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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對和平解決陸菲南海爭端之適用分析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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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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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外交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Diplomacy, Graduate Program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治 政 論《南海各方行為宣言》 大 立. ‧ 國. 學. 對和平解決陸菲南海爭端之適用分析 The Assessment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DOC)to Peacefully Resolve the. y. Nat. n. al. er. io. sit. Philippines-Mainland China Disput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h. en. hi. i n U. v. gc 研究生:王淑櫻. Graduate: Shu-Ying Wang. 指導教授:陳貞如 博士 Advisor: Chen-Ju Chen, Ph.D..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November 2015.

(2) 謝誌 「身邊永遠有一條路:成為您和我都想成為的那種人。這條路沒人能夠攔我, 只有我自己不想走。」為了走這一條路,花了比別人多的時間,歷經了一段潛自 探索的旅程。當下定決心親自去走後,而今於終點回望,才發現過去的足跡鋪成 一條原本不想走又想走或必須走、不斷跌倒再站起、迷失了又再走回正軌的顛簸 之路。一路上,幸虧有那輪明亮又溫暖的月光引領,幫助我秉持內在的信念,亦 步亦趨地向前邁進,雖然辛苦,卻越走越踏實,也越來越靠近真實。. 政 治 大 位從沒上過老師課的學生的請託,我是不可能能夠順利完成論文的;過程中,老 立 論文能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指導老師-陳貞如老師,沒有老師勇於接受一. ‧ 國. 學. 師仔細地字字句句檢閱,又歷經多種版本的修訂,不厭其煩地給予我指導,幫助 我學習架構論文邏輯以及提醒寫作時應注意的細節,並推薦我參加研習營等;這. ‧. 段辛苦修練的旅程,不斷讓我想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訂時的艱辛,總之非. sit. y. Nat. 常感謝老師的細心指導。. n. al. er. io. 其次感謝從大學時期就在外交系教我國際法,並最後擔任口試委員的陳純一. i n U. v. 老師,雖然自己慧力微劣,但有幸能承蒙老師於課堂中的傳授,幫助我從多面向. Ch. engchi. 來認識國際法的實踐;另外,從老師常問我的想法以及未來生涯規劃的口吻中, 實能感受到老師對我的關心,期望這段歷程能化為我未來前進的實在動力。 感謝同樣擔任口試委員的台大-蔡季廷老師,老師傾聽我的想法,並且給予 眾多有利的思考方向,幫助我在論證上有進一步的反思。也感謝在計畫書口試時 擔任口試委員的師大-王冠雄老師,給予我研究的資源和親切的鼓勵。在海洋法 領域中,感謝海大-高聖惕老師激發我一些思辨的機會;感謝中研院-宋燕輝老師 籌辦南海研習營以培養海洋法專業人才;感謝在南海研習營中,所認識的兩岸菁 英學者以及親切認真的同學,陪伴我認識兩岸的戰略政策與海洋環境。在環境領 i.

(3) 域中,感謝李河清老師曾經給予我去台南作田調的機會,使我第一次得以認識草 根環境組織的機會,幫助我了解產官學等各階層的利益及權責分布;感謝杜文苓 老師在課堂上帶我了解科技所帶給社會的風險,幫助我進一步關懷社會基層的聲 音。 另外,感謝台大的張文貞老師慷慨給予我旁聽「國際環境法」課程的機會, 這堂課開啟我對於探索和平解決爭端的興趣,老師並在課堂上提供不同的視角來 幫助我們思辨,感謝老師活絡了我學習的心。 感謝外交所上的同學帶給我許多的歡樂和支援,跟你們一起上課讓我感到不. 治 政 孤單而且很有趣;並且在研究生的點滴日常中,都能夠一起無厘頭嬉鬧和討論時 大 立 事,每一個片段都是這麼令人會心一笑。在這過程中,特別感謝黃郁庭、陳米蘭、 ‧ 國. 學. 何陳勇、林志穎、鄭惠襦、周傳凱等陪伴,還有其他同學的鼓勵,你們每一個人. ‧. 對我的關心和幫助,我都會珍藏在心中。. sit. y. Nat. 感謝基金會郭基瑞主任、林惠卿老師、汪敏慧老師、李昇霖班長等關懷,及. n. al. er. io. 李欣庭、林均憲、林政澤等朋友的陪伴,及黃雅慈、林泓志與其他好夥伴的策勵。. Ch. i n U. v. 最後,要深深感謝我的家人,爸爸、媽媽總是在我身後默默挺我,給予我溫. engchi. 暖的支持,給予我最多的信任,感謝你們一直傾盡所有地支持著我,是我永遠的 避風港,給予我永遠無私的愛;感謝弟弟傾聽我的想法,給予我不同的思考方式, 並將夥伴們對我的關心傳達給我。感謝我的男朋友-張瀚軒,能夠給予我空間去 完成我想做的事,支持我勇敢去追求自己的夢想,走自己想走的路,並且一直陪 伴我、鞭策我、支持我、挑戰我,感謝你讓我更有勇氣往前衝。 感謝所有幫助我朝目標前進的順境及逆境,願將此成果,獻給所有人,以及 我的老師。 淑櫻 謹誌 ii.

(4) 摘要 1945 年《聯合國憲章》賦予國家有義務針對彼此爭端協議和平解決爭端之 方法,並且有權自由選擇和平方法解決爭端。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進 一步確認《聯合國憲章》的和平解決爭端規範,並在尊重國家主權原則的前提下, 特別載明一套關鍵維持世界海洋法制穩定存續的強制爭端解決規定。 中國大陸與東協各國於 2002 年針對日益激化的南海爭端簽訂《南海各方行 為宣言》,其中明文重申《聯合國憲章》以及《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規範下的. 政 治 大. 和平解決爭端原則。爾後,南海爭端隨著大國政治的發展與抗衡而顯得更加動盪,. 立. 菲律賓進一步在 2013 年初將與中國大陸的南海爭端提交到《海洋法公約》強制. ‧ 國. 學. 仲裁程序來解決。因此,本文探討既存的《南海行為宣言》是否構成強制仲裁庭 的管轄權障礙,來保障國家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又《南海行為宣言》. ‧. 在陸菲南海爭端中扮演何種和平解決爭端的角色,並且其意義與不足之處為何?. y. Nat. er. io. sit. 在此問題意識下,首先就爭端標的進行分析,採取以國際關係及仲裁庭的角 度來檢視陸菲南海爭端的性質。以國際關係的角度來檢視能發揮以下三個作用:. al. n. v i n 一、理解爭端國在國際政治中的實力評估;二、檢視小國採取司法利用,以及與 Ch engchi U. 大國結盟以增加抗衡大國之談判籌碼及獲取法律正當性的策略;三、同時考量所 涉爭端的政治與法律性質。另一方面,以仲裁庭的角度來檢視則能瞭知法院如何 以國際公法原則來判斷爭端性質。 其次整理《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南海行為宣言》的內容,分析 《海洋法公約》強制爭端解決機制設計的立意與《南海行為宣言》的制訂脈絡, 得出《南海行為宣言》在《海洋法公約》的規範下僅為一載有「斡旋」精神的協 議,爭端解決的責任仍舊交由簽署國解決。 此外,進一步再藉由仲裁庭的裁判,來分析《南海行為宣言》的法律性質。 iii.

(5) 最後本文發現,中國大陸與東協各國所制訂的《南海行為宣言》僅為一重申既存 和平解決規範精神的不具法律拘束力之文件,且未替簽署國創設必須由談判來解 決爭端的義務。 最後,對於《南海行為宣言》作出整體評價,其彰顯具有國際法所承認之斡 旋精神,展現其類似軟法性質的衝突預防之功能,然而《南海行為宣言》不具有 法律實質拘束力,因而無法排除基於《海洋法公約》所提起的強制司法管轄。縱 然如此,在「跨國法制歷程」概念中,《南海行為宣言》並非毫無建樹,其為透 過各國「互動」而產生一行為模式之規範,然而《南海行為宣言》制訂後至仲裁. 政 治 大 範的原則無法發揮效用。然此部分之推論尚待進一步詳細論證分析。 立. 庭啟動期間,並未使得相關國家對該規範進行有力「內化」的工程,使得該項規. ‧ 國. 學. 綜上所述,本文透過對於《南海行為宣言》之相關分析,認為我方在擬定未 來南海政策時應在尊重各國主權原則的前提下,提升自身國家綜合實力以增加對. ‧. 外談判之籌碼,同時應增進國際法中關於和平解決爭端之研究,有效在各種方面. y. Nat. er. io. sit. 落實國際法爭端解決規範的內化進程。. 關鍵詞:南海、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和平解決爭端、陸菲南海仲裁案、聯合國憲. n. al. Ch. 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管轄權. engchi. iv. i n U. v.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一項 《聯合國憲章》的爭端之和平解決............................................ 3 第二項 國家海洋權利概念的發展及演變.............................................. 19 第三項 南海的地理背景及其對於國家的價值...................................... 22 第四項 周邊各國佔領南沙島礁現況及陸菲仲裁案之持續進行.......... 34 第二節 研究動機.......................................................................................... 38 第一項 中國大陸積極填海造陸引發國際關切...................................... 39 第二項 評估陸菲南海仲裁案對我國可能的影響.................................. 40 第三項 從研究《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反饋我國南海政策的可能發展. 政 治 大. 41 第三節 研究目的.......................................................................................... 42 第四節 研究設計.......................................................................................... 42 第一項 研究架構...................................................................................... 42 第二項 研究範圍及限制.......................................................................... 44. 立. ‧ 國. 學. 陸菲南海爭端之情勢與爭端分析 ........... 46. ‧. 第二章.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一節 前言.................................................................................................. 46 第二節 陸菲南海情勢的發展...................................................................... 46 第一項 菲律賓在南沙島礁的作為.......................................................... 50 第二項 中國大陸在南沙島礁的作為...................................................... 60 第三項 美國介入之陸菲南海情勢發展.................................................. 77 第三節 陸菲南海仲裁案中的爭端存在判定.............................................. 89 第一項 公約第 288 條「管轄權」.......................................................... 89 第二項 陸菲雙方的立場.......................................................................... 89 第三項 仲裁庭對於爭端存在的判定...................................................... 90 第四節 小結.................................................................................................. 91. 第三章. Ch. engchi. i n U. v.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中爭端解決之角色 ................................ 94 第一節 前言.................................................................................................. 94 第二節 《海洋法公約》的爭端之和平解決.............................................. 96 第一項 《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程序的背景分析.............................. 97 第二項 《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程序................................................ 105 v.

(7) 第三節 《南海行為宣言》的背景及內容................................................ 117 第一項 以區域機關論東協作為爭端解決機制的角色........................ 117 第二項 《南海行為宣言》的制訂........................................................ 121 第三項 《南海行為宣言》的內容........................................................ 124 第四節 《南海行為宣言》在《海洋法公約》中爭端解決之角色........ 126 第五節 小結................................................................................................ 128. 第四章 《南海行為宣言》在陸菲南海仲裁案之適用分析 .............................................. 131 前言................................................................................................ 131 公約第 281 條「爭端各方在爭端未得到解決時所適用的程序」. 第一節 第二節. 131 中國大陸的立場分析.................................................................... 132. 政 治 大 第四節 菲律賓的立場分析........................................................................ 133 立 第一項 《南海行為宣言》非為一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 134 第三節. 《南海行為宣言》未促成解決方式........................................ 134 《南海行為宣言》未排除公約強制程序................................ 134 中國大陸先違反《南海行為宣言》故無權據此排除法庭管轄. ‧. ‧ 國. 學.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n. al. er. io. sit. y. Nat. 134 第五節 法庭的立場分析............................................................................ 135 第一項 是否為一具拘束力之「協議」................................................ 135 第二項 是否滿足「訴諸這種方法而爭端仍未得解決」.................... 138 第三項 是否滿足「未排除任何其他解決程序」................................ 138 第六節 小結................................................................................................ 139. 第五章. Ch. hi. en. i n U. v. gc 結論 .................................. 145. 參考文獻 ....................................... 148 一、中文文獻.................................................................................................... 148 (一)專書................................................................................................ 148 (二)專書論文........................................................................................ 150 (三)期刊................................................................................................ 151 (四)學位論文........................................................................................ 152 (五)官方資料........................................................................................ 153 (六)報紙雜誌........................................................................................ 154 (七)網站資料........................................................................................ 155 二、英文文獻.................................................................................................... 160 vi.

(8) (一)專書................................................................................................ 160 (二)專書論文........................................................................................ 162 (三)期刊................................................................................................ 164 (四)官方資料........................................................................................ 166 (五)報紙雜誌........................................................................................ 169 (六)網站資料........................................................................................ 16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n U. v.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本文主要研究相關國家間締結關於和平解決爭端之協議,分析其在處理極具 政治性之海域爭端的實踐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所面臨的挑戰;本文以《南海 各方行為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OC, 以下以《南海行為宣言》簡稱之)作為和平解決中國大陸及菲律賓間南海爭端之 協議為例。. 政 治 大 本節研究背景分成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概念介紹,包含和平解決爭端的國 立. ‧ 國. 學. 際法原則以及國家海洋權利的概念;另一個部分為個案介紹,包含南海背景分析 以及陸菲南海仲裁案(依據我國外交部於 2015 年 10 月 31 日回應仲裁庭針對南. ‧. 海仲裁案所作成之管轄權判決的立場聲明,我國稱該案為「陸菲南海仲裁案」;. sit. y. Nat. 本文依據外交部之聲明以「陸菲仲裁案」簡稱之 1)的發展。. n. al. er. io. 國際法在尊重國家主權的原則下,賦予國家在處理相關爭端時具有選擇和平. i n U. v. 解決爭端方式的優先性,而《聯合國憲章》便權威性地揭櫫此項特性。然而,國. Ch. engchi. 家之間的爭端形類各異,尤其牽涉到國家所屬的領域範圍時,更挑戰了被各國普 遍視為核心國家利益的主權及相關權利。 海洋,連接起地球上所有的陸地,覆蓋地球總面積近百分之七十一。廣袤的 海洋隨著歷史上國家的權力消長,歷經了一段從被海洋霸權瓜分的局勢演變至今 日被《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本文主要以《海洋法公約》稱之;以下若引用條款,則以《公約》簡. 1. 中華民國外交部,「中華民國政府重申對南海議題之立場」 ,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http://www.mofa.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s=49B79D301A4D6808>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最後瀏覽日為 2015 年 11 月 15 日)。 1.

(10) 稱)規範後的現代海洋秩序。海岸線相鄰或相向的國家間常發生海域爭端,此亦 牽涉到國家重要的海域權利,並且此類爭端若進一步牽扯到國際體系中的大國政 治角力,並引入大國的權利主張,則使得該爭端呈現多重的複雜脈絡,以及陷入 國際政治中極具政治性的困境中。國家的海域及海洋權利的主張與實踐,往往背 後有其對於自身國家發展的考量,此時探討國家的海洋權利概念甚為必要。 南海爭端,凸顯了上述的爭端性質,牽涉到周邊國家的海洋權利,更有域外 大國的權利主張,使得南海爭端呈現極具政治性的色彩。另外,南海本身廣闊的 海域即擁有豐富的自然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自古以來南海就是周邊國家仰賴. 政 治 大. 的天然漁場,然隨著各國人口數量增加,對於魚類的需求亦有增無減;另外,由. 立. 於各國對於經濟發展的渴望,連帶增加對於石油資源的需求,而南海被估計擁有. ‧ 國. 學. 大量的石油蘊藏量,引發周邊國家的覬覦。因此,南海周邊國家皆希望能將自身 利益極大化,也將這樣的慾望體現在對於南海海域範圍的主張上。. ‧. 其中,南海海域中的南沙群島之領土主權爭端長久以來懸而未決,是為亞洲. y. Nat. io. sit. 各國海域爭端的熱點之一,可參考《圖 1.1》 ;並且南沙群島附近的油氣資源被預. n. al. er. 估是最多的,因此引發國家間奪島的態勢則更為激烈。 2隨著中國大陸在南沙島. Ch. i n U. v. 礁填海造陸的行動日益積極,因此南沙群島中的海域爭端是為本文研究的重點。. engchi. 雖然國家間有透過締結關於和平解決爭端之協議,然而若當事方另外尋求以 司法裁決的途徑來解決爭端,便與既有協議產生司法管轄權的問題。現今菲律賓 與中國大陸在南沙群島的爭端即呈現此一情況,雖然雙方與其他東協國家針對解 決南海爭端簽訂《南海行為宣言》 ,然而菲律賓於 2013 年初逕自將與中國大陸在 南沙群島的爭端提交到《海洋法公約》規範下之強制仲裁庭尋求解決。. 2. Jeanette Greenfield, China’s Practice in the Law of the Sea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ch7. 2.

(11) 立. ‧. ‧ 國. 學 《圖 1.1》:亞洲海域爭端熱點 3. y. Nat. io. n. al. sit. 《聯合國憲章》的爭端之和平解決. er. 第一項. 政 治 大. i n U. v. 自上個世紀以來,聯合國扮演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角色。欲了解聯合國提供. Ch. engchi. 現今世界的和平解決爭端之規範,主要可從《聯合國憲章》 (United Nations Charter, 以下若引用條款,則簡稱《憲章》)中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第 2 條第 3 項,以及 其第六章條文,窺見其蘊含制度及規範層面的脈絡。 此外,根據《憲章》第 92 條,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為聯合國之主要司法機關,應依所附規約執行其職務。該項規約係以國際常設法 院之規約為根據,並為本憲章之構成部份。」因此,國際法院的建立代表國際社 會以司法方式解決爭端之重要里程碑。. 3. “18 Maps that Explain Maritime Security in Asia-Maritime Hotspots,” Asia Maritime Transparancy Initiative, <http://amti.csis.org/atlas/>(Browsed in 13 October, 2015). 3.

(12) 第一目. 和平解決爭端原則. 根據《聯合國憲章》之宗旨,第 1 條第 1 項中說明,破壞國際和平的來源, 有侵略行為及國際間的情勢與爭端等,因此《聯合國憲章》明文將有關和平的維 持與衝突的防範置於《聯合國憲章》的主要原則內,以為所有會員國所應遵守。 《憲章》第 2 條第 3 項:「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 際和平、安全、及正義。」第 4 項:「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 武力,或其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 治獨立。」. 立. 政 治 大. 《憲章》第 2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是和平解決爭端原則的一體兩面,第 3 項從. ‧ 國. 學. 正面說明,國家應積極使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而第 4 項則從反面論述,國家不 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以及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方法處理其國際關係,以保障國家. ‧. 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此外,國家在實踐第 4 項內容時,則必然要以第 3 項所. y. Nat. sit. 指的和平方法為條件,使得發揮效用。 4兩者之目的皆體現國際法的目標,也就. n. al. er. io. 是和平的維持(the maintenance of peace) 。5因此,國家在面對與他國發生爭端時,. i n U. v. 亦必然要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必須要尊重他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Ch. engchi. 以及不用威脅或武力解決爭端,而是要用和平方式解決之。 然而, 《憲章》第 2 條第 3 項的內涵與第 4 項亦有所不同,有它自己關於「和 平解決爭端」的立意,以下分成三點特質,即爭端的性質與類型、和平解決爭端 的義務,以及和平解決爭端的適用。. 4. Robert Kolb,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Oxford, Portland, Oregon: Hart Publishing, 2013), p.20. Ibid; 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K;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010; Christine Chinki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he Law of the Sea: Regional Problems and Prospects,” in James Crawford and Donald R. Rothwell eds., The Law of the Sea in the Asian Pacific Region: Developments and Prospects (Netherland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4), p.244. 4. 5.

(13) 第一條. 爭端的性質與類型. 以下分別就爭端的性質和類型來了解《聯合國憲章》所設想的爭端內容。 一、 爭端的性質與情勢的差異 爭端(dispute),可以廣義定義為「一方提出關於事實、法律或政策問題或 聲明遭另一方駁回、反訴或拒絕的具體爭論」。若這種歧見存在於不同國家之政 府、機構、法人(公司)或個人間,則被稱為國際爭端。 6有學者認為,構成爭. 政 治 大 涉及聲明或主張的衝突、矛盾,其中一方實際上有主張或明示,而另一方則需明 立 端的重要條件有二:一為爭端必須具體明確,需有合理定義之標的;二為爭端需. ‧ 國. 學. 示其拒絕或相對的主張。 7. 普遍爭端的認定常引用常設國際法院在 1924 年瑪洛美蒂斯巴勒斯坦讓予權. ‧. (Mar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案管轄權部分判決 8中具權威性的說明: 「爭. y. Nat. sit. 端是兩人對一個法律或事實的爭論、或對一個法律觀點或利益的衝突。」(A. n. al. er. io. dispute is a disagreement on a point of law or fact, a conflict of legal views or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 9. Ch. engchi. i n U. v. 而在國際關係中,國家間的爭論(difference)並不常或尚未聚焦在特定的爭 端上,通常有情勢中的緊張(tension)和摩擦(friction)等。 10情勢緊張發生於 雙方具有敵對(antagonistic)的價值與政策的情況,雙方的關係並未常有具體清 楚的爭端存在,例如冷戰時期的美蘇兩大強權間的關係。11而摩擦常發生在雙方. 6. J.G. Merrills,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4th ed. (N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1. Richard B. Bilder, “An Overview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Vol.1. (1986), p.4. 8 Mar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 (Greece v. U.K.) PCIJ, Series A, No.2 (1924), p.11.案例中文名 稱參考丘宏達教授所譯,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臺北:三民,2008 年) ,頁 969。 9 同前註。 10 Robert Kolb, op. cit., p.20. 11 Ibid. 5 7.

(14) 直接或不直接的互動關係上,有時這樣的摩擦會演變為實際的爭端,而在國際政 治領域中被稱為「危機」 ,例如 1962 年古巴飛彈危機。 12此類情勢上的衝突可能 會演變為具體的爭端,也通常牽涉的層面比具體特定的爭端更為複雜,因此《憲 章》第 2 條第 4 項即處理此類存在於廣泛國際關係中的衝突,而爭端只是其欲處 理的衝突當中的一部分。 13 二、 爭端在安全面向的三種類型 《聯合國憲章》規範了國家乃至於聯合國機制,例如安全理事會(Security Council,以下簡稱「安理會」),具有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與權限。另一方. 治 政 面,《聯合國憲章》中的司法層面,則賦予司法機構來判斷爭端的存在,特別是 大 立 以國際法院為首的視角,通常在法院關於管轄權的判決時必須要先對爭端的性質 ‧ 國. 學. 與類型作認定。. ‧. 《聯合國憲章》歸納了三種爭端的類型,分別為不會嚴重破壞國際關係的國. y. sit. io. n. al. er. 和平之爭端。 14. Nat. 內爭端、其持續將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維持之爭端,以及將導致直接威脅國際. i n U. v. 首先,不會嚴重破壞國際關係的國內爭端。雖然關於此類爭端的定義與界限. Ch. engchi. 難以劃分,但主要是以國際社會的角度來檢視此爭端的影響程序是否值得聯合國 的介入。 15假使該爭端的影響程度小,而聯合國介入處理該爭端,不僅有欲殺雞 卻用牛刀之虞,更可能使得爭端變得更為嚴重。 16 其次,其持續將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維持之爭端。《憲章》第 33 條第 1 項中指出,若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會員國應採取 和平方法解決爭端。該條文具有類似預警(precaution)的意涵,也就是現今的 12 13 14 15 16. Ibid. Ibid. Ibid, pp.21-23. Ibid, p.22. Ibid. 6.

(15) 爭端對當前國際關係不具直接的威脅,且較容易被解決;然而,若該爭端不加以 處理,影響程度將會產生如滾雪球或骨牌效應般的擴大,未來將會危及國際和平 與安全,屆時將難以解決。 17 第三,將導致直接威脅國際和平之爭端。該爭端對於國際和平有立即性的威 脅,而先前相關的爭端解決方式都不足以解決,此時《憲章》第七章賦予聯合國 具有強制力(coercion)採取必要的措施維持和平,若情勢已造成破壞,將採取 重建和平等行動。因此《憲章》第七章中之行動的重點不在於解決爭端,而是和 平的維持與重建。 18安理會更可據此得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以維持較為短期. 政 治 大 需國家透過司法解決方式達成。 立 因此,《憲章》第六章所規定的措施亦不得在. (short-term)的和平,而欲維持較為中長期(medium- and long-term)的和平則 19. ‧ 國. 學. 此情況當中被忽略,因為假若不對於爭端的起因作了解和處理,爭端仍舊會故態 復萌。因此《憲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在此情況下同時被考量。. ‧. 綜上所述,由於《憲章》第 2 條第 3 項的原則揭示國家和平解決爭端的目的. y. Nat. sit. 在於捍衛國際社會的和平、安全及正義,前述《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爭端解決. n. al. er. io. 機制較為偏重和平中的安全面向;另一方面,假若該爭端進入國際司法程序,則. i n U. v. 此司法解決途徑較為著重和平的另一個層面,即是正義。正義體現在司法機構擁. Ch. engchi. 有較為公正客觀的立場來判斷爭端的性質。 三、爭端在正義面向的兩種類型. 如同前述關於爭端的性質, 《憲章》第 2 條第 3 項,以及常設國際法院在 1924 年瑪洛美蒂斯巴勒斯坦讓予權案管轄權部分的判決中,說明爭端是包含法律或事 實層面的「特定爭端」。. 17. Ibid. Robert Kolb 未使用預警(precaution)一詞,而是採用早期警示(early-warning)來形容。 由於預警原則為國際法原則之一,本文使用預警形容,僅是類比,尚未對預警原則與《聯合國憲 章》和平解決爭端原則之間的關係作研究。 18 Ibid. 19 Ibid., p.24. 7.

(16) 因此,一個爭端往往包含法律及政治的爭端,或是「可以依裁判解決的」 (justiciable)和「不可以依裁判解決的」(non-justiciable)部分。 20實際上,即 使是極具政治性爭端亦有可能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因為爭端中的法律層面仍舊是 「可以依裁判解決的」 。在 1980 年國際法院對關於美國在德黑蘭的外交領事人員 案(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判決中 說明,主權國家間的法律爭端由於其性質是在政治背景下產生,且往往只是雙方 廣泛且長久的政治脈絡下的一個因素。21但從未有曾主張因為法律爭端只是政治 爭端中的一面,而國際法院應拒絕解決當事者間法律問題的爭議。 22. 政 治 大 因為爭端中的法律與政治成分往往是很難區別的,也沒有普遍的標準來區別此二 立 然而,在司法裁決的過程中,爭端的認定須依個案或爭端方的陳述來檢視,. ‧. ‧ 國. 權衡和檢視。. 學. 類型。23因此,司法機構在判斷爭端的屬性時,必須要在法律與政治兩個層面中. 而國家在考量爭端之和平解決時,亦須在此二方面當中作評估。當事國對於. y. Nat. sit. 司法途徑作為爭端解決的看法,也深受政治考量的影響。因當既存國際法規則支. n. al. er. io. 持一爭端方的要求時,其當然願意將爭端提交具法律約束力的第三方裁決;相反. i n U. v. 地,若一爭端方的重大利益(vital interest)或國內事項(domestic matter)將因. Ch. engchi. 現狀的改變而被影響,甚至是遭受損失,將不願將爭端提交第三方解決,轉而傾 向依較具政治性意義的區域機制解決之。 24 綜上所述,本文發現《聯合國憲章》將和平面向分成安全與正義兩層面,分 別由聯合國安理會及會員國等來捍衛國際的和平與安全,將爭端的性質依照其對. 20. H.Lauterpacht, The Function of Law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xford, England: The Clarendon Press, 1933), pp.19-20. 21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Reports of Judgments, Advisory Opinions and Orders (1980), p.3. 22 Ibid., p.20. J.G. Starke,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10th ed. (London: Butterworths, 1989), p.506. 丘宏達著,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前引書,頁 975。 23 Malcolm N. Shaw, op. cit., pp.1012-1013. 24 Ibid, p.1013. Louis Henkin, Richard C. Pugh, Oscar Schachter and Hans Smit,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1st ed.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1980), p.830. 8.

(17) 於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影響程度作區別,而規定相關的不同措施來因應;另一方面, 以國際法院為首的司法解決機構,更為著重和平與正義的面向,將爭端的性質依 據是否可以裁判解決的屬性來區分法律與政治性質的爭端,為求以超越政治影響 的公正裁決來解決爭端,可參考《表 1.1》。 《表 1.1》:爭端的類型及其相應的解決規範 25 爭端 性質. 爭端是兩人對一個法律或事實的爭論、或對一個法律觀點或利益 的衝突。. 解決爭端 之原則. 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 全、及正義。. 爭端類型. 不會嚴重 破壞國際 關係的國 內爭端. 治 政 其持續將危害國際和平與 大 將導致直接威脅國際和 立 安全的維持之爭端 平之爭端. ‧ 國. 可以依裁 判解決的. 學. 不可以依裁 判解決的. 《憲章》第六章. 《憲章》第 《憲章》第 六章 七章. 運用之主 要主體. 國家. 國家. 國家. 解決機制. 國內機制. y 短期和平. 長期和平. n. al. 25. 無直接關 乎國際和 平. Ch. sit. 司法解決. 聯合國安 理會. 《憲章》第 《憲章》第 六章所列 七章所規 之所有機 定之機制 制(如左二 欄所示). er. 1. 外交途徑 2. 區域機關 及辦法 3. 其他由各 國自行選 擇之和平 方式. io. 促成的和 平類型. ‧. 國內法. Nat. 解決規範. engchi. 作者自製。 9. i n U. v. 短期和平 長期和平 (如左二 欄所示). 緊急重建 和平.

(18) 第二條. 和平解決爭端的義務. 傳統國際法上,普遍認為若無簽訂特別協定,國家沒有解決或試圖解決爭端 之義務。換句話說,在欠缺事先協議的情況下,國家並沒有將爭端提交第三方予 以公正解決之義務存在。只要一國不訴諸武力,即便未解決爭端,也不能視為違 反法律。26常設國際法院在 1923 年 7 月 23 日對東卡雷里雅地位案諮詢意見(Status of Eastern Carelia)中指出, 「國際法已確定國家未經其本身同意,不能被迫將其 與它國的糾紛提交調停或仲裁或其他種類的和平解決(方式)」。 27. 政 治 大. 1945 年《聯合國憲章》的生效,進一步將國家間的爭端與國際和平與安全. 立. 的維持作連結,針對此類爭端,在第 33 條中明文規定國家有和平解決此類爭端. ‧ 國. 學. 的法律義務:「任何爭端之當事國,於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 之維持時,應盡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 ‧. 域辦法之利用或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其中條文的英文. y. Nat. sit. 版本(All Members “shall” settle their international disputes)裡的用字(shall)傳. n. al. er. io. 達國家對於和平解決爭端負有義務之含意。有鑑於國家的和平解決爭端之義務必. i n U. v. 須基於國家的同意,因而聯合國為求《聯合國憲章》獲得世界各國的普遍簽署,. Ch. engchi. 乃將國家的和平解決爭端的義務限定在針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並且羅 列多種爭端解決方式,賦予各國有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自由;而國家在履行 《聯合國憲章》所載之義務時,也同樣必須基於國家的同意以所選擇之方式解決 爭端。 28 然而,有必要進一步對於和平解決爭端的義務作分析,以探討該項義務在實 踐上所會面臨到的問題。. 26 27 28. Richard B. Bilder, op. cit., p.7. Advisory Opinion on Status of Eastern Carelia, PCIJ, Series B, No.5, p.27. Malcolm N. Shaw, op. cit., p.1012. 10.

(19) 首先,在國家實踐上,對於國家違背有關和平解決爭端的義務之行為,並不 存在明確的拘束力或制裁措施。29聯合國只能使用外交手段促請國家承擔起和平 解決爭端之義務,然而效力通常極為有限。只有在國家持續不遵守此項義務下, 且此情況已經或將會造成對於和平的威脅、破壞,以及作出侵略行為等時,聯合 國將根據第 41 條「安全理事會得決定所應採武力以外之辦法,以實施其決議, 並得促請聯合國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此項辦法得包括經濟關係、鐵路、海運、 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關係之斷 絕。」. 政 治 大 義務盡力尋求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但是否能達成解決爭端的結果,則端看實際 立 其次,和平解決爭端的義務,特別規範的是「過程」而非「結果」。國家有. ‧ 國. 學. 與國家的態度。 30此項義務所保障的是必須持續將爭端置於解決爭端的道路上, 一旦一個方法無法解決爭端時,必須重啟另一個解決方法,因此爭端的過程為求. ‧. 國家有真實的解決爭端之決心,使爭端確實被長久地解決,此過程必然是一個長. sit. y. Nat. 期的挑戰。 31. n. al. er. io. 最後,和平解決爭端的義務必須尊重國家有自由選擇解決方式之原則,因此. i n U. v. 該項原則在實踐上往往阻礙國家間共同合作來解決爭端。此原則在 1970 年《關. Ch. engchi. 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中被強調:「國 際爭端應根據國家主權平等之基礎並依照自由選擇方法之原則解決之。各國對其 本國為當事一方之現有或未來爭端所自由議定之解決程序,其探用或接受不得視 為與主權平等不合。」32不可諱言,國家主權體現在爭端解決領域中,國家具有 自行選擇解決方式之自由,將導致國家間的爭端解決難以取得合作,國家有時會 將選擇解決方式之自由作為躲避履行和平解決爭端義務的保護傘,使得爭端解決. 29 30 31 32. Robert Kolb, op. cit., p.23. Ibid. Ibid, pp.23-24.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625(XXV). 11.

(20) 的進程時常因此受阻。 33. 第三條. 和平解決爭端的適用領域. 實際上《憲章》第六章適用於爭端(dispute)和情勢(situation)兩種領域。 第 33 條之條文專指爭端,並未涉及情勢;相反地,第 34 條說明了和平解決爭端 適用於情勢:「安全理事會得調查任何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惹起爭端之任 何情勢。以斷定該項爭端或情勢之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 持。」由此可知,安理會並未將爭端作嚴格的定義,無論是否已形成具體爭端,. 政 治 大. 爭端產生之前後,若其繼續存在有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可能,安理會均得對其. 立. 展開調查。然在實際情況下,聯合國機制甚少在爭端與情勢之間作評估而背負起. ‧ 國. 學. 處理此兩者的責任,反而常在當事國間形成較為具體之爭端時,再依據第 36 條、 第 37 條採取適當的建議, 34. ‧. y. Nat. 另一方面,相對於聯合國政治性的機制在處理爭端與情勢時具有高度可裁量. er. io. sit. 性,聯合國的司法機構,國際法院則專門解決爭端領域的問題。對於爭端的認定 有較為嚴格的認定,對於系爭案件受理的前提為爭端的實際存在,此引發國際法. al. n. v i n 院必須先就當事雙方所提交的訴狀,其中必須包含所認為的爭端以及訴訟標的等, Ch engchi U 構成案件的管轄權及可受理性的法律問題。 35另外,根據《憲章》第 36 條第 3. 項說明安理會應當將具有法律性質的爭端提交給國際法院:「安全理事會按照本 條作成建議時,同時理應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質的爭端,在原則上,理應由當事國 依國際法院規定之規定提交國際法院。」. 33 34 35. Robert Kolb, op. cit., p.24. Ibid. Ibid, pp.25-26. 12.

(21) 第二目. 和平解決爭端之方式.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平解決爭端之方式基本上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外交 手段程序,指的是經由雙方當事國或請求第三方等協助,採取討論或檢視事實等 方式解決歧異;二是司法判決,即透過公正的第三方進行仲裁或司法程序對法律 或事實方面的爭議作出裁決。 36然而,在實踐上的多數情況,常須結合兩種或兩 種以上的爭端解決方法,以下以查德和利比亞在奧祖走廊(Aouzou Strip)的主 權爭端為例說明: 37. 政 治 大. 查德與利比亞自從 1973 年以來,對於處於兩國邊界的奧祖走廊之主權爭執. 立. 不休,雙方乃於 1989 年簽署《和平解決領土爭端架構協定》 (Framework Agreement. ‧ 國. 學. on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erritorial Dispute) 38,承諾於一年內解決爭端。 後經多次談判未能達成協議,雙方同意將爭端提交至國際法院解決。法院在裁決. ‧. 中說明,兩國在 1955 年簽訂的《友好睦鄰條約》(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y. Nat. sit. Good-neighbourliness Between the French Republic and the United Kingdom of. n. al. er. io. Libya) 39中已對雙方邊界作定義,於後雙方遵從法院判決 40並於 1994 年 4 月 4. i n U. v. 日簽署協定,其協定內容包含利比亞政府與軍隊撤出奧祖走廊、清除地雷、邊境. Ch. engchi. 劃界、維持友好睦鄰關係等。1994 年 5 月 4 日安理會依照國際法院之判決,通 過第 915 號決議 41成立聯合國奧祖觀察團(United Nations Aouzou Strip Observer Group, UNASOG),以監督利比亞與其軍隊的撤出行動。1994 年 5 月 31 日,查 德與利比亞簽訂一項聯合聲明(Joint Declaration),表示利比亞及其軍隊已全數 36. Malcolm N. Shaw, op. cit., p.1011. Ibid. 38 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erritorial Dispute, 1545 U.N.T.S. 108 (1989). 39 Treaty of Friendship and Good-neighbourliness Between the French Republic and the United Kingdom of Libya, 1596 U.N.T.S. 264 (1955). 40 Territorial Dispute (Libyan Arab Jamahiriju/Chad), Judgement, I.C.J. Reports (1994) p.6. 41 S/RES/915 (1994), on establishment of the UN Aouzou Strip Observer Group to observ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greement signed on April 4, 1994 at Surt, Libyan Arab Jamahiriy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and paragraph 9 of resolution 907(1994). 13 37.

(22) 撤離奧祖走廊,且雙方皆滿意聯合國奧祖觀察團之監督。聯合國奧祖觀察團圓滿 結束後,安理會於 1994 年 6 月 13 日通過 926 號決議 42終止其任務。. 第一條. 外交途徑的爭端解決. 外交途徑的爭端解決方式是較為國家所主要採用且常見的解決方法,也可以 混和使用這幾種解決的方式。43以下分別就談判、斡旋或調停、調查、調解來探 討。 一、 談判(Negotiation). 立. 政 治 大. 談判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為有關問題獲致諒解或求得解決而進行. ‧ 國. 學. 國際交涉的一種方式。44在國際關係上,由於國家基於自身的國家利益等考量而 採取行為,而國家間甚或有差異或者是衝突,有必要以妥協或相互調整之方式,. ‧. 以交換彼此之意見並減少雙方之對立。 45. y. Nat. io. sit. 隨著其他爭端解決程序的發展,在實踐上,談判是最常使用的方式,也常優. n. al. er. 先於其他爭端解決程序,例如 1924 年瑪洛美蒂斯巴勒斯坦讓予權之判決中,法. Ch. i n U. v. 院指出「一爭端提交法院解決前,應先透過當事方外交談判清楚定義爭端事項。」. engchi. (Before a dispute can be made the subject of an action at law, its subject matter should have been clearly defined by diplomatic negotiations.)46因此,談判通常作為 所有爭端解決程序的前置性手段。47爭端當事方若選擇以談判方式解決爭端,則 能享有較高的自主性,體現在得自訂談判內容與程序等,內容無論爭端屬於法律 或是政治性質,均可以採用談判解決; 48進行的形式多元,包含雙邊、多邊或集 42 43 44 45 46 47 48. S/RES/926 (1994), on termination of the UN Aouzou Strip Observer Group.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前引書,頁 977。 王鐵崖主編,國際法(台北:五南,1992 年),頁 553。 葉興平,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北京:法律,2008 年) ,頁 227。 Mar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 (Greece v. U.K.) op. cit., p.15.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前引書,頁 978。 同前註。 14.

(23) 體會議等方式。更重要的是,談判過程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使得當事方所面臨的 風險較小。 然而當事方的談判能力與國家實力往往影響了談判的過程以及結果,例如在 雙方實力不對等的情況下,實力較大之一方往往會企圖施加壓力,迫使對方接受 己方之要求,而另一方可能感到壓力過大而無法獲致協議,增加了產出談判結果 的困難,甚至可能造成談判破裂。 49因此談判方式無法保證爭端的解決,也難以 彰顯法律上的公平與正義。 二、 斡旋(Good office)或調停(Mediation). 政 治 大 當爭端發生,爭端當事國不願開始談判,或陷入緊張、矛盾之僵局時,從外 立. ‧ 國. 學. 部尋求有影響的力量來緩解雙方關係,並謀求各方足以接受的新方案,就是斡旋 或是調停。 50但兩者因第三方的介入而有區別,斡旋通常是指第三方可以介入、. ‧. 勸告以促成雙方直接談判;調停則為第三國直接介入參與談判,通常提出具體意. sit. y. Nat. 見,提供雙方解決爭端。 51在外交實踐上,斡旋與調停不作嚴格區別。 52. n. al. er. io. 其中,從事斡旋或調停的國家可以是一國或數國,也可由國際組織擔任。第. i n U. v. 二次世界大戰後,荷蘭與印尼的戰爭,由聯合國安理會在 1947 年 8 月決議在兩. Ch. engchi. 者之間居中斡旋以求爭端的和平解決,同年 11 月安理會指派一個由比利時、澳 洲與美國組成之斡旋委員會代表安理會進行斡旋工作。 53 換句話說,爭端要獲得最終的解決,仍須依賴爭端當事國的直接交涉,第三 方只是扮演間接促使其達成交涉合意的角色。爭端國有權提出或接受斡旋或調停, 然無論結果成功與否,第三方的工作在其完成任務後即終止,並不承擔法律責. 49 50 51 52 53.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前引書,頁 977。 陳治世,國際法院(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3 年) ,頁 455。 同前註,頁 456。 王鐵崖與陳體強譯,奧本海國際法,下卷,第 1 分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年),頁 5。 同前註。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前引書,頁 979。 15.

(24) 任。 54 三、 調查(Inquiry) 國際間的爭端有時因為事實真相無法釐清而引起,若能將事實調查清楚,將 有助於爭端的和平解決。1899 年第一次海牙和會(Hague Peace Conference)訂 立《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Hague Convention on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55,其中規定凡遇有因對事實問題有意見紛歧而發生爭端, 而這種爭端不涉及榮譽或重大利益,而各當事國又不能以外交談判加以解決,各 當事國應在情形許可範圍內,組成一個國際調查委員會,通過公正和慎重的調查, 以釐清產生分歧的事實。. 56.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四、 調解(Conciliation). ‧. 調解,廣義上是指將爭端交由國家或公正團體,經由它們的協助以解決爭端; 狹義來說,則是將爭端提交國際委員會,查明事實,並對爭端當事國提出方案,. y. Nat. er. io. sit. 作出關於爭端解決的報告,但是報告本身不具有仲裁裁決或司法判決的效力。57 調解與調查不同,後者只為釐清事實,再由爭端當事國自行談判解決;前者. n. al. i n C 則除了釐清事實外,其報告也就解決爭端提出建議。 hengchi U 第二條. v. 58. 區域機關與爭端解決. 區域機關即所謂的區域性國際組織,按照地區而成立,例如歐盟(European Union, EU)、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東 54. 王鐵崖與陳體強譯,前引書,頁 557。 Charles I. Bevans,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1776-1949, Vol.1 (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8-1976), pp.230-244. 56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第 9-14 條。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前引書, 頁 979。 57 陳錦華譯,I.A. Shearer 著,國際法(台中:五南,1999 年),頁 652-653。 58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前引書,頁 981。 16 55.

(25) 南亞國家協會(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以下以「東協」 簡稱)等。主要是區域主義盛行,各區域組織應運而生,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 利用是指利用這些區域組織,使用調停或調解等方法介入爭端,有一前提為該爭 端必須是該機關所管轄的區域範圍內,且至少有一當事國為該機關之會員國。59 《聯合國憲章》亦在第 52 條中有規定鼓勵以區域辦法進行和平解決爭端之 工作。第 52 條第 1 項: 「本憲章不得認為排除區域辦法或區域機關用以應付關於 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而宜於區域行動之事件者;但以此項辦法或機關及其工作與 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符合者為限。」第 2 項:「締結此項辦法或設立此項機關之. 政 治 大 區域機關,力求和平解決。」第 立 3 項:「安全理事會對於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 聯合國會員國,將地方爭端提交安全理事會以前,應依該項區域辦法,或由該項. ‧ 國. 學. 關而求地方爭端之和平解決,不論其係由關係國主動,或由安全理事會提交者, 應鼓勵其發展。」. ‧. 司法裁決性的爭端解決. er. io. sit. y. Nat. 第三條. 司法性的爭端解決方式,通常處理「可以依裁判解決的」爭端,分為仲裁與. n. al. 法院判決兩種方式。. Ch. engchi. i n U. v. 一、 仲裁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當事國在國家同意的基礎上,將爭端提交由當事國 自由選出之仲裁員,或在國際法院等常設法院以外的非常設的法庭,作出法律上 有效的裁決來斷定國家間的爭端。601899 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指出國際 仲裁之目的與特性,第 15 條「國際仲裁的目的是由各國自己選擇的法官並在尊 重法律的基礎上,解決各國之間的糾紛。」第 16 條「凡屬法律性質的問題,特. 59 60. 陳治世,前引書,頁 460-461。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前引書,頁 982。 17.

(26) 別是有關解釋或適用國際公約的問題,各締約國承認仲裁是解決通過外交途徑所 未能解決的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公正的方法。」因此,仲裁的特色為保有國家的 自主性,並且提供對於透過外交途經所未能解決之爭端另一個解決方式。 仲裁法庭的管轄權是基於國家同意,而通常以以下兩種方式呈現:一是透過 事前訂立的條約而採用仲裁,此條約規定某類爭端發生時,或是關於該條約的爭 端,可以提交仲裁;二是以臨時協議的方式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端當事國在爭 端發生後,協議提交仲裁解決。 61 對於爭端當事國來說,仲裁較司法解決更能保障國家自主的空間,因為仲裁. 政 治 大. 的組成、規則、適用法律等皆能由雙方協議制訂之。因此,即使常設國際法院在. 立. 1920 年成立,國際間仍常將爭端提交仲裁解決;而國際法院在 1946 年繼承常設. ‧ 國. 學. 國際法院後,仲裁仍為若干國家所採用。有鑒於此,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 1958 年制訂了「仲裁程序示範規則」 (Model Rules on Arbitral Procedure) ,提供各國在. ‧. 談判仲裁協定時能有參考的依據,以節省協商的時間及爭議。 62. n. al. er. io. sit. y. Nat. 二、 法院判決. i n U. v. 國際司法判決不似仲裁有長久的發展歷史,國際司法判決作為爭端的解決方. Ch. engchi. 式,直到二十世紀初國際司法機構的建立始得為之。由於認識到常設仲裁法院有 其侷限性,國際社會體認到必須設立一個真正有效運作的的國際法院。法院應由 若干法官經由任命而組成,並能處理各當事國提交至法院的所有案件。一個常設 法院的存在能確保司法制度的連續性,因為法院的判決不僅只單純考量到個案的 法律爭點,更能將法院所有的判決、執行在司法制度上有所延續。 1920 年 12 月 13 日,由國際聯盟大會通過《常設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並於 1921 年設立於荷蘭海牙。常設. 61 62. 陳治世,前引書,頁 469。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前引書,頁 982。 18.

(27) 國際法院的成立,標示著透過法律與組織框架性的脈絡,提供一個防止戰爭爆發 的爭端解決方式。 63 1945 年隨著聯合國成立,也同時建立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設置於荷蘭海牙。國際法院的成立,使得國際司法判決能為國家所廣泛使 用,並且標示著國際公法體系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可延續性。. 第二項. 國家海洋權利概念的發展及演變. 政 治 大 而歐洲部分國家紛紛將其發展的目光投向海洋,進而經過 立. 早在中世紀,歐洲向外擴張的企圖心以及經濟軍事等物質力量的支持視為歐 洲興起的原因之一,. 64. 海上探險與擴張後逐漸成為海上貿易國強國,不僅主宰了世界海洋貿易,也成為. ‧ 國. 學. 當時世界政治舞台的主角。至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期,隨著科技持續進步,海. ‧. 陸交通的發展,傳統地緣政治學的視野有了進一步的拓展,加上當時仍處於帝國. y. Nat. 擴張時期,相關學說多以自身國家的角度來思考如何幫助帝國的穩固與擴張,由. er. al. n. 第一條. io. 論的部分。 66. sit. 此發展出海權論、陸權論及空權論。 65由於本文主要探討海洋議題,故只談海權. 國家的海權論. Ch. engchi. i n U. v. 美國馬漢將軍以軍事力量為核心提出海權論:一個能依靠海洋或利用海洋而 強大的民族或國家,則被稱為「海權」或「海權國家」。 67海權作為一個整體性. 63. Shabtai Rosenne,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1920-2005, 4th edition, Vol.1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2006), p.16. 64 張春柏等譯,Paul Kennedy 著,霸權興衰史-一五〇〇至二〇〇〇年的經濟變遷與軍事衝突(台 北:五南,2010 年),頁 45-53。 65 張文賢,「中印關係中的地緣政治因素研究」 ,政治大學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論 文(2007 年),頁 18。 66 但往往國家的制空權依賴於國家的制海權,例如《海洋法公約》中的領海制度。 67 安常容等譯,Alfred Mahan 著,海權對歷史的影響:1660~1783(中國:中國人民解放軍,2008 年) ,頁 1。 19.

(28) 概念,包含國家的商船隊、海軍艦隊及其軍事體系。 68國家依其自身地理環境, 制訂其國家發展策略。而對於臨海國家而言,海上貿易在不同程度上扮演其一個 重要的財富來源,因此為了確保國民能獲致更大的海上貿易利益,會採取一些排 他性手段。 69如此一來,不僅需要一支強健的商船隊,保障海上貿易路徑上的港 口補給及腹地的安全也顯得格外重要。早期即使是在承平時期,海軍的存在主要 得以護衛海運業的安全,除非國家有擴張侵略的意圖,才會維持海軍常備的戰力, 因此海軍的力量與商船隊的發展密切相關。 70 此外,要成為海權國家,必須具備六個條件:一、地理位置:臨靠海路要道;. 政 治 大 領土範圍:國土面積,並考量港口特性和海岸線的長度和性質;四、人口:總人 立 二、自然結構,包含相關自然資源和氣候:具備合適的海岸線、海岸地貌;三、. ‧ 國. 政府的特點:政府擁有成為海權國家的決心。 71. er. io. sit. y. ‧. 國家的海洋權利. Nat. 第二條. 學. 口,包含計算從事海上作業的相關人員;五、民族特性:人民具有海洋性格;六、. 1970 年代,蘇聯海軍將領哥爾什科夫(Gorshkov)也提出近似於海上綜合. al. n. v i n 國力的「國家海權」 (sea power Cofh state)概念,認為「一國的海權決定了利用海 engchi U 洋所具有的軍事與經濟價值而達到其目的之能力」 。72 因此,世界海洋政治研究 將國家對於海洋利用的政治面向的「海洋權力」與經濟面向的「海洋利益」作的 區別 73也日益模糊,惟法律面向的「海洋權利」概念隨著《海洋法公約》的普遍 生效,對於國家透過國際海洋法主張「海洋權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顯著提升, 形成各國海洋權利主張間博奕的權利政治之局面。 68. 樓耀亮,地緣政治與中國國防安全(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年 6 月) ,頁 269。 安常容等譯,Alfred Mahan 著,前引書,頁 1。 70 同前註,頁 26。姚有至主編,二十世紀戰略遺產(北京:軍事科學出版社,2001 年) ,頁 9。 71 安常容等譯,Alfred Mahan 著,前引書,頁 25-84。 72 王生榮,海洋大國與海權爭奪(北京:海潮,2000 年) ,頁 46。劉中民,世界海洋政治與中 國海洋發展戰略(北京:時事,2009 年) ,頁 5。 73 劉中民,同前註,頁 1。 20 69.

(29) 凡是滿足國家生存與發展需要的好處皆屬國家利益,進而根據獲取的手段, 分成透過力量而獲得的強權利益以及透過正當性而獲得的主權利益;其中主權利 益是符合國際法所規範的國家主權範圍內所派生的利益,具有國際法賦予的法律 正當性。74而海洋權利是指國際法上由國家領土主權向海洋派生之主權權利,例 如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與其他海域權利制度;因此「海洋權利」是一綜合 政治與法律的概念,75甚至因為《海洋法公約》具體化生效,海洋權利成為國家 以法律為基礎來主張權利的概念。也正是因為隨著《海洋法公約》的普遍簽訂與 生效,世界海洋政治正邁向以權利政治為主,權力政治為輔的階段。 76. 政 治 大 利益、海洋經濟利益、海洋安全利益等。海洋政治利益直接影響一國的主權利益 立 《海洋法公約》賦予國家依據公約所獲得海洋利益的正當性,包含海洋政治. ‧ 國. 學. 及生存發展空間,反映在一國的海域主張上,是主張其他海洋利益的基礎,因此 也是本文的重點。各國複雜多樣的海洋利用情況,連帶引發各國對於海洋的所有. ‧. 權競逐,致使海洋法成為國際法制規範程度較高的機制。 77. y. Nat. sit. 《海洋法公約》將海洋劃分為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公海. n. al. er. io. 與國際海底區域等六個具有法律地位的區域,因此《海洋法公約》制訂後將使得. i n U. v. 全球約 1.09 億平方公里的海洋劃歸為沿海國管轄的「藍色國土」 ,形成「藍色圈. Ch. engchi. 地運動」 (Blue Enclosure) ,而國際社會共有的海洋區域約為 2.5 億平方公里。換 句話說,《海洋法公約》的生效使得世界約 1/3 的海洋依據國際法劃歸為沿海國 的管轄範圍,沿海國的管轄範圍得以擴張,並使得世界各國的海上權力有所變 動。78然而,雖然《海洋法公約》的簽訂標示著一次以非武力的方式重建全球海 洋秩序,但沿海國對於公約所建立的制度出現海域劃分、島礁法律地位認定等爭 74. 同前註,頁 6。 領土主權的說明,可參考丘宏達著,陳純一修訂,現代國際法,修訂 3 版(臺北:三民,2013 年) ,頁 488。 76 劉中民,前引書。 77 Natalie Klein,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1. 78 劉中民,前引書,頁 7。 21 75.

(30) 端,並且相關之衝突有日益激化的趨勢。. 第三項. 南海的地理背景及其對於國家的價值. 南海的地理背景及資源本屬中立,然在國家的眼中,由於資源的可利用性, 以及能據此擴大國家利益,則使得南海平靜的海面掀起波濤,成為兵家必爭之 地。. 第一目. 南海及其諸島的地理範圍. 立. 政 治 大. 由於國家對於南海的主張必須依照南海的地理形勢而定,而分作陸地和水域. ‧ 國. 學. 兩部分,此亦牽涉到其主張的國際法依據,因此需要對南海及其諸島的地理性質 與範圍作了解。. ‧. 南海海域. al. er. io. sit. y. Nat. 第一條. v. n. 南海海域的範圍,北至臺灣海峽(臺灣富貴角”Fuki Kaku”,以西至牛山. Ch. engchi. i n U. 島”Kiushan Tao”間) ;東臨菲律賓群島;南至蘇門答臘島(Sumatra)與加里曼丹 島(Kalimantan,或稱「婆羅州」”Borneo”)間;西接越南及馬來半島(Malay Peninsula), 79可參考《圖 1.2》。南海為東北-西南走向的略長型海域,南海盆區 長軸長度約 1,500 海里,短軸寬度約 480 海里,80不包含泰國灣(Gulf of Thailand, 又稱「暹羅灣」), 81總涵蓋的海域面積約為 6,963,000 平方公里,佔全球海域總 面積的比例為 1.9%,可參考《表.1.2》。 79. “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 International Hydrographic Organization (IHO) <http://www.iho.int/iho_pubs/standard/S-23/S-23_Ed3_1953_EN.pdf> (1953) (Browsed in 13 October, 2015), pp. 30-31. 80 J. Morgan and M. Valencia, Atlas for Marine Policy in Southeast Asian Seas (Berkeley, Cali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王冠雄,南海諸島爭端與漁業共同合作(台北:秀威,2002 年) ,頁 1。 81 “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 International Hydrographic Organization (IHO), op. cit., p.31. 22.

(31) 南海在《海洋法公約》的規範下,符合第 122 條「半閉海」 (semi-enclosed seas, 又稱「半封閉海」)的定義: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所環繞並由一個狹窄的出口連 接到另一個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沿海國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 構成的海灣、海盆或海域。」82因此在學術及實踐上,大致將南海歸屬於「半閉 海」之範疇。 8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1.2》:南海海域地理位置圖 84. 8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2 條;相關南海為半閉海之論述,得參考廖婉婷, 「國際海洋法下 閉海及半閉海之研究-以漁業制度為中心」 ,臺灣大學科法所碩士論文(103 年 7 月) ,頁 18-19, 39-40。 83 同前註,頁 183-184。 84 “South China Sea,”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EIA) <http://www.eia.gov/countries/analysisbriefs/South_China_Sea/south_china_sea.pdf> (February 7, 23.

(32) 《表 1.2》:全球主要海域地理簡表 85. 南海諸島. 立. 學. ‧ 國. 第二條. 政 治 大. ‧. 南海諸島是南海盆區內大陸坡山脊上的礁島,在大陸坡的終止處進入南海深. sit. io. al. er. Nat. 央海盆成階梯式下降, 86可參考《圖 1.3》。. y. 海盆地。分佈在大陸棚外側的,一般位於水深 150 至 3,500 公尺之間,地勢向中. 南海諸島是諸多島群、礁嶼、淺灘、沙洲、暗沙等的總稱,惟一般所指的是. n. v i n C(hPratas Islands)、「中沙群島」 四大群島的總稱,即「東沙群島」 (Maccelesfield Bank)、 engchi U 「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s)、「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s)。南海諸島的位置 可參考《圖 1.4》:. 2013) (Browsed in 13 October, 2015). 美國能源資訊局(EIA)乃依據國際水道測量組織(IHO) 於 1953 年出版之《大洋與海之界限》 (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中關於南海的定義所繪製。 85 Eakins, B.W. and G.F. Sharman, “Volumes of the World's Oceans from ETOPO1,” NOAA National Geophysical Data Center (Boulder, CO, 2010). 86 Pinxian Wang and Qianyu Li, The South China Sea: Pala oceanography and Sedimentology (U.S.A.: Springer, 2009), pp.26-28. 24.

(33) 《圖 1.3》:南海海底地形圖 8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1.4》:南海諸島位置圖 88. 87. 「南海海域海底地形立體投影圖」 ,中華民國科技部海洋學門資料庫(Ocean Data Bank, ODB), <http://ncor.odb.ntu.edu.tw/odbs/Physics/scsdb/bathy/whole_area/3dfigs.html>(最後瀏覽日為 2015 年 10 月 13 日) 。 88 University of Texas, “South China Sea Island,” The South China Sea, 25.

(34) 第二目. 南海的價值. 南海富含豐富的生物及非生物資源,能提供周邊國家經濟生活及國家發展所 需要的資源,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亦對於周邊國家,乃至於域外國家的利益有深刻 的影響,其價值主要體現在三個面向,分別是地緣位置、生物資源以及非生物資 源,分述如下: 89. 第一條. 地緣位置. 政 治 大 南海盆區的邊緣線有 90%係由陸地所組成,其餘以海峽來連接太平洋 立. ‧ 國. 學. (Pacific Ocean)和印度洋(Indian Ocean) ,90北界主要以臺灣海峽(Taiwan Strait) 連接東海(East China Sea);東界主要以巴士海峽(Bashi Channel)或由巴拉巴. ‧. 克海峽(Balabac Strait)經蘇祿海(Sulu Sea)而通往太平洋;南經卡里馬塔. sit. y. Nat. (Karimata Strait)及望加錫海峽(Makassar Strait)得通爪哇海(Java Sea),又. io. er. 得經巽他海峽(Sunda Strait)連接印度洋;西界主要以麻六甲海峽(Strait of Malacca)通安達曼海(Andaman Sea)直通印度洋。 91. n. al. Ch. engchi. i n U. v. 南海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而使其成為連接太平洋與印度洋的國際航道集結 之重要海域, 92南海的主要航道為穿越麻六甲海峽,經南沙群島與臺灣海峽,向 北通往中國大陸、台灣、日本、南韓,或者向西穿過巴士海峽航越太平洋至美洲 大陸,此為國際公認的國際航道,每日約有 270 艘或每年約有 100,000 艘船舶行 經,全球 25%的貿易貨品以及全球 25%的原油均經此航道,因此是為國際重要. <http://www.southchinasea.org/files/2011/08/schina_sea_88.jpg>(Browsed in 13 October, 2015).此圖 由德克薩斯州大學(Univerity of Texas)所繪製,置於 The South China Sea 網站中。 89 Sam Bateman and Ralf Emmers eds., Security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owards a Cooperative Management Regime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pp.12-19. 90 陳鴻瑜,南海諸島主權與國際衝突(台北:幼獅文化,1987 年 3 月) ,頁 1。 91 莊慶達等,海洋事務概論(台北:五南,2013 年 9 月),頁 81。 92 王冠雄,南海諸島爭端與漁業共同合作,前引書,頁 28。 26.

(35) 的咽喉水道,可參考《圖 1.5》。 93 根據日本國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MLIT) 的報告指出,在 2004 年中有 94,000 艘 100 噸以上的船舶(vessel),約佔世界船 舶總運輸量的 15%,通過麻六甲海峽;其中有 32%為貨櫃船(container vessel)、 25%為油輪(tanker vessel)、15%為貨船(cargo vessel)及 15%為散裝船(bulk carrier),其他則為載運液化天然氣(liquefied natural gas, LNG)的船舶等。 94聯 合國貿易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的報告指出,2010 年有超過 1/2 的全球年度海上貿易船舶的總噸數. 政 治 大. 通過麻六甲海峽、巽他海峽和龍目海峽。95南海通航總量約為蘇伊士運河的兩倍、 巴拿馬運河的三倍。 96.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1.5》:南海主要航道圖 97. 93. John McBeth, “Trouble Waters: Proposed Sea Lanes Spark Concern”,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December 29.1994), pp.18-19. 蕭曦清,南沙風雲-南沙群島問題的研判與分析(台北:臺 灣學生,2009 年) ,頁 56-57;王冠雄,南海諸島爭端與漁業共同合作,前引書,頁 29。 94 美國能源資訊局引用日本國土交通省(MLIT)的報告數據。“South China Sea,”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EIA), op. cit. 95 美國能源資訊局引用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UNCTAD)的報告。Ibid. 96 陳貞如,「近年南海海域黃岩島爭端之法律分析」 ,司法新聲,第 108 期(2013 年) ,頁 61; 金永明,「中國制訂海洋發展策略的幾點思考」,國際觀察,第 4 期(2012 年) ,頁 10。 97 “18 Maps that Explain Maritime Security in Asia-Trade Routes and Strait,” op.cit. 27.

(36) 南海的地緣位置所彰顯出來的戰略價值,以下分別從油輪運輸、海線貿易及 軍事安全來分析。 98 一、 油輪運輸 全球每日有將近 1/3 的原油(crude oil)以及超過 1/2 的液化天然氣的運輸量 是經過南海海域的航路來輸送。 99 原油的部分,每天大約有 14,000,000 桶原油經由麻六甲海峽及暹羅灣來運輸, 此幾乎佔了全球每日原油運輸總量的 1/3,其中超過 90%是經由麻六甲海峽,其. 政 治 大 麻六甲海峽航道每日提供約 15,200,000 桶產自非洲和波斯灣的原油運輸至亞洲 立. 餘則是東南亞國家的區域間原油輸運。根據美國能源資訊局在 2011 年的統計,. 市場;其中經新加坡及馬來西亞加工提煉後的石油再次運送至東亞各主要石油進. ‧ 國. 學. 口國:4,500,000 桶至中國大陸、3,200,000 桶至日本、2,400,000 桶至南韓,可參. ‧. 考《圖 1.6》 。因此,南海對東亞及東南亞國家而言是經濟發展的生命線,100甚至. n. al. er. io. sit. y. Nat. 日本進口的石油約有 80%必須經此航道。 101. 98. Ch. engchi. i n U. v. 陳貞如,「近年南海海域黃岩島爭端之法律分析」 ,前引文,頁 61。 “South China Sea,”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EIA), op. cit. 100 蕭曦清,前引書,頁 55。 101 Peter Polomka, Ocean Politics in Southeast Asia (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1978), p.34. 28 99.

(37)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圖 1.6》:2011 年南海每日原油運輸路線及貿易總量圖 102. ‧. y. Nat. 液化天然氣的部分,根據美國能源資訊局在 2011 年的統計,每天約有 6 兆. er. io. sit. 立方英尺,超過 1/2 的世界總運輸量的液化天然氣通過南海航道;其中最大出口 國為卡達(Qatar) ,如再加上印尼、馬來西亞、澳洲的出口總量,約佔經南海航. al. n. v i n 道的液化石油氣出口總量的 75%;其中約有 56%輸入至日本、24%至南韓、19 Ch engchi U %進口至中國大陸和台灣,可參考《圖 1.7》。. 102. “South China Sea,”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EIA), op. cit. 29.

(38)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圖 1.7》:2011 年南海每日液化天然氣運輸路線及貿易總量圖 103. ‧ sit. y. Nat. 二、 海線貿易. n. al. er. io. 航運顧問公司Drewry所作出的數據指出,經由南海輸運的貨物約占全球海運. v. 貿易的 1/4,可參考《圖 1.8》。而相關航運貿易總額一年有約五兆的產值。 104澳. Ch. engchi. i n U. 洲洛伊國際政策研究所國際安全計畫主管Rory Medcalf針對南海航道表示: 「這條 航線中斷或該區情勢動盪,可能為所有人帶來經濟成本。」 105. 103. Ibid. “Philippines protests over South China Sea water cannon incident,” Reuters Press,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4/02/25/us-philippines-southchinasea-idUSBREA1O09P20140225 > (2014.2.25) (Browsed in 13 October, 2015). 105 「南海動盪 經濟成本大增」 ,經濟日報,2014 年 5 月 15 日,A2 版。 30 104.

(39) 政 治 大. 《圖 1.8》:南海貿易量 106. 立. 三、 軍事安全. ‧ 國. 學. 安全指的是一個主體(區域、國家等)為維護其存在價值與人民福祉,使免. ‧. 於受到威脅(包含外部與內部)的能力。 107. sit. y. Nat. 隨著後冷戰時代的來臨,再加上國際政治經濟互賴程度日增的情勢下,傳統. al. er. io. 專指以軍事和高階政治手段來保障國家生存利益的安全觀已被新綜合性安全概. v. n. 念所取代。108一國或一區域組織在衡量威脅來源時,需以是否威脅到其重大利益. Ch. engchi. i n U. 與核心價值為判斷標準,而來源的面向除了主要的軍事、政治,更包含經濟、社 會和環境等層面。109然而國家安全議題的優先性隨著是否直接面臨軍事威脅或危 及領土主權、國家疆域和政權的改變等生存核心利益的程度而有所差異,110當然. 106. 南海貿易量涵蓋輸入/輸出中國、日本、南韓及台灣的貨物,資料來源為經濟日報引華爾街日 報之數據。此圖製作參考經濟日報,同前註。 107 劉復國,「綜合性安全與國家安全-亞太安全概念適用性之探討」 ,問題與研究,第 38 卷第 2 期(1999 年 2 月) ,頁 24。 108 同前註,頁 26。 109 同前註。 110 Donald Nuechterlein 將國家利益分成生存利益(survival interest)、緊要利益(vital interest)、 主要利益(major interest)和周邊利益(peripheral interest)等四類,可參考李登科、林文成等, 國際政治(台北:國立空中大學,1996 年) ,頁 73。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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