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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尊嚴勞動之意涵與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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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首先回顧「尊嚴勞動」核心理念之相關研究文獻,以作為研究的核心主 題,並整理本研究將探討的警察勞動問題;其次描述警察勤務之意涵,探討警察任 務與勤務之關聯,並分析警察勤務之發展,以建立「合宜警察勞動」的研究範圍;

最終將兩者科際整合,分析警察的勞動關係與實務問題,以建構本研究之理論基 礎。

回顧國內有關警察勞動之相關研究,大多集中於情緒勞動(江守寰,2008;林 水源,2012;洪敏哲,2016;洪琬茹,2016;孫于婷,2017;許家瑜,2019;郭志 鴻,2013),或者員警的工作壓力(吳益欽,2016;楊川,2008;蔡宗憲,2017;

鄭妤平,2019;蕭啟東,2016;謝嚴,2020),有部分探討員警的勤務時間(林泰 亨,2016),或從現行法制探討警察集體勞動權(莊自成,2019),或是針對警察 勞動意識與勞動結社權為主之研究(馮佩君,2018),較少以整體檢視警察勞動與 其社會影響之研究,且在勤務方面多是以機關行政考量出發,或以人力資源管理與 組織理論探討,未從人性化與勞動學觀點檢視現今勤務制度。固本研究希望從基層 外勤員警之觀點探討現今警察勞動問題,再以勞動社會學之觀點進行整體社會分 析,從而建立警察尊嚴勞動之討論基礎,並進一步探討現今勤務與理論、規範之距 離。

第一節 尊嚴勞動之意涵與相關研究

Max Weber(于曉 譯,2005)將勞動視為人的天職,當今社會人們花費三分之一 以上的時間從事勞動,勞動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甚至是全部。人們提供勞動力以換 取報酬,以滿足生存各種需要。勞動除了為勞動者謀生活動外,也創造出勞動價值,

從社會分工觀點來看,每個人的勞動付出都是構成社會整體發展的一部分(張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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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從事勞動賦予勞動者社會角色,並構築勞動者的社會關係,綜上所述,

勞動除了經濟層面、亦有其社會層面,足以影響勞動者的人格與價值觀,乃至社會結 構的集體意識。

理想狀態下,勞動是將自己能力及創意具體化的過程,並能從中獲得尊嚴,達到 自我實現的滿足感。然而在現今重視生產力與效率的經濟模式下,無論公私部門都以 成本效益衡量一切組織活動,連帶將勞動者視為營運的資本,逐漸將其物化,勞動力 被視為商品在市場販售。當連「人」的身分都失去以後,人性尊嚴更無可能實現。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說明:「每一個人均有以 工作使其生活獲得尊嚴的權利。工作權同時有助於個人發展和獲得所在群體的承認」。 如何使人有尊嚴的工作也成為了重要議題,在 1960 年代德國便已提出「人性化的勞 動環境」(Humanisierung der Arbeitswelt),希望能改善勞動條件以減少對勞動者健 康的危害,進而提高對工作的滿意度以避免勞資衝突。然新自由主義下的去管制化與 彈性化,以及經濟全球化導致帶來雇傭關係的轉變,傳統勞動社會面臨巨大的衝擊(林 佳和,2014)。面對市場競爭的壓力,企業管理或國家政策還是會以滿足經濟發展為 優先,進而犧牲勞工權益。

為確保人性尊嚴於勞動中的實現,國際勞工組織在 1999 年提出「尊嚴勞動」概 念,並進而發表具體的策略目標,除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外,亦能建構使勞工充分參 與的勞資關係,以減少勞資爭議對社會的衝擊。2015 年 9 月 25 日,聯合國 193 個會 員國通過了 2030 年永續發展議程的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引導國際社會於未來 15 年 的行動方針,其中亦包含尊嚴勞動。

本節將探討尊嚴勞動之意涵,也將帶出當前勞動法令對公務員的規範,並延伸勞 動社會學與集體勞動關係之相關研究,以鋪陳後續探討警察勞動之理論基礎。

壹、尊嚴勞動

「尊嚴勞動」(Decent work,或譯為合宜勞動)此一概念為 1999 年第 87 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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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勞工大會(International Labor Conference),時任總幹事(ILO Director-General)

Juan Somavia 所提出之概念:「在自由、平等、安全、人性尊嚴的條件下,獲得權益 受到保障、足夠酬勞、有社會安全保障及有生產收益的工作機會」,「尊嚴勞動是追 尋個人尊嚴、家庭穩定及社群平和的核心」。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 2006 年提出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工作權),說明尊嚴勞動為「重視基本人權以及勞動者 在工作安全和報酬條件的權利,提供的收入能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強調以維持本人與家庭合理生活水準,重視勞動者從業時的身心健康。」。其後國 際勞工組織對此一概念提出四大策略目標:促進勞動權益、促進就業、促進社會安全 保護、促進社會對話,並定義尊嚴勞動為「尊重勞動者權益及提供某些社會安全保護 的工作」。

尊嚴勞動總結人類對於工作的理想:公平且足以維持合理生活水準的收入、職業 安全的保障、對個人家庭的社會保護、表達對工作的關注、組織並參與勞動決策、促 進個人發展與社會融合的美好前景1

除國際勞工組織外,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亦有工作權保障之規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2 條規範「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 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國家得因維護安全或公共秩序等理由以法律限制,

並對軍警人員行使此權利加以合法限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確保 所有工作者均能獲得工作價值同等、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 之報酬,與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陞遷的平等機會、合理的休假與工時;第 8 條保障 組織與加入工會,發起工會活動之權利。

2016 年聯合國發表〈第 23 號一般性意見:關於享受公平與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 利〉詳細說明公約第 7 條之意涵,以及對於公務員的適用:「享受公平與良好的工作 條件是每個人的權利,沒有任何區分」,「確保在中央、省和地方各級公務員…可以

1 https://www.ilo.org/global/topics/decent-work/,(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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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在公部門,締約國應制定旨在實現平等特別 是男女平等的僱用、升遷和解僱方面的客觀標準。公共部門的升遷應接受公正的審查」,

「必須制定一定要遵守、不能以經濟或生產力理由取消給予或降低的(工時)最低標 準。」,「如果國家是雇主,包括國有企業或由國家控制的企業,這點(尊重享受公 平與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尤其重要」。

我國於 2009 年 4 月 22 日公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使其規定具有國內法律 之效力,據此應將兩公約中工作權保障也應落實於我國執行。

尊嚴勞動已成為普世價值,並為聯合國與國際勞工組織的發展主題,且同為公 部門勞動者應享有之基本人權。直接明言公務員勞動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如:

一、1978 年國際勞工組織第 151 號公約

此公約明言保障公務員的勞動結社,且「公務員與其他工作人員相同,均應擁 有行使自由結社所必需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但必須遵守因其地位與其職責之性 質而產生之義務。」至於是否適用軍警人員,則由國家法律或規章決定之。

二、1981 年國際勞工組織第 155 號公約

此公約為對職業安全與衛生之保障,且第 3 條規定:基於本公約之宗旨,「各 類經濟活動」一詞係指僱有勞工之所有各種經濟活動,包括公共服務;「勞工」一 詞包括公務員。

其具體行動包涵:

(一)雇主應保證只要合理可行,在其控制之工作與工作過程應安全思慮,不危 及其所雇勞工之健康;必要時應提供防護服裝及設備,以免其所雇勞工發生意外事故,

或對其健康發生不良影響。

(二)雇主應在必要時訂立處理緊急事故與意外事故之措施,包括急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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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及其代表應有接受職業安全與衛生訓練之機會。

(四)勞工應依法就有關其工作職業安全與衛生問題進行查詢或向其雇主提供意 見;按照雙方之協議,此一過程應有外界技術顧問之參與。

(五)勞工應立即向其主管報告其有理由相信即將危害其生命或健康之任何嚴重 情況;直到雇主採取補救行動,如有需要,雇主不應要求該等勞工回到仍有危害其生 命或健康之工作崗位上。

(六)保障勞工不因避免危害採取應有行動而受懲處。

(七)主管機關應以合適之檢查制度保證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及工作環境之法律 與規章能徹底施行;對違反前述法律與規章者規定適當懲處。

實際上,我們能將多數國際勞工公約內容涵攝公務員。在《關於國際勞工組織成 立宗旨與目的之宣言》附錄即聲明「國際勞工大會確認本宣言所揭櫫之原則充分適用 於所有人類」。而從各公約內容也可看出,對公務員之限制為「明文排除」,如第 130 號公約:「凡批准本公約之會員國可在其所送批准書隨附之宣言中說明下列人員不適 用本公約之規定:…二、公務員」;第 154 號公約:「關於公務員之保障、國家法律 或規章或國家慣例可決定本公約之特殊執行方式。」;第 157 號公約:「本公約不適 用公務員之特殊計畫」等。說明勞動權利保障並非先天排除公務員,而是所有人都能 享有之基本人權,僅得在必要時予以合理的限制。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的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也指出:「工作權是一項屬於每一個人的單獨權利,也是一項集體權 利。」

貳、勞動社會學

勞動社會學自工業社會學(Industrial Sociology)發展而來,起源於 Karl Marx、

勞動社會學自工業社會學(Industrial Sociology)發展而來,起源於 Karl Mar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