發現他們沒有…有的人連釋字 785 都沒有看過,然後我 跟他們講完以後,他們只會說:「這有很多考量,全國性啊,你要 想到什麼什麼」,他們對這個東西不太敏感,因為很多人沒有待過 基層單位、甚至沒有當過所長,現在他們太多人對基層脫節,包含 輪休制度到底假怎麼排,連警察局都還搞不清楚。(排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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