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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警察勤務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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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民主,使勞動者人格自我發展的促進意義,並能使企業決策考量勞動者觀點,藉由 與勞動階層高通而提高經營效能與產出品質,達成勞資和諧。而在許多人認為難以想 像對抗,因此嚴格限制勞動者集體勞動權的公部門勞動關係中,或許共同決定會是保 障公部門勞動者權益的最大公約數。

第二節 警察勤務核心內容

「警察勤務乃警察機關為達成警察任務,對所屬人員做有效編組與工作分配,

並運用工作方式,執行各種警察業務之活動」(陳立中,2007:17),是推行警察 業務、達成警察任務的手段(梅可望等人,2008:219)。故警察勤務實際上為達成 警察任務的實體措施,其內容與界限將隨警察任務而變動。

當前臺灣警察勤務最為人詬病之處,在於警察業務與勤務廣泛,單從警察法第 9 條觀之,警察職權包含協助偵察犯罪、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戶口查 察等,尚有各種行政協助事項。2019 年 05 月 03 日行政院答覆立法委員沈智慧專案 質詢,統計仍有 186 種要求警察職務協助之事項6;舉凡妨害安寧、動物保護、司法 文書送達等非警察本業工作排擠原有勤務,造成警察為執行這些勤務導致的工時增 加與人力耗損。

因此在研究警察勞動問題前,「警察到底應該做什麼」、「什麼事警察不應該 做」至關重要。如果我們能夠釐清警察核心工作內容,找出警察工作之界線,便可 檢討不必要的勤務,從而使警察的勞動力獲得合理運用,將改善警察勞動條件。本 節描述警察任務之意涵與目的,同時彙整警察任務之變遷,以界定實體警察勤務之 核心領域。

6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行政院院臺專字第 10800881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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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警察任務之意涵與相關研究

警察任務,指做為組織體之警察所應擔任之事務範圍(田村正博,2015)。行政 機關各有其業務職掌,為達成其任務行使職權,以實現國家目的。「行政任務」

(Aufgaben)指機關作用範圍,並限制機關僅得在此範圍活動,也為行政組織、公務 能力、財務行政等次單元之前置項目(翁岳生等人,2006:242),亦為業務規劃與 勤務執行範圍之基礎,若任務範圍過於概括,易造成機關間管轄之競合(李震山、蔡 庭榕、簡建章、李錫棟、許義寶,2018:63)。警察任務為警察機關之目的,其勤務 規劃、職權行使均應以達成任務為前提。國家欲完成社會、文化、經濟目的,需先創 造內部安全與秩序之環境(李震山,2002),警察便是扮演公共秩序與安全維持的角 色。

而我國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 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其中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 主要任務,促進人民福利為輔助任務。然僅從字面觀之,「公共秩序」、「社會安全」

等用語欠缺明確定義,系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概括條款,也因此警察行政範圍易受決策 者之意擴張,只要有「危害」發生可能,便有警察介入空間,除使警察疲於奔命,也 將影響人民基本權。學者林山田(1991:311)即認為「一切」與「促進人民福利」

無異將警察任務擴張至政府或國家任務,使人民極易將「警察」與「政府」畫上等號。

相對於社會安全,公共秩序會是更為複雜的概念,薩克森-安哈特邦公共安全秩 序法第 3 條定義公共秩序為:「在憲法秩序內,有關個人在公眾生活中行為的不成文 規範,按一般觀念為公民營造共同秩序生活不可或缺的要件」,是價值觀及道德理念 之綜合性規範(李震山,2002:178)。但我們是否能以國家強制力「將公眾共同生 活納入正常有序之健全狀態,使社會圓滿安和、不發生紊亂」(陳立中,2007)?價 值與道德具有時空性,隨著時代發展,許多傳統價值觀受到挑戰,婚姻自由、勞動爭 議、公民不服從…這些是否為警察應守護之「正常健全」的公共秩序,也是近代警察 權的爭點之一,學者李震山(2002:179)指出公共秩序之法律概念定義範圍過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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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容易忽略少數而屈從多數,且從前觀念未必適用至今。

蓋因警察權為國家高權行政,對人民具有強制力與拘束性,為避免其濫用而破壞 法治原則,許多學者試圖定義警察權行使之界線,以防止警察恣意擴張警察權範圍而 侵害人民權利。美濃部達吉提出「警察權界限論」,認為僅得為維持公共安全與秩序 之消極目的而發動警察權,以除去對社會公共秩序之障害為目的,不應積極增進社會 公共福祉;縱有危害,若在法律制度上有歸屬之其他機關,警察亦不應立即直接介入,

此為警察補充性原則(梁添盛,2013),如《德國聯邦與各邦統一警察法標準草案》

第 1 條:「其他機關不能或不可能適時防止危害時,方由警察執行之。」即屬此原則 衍生之明文法規。

學者李震山(2002)認為現代警察主要任務可歸納為人權保障與治安維護,首要 任務為危害防止,並提出危害防止之分配標準:是否在時間上具不可延遲性、是否經 常使用強制力,若符合上述標準,應於立法之初規劃予警察機關。並非所有危害都屬 警察任務範圍,危害防止職權亦非警察獨佔,若僅以執行力強弱作為分配標準,則警 察機關權限與任務勢必擴增,引起諸多負面效應。

而「促進人民福利」此一任務,現實仍有諸多爭議,也是實務工作上容易造成業 務混淆之處。行政學者認為此為積極性任務,如弱勢族群的協助與臨時救濟、人民緊 急危難的援助,救苦救難的菩薩心腸應為警察本務(梅可望等人,2008);法律學者 多以警察補充性原則解釋,乃協助諸般行政之任務(陳立中,2007),協助一般行政 機關活動,排除其障礙,而非直接以警察促進人民福利。

警察是否應該扮演積極照顧、服務人民的角色,猶如長期以來機關經營的「人民 保姆」形象?諸多行政學者會認為警察機關具有普及性與便利性,適合積極提供給付 照顧服務, Kennedy(1983: 42)認為警察具有被適合定位為服務人民機關的五種特 質 : 系 統 整 合 的 服 務 ( systemic integration of services ) 、 全 面 且 可 及 的 服 務

(comprehensiveness and accessibility of services)、客戶的難題為生活中的問題(client troubles defined as problems in living)、提供一般性服務(generic characteristics of hel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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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ities)、對於客戶服務的責任(accountability of service providers to clients)。然而 若將警察視為積極的服務提供者,勢必會增加警察勤務與業務範圍,同時與其他行政 機關功能重疊,更為本質的問題是,這是否為警察任務之一?

警察任務並非一成不變,當社會期待警察扮演何種角色,便會賦予警察不同的任 務,梅可望等人(2008)認為警察不但有消極維持秩序的作用,更具有積極保障人權 的意涵;法律學者亦不排除以法律特別授權警察為積極福利目的(梁添盛,2000)。

然警察權本質為國家強制力之干預行政,與給付行政本質上有差異。若將本屬消極行 政之警察行政加予給付行政,將有違國家危害防止行政之劃分,並侵蝕警察工作之本 質(李震山,2002:123)。

貳、警察任務的變遷

警察一詞在不同時空具有不同意義,英文「Police」一詞可追溯至希臘文「Politteia」, 原意影響為城邦居民生存福利事務,後傳入德國為 Polizei,意指「共同事務良好秩序」

(李震山,2002:4)。

早在有組織意義之警察出現以前,警察權便存在已久,西元前 27 年羅馬即設有 praefectus urbi 一職維持公共秩序,為在最高政治權力下兼具行政與司法功能之機構

(梅可望等人,2008:27),並指揮都會大隊(cohortes urbanae),然其仍屬準軍事 組織,而非專業化警察單位。

此一觀念發展至中世紀封建領主對封地與臣民的統治權,任命隨從處理安全、衛 生、市場等公共問題,在此一時期警察為主權者控制社會秩序之功能,「警察事務」

與「政府事務」意涵相似,警察行政及等於國家行政,其權力來自政治而非法律。警 察功能與政治文化密切相關(梅可望等人,2008)

組織意義上之警察,具體形成於 1667 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四任命 Nicolas de la Reynie 為警察總監(lieutenant de police),其任務為「確保民眾和特殊人物的安寧,

保護城市的秩序」,同時具有司法與行政權,並授予其財政、組織自主權,甚至,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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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組行政團隊(林瓊柔,2010:105)。此為歐陸法系中央集權式警察體制的起源,

警察被視為國家的代表,在中央政府控制下執法,具半軍事化色彩,此時警察任務包 含政治、經濟與社會問題,消防、市容與衛生都是警察業務(梅可望等人,2008:28)。

此時國家為伸張國權,藉封建時代之領主警察權,極度限制個人自由,以促進福利為 名行干涉之實之典型警察國家(Polizeistaat)(李震山,2014)。

「Police」一詞於 18 世紀自法國傳入英國,很長一段時期專指法國等歐陸警察,

在當時成為來自外來壓迫的象徵而不受歡迎(Oshisanya, 2020: 16)。其與英國傳統地 方自治的志願性治安維持單位「Constable」有顯著差異,也說明此兩種警察組織文化 與任務的不同。

現代化警政始於 1829 年英國,因工業革命衍生的社會問題,已非傳統警察制度 所能處理。時任內政部長的 Sir Robert Peel 說服議會通過都會警察法案(Metropolitan Police Act)成立倫敦警察廳,建立全職給薪之專業警察。為避免警察成為政治權力迫 害人民的工具,Peel 堅持警察為人民的觀念,以非軍事化的平民路線組織警察,並特 意穿著藍色制服與著紅衣的軍隊區別7

此時期歐陸國家仍以中央集權式警察制度為主,但受到啟蒙時代自由主義思想影 響,人民對抗絕對主義之警察國家之權力,要求國家活動限於防制危害,僅有消極維 持秩序之職能,即所謂「夜警國家」(Nachtwächterstaat)之思想(李震山,2014)。

此時警察任務參照普魯士警察行政法:「為維持公共安寧、安全和秩序,並為排除對

此時警察任務參照普魯士警察行政法:「為維持公共安寧、安全和秩序,並為排除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