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原住民的低成就
五、 原住民的智力相關研究
智力測驗對少數族群來說是有偏見而不利的,國外研究顯示,智力測驗對 非裔美人是不利的(引自陳淑麗,2004,頁 33)。
宗亮東與韓幼賢(1953)比較臺灣原住民學生和漢族學生在智力與學習結 果的差異,結果發現原住民各族學生在各種智力測驗的成績都比漢族學生要 低,且原住民學生居住地區愈接近平地者,成績愈高。
紀文祥(1977)以阿美族青少年為研究對象比較原住民學生與漢族學生在 智力測驗得分上的差異,發現漢族學生表現皆優於原住民學生。
李亦園等人(1983)分析臺東縣國中小學生在瑞文氏測驗的表現,指出以 整體來說,原住民學生的智力低於非原住民學生,但若以單一學校來看,兩者 則無顯著差異。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96)在泰雅族文獻中指出,泰雅族的智力在 感覺、知覺、記憶、想像等能力並不差,但在概念推理能力方面則顯著低下。
洪麗晴(1996)以瑞文氏標準圖形推理測驗(簡稱 SPM)為測驗工具,比較桃 園縣國小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學生在不同測驗情境下的推理表現,結果有以下發 現:(一)在傳統式測驗情境中,原住民學生表現明顯低於非原住民學生;(二)
在鼓勵自陳式的測驗情境中,「籍別」(是否為原住民)差異便只存於女學生中 而不在男學生中,對此,蘇船利(2006)則認為原住民學生智力測驗表現不佳,
並非先天智能發展不足,而是認知風格不同所造成的差異,原住民學生的認知
風格比非原住民學生有更多的場地依賴型態(即容易被外在情境影響其表現、
容易順從團體與權威、在問題解決上需要較多的協助,以及在自我判斷、自我 指導、組織等方面能力較弱),如果幫助他們培養場地獨立型態的認知風格,
則推理表現或智力測驗應會提升;(三)原住民學生的推理策略,多半是屬於 統觀的賦予意義分析;非原住民學童,多半是屬於結構式的邏輯推理分析。從 兩項研究中可知,原住民學生的概念推理能力與非原住民學生可能的確有落 差,但也或許是原住民學生的認知風格、學習型態與一般學生不同,因而影響 測驗結果。
任秀媚(1986)比較臺中縣及苗栗縣山地單語與山地雙語兒童在語文能力 及智力上的差異,結果發現:(一)語文能力是影響智力的重要因素;(二)平 地籍兒童的智力測驗高於山地籍兒童;(三)山地籍兒童的智力不會因使用單 語或雙語而有差異。
國內現有的智力測驗工具有許多種,依測驗方式可分團體性智力測驗與個 別化智力測驗;依測驗內容可分語文智力測驗、非語文智力測驗。目前在國內 最常用也最受肯定的標準化智力測驗首推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三版(以下簡稱
「魏氏」),各縣市進行學習障礙鑑定時測量智力的工具也以魏氏為主。魏氏 是一套個別化智力測驗,測驗內容包含多向度的認知能力,共含13項分測驗,
並將之分為6個語文分測驗與7個作業分測驗。與其他智力測驗相比較,魏氏擁 有完整的智力理論架構、試題的編選嚴謹、具有良好信效度、不斷地更新常模、
也是世界各國公認具有一定價值的測驗工具(陳心怡、朱建軍、陳榮華,2000)。
王淑惠(2006)是國內第一位特別針對原住民學習障礙兒童與非原住民學習障 礙兒童進行魏氏表現的分析,研究對象為63名花蓮縣兒童,主要有以下發現:
(一)原住民學習障礙生除了算術分測驗優於非原住民學習障礙生之外(但未 達顯著差異),其餘各分測驗以及各智商指數均低於非原住民學習障礙生,其 中又以全量表智商、作業量表智商、知覺組織因素指數及符號尋找分測驗達顯 著差異,顯示原住民學習障礙生在魏氏智力表現上的確與非原住民學習障礙生 有顯著落差;(二)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學習障礙生在各分測驗中,表現最佳的 分測驗皆為圖畫補充測驗、表現最差的分測驗皆為常識測驗,顯示原住民與非
原住民學習障礙生具有相同的優弱勢能力。這是近10年來國內對原住民與非原 住民學生在智力方面的差異研究,其結果與過去相關的智力研究結果是相符 的,也是國內首篇以魏氏為研究工具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學習障礙生在其表現 所做的差異分析,雖然樣本數僅有63人,但其研究結果頗具意義。魏氏亦為臺 東縣學習障礙鑑定時評量智力的工具,而臺東縣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學習障礙生 在魏氏的表現差異又是如何?與同樣具有原住民學習障礙生比率過高現象的花 蓮縣是否有同異之處?值得進一步探究。魏氏是目前國內最常用來衡鑑智力的 標準化評量工具,研究者從「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搜尋論文名稱的關鍵字 為「魏氏」或「WISC」的論文,共出現12篇文獻,其中4篇與學習障礙相關(池 炎城,2007;陳美芳,1985;黃姿慎,2006;鍾曉芬,2003),12篇文獻中均未 特別討論到原住民的智力特質問題;用相同關鍵字從「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 資料庫」搜尋,共查詢到38筆文獻,與學習障礙相關者有11筆(王淑惠,2006;
李宏鎰,2002;孟瑛如、陳麗如,2000;胡永崇,2002;胡永崇,2004;陳心怡、
楊宗仁,2000;陳美芳,1985;黃桂君,1998;黃瑞珍,2001;潘希固,1990;
鍾曉芬、孟瑛如,2004),其中僅有王淑惠(2006)的研究對象為原住民。從搜 尋文獻資料中可得知,魏氏第三版在國內發行已逾十年,在原住民方面的研究 一直十分缺乏,原住民的智力問題顯然被忽視了。國內在2007年12月已發行最 新一版魏氏(第四版),相關的研究也會陸續出爐,研究者認為,國內關於原 住民智力研究的文獻大多已老舊不堪,而原住民在魏氏的特質表現是很值得探 討的。
影響智力的因素,是先天遺傳與後天環境兩大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張春 興,1994)。單延愷與洪儷瑜(2003)指出「智力」在學習障礙鑑定中有許多 爭議,有許多學者對此也有相同看法,主要是因為用智力來評估學生的學習潛 能可能有所誤差。智力是文化經驗的產物,智力測驗的內容、施測方式、施測 指導語或施測語言均是以主流文化的內涵與方式為主,因此測驗工具本身對於 非主流文化的原住民來說即是不利的。除此之外,學校學習經驗的累積也有助 於智力的提昇,這對於不同語言與文化背景、在學習上容易產生低成就的原住
民而言,智力測驗實難以評量出原住民實際的潛能表現,其結果將有低估的可 能。研究者身為臺東縣心評人員,曾因參與學習障礙鑑定工作到離島的蘭嶼地 區施測智力測驗,蘭嶼地區九成以上為原住民,在施測過程中同行的心評人員 便遇到多次因測驗內容與當地文化、生活民情、語言溝通有差異,原住民學生 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有些題目因此在給分上實在難以評定,此次經驗中研究 者深切感受到在文化及語言差異之下原住民的適應與調適問題。
智力測驗對原住民來說是不利的,測驗結果常常會有低估的情形。而在學 障定義中「智力正常」是基本且必要的概念,以魏氏的智商分數而言,智商平 均數為 100 分、標準差為 15 分,雖然智商在負 2 個標準差(即 70 分)以內均 可稱為智力正常,但在負 1 到負 2 個標準差之間的智力水準(即 85-70 分)的 學生,其學習困難的原因便難以區分是因本身能力有所限制、還是因環境或文 化因素所致。國內部分縣市對於「智力正常」範圍的認定是以智力水準在 85 到 90 分以上者稱之,但在原住民學生比率達 1/3 的臺東縣來說,原住民的智力 水準落在 85 分以上者已不在多數,被轉介出來做學障鑑定的原住民學生,其 測得的智力水準通常又較 85 分更低,若依據學障鑑定標準來看,原住民學生 便可能因智力未達標準而被排除在學障的可能之外,不但提高了偽陰性的機 會,也讓這群智力水準在 70 到 84 分之間的學習困難學生喪失進入特教系統的 機會。在目前普通教育系統的學習輔導與補救教學尚未系統化建立之時,這群 高不成低不就的學生便落入教育的冥界,無法獲得完善而足夠的教育支援。雖 然依據臺東縣現況來說,原住民學生學障鑑定的偽陰性似乎低於偽陽性,且也 不在本研究討論範圍內,但原住民學生的智力測驗表現偏低是事實,各縣市在 學障鑑定時對於原住民學生智力正常的判定標準,是否應該有調整的空間,值 得進一步分析與討論。而研究者也認為,如果能將國內常使用的標準化智力測 驗,如:魏氏,建立原住民常模標準,如此一來所測得的智力數據也就更具代 表性,就如同在 2007 年剛建置完成的「中文閱讀障礙診斷測驗」(洪儷瑜、王 瓊珠、張郁雯、陳秀芬、陳慶順、曾世杰、陳淑麗、謝燕嬌、陳美芳、吳怡潔、
方金雅、柯華葳、詹益綾,2007),便特別建立花東常模供花東區學校所使用,
以減少低估花東區學生能力的可能性。研究者認為,讓智力測驗的施測更具意
義的是,心評人員應該不是只根據智力的數據做數字堆砌而已,而是透過多方 訊息、觀察施測過程中學生的情緒與反應情形,和智力的數據共同分析解釋,
才不致掉入這些測驗分數的迷思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