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教學與評鑑
第三節 臺東縣學習障礙鑑定工作
二、 鑑定流程
臺東縣學障學生的鑑定流程大致可分為轉介、鑑定與診斷、綜合研判、安 置等四個階段,鑑定流程如圖 2-3-1,依各階段說明如下:
(一) 轉介
經由班級導師或家長轉介,填寫相關鑑定申請表件,包含:家長同意書、
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普通班級教師訪談表、學障特徵觀察記錄表等資料
(見附錄一),再由校內負責承辦的人員彙整全校的鑑定申請表後,送至特教 資源中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即完成轉介手續。除了表件填記之外,轉介者也 要提供其他足可證明學生學習困難的資料,如:未訂正的考卷或作業、作文簿、
全班月考成績單等。轉介者所檢附的資料愈詳細,愈可協助心評人員分析學生 真正的學習問題,例如:一位智力正常、學業低成就學生,心評人員從轉介者 所檢附的各次月考成績單中發現,該生每次的月考分數與排名起伏很大,縱然 在分析其他測驗資料上有內在能力差異的事實,但從月考評量的表現上研判,
該生因努力程度多寡而影響學業成就的機率應該會比生理因素的影響大許 多,因此比較傾向於一般學業低成就而非學障。由此可知,轉介者所提供的質 性資料,在學障鑑定過程中是重要的依據之一,而非單一的依賴測驗分數決定 障礙與否,也符合 Bateman(1992)、王瓊珠(2004)與洪儷瑜(2001)的說法。
(二) 鑑定與診斷
心評人員接案後,會先瀏覽學生的鑑定申請資料,初步瞭解學習問題與排 除其他障礙的可能性,接觸學生後便開始進行相關評量工具的施測,同時觀察 學生在施測及互動過程的反應並做成記錄,施測完畢後視其需要訪談學生本 人、家長、導師及校內相關人員,瞭解學生家庭與學校生活背景,再綜合上述 資料,撰寫鑑定結果摘要表進行初步研判。
(三) 綜合研判
在心評人員完成鑑定結果摘要表的撰寫後,會召開小組研判會議,由撰寫 摘要表的心評人員向小組成員報告學生完整的學習問題、鑑定結果與初步的診 斷,再透過小組討論的方式將學障的鑑定標準一一釐清,最後達成對學生的研 判結果共識。小組的研判通常為 4 到 5 人成一小組,其中至少需包含一位資深 心評人員,帶領成員進行小組研判。若是在小組研判會議中無法對研判結果達
成共識,則將案例提至綜合研判會議中討論。綜合研判會議是邀請學障領域專 家學者出席,從學理的角度切入,協助心評人員進一步分析學生的學習問題,
與認知能力的內在因素、環境的外在因素、努力與動機問題的個人因素之間的 關連性,並試著歸納出學習困難是發生在上述因素之前或之後的可能性,進而 研判學生是否為學障學生。研究者根據這幾年參與綜合研判會議,歸納出以下 幾種較容易被提到綜合研判會議討論的「棘手」對象:(1)年級愈高的學生,
因為其學業低成就的事實,長期下來與內外在因素之間的關連交錯複雜、互為 因果,實難以釐清其學習困難發生先後的可能性;(2)原住民學生,因為有特 定的文化或環境不利因素難以排他的困擾;(3)智力臨界的學生,因為智力與 學習其實是相互影響的,因此此類學生也較難以判斷其學習低落是因本身的智 力受限還是的確有大腦神經功能異常的可能性存在;(4)內在能力無明顯差異 之學生,有少部分學生智力正常、也確實排除可能導致學業成就低落的其他因 素,但卻無法符合在鑑定標準所提到「個人內在能力顯著差異」的事實;(5)
轉介者提供的資料不夠齊全,對於少部分的學生而言,即使心評人員有豐富且 完整的施測結果與晤談觀察記錄,若缺乏在校學習表現資料來和施測結果相互 佐證,是難以研判的,其中又以未提供學習輔導資料者最令心評人員感到棘手。
(四) 安置
在研判會議中,將接受學障鑑定的學生依研判結果分為「確認學習障礙」、
「疑似學習障礙」、「確認非學習障礙」、「疑似智能障礙」、「其他」等五類(見 附錄二),特教資源中心承辦人員於研判會議結束後,彙整該年度研判結果,
再提報鑑輔會進行審議與安置決議。
可能學、情障兼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