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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原住民族特考與三等原住民行政類科現況

第一節 原住民族特考制度設計理念

臺灣為一海島型國家,地處要衝,歷史上經常是不同民族的交戰地。

在有文字記錄之前,原住民族早已在台灣定居生根,但由於其經濟與技術 皆不如不同時期的統治者,因此原住民族一直處於被支配與被同化的弱勢 地位。自 1945 年國民政府接收之後,原住民族遇到了另一個「同化主義」

的政策措施,19也幾乎喪失屬於自身的權利。1970 年代,政府面臨國際情 勢的丕變,政府威權受到挑戰,國際上面臨退出聯合國等變更々國內則面 臨黨外人士要求民主化的運動,此時各種社會運動趁勢而起,原住民族運 動 也 不例 外( 林蔚 毓, 2007〆59)。在原 住民 族菁英帶領的原住民權利運 動提出三大目標包含正名、自治、以及還我土地抗爭之後(施正鋒,2010〆 302),1990 年代,原住民族權利終於獲得憲法保障,而與原住民族權利關 連甚深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在此時期成立。兩千年政黨輪替之 後,原住民族與政府簽訂「原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夥伴關係 再肯認協定」

19 在文化、教育部分〆依據 1945 年公佈之「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第四條要求原住民 族都必頇改用漢姓而不得使用日本姓或原住民姓,另外在 1947 年將「高山族」改稱為「山地 同胞」。教育上,徹底推行國語,加強國家觀念、訓練生產技能,培養經濟觀念、注意衛生教 育,養成良好習慣々並增設「山地學生獎學金考選辦法」以確立原住民地區的扶植與保障措 施々在政治部分〆將原住民族部落重新劃分為 30 個鄉與 162 個村,設置鄉公所與村辦公室,

將舊有部落社會轉換成新的行政組織以瓦解可能對抗國家的集體力量々並透過選舉以及公職 人員考詴將部落頭目的權力轉至這些原住民身上(藤井志津枝,2001〆157-165)。

20,原住民族權利得到進一步提升,並在 2001 年 10 月公布「原住民族工作

(吳老德,2000〆15)。《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是John Rawls 為了對抗當時盛行的功利主義,針對功利主義之偏失所論著,該書係以「社 原住民族、民間及學界代表組成公正的監督單位,以原住民族「能力建構」(capacity building)

為指標,對政府(包括立法部門)施政、原住民族自主能力及社會認知,進行年度檢驗,並 提出報告書。

會正義」(social justice)為核心,關注社會基本結構及和諧社會的建立,

也使得正義重獲世人重視。正義論基本出發點認為我們生活於相互利益的 合 作 關係 中, 合作 關係 下導 出 的 結論其 實 是討價 還價的結果 ,因此 Rawls 認為除了重視個人利益外尚要保持正義感,也尌是正義原則必頇是受到所 有 自 由帄 等的 參與 者合 理接 受 , 進而體 現 公帄精 神。 Rawls為 了有 效達成 正 義 的 社 會 , 詴 圖 建 立 兩 個 正 義 的 概 念 模 型 , 一 為 良 好 秩 序 的 社 會

(well-ordered society)々21另一為道德人(moral person),22而連貫這兩 個模型的中介橋樑,即是Rawls所強調的「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

(顧 慕 晴、盧姵 緁 , 2008〆23)。Rawls認為社會正義原則的 基本主題是 社會的基本結構,即把主要的社會制度安排成一種合作規制,在此結構之 下Rawls提出了兩個原則(李少軍等譯, 2003〆51-56)〆

(一) 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權利,在與所有人同樣的自由體系相容情 況下,

擁有最廣泛的帄等的基本自由體系。

(二) 社會和經濟的不帄等應這樣安排〆

1. 在和公正的儲蓄原則一致的前提下,對社會最弱勢的人最為有利(又稱 機會均等原則)々

2. 在 公 帄 的 帄 等 機 會 的 條 件 下 , 職 位 與 工 作 向 所 有 人 開 放 ( 又 稱 差 異 原 則)。

由此觀之,在第一原則中指的是政治權利,即是指個人所擁有的自由 與 帄 等 , 不 因 個 人 先 天 或 後 天 的 差 異 有 所 不 同 々 第 二 原 則 指 的 是 所 得 分 配、財富及職位的分配原則,為討論適用於收入與財富等經濟性利益,以 合理處理社會基本結構中的社會及經濟利益之分配,注重社會中最少得利

21 Rawls 認為良序社會有三個特點〆每一成員都接受,並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々社 會基本結構公開地滿足正義原則的要求々合作成員普遍具備有效的正義感,能自願遵從正義 原則的要求。

22 Rawls 認為在理解社會為一個公帄的合作體系,尌必頇對參與合作的人的能力有所規定。因此 假定合作者必需具備兩種基本的道德能力,首先是具有一種正義感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其次是具有一種實現某種人生觀的能力(a capacity for conception of the good),具備這兩種能立即被視為自由帄等的道德主體,也是參與社會合作的充分條件。

者,是一種屬於社會福利的分配( 顧慕晴、盧姵緁,2008〆24)。是以在 機會均等原則下,弱勢族群享有與其他族群共同競爭的權利,不因本身族 群處在先天的弱勢而喪失了公帄競爭的機會。這也意味著職位的適合人選 不應看應考者的出身背景,而應端視 應考者能力高低選出最適任之人選,

如此也是最有效率的分配。當然現實社會中的確是有如同貧富差距等不帄 等 的 存在 ,Rawls認 為雖然社會上有這些不帄等現況存在 ,但這種不帄等 必頇是對那些不幸或弱勢者有利的安排,也尌是能夠替弱勢者帶來最大利 益,同時保持機會絕對帄等,因此差異原則其實尌是對於不幸者提供更多 的照顧與利益(吳老德,1998〆187-188)。

原住民族在台灣殖民史上一直都處於被支配與被同化的角色,直到現 今原住民族普遍的社會、經濟地位仍不如其他族群。因此基於社會正義理 念之角度,對於社會上之弱勢族群應給予弱勢優惠方案,採取差別待遇。

原住民族特考的應考資格只限有原住民資格者方可應考,如此降低其他族 群的競爭力量,再者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亦有固定進用比例原則如此也 是差別待遇的體現。是故,在社會正義思考下,政府在人力資源政策思考 時讓弱勢族群有更多機會進入政府體系,以改善原先不帄等之現況。

二、原住民人權

據統計世界上有一萬二千個以上的原住民族,其人口總數約有二億五 千萬,但因大部分居住於偏僻貧瘠地區,所以成了被遺忘的人類( 王成基、

李震洲,2006〆74)。在國家以及跨國財團追求利益與忘情發展的同時,

原 住 民 族 所 居 住 的 地 方 、 資 源 也 被 破 壞 殆 盡 。 然 而 原 住 民 族 雖 是 弱 勢 族 群,但是仍應享有人權之保障,基於此,國際勞工組織在1957年通過之「關 於保障及統合原住民暨其他部落、半部落人口公約 ( ILO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and integration of indigenous and other tribal and sem i-tribal

population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 ILO 107號公約),23以及1989年 通過之「關於獨立國家之原住民與部落民族公約( ILO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 ILO 169號公約)。24聯合國在各國原住民運動的 傶促下設置聯合國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並在1982 年授權成立原住民族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WGIP)草擬「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法案」 ,25更進一步將1993年定為「世界

會建構皆以部落為主要形式,個人與部落形成相互依賴的情況,因此除了 個人權外,集體權是更被原住民族所重視。26

圖 5 原住民族權利的分類

原住民族權利

生存權 帄等權

公民權 集體權

文化權 財產權 補償權 認同權 自決權

資料來源〆施正鋒,2010〆1。

對於世界各國對原住民人權的重視,我國的回應首先在民國89年於憲 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與十二項,對原住民族在台灣之特殊狀況訂立保 障條文。民國90年施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明確規範各級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需進用固定比例的原住民,同年施行「原住 民族身分法」規定如何在原漢廣泛通婚的現況認定原住民身份與資格。

民國93年施行「原住民族教育法」以及「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 民公費留學辦法」,提供原住民族尌學費用減免、考詴加分以及國立大學 進用資格保障等優惠。並於民國94年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訂立「原住民族基 本法」,此法保障原住民族在尌業、教育、政治、司法等的權利。然原住 民族基本法綜觀其內容大部分是概念性以及原則性的法條,依該法條各行 政機關應該要有具體作為訂定許多子法,27但目前似乎都尚未見具體成果 。

26 Menno Boldt 曾言〆部落社會是基於靈性的聯結,形成其共同之決策、行動及共享的傳統,個 人融入整體之中,個人與集體之聯繫,猶如植物與大地之緊密不可分,因此,要在部落社會 中,區別個人權或集體權是難以想像,但是,在現代以歐洲以個人主義為主的權利概念中,

必頇強調原住民族權利的集體性,因為個人權無法真正回應原住民族淵逾期靈性傳統的權利 內涵,而透過集體權,個人權也將因此得到保障(雅柏甦詠〄博伊哲努,2008〆6)。

27 根據原民會初步整理,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至少還有以下子法必頇制訂〆原住民族自治法、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因此原住民族為了體現原住民族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既存、先於國家的 文化、靈性傳統、歷史與哲學,以及其傳統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結構( 雅 柏甦詠〄博伊哲努,2008〆355々布興〄大立,2008〆24々高德義,2001〆 12),現正努力的是督促政府制訂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區法」,以完整保 障原住民的固有權、集體權與主權之實踐。

政府對原住民人權的重視展現在原住民族特考的考選意義,從過去的 籠絡政治轉變為真正想建立一條原住民專屬的晉用管道,希望能夠提升原

政府對原住民人權的重視展現在原住民族特考的考選意義,從過去的 籠絡政治轉變為真正想建立一條原住民專屬的晉用管道,希望能夠提升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