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各原住民族近年來依據文化人類學、語言學和考古學等的研 究推斷在臺灣的活動已有大約八千年之久。而目前根據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 2016 年 12 月之統計資料顯示,目前經政府認定台灣原住民 族有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 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
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等 16 族,其族群分布如圖 2-1-1,各族群
擁有 206,126 88,243
排灣族 98,951 雅美族 4,538 拉阿魯哇族 358 布農族 57,436 邵族 776 卡那卡那富族 317 魯凱族 13,121 噶瑪蘭族 1,431 尚未申報 13,539 卑南族 13,838 太魯閣族 3,0845 總人數 553,228 資料來源: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人口數統計資料(2016,12)及本研究 自行整理。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款對「部落」一詞也有明確的定義,「部 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 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原住民 族基本法,2015)。由於原住民部落多位於偏遠的山區,資源開發不易 且開發成本較高,自然資源因而保留下來,加上地理的孤立使得原住 民發展出獨特的社會文化型態,如此的異族文化對於旅客具有相當的 神祕吸引力(吳宗瓊,2003a),加上大眾對於遊憩需求逐漸傾向深度 體驗與探索當地自然環境與人文風情的深度觀光(吳欣頤、林晏州和 黃文卿,2005),使得原住民部落觀光成為台灣未來具發展潛力的觀光 方式(紀駿傑,1998;吳宗瓊,2003 a)。
國內原住民地區所呈現的觀光資源,可分為自然及人文資源。人 文資源方面,主要有歲時祭儀、音樂、舞蹈、服飾文化、工藝藝術、
狩獵文化、飲食文化、居住文化、遺址和舊部落等;而自然資源方面,
則有豐富的景觀及生態資源(詹怡泓,2003)。
Hinch and Butler(1996)指出原住民觀光是一種以資源為基礎的 觀光型式,原住民文化為主要的觀光吸引力。在研究類型上亦常被稱 為「異族觀光」。所謂異族觀光,是指到一個與自己文化、種族、語言 及風俗習慣相異的社區去參觀體驗的活動;土著文化的差異特性是吸 引觀光客的最大動力。除了當地優美的自然景觀及奇特的異族風貌外,
觀光客更把「看人」當作相當重要的目的(謝世忠,1994b)。張玲玲 續表2-1-1
(2004)將「原住民觀光」界定為:「原住民部落自主運用其周邊生態 環境與民族文化作為觀光遊憩資源,觀光客透過部落文化巡禮、參觀 文物、歌舞展演、生活體驗、導覽解說等經營行銷方式,觀察並瞭解 原住民文化特質之活動。」
Smith(1996)以「遊客」的角度為出發,認為原住民觀光是一種 體驗原住民文化的活動,並以4 個「Hs」指出原住民文化特點:風俗 習慣、遺跡、歷史、手工藝品。Ryan and Huyton(2002)也提出同樣 的看法,表示原住民觀光為遊客受到原住民文化藝術表演、節慶、歷 史、遺跡和風俗的吸引,而前往原住民地區從事觀察其生活型態的觀 光活動。李富美和顏妙桂(2004)則以「主客關係」的角度,提出原 住民觀光為主客雙方體驗及交換原住民本身、文化及自然資源,而達 到彼此經濟、心靈愉悅、教育效益的現象。
Zeppel(2006)將原住民觀光加入生態觀光的概念後,提出以下 看法:一、原住民觀光應建立於原住民傳統文化價值之上;二、原住 民觀光以原住民的風俗習慣及生活型態為主;三、應使原住民擁有經 營管理及使用土地、資源的主權;四、原住民觀光包含文化資產在內;
五、須由原住民參與觀光活動;六、以生態觀光的方式發展原住民部 落;七、管理原住民文化資產,包含遺跡、領土和文化資源;八、原 住民觀光應結合生態資源和原住民。儘管眾家學者對於原住民觀光的 定義有不同的看法,但由上述文獻可以發現原住民觀光的特性是以鮮 活的原住民、真實的傳統文化及自然景觀為主。
因此,本研究所指的原住民部落觀光之意涵是,原住民部落具有 吸引遊客的最佳組合—部落所處的山區擁有自然豐富資源與獨特的文 化、藝術,透過個人親身參與與體驗,觀察並享受其歷史遺跡、部落
文化巡禮、自然景觀導覽等而呈現出獨特文化的異族風俗民情。
小結
從上述文獻可以發現原住民部落觀光重點在於遊客透過親身體 驗原住民部落觀光之人文與自然資源,包含歷史、遺跡、生態和風俗 等,皆能體驗傳統生活情形,並感受其多樣性、差異性與獨特性;本 研究即以遊客對於屏東縣三地門鄉原住民部落觀光旅遊動機與體驗作 為討論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