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三節 《南海行為宣言》的背景及內容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7
事前議定某種上訴程序外,判斷書具有確定性,不得上訴,並且爭端各方均應遵 守判斷。434
第三節 《南海行為宣言》的背景及內容
《南海行為宣言》是中國大陸與東協國家所簽訂關於和平解決南海爭端的協 議,以下依序就東協在爭端解決中的角色,以及《南海行為宣言》的制訂背景及 內容作分析。
第一項 以區域機關論東協作為爭端解決機制的角色
如同前述菲律賓在獨立後所面臨的國內外安全情勢一樣,東南亞國家在 1960 年代共同面臨國際共黨滲透與國內顛覆政權的安全威脅、國家間領土糾紛,
以及美蘇強權於冷戰時期對區域情勢所造成的緊張;因此,馬來西亞、印尼、泰 國、菲律賓及新加坡五國為維護共同安全利益,於 1967 年發表共同發表《曼谷 宣言》(The 1967 Bangkok Declaration)成立東協,主要精神為促進經濟、社會及 文化合作,以達到區域的共同目標。435東協創始初期雖然未以軍事同盟方式締結,
然於創始會員國的思維中有安全機制的內涵,使東協在區域衝突中扮演一定程度 的衝突管理角色。436
東協的創立與領土爭端的解決有關。1967 年印尼總統蘇哈托(Suharto)一 改過去印尼對於馬來西亞兼併婆羅洲(Borneo)和沙勞越(Sarawak)一事採取
「衝突政策」(Konfrontasi)的型態,而選擇與馬來西亞和解。雙方體認到將此 和解精神區域化對於區域和平的重要性,因而催生東協的設立。4371968 年東協 介入馬來西亞與菲律賓在沙巴(Sabah)的主權爭議,東協外長在會議場合中力 促兩國在多邊場合減少對峙,印尼總統蘇哈托給予雙方「冷卻期」(cooling off
434 《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第 10、11 條。
435 李瓊莉,「東協區域衝突管理機制與角色探討」,台灣東南亞學刊,第 7 卷第 2 期(2010 年),
頁 5。
436 同前註。
437 Michael Leifer, ASEAN and the Security of Southeast Asia (London: Routledge, 1989), pp.1-1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8
period)的建議,希望雙方暫緩討論具敏感性的爭議,而先發展功能性的合作。438 此時的東協僅是由《曼谷宣言》建立的一政治性多邊協商的途徑,並未直接解決 會員國的領土爭端,而是為爭端的和平解決提供政治誘因。439
此外,冷戰時期的東南亞赤化危機進一步凸顯區域安全的重要性,因而促使 爭端解決機制的出現。1976 年東協首次召開高峰會(ASEAN Summit),商議越 南與柬埔寨赤化的問題,會後通過簽署《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TAC),條約宗旨與《聯合國憲章》精神相符,目標為促進東南 亞的永久和平及此區域國家與人民的友好與合作關係;440原則為尊重各國獨立、
領土主權完整、互不干涉內政,以和平途徑解決分歧與爭端、拒絕武力威脅或使 用武力。441
其中《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四章規定了「和平解決爭端」的內容。第 13 條明文指出「應禁止武力的威脅或避免使用武力,並應透過友好協商來解決 爭端」,可知條約禁止締約國使用武力解決爭端,並鼓勵先以協商方式解決。若 爭端未能以直接協商方式解決,則依據第 14 條設置高級委員會(High Council),
由締約國之部長或官方代表所組成。高級委員會得對於「可能阻礙區域和平與和 諧之爭端或情勢」進行審理,並以斡旋、調停、調查或調解等方式向爭端方提出 解決之建議。4421987 年進一步對《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進行修正,於馬尼拉 簽署《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修正議定書》(The Manila Protocol),內容主張為開 放其他東南亞國家加入,若經條約所有的東南亞國家及汶萊同意,非東南亞國家 也可加入此條約;443正因簽署該約之國家不限於東協國家,因此非東協國家即使
438 Mely Caballero-Anthony, “Mechanisms of Dispute Settlement: The ASEAN Experience,”
Com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Vol.20, No.1 (1998), p.61.
439 李瓊莉,「東協區域衝突管理機制與角色探討」,前引文,頁 7。
440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 1 條。
441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 2 條。
442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 15 條。
443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修正議定書》第 1 條。
‧
東協於 1979 年召開緊急外長會議,並共同實施「衝突圍堵政策」(conflict containment)以防堵共黨勢力的擴張。聯合國隨後通過決議案,在美國、中國大 陸以及東協的影響下,民主柬埔寨政權(Democratic Kampuchea)取得在聯合國 的合法代表權。447此事件被視為第三世界國家成功運用團結一致的外交政策,並 配合聯合國及強權的介入來解決爭端與情勢。448因此東協因應強權對於爭端解決 有其重要性,於 1993 年決議設立泛亞太地區的東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 ARF),加強與強權國家的安全對話,此時的東協區域論壇僅著重於預防 性外交與軍備透明化的概念。449然而,東協對於區域爭端的解決並不積極,仍然 堅持不干涉原則(non-interfence principle),盡量不介入由國內引起的區域情勢 或爭端。4502007 年第十三屆東協高峰會通過《東協憲章》(ASEAN Charter),並於 2008 年 12 月 15 日生效。《東協憲章》的生效,讓東協在一新的法律架構下運作,並 透過數個專門機構,持續推動東協共同體的建立。
444 陳鴻瑜,東南亞國家協會之發展(南投: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1997 年),頁 23。
445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第 17 條。
446 Mark Rolls, “Security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n Evolving Process,” in Colin McInnes and Mark G. Rolls eds., Post-Cold War Security Issue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Portland: Frank Cass
&Co.1994) pp.66-67.
447 李瓊莉,「東協區域衝突管理機制與角色探討」,前引文,頁 11。
448 有關東協與聯合國在衝突管理上的合作分析,可參考 Nguyen, Thi Hai Yen, “Beyond Good Offices? The Role of Regional Organizations in Conflict Resoluti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55, No.2 (2002), pp.463-484.
449 李瓊莉,「東協區域衝突管理機制與角色探討」,前引文,頁 12。
450 同前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0
《東協憲章》第八章明示東協的爭端解決原則,並與固有《東南亞友好合作 條約》的爭端解決機制作結合。首先,第 22 條重申東協尊重國家以對話、諮商、
談判等方式以和平解決爭端,並說明國家得在各合作領域建立爭端解決機制。此 外第 23 條說明得請求東協主席或東協秘書長擔任斡旋、調解與調停的工作。至 於東協爭端解決機制排除了處理特定法律文件中的爭端,若有關於特定東協法律 文件之爭端,乃依據該文件所載規定解決;與解釋或適用任何東協法律文件無關 的爭端,則應依據《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及其程序規則和平解決;若有關於東 協經濟協議的解釋或適用之爭端,應依據《東協強化爭端解決機制議定書》(The ASEAN Protocol on Enhanced Dispute Settlement)解決。451《東協憲章》的爭端 解決機制,處理有關解釋或適用東協法律文件之爭端,並得予以設立包含仲裁在 內的「適切」爭端解決機制處理之;若爭端仍未獲解決,則應提交至東協高峰會 解決;東協高峰會監督爭端解決機制所作的裁決,若因所作裁決未被履行而影響 的會員國,得將此事項提交至東協高峰會。452最後,東協爭端解決機制不得影響 會員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33 條第 1 項或其他國際法律文件規範的爭端解決 方式。453
儘管《東協憲章》正式規定了東協的爭端解決機制,然而條文仍舊存在模糊 的字眼,例如「適切」等,並且主要只規範了原則。此外,《東協憲章》提升了 東協高峰會關於爭端解決的權限,然而實為重申東協高峰會應有的權責,並且長 期以來,東協高峰會往往不將爭端訴諸仲裁或制度性過程處理,因而使得東協的 爭端解決機制的功效被質疑。454《東協憲章》也將東協獨特的區域合作原則皆納 入其中,例如重視協商、主權獨立、不干涉內政、共識決、漸進主義等被視為「東 協方式」(ASEAN way)的規範。455此現象顯示東協維持一貫尊重各國差異性和
451 《東協憲章》第 24 條。
452 《東協憲章》第 25-27 條。
453 《東協憲章》第 28 條。
454 楊昊,「新憲章規範下的東協區域主義:回顧與展望」,台灣東南亞學刊,第 5 卷第 1 期(2008 年),頁 172。
455 Gillian Goh, “The ‘ASEAN Way’: Non-Intervention and ASEAN’s Role in Conflict Management,”
‧
宣言,是為《東協南海宣言》(ASEAN Declarion on the South China Sea)。457主 要強調以和平方式解決關於南海的主權及管轄權的問題之必要性,458並要求所有Stanford Journal of East Asian Affairs, Vol.3, No.1 (2003), pp.113-118.
456 楊昊,「新憲章規範下的東協區域主義:回顧與展望」,前引文,頁 174。
457 “1992 ASEAN Declaration on the South China Sea,”
<http://cil.nus.edu.sg/rp/pdf/1992%20ASEAN%20Declaration%20on%20the%20South%20China%20 Sea-pdf.pdf> (July 22, 1992) (Browsed in 13 October, 2015).
458 1992 年《東協南海宣言》第 1 條。
459 1992 年《東協南海宣言》第 2 條。
460 1992 年《東協南海宣言》第 4 條。
461 1992 年《東協南海宣言》第 5 條。
462 “ASEAN ministers express concern over Spratly,”Reuters (March 18, 1995).
463 Shaun Narine, Explaining ASEAN: Regionalism in Southeast Asia (London: Lynne Reinner Publishers, 2002), p.8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2
東協內部漸形成在制訂南海行為準則上必須加入中國大陸的共識。中國大陸在此 之前強烈反對南海議題被正式放入東協區域論壇的議程上,464然而中國大陸的態 度在 1995 年以後有所轉變。
中國大陸於 1990 年代中期提出「新安全觀」的外交政策後,推動睦鄰政策,
強調以多邊合作方式,參與多邊外交機制,解決與周邊國家的紛爭,促進和鄰國 的合作關係,作為其推動與東協國家的外交關係方針。因此中國大陸積極建構「中 國-東協領導人會議」,加強與東協國家的外交關係。4651995 年 4 月,東協與中 國大陸在杭州舉行首次「中國大陸與東協高級官員諮商會議」,雙方就美濟礁事 件進行磋商,東協建議雙方成立一個工作小組來研究南沙問題,但中國大陸當時 對此仍持保留態度,並仍堅持以雙邊談判解決問題。4661995 年 7 月 30 日,中國 大陸外交部長錢其琛出席第二十八屆東協外交部長會議年會,表示同意在公認的 國際法及《海洋法公約》框架內與東協尋求解決南沙群島的爭端,尋求以「東方 人的協商方式」解決爭端;並強調南海為國際交通要衝,中國大陸高度重視維持 南海的安全及航行自由,對此提出確保航行自由的承諾。467
幾乎同時,1995 年 8 月,陸菲雙方經過兩輪談判簽訂同意一項行為準則,
以避免未來發生在南海的意外並增加海上合作。此行為準則的精神強調航行自由、
以避免未來發生在南海的意外並增加海上合作。此行為準則的精神強調航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