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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混合政體之界定

調需有公平且公開的競爭性選舉跟保障人民之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同時需要藉由水 平課責、垂直課責與法治來落實。而在威權政體中,人民的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皆受 到限制,統治者藉由限制人民的權利以確保其不受挑戰,同時也缺乏競爭性的選舉機 制。此外,威權政體缺乏垂直與水平的課責,統治者也非依循法治行事,進而使其忽 視人民的意志而恣意妄為,由此可見,民主政治所強調之內涵在威權政體的運作中儼 然蕩然無存。

參、混合政體之界定

除了上述所介紹的民主政體與威權政體之外,隨著冷戰結束後,開始密集出現結 合民主規範跟威權治理的混合政體( Levisky and Way, 2002: 51)。相較於民主政體與威 權政體,其呈現光譜的分佈,有些較靠近民主端,有些則接近威權端,故學界對於此 類政體的名稱未有較為一致的說法。對此,本文將於下述整理對於混合政體的不同論 述。

在 1990 年代左右,由於適逢第三波民主化的高峰,針對密集出現的混合政體,

學者大多仍以民主為名來指涉之。例如,Fareed Zakaria(1997: 22-23)便稱混合政體 為非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在非自由的民主國家中之公民皆具有選舉 權,也存在多黨的競爭性選舉,且統治者藉由選舉的民主機制來取得統治的正當性,

並依此得到人民的支持,基本上呈現民主運作的樣貌。但由於其常忽視憲法對於權力 行使的規範且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故稱之為非自由的民主。

此外,有論者也嘗試以半民主(semi-democracy)一詞來說明混合政體的現象。

在半民主的國家中,其同樣具有多黨選舉,但可能面臨政黨競爭受到限制或不公平的 選舉過程之現象,且人民的政治與公民權利常受到約束以致於無法表達自身的利益與 意見(Diamond, Linz, and Lipset, 1988: xvii)。

而至 2000 年左右,相關學者則開始以威權為名來指稱混合政體。例如,相較於 Diamond 等人所論及的半民主,Martha Brill Olcott 與 Marina Ottaway(1999: 1-2)則 是以半威權(semi-authoritarian)來描述混合政體。在半威權國家中,其同樣存在民 主機制,像是憲法會規定權力分立、總統與國會的選舉、給予人民些許程度的政治自 由,但在此基礎下,現任統治者或是掌握權力的核心團體會避免公開的競爭性選舉使 其有被替換的可能,僅使競爭性的選舉在區域及地方層級的選舉發生作用。因此,在 半威權國家中的弱勢民主機制,將使其統治者的權力難以被制衡。

Andreas Schedler(2002: 46-47)則是在《民主季刊》(Journal of Democracy)以 選舉式威權(electoral authoritarian)一詞來說明混合政體。並於之後在其主編的《選 舉式威權主義:非自由競爭的動態》(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The Dynamics of Unfree Competition)一書深入討論之。該書指出選舉式威權為結合民主程序與威權實 質的政體,其雖限制人民的公民權利,但同時也有定期性的行政首長及地方議會之多 黨選舉,不過統治者通常不會冒著失去執政的權力的風險,故此些選舉的多元性、競 爭性及開放性皆受到限制,選舉的競爭被國家威權所操控,排除反對政黨及候選人進 入選舉的場域。而此些限制的手段包括限制反對黨的媒體近用權及財政,並對其支持 者施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投票限制,同時藉由選票及席次的重新分配使反對黨無法發揮 影響力。此外,作者舉出兩個指標來說明如何界定選舉式威權的政體,第一個指標為 是否有舉辦行政首長及國會議員的競爭性選舉;第二個指標則為在自由之家的評比 中,在公民自由及政治權利兩項平均得分為 4-6 分的國家,若符合此兩項指標的國家 則可視為選舉式威權政體。

而依據選舉競爭度的不同,又可以將選舉式威權分為競爭式威權(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 ) 與 霸 權 式 選 舉 威 權 ( hegemonic electoral authoritarian ) 兩 種 類 型

(Diamond, 2002: 26)。

首先,在競爭式威權(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方面,其以 Levisky 跟 Way 的 論述最顯為人知。在競爭式威權政體中,民主機制僅是用以維持政治權威的手段,現

任者常會違反民主規範。但由於其具備較高的選舉競爭性,故在選舉、國會、司法、

媒體等面向的民主機制仍可見到的競爭面貌。在選舉方面,雖然選舉過程會受到統治 者濫用國家權力對於選舉過程的干預,反對黨也可能受到干擾,但大規模的選舉舞弊 事件得以避免,且選舉基本上維持經常性與最小限度的競爭性,反對黨仍有機會藉由 選舉過程來擊敗現任者,呈現「競爭是真的,但是不公平的」之狀態(2010: 12);

在國會方面,儘管執政黨通常享有多數的席次,但反對黨仍可透過國會的機制來制衡 執政黨;在司法方面,競爭性威權國家會嘗試使用各種非法的手段來使司法成為其附 庸,但此些壓制司法權的手段可能會使其受到國內或國際對該國家統治正當性的質 疑;而在媒體方面,威權國家中的媒體為國家所掌控且受到嚴格的監控,在競爭性威 權國家中媒體雖然有自主的空間,但國家仍可能會利用賄賂、課稅或是制定限制性的 媒體法等方式來壓制媒體,惟此些壓制媒體的手段可能會引起人民的不滿而群起抗 爭,故競爭性威權國家中的媒體不僅合法且具有影響力,同時扮演著監督國家行為的 重要角色。在上述選舉、國會、司法、媒體等民主機制的規範下,使得反對力量有機 會動搖現任者的執政根基(2002: 51-59)。

在霸權式選舉威權方面,人民同樣擁有投票權,也存在反對黨與全國性的多黨選 舉等民主特徵,惟其選舉結果的不確定性極低,展現出低度的選舉競爭性(Howard and Roessler, 2009: 108)。因此,相較於競爭式威權,霸權式選舉威權在政治光譜上 為較靠近威權主義一端的政體。

除了上述各學者分別以民主跟威權為名來表徵混合政體外,學界也嘗試使用中性 的詞彙來說明之。例如,Carothers(

2002: 9-14

)便使用灰色地帶(gray zone)一詞 來說明第三波民主化過程中陷入轉型困境,而形成既非民主也非威權的混合政體國 家。此些灰色地帶國家給予反對黨與公民社會有限度的政治空間,同時也舉辦定期選 舉,但卻也同時存在許多民主運作的弊病,像是人民在投票機制上的低度政治參與,

政府不依法而治,國家的制度表現長期不彰等。而依據特點,可以將此些灰色地帶國 家分為脆弱的多元主義(feckless pluralism)與權力支配的政治(dominant-power politic)兩種類型。在脆弱的多元主義國家中,表現出一定程度的政治自由、定期選

舉跟不同政治團體間的權力交替,但其民主制度的運作仍不穩固。例如,政治參與的 型態限於選舉期間的投票,且政治菁英也通常被視為貪腐、無效率,不注重國家建設 而僅追求私利。而在權力支配的政治國家中,人民僅有受限的政治空間與些許政治競 爭的反對團體,儘管其有許多基礎的民主制度,但在此些國家中的統治者或執政黨的 權力在可見的未來難以被更替。

綜合上述各學者對於混合政體的論述,可以得知結合民主跟威權的特徵為對混合 政體最基本的認知。然而此些民主與威權的特徵分別為何?對此,本文認為混合政體 最顯而易見的民主特徵為選舉制度。因為選舉制度常與民主劃上等號,故混合政體的 國家為了取得統治的正當性,常建立多黨選舉以獲得國內與國際的支持。同時也存在 諸如媒體、立法與司法機關等其他民主機制作為鞏固權力的手段。而雖然混合政體存 在民主制度,惟其僅是用以掩蓋威權統治的本質。例如,儘管混合政體具備多黨選 舉,且反對黨實質存在並得以合法的與執政黨競爭,但常呈現統治者與反對黨不公平 的競爭狀態。統治者會藉由國家權力對於反對黨進行干預,並操弄選舉過程,使得反 對黨難以與之抗衡。而除了得以藉由不公平的選舉過程以區分混合政體外,混合政體 也常忽視憲法對於權力行使的規範且侵犯人民的政治與公民權利。在選舉的公平性與 憲法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缺乏保障的基礎下,用以確保民主運行的課責性與法治等民 主政治的內涵也未難以被完全落實。

而雖然各學者以「帶有形容詞的民主」(democracy with adjectives) 之非自由的民 主、半民主,與「帶有形容詞的威權主義」(authoritarianism with adjectives)之選舉式 威權、競爭式威權、霸權式選舉威權來描繪擺盪於民主與威權之間的混合政體。但混 合政體仍與民主政體跟威權政體有所區別。首先,雖然混合政體具備民主政治中的競 爭性多黨選舉,惟此些選舉難以滿足公平且自由的條件,反對黨與執政黨也不存在平 等的地位,且在人民的政治與公民權利的仍存在瑕疵,故難以將其歸類為民主政體。

而相較於威權政體的選舉制度與反對黨難以對政權有實質的影響力,8抑或是完全不 存在此些制度,混合政體中的反對黨雖然常受到壓制而無法公平的與執政黨競爭,但 其仍得以合法存在並進行政治參與,甚至有改變政權的可能性,故若將混合政體歸類 為威權政體之中也非適切的分類。因此,本文傾向將混合政體視為介於民主政體跟威 權政體之間的獨立政體。

為使混合政體與民主政體跟威權政體有較清晰的區分,下述將以本文對民主政治 所定義出的四項內涵來檢視混合政體並進行界定。

首先,民主政治強調公平與自由的競爭性多黨選舉,而在混合政體中雖擁有多黨

首先,民主政治強調公平與自由的競爭性多黨選舉,而在混合政體中雖擁有多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