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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對立與「《文選》學」研究新視角的開拓

第一章 導論

第四節 南北對立與「《文選》學」研究新視角的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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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晉過江,禮儀疏舛,王公以下,車服卑雜,惟有東宮禮秩崇異,上次辰 極,下納侯王。123

東宮的禮制特別繁複尊崇,也意味著「東宮」在東晉以降所具有的特殊政治象徵,

很顯然以皇太子為中心的諸項政治舉措,在政權嬗替頻仍的南朝,除了可穩定政 權、抬高皇儲地位以杜絕覬覦者之不軌企圖外,更具有藉培養未來皇權接班團隊 以穩定政權正統性的重要意義。124因此,本文認為要挖掘出蕭統編選《文選》的 本旨,除了考量其當時所處環境的文學思潮之外,蕭統身為太子的身分與其所統 領的東宮職官制度,確是傳統「《文選》學」史中忽略之處!然而〈文選序〉中,

蕭統卻自言其編輯《文選》正處在「監撫」時期,則此一職能身分必與其編輯動 機有所聯繫,甚至影響其「選文」標準──更需涵括蕭梁政權的正統性宣示,與 宣揚其父梁武帝所建立的帝國圖像,以補充後世學者僅深研文學美學觀念而忽略

《文選》成書之時的政治現實需求。

故本研究擬從此一新視角,探究蕭統在「太子職能」的觀照下,所呈現出編 輯《文選》與蕭梁帝國政治關係之間的特殊意義。

第四節 南北對立與「《文選》學」研究新視角的開拓

既然欲從蕭統「太子」職能的角度出發,則勢必要對梁武帝與蕭梁帝國的政 治發展,與蕭統編輯《文選》間的關係進行研討。編書此一文化事業在歷史上往 往被視為梁武帝重振南朝禮樂文化的政策,一方面是出於整理齊末書籍的散亡:

       

古印度和初始的羅馬不同,在基督教的思想裡,國王不同於諸神,他們的特徵不是三項職能中的 某一項,例如或是立法者,或是武士,或是繁榮的保障者;國王不是這樣,他集三項職能於一身。」

見﹝法國﹞雅克‧勒高夫著,許明龍譯:《聖路易》(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 年 10 月),冊下,

761-763。

123 《晉書》卷 25〈輿服志〉。見﹝唐﹞房玄齡(578-648)等撰:《晉書》(點校本,北京:中華書 局,1997 年 9 月),頁 765。

124 賴亮郡:「自秦漢以後,天下歸天命所中的一姓所私有以不只是帝王一人的信念,而是一種深 入一般人心的想法。當然從先秦以下,也出現了不少『天下為公』或『禪讓』的議論,但這恐怕 只是以天下為公作幌子,實際上則是異姓革命與政權轉移的粉飾,『家天下』已是不可逆的歷史 趨勢。皇太子(儲君、儲后、嗣君)是皇位繼承者,對政權延續關係至大,如何建立一套鞏固皇太 子地位,保證其能順利接班的皇位繼承制度,就成了古代皇帝制度中重要的一個環節。」見《六 朝隋唐東宮制度研究》,頁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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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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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永元末,後宮火,延燒祕書,圖書散亂殆盡。(王)泰為丞,表校定繕寫,高 祖從之。」125然此一政策尚有另外之政治目的,即處於南北朝(420-589)政權對立 的世局下,蕭梁與北魏彼此爭奪文化正統地位的重要手段。《北齊書》卷二四〈杜 弼傳〉曰: 

弼以文武在位,罕有廉潔,言之於高祖。高祖曰:「弼來,我語爾。天下 濁亂,習俗已久。今督將家屬多在關西,黑獺常相招誘,人情去留未定。

江東復有一吳兒老翁蕭衍者,專事衣冠禮樂,中原士大夫望之以為正朔所 在。我若急作法網,不相饒借,恐督將盡投黑獺,士子悉奔蕭衍,則人物 流散,何以為國?爾宜少待,吾不忘之。」126 

高歡(496-547)此言應在東魏(534-550)孝靜帝(534-550在位)天平元年(534)至元象 元年(538)間,此時高歡政權未穩,即將與西魏(535-557)爆發沙苑之役(537),上 文即顯示出高歡政權的本質困境:一方面東魏政府內部的北鎮勢力對於北魏 (386-534)孝文帝(471-499在位)漢化政策之不滿,造成漢族士人的生存恐慌:

北齊的最高統治者皇室高氏為漢人而鮮卑化。……《北齊書‧神武紀上》

所說:「神武既累世(高謐、高樹、高歡三世)北邊,故習其俗,遂同鮮卑。」

這就是「化」的問題。高歡在血統上雖是漢人,在「化」上因為累世北邊,

已經是鮮卑化的人了。……北齊統治者反對漢人的最大事件,是齊後主因 韓長鸞之言,對「漢兒文官」崔季舒等人的屠殺。……可見北齊的民族成 見很深,這種民族成見以「化」分,非以血統分。其表現為佔據統治地位 的鮮卑化人,反對、排斥與殺害漢人或漢化之人。127 

另一方面則是蕭梁、東魏、西魏,至日後所演變的蕭梁、北齊(550-577)、北周 (557-581)三家政權對「政治正統」的競爭。如梁人張纘於〈南征賦〉即強調江左 政權延續中原王朝正統之歷史脈絡:「追晉氏之啟戎,覆中州之鼎祚。鞠三川於 茂草,霑兩京於朝露。故黃旗紫蓋,運在震方;金陵之兆,允符厥祥。及歸命之 銜璧,爰獻璽於武王;啟中興之英主,宣十世而重光。觀其內招人望,外攘干紀;

草創江南,締構基址。豈徒能布其德,主晉有祀,〈雲漢〉作詩,〈斯干〉見美而        

125 《梁書》卷 21〈王泰傳〉。見﹝唐﹞姚思廉(557-637):《梁書》(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

1997 年 9 月),頁 324。

126 ﹝唐﹞李百藥:《北齊書》(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97 年 9 月),347-348。

127 陳寅恪(1890-1969):〈北齊的鮮卑化及西胡化〉。收錄於萬繩楠(1923-1997)整理:《陳寅恪魏晉 南北朝史演講錄》(臺北:雲龍出版社,1996 年 9 月),頁 32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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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哉!乃得正朔相承,于茲四代;多歷年所,二百餘載。」128而「禮樂制度」的 重建正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很顯然面對北為分餾的政治亂局,南方汲汲於復 禮制樂的蕭梁政權,彷若一盞明燈,召喚著北方漢族士民躲避戰火摧殘的烏托邦 理想國,這也正是高歡擔憂其政權最終將導致民心渙散、分崩離析主要原因之一。 

陳寅恪曾提出著名的「隋唐制度淵源論」,指出隋(581-618)、唐(618-907)帝 國統一南北分裂之局後,其典章制度實際上也統合了南北朝政局中所並存的三大 結構: 

隋唐之制度雖極廣博紛複,然究析其因素,不出三源:一曰(北)魏(北) 齊,二曰梁陳,三曰(西魏)周。所謂(北)魏(北)齊之源者,凡江左承襲漢 魏西晉之禮樂典章文物,自東晉至南齊期間所發展變遷,而為北魏孝文帝 及其子孫摹仿採用,傳至北齊成一大結集者是也。其在舊史往往以「漢魏」

制度目之,實則其流變所及,不止限於漢魏,而東晉南朝前半期俱包括在 內。舊史又或以「山東」目之者,則以山東之地指北齊言,凡北齊承襲元 魏所採用東晉南朝前半期之文物制度皆屬於此範圍也。又西晉永嘉之亂,

中原魏晉以降之文化轉移保存於涼州一隅,至北魏取涼州,而河西文化遂 輸入於魏。其後北魏孝文、宣武兩代所制定之典章制度遂深受其影響,故 此(北)魏(北)齊之源其中亦有河西之一支派。……所謂梁陳之源者,凡梁 代繼承創作、陳氏因襲無改之制度,迄楊隋統一中國吸收採用,而傳之於 李唐者。易言之,即南朝後半期內其文物制度之變遷發展乃王肅等輸入之 所不及,故魏孝文及其子孫未能採用,而北齊之一大集結中遂無此因素者 也。舊史所稱之「梁制」實可兼該陳制,蓋陳之繼梁其典章制度多因仍不 改,其事舊史言之甚詳矣。……129 

陳寅恪試圖區別南北朝時代所共存的三大典章制度體系,其用意是為了說明日後 隋、唐統一帝國複雜的政治制度思想來源,然其在文中卻透露出一項珍貴的訊 息:以往的研究者往往將陳氏所謂的「(北)魏(北)齊」與「梁陳」兩種典章制度 的性質過度分開,130然而陳氏在文中所指的「梁陳」制度,其實僅是指王肅        

128 《梁書》卷 34〈張纘傳〉。見《梁書》,頁 495。

129 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論稿》(臺北:里仁書局,2000 年 9 月),頁 1-2。

130 如宋德熹:《陳寅恪中古史學探研—以《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為例》(臺北:稻香出版社,

2004 年 9 月)。牟發松:〈陳寅恪的「六朝隋唐論」〉,收錄於氏著:《漢唐歷史變遷中的社會與國 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年 10 月),頁 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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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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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01)於永明十一年(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叛逃北魏後,所無法持續 輸入的南朝禮典制度,但陳氏本義毫無切割梁、陳典章制度就此完全顛覆前朝傳 統之意,故其仍稱「梁代繼承創作」與「陳氏因襲無改」。則可知於北魏復興的 漢、魏制度中,即使延續至西晉、南朝前期的典章制度傳統,在梁、陳制度中仍 舊大有依循繼承者。《隋書》卷六〈禮儀志一〉便云: 

洎西京以降,用相裁準,咸稱當世之美,自有周旋之節。黃初之詳定朝儀,

太始之削除乘謬,則《宋書》言之備矣。梁武始命羣儒,裁成大典。吉禮 則明山賓,凶禮則嚴植之,軍禮則陸璉,賓禮則賀瑒,嘉禮則司馬褧。帝 又命沈約、周捨、徐勉、何佟之等,咸在參詳。131 

或如《隋書》卷十二〈禮儀志七‧鹵簿〉曰: 

梁武受禪于齊,侍衞多循其制。正殿便殿閣及諸門上下,各以直閤將軍等 直領132 

《隋書》卷十七〈律曆志‧中〉曰: 

宋氏元嘉,何承天造曆,迄于齊末,相仍用之。梁武初興,因循齊舊,天 監中年,方改行宋祖冲之《甲子元曆》。陳武受禪,亦無創改。133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曰: 

梁武帝承齊昏虐之餘,刑政多僻。既即位,乃制權典,依周、漢舊事,有 罪者贖。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贖停罰。其臺省 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時欲議定律令,得齊時舊郎濟陽蔡法度,家傳律 學,云齊武時,刪定郎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一千 五百三十條,事未施行,其文殆滅。法度能言之。於是以為兼尚書刪定郎,

使損益植之舊本,以為《梁律》。134 

《隋書》卷二六〈百官志〉曰: 

光武中興,聿遵前緒,唯廢丞相與御史大夫,而以三司綜理眾務。洎于叔 世,事歸臺閣,論道之官,備員而已。魏、晉繼及,大抵略同,爰及宋、

齊,亦無改作。梁武受終,多循齊舊。然而定諸卿之位,各配四時,置戎

       

131 ﹝唐﹞魏徵(580-643)等撰:《隋書》(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97 年 9 月),頁 106-107。

132 《隋書》,頁 279。

133 《隋書》,頁 416。

134 《隋書》,頁 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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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之官,百有餘號。陳氏繼梁,不失舊物。135

可知梁武帝無論在禮典編撰、百官與侍衛之制、律曆、刑法等典章上,確實都有 新制創發,但卻也都保留舊制禮義,故陳寅恪所言的梁陳新制,只是特指未被王 肅帶進北魏的蕭梁帝國新措施,並不是說蕭梁帝國重新建立一套有別傳統的新制 度。 

而梁武帝於新創典章之外不忘延續前代傳統,其義很明顯就是要維護蕭梁政 權的正統地位。相較於《梁書》所載諸南夷奉梁為正朔:「自梁革運,其奉正朔,

脩貢職,航海歲至,踰於前代矣。」136或西北諸戎的稱命歸順:「有梁受命,其 奉正朔而朝闕庭者,則仇池、宕昌、高昌、鄧至、河南、龜茲、于闐、滑諸國焉。」

脩貢職,航海歲至,踰於前代矣。」136或西北諸戎的稱命歸順:「有梁受命,其 奉正朔而朝闕庭者,則仇池、宕昌、高昌、鄧至、河南、龜茲、于闐、滑諸國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