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四章「教師的權利義務」,在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均提及教師之輔 導與管教: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輔導 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可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在教育專業中極為重要,且對學生會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教師應該重新審視 自己輔導與管教學生的理念及態度,以發揮輔導與管教學生最大的功能。
林佳範(民 93)在「憲法的原理原則與教師的輔導管教」一文中提及輔導與 管教是公權力的行使,教師若能將憲法的原理帶進校園,作為輔導與管教學生 遵循的方向,並成為學生權利保障的第一線人員,才能真正落實法治教育。
憲政的原理與原則如下:
一、法律保留原則:
為確保人權受到保障,若要限制或調整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由具有民 意基礎的立法機關,以立法的方式來進行,並不允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行政 命令來約束人民的基本權利,又稱為「國會保留原則」。
二、法律明確性原則: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491號解釋「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 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 律明確性原則。」所以,在校園的輔導與管教,學校的規定,應進量達到明 確性的要求(行政程序法第五條)。
三、比例原則:
又稱合理性原則,可從所要達到之目的、方式及所造成之損害綜合加以 判斷。在輔導與管教上,老師所選擇的方式,特別應注意其所欲達成之目的 與方法,對學生所造成的權益損失是不是很不合理。
四、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源自於程序正義的觀念,即須建立一公平的程序,來蒐集資訊並做出決 定。在校園裡,對於學生的懲處亦有程度不同之分,愈是影響學生權益之重 大事項,當然會要求更完備之程序;以老師的輔導與管教行為而言,最基本 的一定要給受處分的學生說明的機會與表示管教之理由,但若涉及到退學等 重大的處分,則須有出席獎懲委員會說明的機會,甚至獎懲之決定,須要書 面並附具理由等。
黃旭田(民 93)所著「老師輔導與管教的法律基礎」一文中,論及教師在從 事輔導與管教的工作時,某程度是執行國家賦予的公權力,理當遵守和公務員 相同的法律規範。建議教師在從事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工作時,參考行政程序法 的規定,簡略如下:
一、有效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要有助於目的之達 成」。也就是說,輔導管教除了要有明確的目的外,所採取的手段亦應當是對 於目的之達成有助益的,這就是所謂的有效性原則。
二、合目的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行為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目的時,
應選擇損害最小的方法為之」。是以,若老師選擇的手段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合乎有效性原則,但若造成相當程度的副作用,那是典型的行政作為不適當,
違反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三、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 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因此,即使老師輔導與管教的目的十分正當,但與所 付出的有形、無形代價無法達到平衡,將明顯地與比例原則相衝突。
四、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明文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 遇」。其立法意旨,不在禁止差別待遇,而是要求老師在實施差別待遇時必須 有正當理由。
五、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明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這是教師在輔導與 管教上應遵循的大原則。
六、合法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教師輔導與管教,就教育權的角度,是在執行國家賦予的公權力,自然要受 到相關法律的拘束。
再者,「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是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基本原則與規 範,教師們自然應該了解該辦法的設計概念,縱然辦法有所修訂,其中心思想 及精神大致是相同的。傅木龍(民 86)提到此辦法的特色有(一)以人本教育理念為
核心(二)強調處理過程的正當程序(三)將學生管教措施分成教師自主與學校兩 層面(四)賦予學校管教學生之彈性空間(五)強調強其有效的學生輔導。而傅木龍 (民 93)亦在「從輔導與管教談教師作為的迷失與突破」論及教育工作者應有三 項涵養及十大信念:
三項涵養如下:
一、領域專門知識與能力
對於所欲施教的科目領域,能深入淺出,符合學生的舊有經驗,激發體 驗學習的樂趣,運用活潑生動的教學方式,讓學生主動學習具有價值性、認 知性的知能,與生活結合為核心的重要能力。並能整理規劃成一套有系統的 體系,提升學生具備抽象的能力,以適應未來的生活
二、教育專業的知識與能力。
凡涉及教育的價值、信念、教學的原則與方法,及受教孩子成長的歷程,
都應作深入了解。在不斷地充實精進中,把實務與理念結合,以提升教育專 業的權威,發揮學生自我實現的潛能。
三、人文素養的通識能力。
教育的目的是全人教育,以人文關懷和全方位的學習,提升國民生活品 質。教師能在生活環境中,以言行舉止潛移默化學子,可藉由生活經驗的分 享,提供知識、資訊與體驗,建立亦師亦友的關係。亦可引導學生多閱讀有 益的書籍,以提升心靈的學養,並落實於生活中,實踐關懷、感恩、知足與 包容的情懷。孕育溫馨校園的優質學習環境。
而十大信念則是:
一、相信每個孩子都是與眾不同且獨一無二的主體,鼓勵孩子勇敢發現自我、
肯定自我,並實現自我。
二、犯錯是孩子的權利,也是成長中必經的道路,允許孩子犯錯,並藉由有 效的輔導與管教措施,引導孩子在錯誤中改過向善
三、「打罵」是粗暴的行為,它會拉開師生的距離,阻绝師生的情誼,使彼此 間的心靈蒙上陰影。
四、兼具身教與言教的管教措施,才能讓學生心服口服,進而導正學生偏差 的觀念與行為。
五、管教是一種引導與協助的過程,绝不是上對下的威權管理,也不是命令 的禁止措施。
六、管教的目的一定是正向且富有教育意義,也是相互尊重與理性對話的過 程。
七、管教沒有單一的方法,它兼具多元與彈性。
八、管教不是單一老師的責任,而是親師共同合作的過程。
九、管教是教育專業的範疇,老師必須藉由各種管道自我成長。
十、管與教各有不同的內涵與價值,兩者相輔相成。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明白指出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 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 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羣、
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 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 任。
教育基本法第三條提及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
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 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再者,行政院教改會所強調的「校園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理念,亦是 教育相關單位應該重視的。基於此,研究者認為以「輔導與管教」作為發展 教師專業成長之引線有其重要意義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