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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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更妨礙他國在訴訟中伸張自己的權利和利益,並且阻礙受理該案件的法院 或法庭的訴訟程序。133因此就兩位法官的觀點認為,《海洋法公約》不到庭的規 定,不是賦予爭端當事國不到庭的權利,而應該是反映若爭端當事國選擇不到庭 將面臨的現實狀況。134
因此,中國大陸與菲律賓的立場均會被仲裁庭所考慮,而仲裁程序也不會因 為中國大陸的不出庭而停止。
第二節 研究動機
近期中國大陸積極填海造陸的行為,引發國際間的關注。甚至,菲律賓據此 於 2013 年初啟動陸菲仲裁案,且該仲裁案仍持續進行。陸菲仲裁案為當前國際 關係與國際法領域中最受到關注的議題之一,也是現今政界及學界相當重視的問 題。
另一方面,我國對於南海島礁及其周遭海域長久主張擁有國際法上的權利,
並且長久實際佔領南沙群島中具淡水供應的最大島-太平島(此就島礁為自然生 成而言,然永暑礁經中國大陸填海造陸之工程,面積已超越太平島135)。陸菲仲 裁案將對於中國大陸及菲律賓的南海權利進行檢定和判斷時,是否對於我國之權 益產生影響,值得我國關注和研究。此案件即將在 2016 年作出判決,身為對於 國際關係及國際法研究有興趣的學生,實為一次學習理解法庭判決脈絡的機會。
我國的南海政策至今仍有許多研議和發展的空間,南海政策的擬定必須就國 際關係、國際法等多面向來作商討,同時須就現今南海爭端的內容進行詳細的研 究,以尋求和平解決爭端之道。而《南海行為宣言》為中國大陸與東協各國所簽
133 The Arctic Sunrise Case, Joint Separtate Opinion of Judge Wolfrum and Judge Kelly, ibid, at para.6.
134 Ibid.
135 王炯華,「中國永暑礁填海 藍委:已達太平島 5 倍大」,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08/570225/>(2015 年 3 月 8 日)(最 後瀏覽日為 201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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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關於和平解決南海爭端的協議,本文將從《南海行為宣言》的角度來探討現今 中國大陸與菲律賓之間的南海爭端解決之適用。
第一項 中國大陸積極填海造陸引發國際關切
實際上南海周邊國家自 1970 年代起陸續佔領部分南沙群島136以及進行填海 造陸的行動,早已使得南海問題成為周邊國家互動中的一大隱憂。然而,隨著中 國大陸國力增強及對外發展力道漸增,其任何的一舉一動都引發周邊國家的憂懼 及國際社會的關注。美國國務院代理副發言人拉特基(Jeff Rathke)表達對於中 國大陸在南海填海造陸行為的關切:「中國大陸這些填海造陸以及建設活動將進 一步增加該地區的擔憂。」並表示華盛頓擔心中國大陸有可能使南海有爭議島嶼 上的前哨軍事化。137
而中國大陸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回應:「我們注意到某些國家對個別國家長 期以來在非法侵佔的中方南沙島礁上大興土木的行為不聲不響,卻對中方在自己 領土上的正常活動說三道四,這完全是在搞雙重標準,不公平,不具建設性。」
並且「希望有關方面切實恪守在南海問題上不選邊站隊的承諾,多做有利於地區 和平穩定的事。」138
由此可知,南海問題演變至今已不單純只牽涉到南海周邊國家,而是突顯中 美兩國在此問題背後的角力。國際輿論中已盛傳因為中國大陸力量的崛起以及美 國的東亞戰略使得南海局勢呈現「鬥而不破」的態勢,雖不致立即引發戰爭,但 也使得位於重要海上航道的南海海域風不平、浪不靜,將衝擊到整個西太平洋甚
136 陳鴻瑜,南海諸島之發現、開發與國際衝突,(台北:國立編譯館,1997 年 11 月),頁 255。
137 「美國:中國南海填海工程威脅地區安定」,BBC 中文網,<
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5/04/150409_us_china_sea>(2015 年 4 月 9 日)(最後 瀏覽日為 2015 年 10 月 13 日)。
138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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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是美歐等大國的利益。139
第二項 評估陸菲南海仲裁案對我國可能的影響
正在進行中的陸菲仲裁案聚集各國嚴正的關切,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 心(CSIS)東南亞研究學者波林(Gregory Poling)認為,陸菲南海仲裁案將是 1982 年《海洋法公約》建立後最具衝擊性的仲裁案。140菲律賓主要的仲裁目標 之一為關於中國大陸在南海依據U形線所作出海域主張之合法性。141全案已使南 海爭端走向法理化的外交競爭,也可以說是法律戰。142不僅引發中國大陸維權的 危機,還包含國際規則制訂、法理主張、外交、軍事及海洋環境保護等課題的挑 戰。
然而,我國也無法置身事外,不僅將面對南海聲索國紛紛加強其以國內法進 行維權的行動,仍要面對國際仲裁的裁決結果,特別是其結果將可能部分弱化U 型線的法理基礎。143據此,我國外交部於 2015 年 10 月 31 日對於陸菲仲裁案發 表一篇措辭強硬的聲明:「鑑於菲律賓從未邀請中華民國參加該國與中國大陸間 之南海仲裁案,仲裁法庭亦未就本案徵求中華民國之意見,故本案與中華民國完 全無涉,中華民國政府對其相關判斷既不承認,亦不接受。」144
然而,國際輿論仍舊存在對於我國十一段線立場的質疑。2014 年 2 月 6 日,
美國國務卿前東亞事務助卿貝德(Jeffery A. Bader)撰文建議,「美國應與台灣討 論『九段線』的法律地位,並要台灣明確說明其主張是否與《海洋法公約》一致。」145
139 辜樹仁,「南海角力,中美終須一戰?」,天下雜誌,2014 年 10 月,頁 148。
140 廖漢原,「南海主權紛爭,美陸司法過招」,中央社,2013 年 12 月 13 日。
141 高聖惕,「中菲南海仲裁案」,收於劉復國、吳士存主編,2013 年南海地區形勢評估報告(台 北:國立政治大學安全研究中心,2015 年),頁 165。
142 吳士存、劉復國,「關於兩岸南海合作的對策建議」,收於劉復國、吳士存主編,2013 年南海 地區形勢評估報告(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安全研究中心,2015 年),頁 203。
143 林廷輝,「台灣南海政策作為」,收於劉復國、吳士存主編,2013 年南海地區形勢評估報告(台 北:國立政治大學安全研究中心,2015 年),頁 37。
144 「中華民國政府重申對南海議題之立場」,前引文。
145 Jeffery A. Bader, “The U.S. and China’s Nine-Dash Line: Ending the Ambiguity,” Brook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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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 4 月 16 日,美國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研究人員葛來儀(Bonnie S. Glaser)認為,「台灣應加以審視有關十一段線的歷史檔案,了解其歷史論據 和劃設意圖,並應明確指出根據《海洋法公約》所享有海域範圍。」146此外,中 國大陸各界也不斷要求我國在「U形線」法律地位上採取共同論述和立場,以共 同維權。147因此,我方也必須持續尋求對於南海主張的法理基礎。
第三項 從研究《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反饋我國南海政策的可能發展
《南海行為宣言》由東協與中國大陸於 2002 年 11 月 4 日在柬埔寨所簽訂一 項為控制南海情勢升高的協議。然而,由於我方並未參與此項協議的協商與簽署,
遂於 2002 年 11 月 5 日發表聲明強調:「對於東協國家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雙 方簽署此一涉及我國領土主張與國際法應享有權益之《南海行為宣言》,而未邀 請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參加,完全漠視我國權益,我政府對此深表遺憾、抗議與不 滿。」148
然而,隨著陸菲仲裁案的啟動,中國大陸面對仲裁庭是否具備對於該案的管 轄權爭議,舉出《南海行為宣言》作為適用《海洋法公約》下和平解決陸菲南海 爭端的一項具法律性質之方法,足以排除仲裁庭的強制管轄。
我方作為南海權益的當事方,雖然不接受《南海行為宣言》的片面簽訂;然 而,我方未來仍有尋求與南海周邊國家締結和平解決爭端協議之可能。因此,本 文認為有必要審慎研究現行《南海行為宣言》的角色及不足,來作為我方日後擬 訂具體促成和平解決南海爭端方針之啟發。
http://www.brookings.edu/research/opinions/2014/02/06-us-china-nine-dash-line-bader> (February 6, 2014) (Browsed in 13 October, 2015).
146 Bonnie S. Glaser, “A Role for Taiwan in Promoting Peace in the South China Sea,”PacNet, No.30,
<http://csis.org/files/publication/Pac1430.pdf> (April 16, 2014) (Browsed in 13 October, 2015).
147 林廷輝,前引文,頁 38。
148 「針對東南亞國家協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11 月 4 日在柬埔寨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事,
中華民國外交部茲發表聲明」,中華民國外交部,
<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ent_M_2.aspx?n=5028B03CED127255&sms=5ED24855AD8E6 C58&s=5341AADCA62D9F65>(200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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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目的
本文主要從《海洋法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陸菲仲裁庭的視角出發,以 分析《南海行為宣言》的角色及不足之處,來綜合探討《南海行為宣言》對於和 平解決陸菲南海爭端的功效。
若說國際法是國際社會共同的語言之一,其必然如同《聯合國憲章》所言是 基於尊重國家主權原則而存在。若是國家之間能夠透過協商、互動而產生一套合 理且較為公平的規範,自然較易獲致參與國家的有效遵守;同樣地,如果國家之 間對於這一套規範的解釋或適用存在爭端或歧異,此時載有一套有效且完整的爭 端解決規範,將能更為有效保障規範的存續。
《聯合國憲章》及《海洋法公約》優先尊重各國基於主權原則針對爭端的和 平解決訂定相關協議,因此《南海行為宣言》被國際法規範所尊重下而簽訂的。
然而,面對協議當事國間出現之爭端,其是否具備一爭端解決方法的條件或有另 外明訂一套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定,協議本身將受到檢視和挑戰。因此,本文將從
《海洋法公約》以及陸菲仲裁庭的角度來分析《南海行為宣言》的角色與不足之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