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5

第五章 結論

本文從國家立場以及《聯合國憲章》與《海洋法公約》等國際公法的面向來 仔細分析《南海行為宣言》的性質、內容以及所扮演關於爭端解決的角色,發現

《南海行為宣言》的制訂是相關國家透過東協肩負起基於《聯合國憲章》及《海 洋法公約》所賦予國家具有爭端解決的雙重義務,但並未制訂有關爭端解決的具 體規範。此外,本文主要分析《南海行為宣言》所涉國家之中,有關中國大陸與 菲律賓間的南海爭端,發現該爭端實際同時涉及領土爭端及海域爭端的兩種面向,

而這兩種特質對於雙方來說皆牽涉國家的核心利益,使得國家難以發起真實解決 爭端的決心。

是故《南海行為宣言》僅為中國大陸與東協國家之間基於尊重國家主權所取 得的最大共識,而締結載有關於爭端解決原則性條文之文件,彰顯其具有國際法 所承認之斡旋精神,展現其類似軟法性質的衝突預防之功能,然而《南海行為宣 言》不具有法律實質的拘束力,因而無法排除基於《海洋法公約》所提起的司法 仲裁之強制管轄。

本文認為,由於《南海行為宣言》並未為相關國家有效遵守,更由於大國政 治情勢的激化,使相關國家之間的衝突更加明顯,在此情形之下,《南海行為宣 言》對實際解決南海爭端的狀況上,形同虛設;主因有三,一、爭端國家並未有 決心締結關於解決南海爭端之一份具有拘束力的協議;二、其爭端本身的性質牽 涉到國家的核心利益,使相關國家難以面對和解決爭端;三、國際政治情勢的對 立加劇,使得部分在政治上屬於弱勢的國家採取《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強制司 法管轄程序來對抗強勢國家在海域爭端上所採取之作為。

然而,《南海行為宣言》並非毫無建樹,其仍舊秉持斡旋之精神促使相關爭 端國家一同對於彼此之爭議進行協商,使得中國大陸與東協國家針對南海爭端取 得基於國際法認可之原則的最大共識。根據美國耶魯大學國際法教授高洪株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6

(Harold Hongju Koh)所提出的「跨國法制歷程」(Transnational Legal Process)

概念,對國家來說,將會透過與國際行為者進行「互動」,彼此產生一項行為模 式或關於外部行為的規範,進而進行「內化」及重塑「利益」與「認同」。527《南 海行為宣言》即為產生一項行為模式之規範,然而《南海行為宣言》制訂後至陸 菲仲裁案的啟動之間,並未使得相關國家將該項規範進行有力「內化」的工程,

使得該項規範的原則無助於國家在面對情勢日益激化的態勢中還能有效彰顯,因 此爭端也無法得到解決。而陸菲仲裁案將於 2016 年作成實體判決,該判決勢必 引發國際社會間面對判決所揭示的判斷或規範進行對話和詮釋,值得各方關注和 研究。

傳統上,亞洲國家傾向以談判方式解決爭端,然而時至今日《海洋法公約》

以法制為基礎規範世界海洋秩序,使得亞洲國家在走向國際社會之中,必須認識 到此一事實;但是國際法同樣尊重國家以自主原則解決海域爭端,因此如何能夠 建立亞洲獨特且符合國際法規定的爭端解決程序,乃是未來亞洲地區重要的課題。

此外,現行的《南海行為宣言》並未納入身為利害關係者之一的我國,使得南海 爭端無法真實得到解決,而我方又應該如何以符合國際法的方式參與南海爭端的 和平解決,並且為國內創造更多機會,實為未來國家發展的一大重點。

本文初步認為,由於南海爭端往往牽涉到國家核心的領土及海域權利,在東 協的區域合作上為不損及各國之間的多方關係,使得南海爭端被視為區域合作上 敏感的議題,而刻意忽略或淡化。此為舒緩區域情勢的有利途徑,能夠維持海域 的安全與穩定,然而若由於合作關係一旦生變,則海域爭端的敏感神經則很可能 再度被挑動,或是進行區域合作的同時未持續就海域爭端進行善意且有效的談判,

將使得《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爭端解決義務以及強制程序會因爭端一方的啟動 而被適用。因此,我方應在尊重各國主權原則的前提下,加強自身國家綜合實力

527 Harold, Hongju Koh, “Transnational Legal Process,” Nebraska Law Review, Vol.75, No. 181(1996), pp.203-20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7

以增加對外談判之籌碼,同時增進國際法中關於和平解決爭端的研究,有效在各 種方面落實國際法爭端解決規範的內化進程,以彰顯國際公法一直以來被視為是 為了維持世界和平而存在的價值。528

528 Malcolm N. Shaw, op. cit., p.10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8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專書

王生榮,海洋大國與海權爭奪(北京:海潮出版社,2000 年)。

王冠雄,南海諸島爭端與漁業共同合作(台北:秀威,2002 年)。

王鐵崖主編,國際法(台北:五南,1992 年)。

王鐵崖與陳體強譯,奧本海國際法,下卷,第 1 分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年)。

丘宏達,陳純一修訂,現代國際法,修訂 3 版(臺北:三民,2013 年)。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 2 版(臺北:三民,2008 年)。

安常容等譯,Alfred Mahan 著,海權對歷史的影響:1660~1783(中國:中國人 民解放軍,2008 年)。

沈克勤,南海諸島主權爭議述評(台北:台灣學生,2009 年 4 月)。

李登科、林文程等,國際政治(台北:國立空中大學,1996 年)。

季國興,中國的海洋安全和海域管轄(上海:上海人民,2009 年)。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上冊),(台北:學林文化,2004 年 9 月)。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下冊),(台北:學林文化,2004 年 9 月)。

侯仲木編,國際海洋法,(台北:環球書局,1982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9

姚有至主編,二十世紀戰略遺產(北京:軍事科學出版社,2001 年)。

莊慶達等,海洋事務概論(台北:五南,2013 年 9 月)。

陳世傑編,中國主要海洋法規彙編(台北:海巡署,2007 年)。

陳治世,國際法院(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3 年)。

陳菁雯等譯,David Marsh, Gerry Stroker 著,政治學方法論 (台北:韋伯文化,

1998)。

陳德恭,現代國際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年)。

陳錦華譯,I.A. Shearer 著,國際法(台中:五南,1999 年),頁 652-653。

陳鴻瑜編,東南亞各國海域法律及條約彙編(南投:暨大東南亞中心,1997 年)。

陳鴻瑜,東南亞國家協會之發展(南投: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1997 年),

頁 23。

陳鴻瑜,南海諸島主權與國際衝突(台北:幼獅文化,1987 年 3 月)。

陳鴻瑜,南海諸島之發現、開發與國際衝突,(台北:國立編譯館,1997 年 11 月)。

國家海洋局編,中國海洋二十一世紀議程(北京:海洋,1996 年),頁 2。

張春柏等譯,Paul Kennedy 著,霸權興衰史-一五〇〇至二〇〇〇年的經濟變遷 與軍事衝突(台北:五南出版社,2010 年)。

黃異,海洋秩序與國際法,(台北:學林文化,2000 年)。

傅崑成主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暨全部附件、相關公約(台北:協容國際,200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0

年)。

葉興平,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北京:法律,2008 年)。

樓耀亮,地緣政治與中國國防安全(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年 6 月),頁 269。

劉中民,世界海洋政治與中國海洋發展戰略(北京:時事,2009 年)。

劉復國、吳士存主編,2013 年南海地區形勢評估報告(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安 全研究中心,2015 年)。

蔡政文,南海情勢發展對我國國家安全及外交關係影響,(台北:行政院研考會,

2001 年)。

蕭曦清,南沙風雲-南沙群島問題的研判與分析(台北:台灣學生,2009 年)。

(二)專書論文

王冠雄,「東協南海政策動向」,收於劉復國、吳士存主編,2013 年南海地區形 勢評估報告(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安全研究中心,2015 年),頁 54。

吳士存、劉復國,「關於兩岸南海合作的對策建議」,收於劉復國、吳士存主編,

2013 年南海地區形勢評估報告(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安全研究中心,2015 年)。

明居正,「古典現實主義之反思」,收於包宗和主編,國際關係理論(台北:五南,

2011 年),頁 40。

林廷輝,「台灣南海政策作為」,收於劉復國、吳士存主編,2013 年南海地區形 勢評估報告(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安全研究中心,2015 年)。

馬振坤,「美國『再平衡』政策之戰略意涵」,收於包宗和編,美國「再平衡」政 策對東亞局勢之影響(台北:遠景,2013 年),頁 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1

高聖惕,「中菲南海仲裁案」,收於劉復國、吳士存主編,2013 年南海地區形勢 評估報告(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安全研究中心,2015 年)。

張良福,「中國大陸的南海政策作為」,收於劉復國、吳士存主編,2013 年南海 地區形勢評估報告(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安全研究中心,2015 年)。

鞠海龍,「菲律賓的南海政策作為」,收於劉復國、吳士存主編,2013 年南海地 區形勢評估報告(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安全研究中心,2015 年)。

(三)期刊

李志鎔,「『一帶一路』戰略的外交含義」,中國評論(2015 年 8 月),頁 35-36。

李金明,「南海局勢與應對海洋法的新發展」,南洋問題研究,第 140 期(2009 年),頁 14。

李瓊莉,「東協區域衝突管理機制與角色探討」,台灣東南亞學刊,第 7 卷第 2 期(2010 年),頁 5。

宋燕輝,「東協與中共協商南海區域行為準則及對我可能影響」,問題與研究,第 39 卷第 4 期(2000 年),頁 19-20。

宋燕輝,「南(中國)海主權與海域爭端:中國與美國之間的潛在衝突」,中國海 洋法學評論,第 2 期(2012 年),頁 80。

宋燕輝,「美國對南海周邊國家歷史性水域主張之反應(下)」,問題與研究,第 37 卷第 11 期(1998 年)。

林文程,「中國全球佈局中的海洋戰略」,全球政治評論,第 36 期(2011 年),

頁 25。

林正義,「十年來南海島嶼聲索國實際作法」,亞太研究論壇,第 19 期(2003 年 3 月),頁 3。

金永明,「中國制訂海洋發展策略的幾點思考」,國際觀察,第 4 期(2012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2

頁 10。

姜皇池,「論海洋爭端和平解決之機制」,警學叢刊,第 28 卷第 4 期(1998 年 1 月),頁 5。

姜雪來,「論我國南海島礁爭端解決的國際法策略-從黃岩島對峙事件切入」,西 南石油大學學報,第 14 卷第 6 期(2012 年 11 月),頁 36。

孫國祥,「論東協對南海爭端的共識與立場」,問題與研究,第 53 卷第 2 期(2014 年 6 月),頁 33。

張慶海,「關於國際法中的時際法問題」,吉林大學社科學報(1991 年 6 月),頁 26-30。

陳貞如,「近年南海海域黃岩島爭端之法律分析」,司法新聲,第 108 期(2013 年)。

陳貞如,「近年南海海域黃岩島爭端之法律分析」,司法新聲,第 108 期(20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