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陸菲南海爭端之情勢與爭端分析
第二節 陸菲南海情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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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陸菲南海爭端之情勢與爭端分析
第一節 前言
現今南海的情勢變遷的速度已今非昔比,此與中國大陸國力快速成長有關。
自 2010 年以降,中國大陸的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總量 超過日本,中國大陸躍然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引發國際關注,然而其內部面 臨產能過剩、環境惡化等危機,外部更有國際經濟遭逢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衝 擊後的復甦乏力,加重中國大陸發展的困難,因此中國大陸在 2015 年 3 月宣布
《推動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和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以下簡 稱「一帶一路」)發展策略後,全面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也連帶著加速其在 南海填海造陸的工程,為了抒解國內問題,更是提供一個國家發展的戰略藍圖。150
而南海位居中國發展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節點,因此中國大陸在南海的外交、
軍事、填海造陸等作為日益頻繁且強勢,引發周邊國家的憂懼和抗衡。即使目前 中國大陸填海造陸的建設有所減緩,然周邊國家已與域外國家加強軍事合作關係 以威懾中國大陸的作為,例如菲律賓加強與美國的軍事合作關係,並分別與美國 舉行在南海的聯合軍演,造成南海情勢成為大國政治角力的場域之一。151
最後,本章將引入仲裁庭對於陸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轄權之判決論述,其中擷 取部分仲裁庭在判斷陸菲南海爭端是否存在的認定分析,主要目的為藉由定義陸 菲南海爭端的性質與類型來判斷《南海行為宣言》在締結時可能存在之爭端。
第二節 陸菲南海情勢的發展
中國大陸與菲律賓之間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及海域爭端關係到東南亞地區的
150 郭震遠,「『一帶一路』建設與中國外交」,中國評論,2015 年 8 月,頁 16。
151 「南海爭議海域 菲與美日軍演」,世界日報,201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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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因,甚至在 1988 年 4 月,菲律賓總統科拉蓉・艾奎諾(Corazon Aquino)出 訪中國大陸時,中國大陸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允諾對於卡拉揚群島的主權爭議採取「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和平解決爭端」。153然而,1994 年 5 月,菲律賓許可美 國德州的Vaalco能源公司(Vaalco Energy)和其在菲律賓的附屬公司Alcorn石油 暨礦產公司(Alcorn Petroleum and Minerals)在禮樂灘從事六個月的探勘石油權 利,154引發中國大陸抗議此舉侵害中國大陸的主權權利並且違反 1988 年鄧小平 和艾奎諾之間的共同開發原則。155
中國大陸於 1995 年進佔美濟礁,與菲律賓出現外交衝突及相互逮捕漁民的 糾紛。並且中國大陸被證實已在美濟礁進行島礁建設,引發菲律賓總統羅慕斯
(Fidal Ramos)譴責中國大陸此舉不符合國際法及 1992 年《東協南海宣言》
(in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spirit and content of the 1992 Manila ASEAN Decaration on the South China Sea to which both are parties)。156同年 8 月,
菲律賓和中國大陸就此爭端進行兩輪談判,並且發表一規範雙方在南海的行為準 則157。然此行為準則並未解決爭端,因為 1996 年以後雙方仍舊有軍艦碰撞衝突 以及美濟礁持續島礁建設等,更在 1998 年 10 月菲律賓公布一系列證明中國大陸 在美濟礁卸除建材,以及在美濟礁附近建設的照片,並且譴責中國大陸違反 1995
152 Ian James Storey, “Creeping Assertiveness: China,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Vol. 21, No. 1(April 1999), p.95.
153 “Aquino returns from China,”Kyoto International News (April 17, 1988).
154 Rigoberto Tiglao, “Troubled Waters,”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Vol.157. No.26 (June 20, 1994), p.20.
155 Ian James Storey, op. cit., p.97.
156 Ibid.
157 中國大陸在在仲裁案的立場書中稱此協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南海問題
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然在英文文獻中未明確指出此聯合聲明的全名,只以”a code of conduct”稱之。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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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雙方所協議的聯合聲明。158菲律賓總統阿斯特拉達(Joseph Estrada)在 1998 年 11 月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高峰會議上,
向中國大陸領導人江澤民提出在美濟礁的情勢,雙方同意將此議題提交給由雙方 專家組成的小組處理,並思考共同使用島礁設施,159然而似乎未有具體實踐作 為。
2011 年是中國大陸和菲律賓處於關係激烈碰撞時期。2 月 25 日巴拉望以西 約 140 海里的五方礁附近海域出現衝突,有三艘菲律賓漁船在五方礁海域作業時,
收到來自中國軍艦之警告,菲律賓當局稱中國大陸對其開火。1603 月開始中國的 南海九段線海域內掀起一場油氣資源開發權利的爭奪。菲律賓指責中國大陸驅趕 菲律賓在南沙群島附近的禮樂灘作業的石油探勘船,因而對中國大陸表達抗 議。161
2012 年 4 月 8 日菲律賓海軍企圖在黃岩島海域,以違反漁業規範以及《瀕 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為由,拘捕在該海域作業的中國 大陸漁船,而中國大陸海監船及時趕至並予以制止,隨後兩國正式於黃岩島展開 對峙。162相關中國大陸與菲律賓在南海的衝突可以參考《表 2.1》。
158 Ibid, p.98.
159 “Estrada, Jiang discuss Mischief,” Philippine Daily Inquirer (November 18, 1998).
160「中入侵水域增加 菲表關切」,中央社,2011 年 6 月 3 日。
161 同前註。
162 姜雪來,「論我國南海島礁爭端解決的國際法策略-從黃岩島對峙事件切入」,西南石油大學學
報,第 14 卷第 6 期(2012 年 11 月),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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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菲律賓在南沙島礁的作為
第一目 菲律賓南海戰略
菲律賓自獨立以來,其外部安全的捍衛深受美國的主導和影響,使得菲律賓 被納入美國所提供的安全保護傘中,例如 1947 年雙方簽訂《軍事基地協議》
(Minitary Bases Agreement, MBA)以及 1951 年簽署《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ce Treaty)。164冷戰結束後,菲律賓參議院於 1991 年 9 月投票終止美國繼 續租借克拉克空軍基地(Clark Air Force Base)以及蘇比克灣海軍基地(Subic Bay Naval Base)。165美國也於 1990 年代初期面臨經濟蕭條,國內新孤立主義
(neo-isolationalism)抬頭,因此也欲縮減在此東南亞地區的軍力部署,最後於 1992 年 9 月美國軍方撤離此二基地。166
菲律賓在 1980 年代以前並未感受到來自中國大陸的威脅,並且由於其域外 防禦力量長期受到美國的主導,使得菲律賓的域外防禦力量並未妥善發展,之後 更因缺乏國防預算而難以改進;菲律賓的軍事經費更處於東協國家中的末位。167 1992 年 5 月自從總統羅慕斯上台後,相當看重菲律賓的國防安全。羅慕斯 認為卡拉揚群島附近的漁獲及油氣資源對於菲律賓具有極大的利益,據菲律賓當 時所作之統計,1993 年菲律賓漁民在巴拉望省轄下的島礁附近海域中所捕獲的 漁獲量佔菲律賓總體漁獲量的 1/4。168此外,在戰略安全方面,羅慕斯認為後冷 戰時期,東亞地區新的區域強權可能崛起以填補東南亞地區的權力真空(power
164 Ian James Storey, op. cit., p.102.
165 Ibid, p.103.
166 蔡政文研究主持,南海情勢發展對我國國家安全及外交關係影響,(台北:行政院研考會,2001
年),頁 23。
167 Ian James Storey, op. cit.., pp.103-104.
168 Aileen San Pablo-Baviera, “Philippine Security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erspectives from Asia Pacific,”in Carolina Hernandez and Ralph Cossa eds., Perspectives from Asia Pacific (Manila: Institute for Strategic and Development Studies, 1995), 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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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ccum);而菲律賓外交部長曼格拉普斯(Raul Manglapus)特別指出中國大陸 是對於區域穩定最主要的威脅。169更在 1995 年美濟礁事件後,菲律賓視南海主 權爭端及南部莫洛回教解放陣線之分離運動為威脅其國家安全的兩大最迫切的 問題。170
菲律賓南海戰略自 2010 年開始,經過 2013 年進一步的具體化,乃分別以軍 事、外交、法律等途徑捍衛南海權利;對國內進行國防力量的現代化建設、對區 域內進行與東協國家的協調與遊說,以及對區域外推動南海問題國際化的戰略,
以回應中國大陸在南海日益強勢的作為。171
而在 2013 年初啟動將南海爭端提交至《海洋法公約》的仲裁程序後,菲律 賓提出「雙線策略」為其南海策略,意即「和平而講求規則」,意指一方面推動
《南海各方行為準則》建立,二方面持續進行陸菲仲裁案,且強調「這兩條線路 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都符合國際法的規定。」172配合在區域內的東協場合進行遊 說和宣傳,與美國及在亞洲的親美國家進行更密切的軍事合作。
第二目 菲律賓南海的法律主張
由於菲律賓是由一系列的島嶼形成的國家,因此其在憲法當中對於領土範圍 的規範,也會牽涉到海域的範圍,因此以下先介紹菲律賓憲法對於領土範圍規定 的演變。
菲律賓的領土主張可由其憲法的更新而看出其領土主張的性質演變,1935 年憲法說明領土包含由《1898 年美西巴黎條約》、《1900 年美西華盛頓條約》以
169 “China ‘flexing its muscles’in Southeast Asia,” Reuters News Service (July 14, 1992).
170 Philippine Daily Inquirer (January 22, 1999).
171 Carlyle A. Thayer, “ China-ASEAN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Chinese Assertiveness and Southeast Asian Responses,” in Yanh-Huei Song and Keyuan Zou eds., Major Law and Policy Issu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England, U.S.A: Ashgate), pp.30-35.
172 「克里鼓勵東南亞國家制訂共同準則解決南海爭端」,紐約時報中文網,
<http://cn.nytimes.com/asia-pacific/20131010/c10asean/zh-hant/>(2013 年 10 月 10 日)(最後瀏覽 日為 201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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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1930 年美英劃界條約》所構成的「國際條約界限」(International Treaty Limits, ITL)內的所有島礁和相關水域。173之後在 1961 年 6 月 17 日的修憲期間內頒佈
《關於確定菲律賓領海基線的法案》(又稱《領海基線法》,Republic Act No.3046, Act to Define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Philippines, June 17, 1961), 內容除了說明「國際條約界限」內所有島嶼均為菲律賓領土之外,劃定的領海基 線內均為內水範圍,而基線外至「國際條約界限」內之水域均為菲律賓之領海,
為菲律賓主權所及之範圍。174
雖然之後自 1968 年《第 5446 號對第 3046 號基線確定法案的修正案》
(Republic Act No.5446, An Act to Amend Section One of the Republic Act
Numbered Thirty Hundred and Forty-Six, Entitled “An Act to Define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Philippines”)不再明文提及「國際條約界限」,然該法主 要是修正 1961 年《領海基線法》中各基線點的座標,不計其他,故菲律賓持續
173 “1935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Chan Robles Virtual Law Library,
<http://laws.chanrobles.com/otherlaws/1_otherlaws.php?id=6> (1935) (Browsed in 13 October, 2015).
174 蒲國慶,「菲律賓領域主張之演進」,台灣國際法季刊,第 9 卷第 2 期(2012 年 6 月),頁 128-129。
175 同前註,頁 131。王冠雄,「菲律賓群島基線劃分群島海域問題之探討」,中華民國外交部;
中華民國海岸巡防署,
中華民國海岸巡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