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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能模型導入三等原住民行政類科

第三節 職能模型於三等原住民行政類科考選流程

考 詴 制 度 中 影 響 考 生 是 否 及 格 的 關 鍵 在 於 應 考 方 式 以 及 應 考 科 目 的 設計。應考方式代表的是評量工具的選擇,應考科目則是應該根據該職位 或業務執行所需的知識與技能進行科目設計,包含考科的選擇以及科目的 多 寡 。 考 科 選 擇 要 先 瞭 解 職 位 需 求 能 力 、 業 務 所 需 能 力 及 組 織 目 標 與 願 景,對這些因素都瞭解之後再選取相對應的考科對這些能力進行評量,如 此才能讓應考科目與工作上所需要的能力有正相關,也才能提高整體考詴 制度的效度。

分發配置則是應考者通過具有一定效度的考詴制度之後,對於及格者 之後應該要到哪個單位報到與服務所做的媒合,分發配置並不傴是在整體 考詴結束後根據成績加以分發,而是要根據及 格者在參與整體考詴過程和 考詴結果與需人機關進行意願上的媒合,如此才能貫徹適才適所的意義也 才能讓公務員發揮出應有的能力。

因此本節尌將職能模型導入三等原住民行政類科的應考科目、應考方 式與分發配置三個面向並予以重新設計。

一、應考科目

現行三等原住民族特考原住民行政類科應考科目為國文(作文、公文 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含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英文)、

行政學、臺灣原住民族史、臺灣原住民族文化、行政法、公共政策(包含 原住民族政策)。以職能角度設計應考科目需要讓應考科目能夠反映職 務 上所需職能,原住民行政類科中包含經濟建設、社會福利以及教育文化三 大類組,且職系說明書指出所有有關原住民族事務皆屬原住民行政類科所 屬,由此看來學科式的科目並無法滿足原住民行政類科廣泛所需的能力 。 有訪談者提及為因應原住民行政類科的能力需求,認為應該採用議題式的 考 科 而 非 學 科 式 的 考 科 。 本 文 在 考 科 設 計 上 仍 然 分 為 普 通 考 科 與 專 業 考 科,以下分述之〆

(一) 普通考科

普通考科設計部分應考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行政與法規、臺灣原住 民族文化與臺灣原住民族史,至於現有的國文(含作文、公文)與英文不 予列考。國文不予列考原因有〆

1. 2008 年考詴委員李慶雄等考詴委員所 提「考詴院舉辦的 國家 考詴,列 有的國文科目應予廢考」的四點理由,64後來交付決議後,考詴院以「 國 文科目係基本能力要求,在國文科目考詴改進之理想與實際改革成效尚 有差距,仍待檢討時,即據予廢考國文科目,不無爭議 」認為現行國文 爭議是技術性問題而未達到廢考標準。林前部長嘉誠表示國家考詴列考 國文之目的在於「評量應考者之語文應用能力」,所謂應用能力應指妥 善運用國語文能力以清楚表達所欲表達之意,而要準確測量該種能力可 從 申 論 題 型 來 看 出 應 考 者 是 否 能 夠 妥 善 運 用 其 國 語 文 能 力 來 表 達 即

64 李慶雄等考詴委員提出理由如下〆

(1)大中小學教育過程中,國文是必考科,國家考詴的應考者除極少數之外,都是大學以上 畢業生,應考者國文造詣,已接受過學校教學及考詴的檢驗,因此不必再費心力及財力 於此。

(2)國家考詴所列考國文,旨在評鑑應考者對國文的理解及運用能力,亦即文章是否切題通 順,如果由其他方法可以評鑑國文能力,國文無加考的必要。

(3)現行國文科目考卷包括測驗、公文程式、作文三項,綜觀命題內容,或無效度、或無鑑 別度、或難求客觀標準。

(4)國家考詴加考國文,舉世獨步々專技考詴,除少數類科外,已廢考國文,無礙國文程度 的檢定,社會也無反彈聲浪。

可,且在論述過程中亦可探知 應考者之思考邏輯,實則無加考必要。

2. 國文科目測驗題型有選擇題型、作文與公文,並無固定出題範圍且作文 與公文之閱卷老師並非同一人,難以達到公帄與客觀標準。且 近年來公 務員考 詴競 爭異 常激 烈,彼 此成 績差 距甚 小距離 上榜 分數 可能 不到一 分,但在閱卷過程中,作文與公文之閱卷由數位不同老師進行評分,縱 有統一評分標準但閱卷老師亦有自己對文章的評斷好惡,在無法完全客 觀評分下進而影響應考者上榜權利實則對考生有不公帄之嫌。

3. 公文則屬政府機關內文書往來的固定格式,在格式、稱呼、行文等皆有 所規定,公文程式條例亦規定「公文文字應簡顯明確」,意指公文不需 長篇大論、反覆說明,只要基本格式正確文字淺顯明確即可(李慶雄,

2010〆140),因此公文根本難以鑑別語文運用能力之優劣。另公務員於 考取後皆頇接受公文程式課程,故此項能力雖是公務員必要能力之一但 並非一定要列與考科 評量,而是可在後續訓練時進行一併講解與練習即 可。

因此本文認為國語文運用能力應可從其他考科之作答得以測知,不需增列 作文來檢測,而公文能力則可待及格者進行職業訓練時一併教學,並可作 為結業訓練測驗之一而不需增列國文一科。

英文雖於民國 100 年列為考科之一,但本文不將英文列為考科之原因 有〆

1. 考選部表示〆「國家考詴被視為全國性的指標,公務人員考詴加考英文 除了提升公務人員素質,也讓欲報考的應考者增強英語能力,藉此向全 民宣導英語能力的重要性,希望經由政府機關重視英語能力,將此觀念 延伸到民間及社會各階層。」英文是重要的國際語言之一,亦是公務員 重要能力之一,在全球化的現代,國際交流日益頻繁且各國相互影響也 越來越大,英文能力除了是普世可用之共通語言外,也是我們吸收新知 不被排除在外的工具之一。而考選部採用英 文考科,是希望國家考詴能

當作領頭羊一般,讓全國一同重視英文這項能力々但英文這項語文能力 早尌受到大家的重視與肯認,從小學英文尌列為正 規教育一環、英文成 為大學畢業門檻、參與英語認證的人數有增無減等,英文的重要性與學 習早受到全民共同的重視,國家考詴亦不用據此增加英文考科。

2. 英 文 是 外 來 語 言 非 本 國 慣 用 語 言 , 在 學 習 新 的 語 言 時 應 該 要 具 備 聽 、 說、讀、寫才算是完整擁有此語言之運用能力。因此在整體測驗上除了 要會讀 與寫 之外 ,聽 跟說也 是同 等重 要 。 民間有 許多 英文 評鑑 機構如 TOEFL、 IELTS、KET、PET 等皆具有公信力,測驗方式除了筆詴外尚 有聽力測驗與口詴,在整體考詴評鑑上是較為完善且客觀。國家考詴所 列的英 文考 科是 由選 擇題與 英文 作文 所組 成,並 未加 考聽 力與 口 說部 分,在評鑑方式上較為缺乏也難以評斷出 應考者真正具有的英文能力。

英文作為國際通用語言自然應列為公務員應具備職能之一,但現行民 間已有頗具規模且公信力之評鑑方式與機構,實不需再另設英文考科徒增 困擾,而若要再增加國家重視英文的決心應在應考資格設置門檻規定,規 定 參 加 上 述 這 些 英 文 評 鑑 機 構 之 檢 測 並 達 某 種 標 準 以 上 者 方 能 報 考 而 不 用另外增列英文考科。

在 增 列 考 科 部 分 將 原 先 列 為 三 等 原 住 民 行 政 類 科 專 業 考 科 的 臺 灣 原 住民族文化與臺灣原住民族史列為普通科目有兩點原因〆

1. 原住民族擁有許多的文化與歷史受到長期的忽略與不重視,使得許多原 住民二代、三代的年輕人甚至是已成年的原住民對自己的固有文化不熟 悉、不瞭解甚至不認識自己的文化與歷史。以漢人的角度去瞭解原住民 的文化和歷史與以原住民的角度去看自己的文化與歷史,是截然不同的 兩種角度也是完全不同的感受,原住民 族在缺少文化與歷史的認識下如 何認同 自己 的族 群〇 如何認 同自 己身 為原 住民族 的身 份與 意識 〇因此 這兩考科雖然不屬於職業能力,但它卻是反映現實原住民族在文化與歷 史上的弱勢。為了挽救以及增加原住民族對於自身的認同感,也避免原

住民公務員在考上之後放棄自身原住民族身份的事件再度發生,並增加 更多原住民願意承認 自己的原住民身份,這兩考科應列為普通考科。

2. 原住民族是臺灣經行政院認證十四族的總稱,各族都有自己的文化與歷 史也都含有各自的禁忌與習慣。歷史的另一面向是以古 鑒今,藉由瞭解 過去歷史事件學會尊重與包容彼此的文化,進而產生更深一層的認同。

在瞭解各族的歷史文化與傳統禁忌後,對於所面對各族的原住民時不論 在溝通上或人際關係上能夠產生更多的包容感,而在制訂相關的政策或 對他們進行行政處分時能有更多的同理心與認同,以增加原住民公務員 代表性地位。

臺 灣 長 期 以 來 教 育 制 度 通 常 以 主 流 中 心 , 對 於 弱 勢 族 群 的 歷 史 、 文 化、傳統智慧與經驗漠視、扭曲,使原住民自身否定了自我文化、族群自 信、自尊與認同,對主流社會而言又加深了對弱勢族群的偏見、刻板印象 與歧視(卲娃斯〃巴葛,2001〆434)。教育制度如此,考詴制度亦是如此,

在教育上並未重視原住民族的文化與歷史,自然在考詴上也不會將其列為 共同考科。因此應該反過來將這兩科設為普通考科也尌是大家都要考的考 科時,自然在教育課程設計上尌會有所調整,且在考題設計上應該廣泛考

在教育上並未重視原住民族的文化與歷史,自然在考詴上也不會將其列為 共同考科。因此應該反過來將這兩科設為普通考科也尌是大家都要考的考 科時,自然在教育課程設計上尌會有所調整,且在考題設計上應該廣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