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參考其他標章(如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之做法研擬相關評定機制

第三章 協助綠建材業者導入循環經濟架構

3.2 參考其他標章(如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之做法研擬相關評定機制

國內綠建材標章分四大類,除通則外另有個別之評定基準分別評定。然而科 技日新月異,有許多新型優良建材,雖符合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等之指標,

但現行之綠建材評定基準並無適當項目可供申請,難免有遺珠之憾。

欲擴大綠建材標章之循環經濟效益,提升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數量為重要方 法。然而,綜觀生態、健康、再生、高性能等四類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以再生 綠建材標章對產品種類之定義最為嚴格,以生態綠建材而言,評定基準明訂有「其 他天然建材」一項,可作為創新天然建材之申請項目。而健康綠建材,主要係以 產品用途為項目區分,如「地板類」、「天花板類」、「塗料類」,故對於創新 產品,可依其用途分類決定其適用之評定基準。而高性能綠建材,主要針對建材 性能作規範,同樣較有彈性,而在透水鋪面部分,亦設有「其他透水鋪面」,作 為傳統之創新產品請管道。然而,在與循環經濟最密切相關之再生綠建材標章評 定基準中,卻缺少創新再生綠建材產品之申請管道。

由於再生綠建材最主要之評定重點在於資源循環材料之使用比率,而各式再 生綠建材受限於建材與原料特性,需逐項產品明確訂定其資源循環材料比率,故 再生建材標章對產品項目分類,與資源循環材料比率,規定非常清楚明確,然而 這樣的現況,在推動循環經濟時,稍顯缺乏彈性。

依據國外資料收集結果,歐盟各國於推動循環經濟時,首先強調的是產品創 新,期望透過生態化設計,提升產品之壽命、可拆解性、可升級性等,延長資源

之使用效率,然後才考慮廢棄後之回收與再利用,故促進更具循環經濟性之產品 發展應為推動循環經濟之起點。

由此點考量,現有之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似應予精進,而精進之重點方向應 為在維持再生綠建材標章公信力之前提下,設法擴大再生建材標章可納入之產品 範圍,並兼顧創新再生建材產品。

然而,由於我國綠建材標章為全命週期考量標章,廣義而言屬ISO 14024國際 標準所規範之第一類環境標章,而第一類標章之構成要件便是具有預先訂定之產 品標準,在如此之架構下如何提高評定基準彈性,確實不易。而經過收集國內外 類似方案資料,僅發現加拿大環境選擇標章,與我國環保署之第二類環保標章有 類似之制度可供參考,以下分別說明。

一、加拿大環境選擇標章範例

加拿大環境選擇標章(Good Environment Choice),原為加拿大環境部創 立,而後輔導成立Terra Choice公司,並將標章所有權移轉予該公司經營,

然近年該公司又已被UL Environment公司收購。

於該標章運作初期,為加速提升產品規格標準數量,曾提出第二類產品 標準制度,其運作方式為若有業者提出目前尚無評定基準之創新產品標章申 請案,Terra Choice公司會要求申請者自行提出該產品之環保特性標準,經 評審委員認定合理後,將此一產品標準公告為暫行之第二類產品標準,並依 此標準驗證其他同類型產品,然而若同類型產品達三家以上,則依此三件產 品所收集到之產品資訊,訂定正式之產品評定標準。以上運作方式之優點自 然在於提高彈性,不至於因為標章執行單位來不急開發出正式產品標準,造 成有意願申請標章,提升產品環境效益之業者不得其門而入,然而其缺點便 在於依業者自訂標準直接發證,十分可能造成初期發證之產品良莠不齊,也 就是說此一制度對領先申請之產品明顯有利,業者十分容易利用標章執行單 位對該類產品之不熟悉,讓事實上未必優秀之產品取得標章。

二、我國第二類環保標章範例

第二類環保標章係因應我國推動政府綠色採購,為彌補環保標章產品規 格標準數量有限,而對所有尚無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之產品項目,採個案環境 訴求審查方式,提供創新產品申請綠色產品驗證管道。

而依據環保署公告之文件,第二類環保標章制度亦曾經過重大修正,於 民國103年之前,環保署並未預設產品應符合之環境訴求範圍,欲申請第二類 環保產品驗證之業者,應自行檢附產品環境特性說明書,並檢附相關證明,

環保署僅規定申請第二類環保產品驗證之產品,其環境特性應「優於同類型 產品之平均值」。然而,實務執行後發現業者提出之產品環境特性過於發散 而難予審查,故環保署於民國103年,參考ISO 14021國際標準精神,公告「第 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求評定基準」,要求產品環保性須聚焦於ISO國際標準認

項 次 環 境 訴 求 定 義

表3-2中的十四項環境訴求,係參考我國國家標準CNS 14021(翻譯自ISO 14021:1999 國際標準),再配合環保標章求修正後所列舉,若單以循環經濟 與再生綠建材角度重新檢視,則發現CNS 14021標準中規定之「可拆解之設計」、

「可回收的」、「可再利用的」、「回收比例」、「延長產品壽命」、「減

表3-3 創新再生綠建材再生材料最低使用比率建議表

產品分項大類 現有再生綠建材產品 之類似項目

現有類似項目再生材 料比率(含草案內容)

創新再生綠建材 再生材料最低使用

比率建議 木材-塑膠之再生複

合材

回收材料佔總重量之 50%以上

塑膠地磚 回收塑膠材佔總塑膠 材之30%以上

橡膠鋪面材料 回收材料佔總重 量 80 %以上

依以上討論,本計畫考量以下原則,提出創新再生綠建材標章評定基準 草案,依據現行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格式,以材料來源、回收材料比率、及 產品個別要求列舉申請產品應符合之基準,如下所示。

(一)重新檢視現有再生綠建材定評基準與產品,評估再生綠建材產品分類大項(如 陶瓷製品、水泥製品、輕質建材等),並針對每一分類大項產品,訂定其最低 資源循環材料使用率。

(二)欲採用此類評定機制之創新再生綠建材產品,除應符合該類產品之最低資源 循環材料使用率標準外,並應於「具可拆解設計」、「具可回收設計」、「具 可再使用」、「使用回收料」、「具可延長壽命」、「製程省資源」、與「廢 棄物減量」等七項環境訴求中,選擇性符合至少一~二項,並提出相關證明,

以展現其循環經濟創新與優越性。

(三)申請案件依既有再生綠建材標章產品驗證審查機制辦理,然若產品之資源循 環創新性牽涉其他專業領域,得邀請該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四)若同類型產品有三家以上業者提出申請,顯示確具產業需求,則應於一年內 提出增訂該類產品專用之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

由於提升綠建材標章之循環經濟效益,並非僅為再生綠建材之責任,健 康、生態、性能綠建材亦有相同責任,故若此一評定機制可順利實施,於辦 理一定期間後,亦可視實際辦理狀況,考慮將部分ISO標準規定之環境訴求如

「具可拆解設計」、「具可再使用」等產品環境特性要求,納入綠建材標章 通則,以全面提升綠建材標章循環經濟效益。

三、創新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

創新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建議包括以下要項:

(一)材料來源

創新再生綠建材不得含有綠建材通則中之限制物質,且除回收材料以外 之成分,皆不得為含氯高分子材料。

1.計入使用比率之回收材料來源應為國內所產生者。

2. 廠內產生之廢棄物,如各種污染防治設施所回收之污泥、灰燼、經燒結後之 廢料等,無通則中之限制性物質者,亦可計入為回收料比率,但應以乾重(扣 除水分後)計算。產品製程各階段所產生之邊料(下腳料)返送於同一製程者,

則不得計入為回收材料。

(二)回收材料比率

為確保創新再生綠建材有效使用再生材料,產品應符合之最低回收材料 比率如下:

1.創新木質再生綠建材:回收材料佔木質部份組成之60%以上。

2. 創新石質無機性再生綠建材:回收材料佔產品總重量 50%以上。

3. 創新混合材質再生綠建材:回收材料佔產品總重量 50%以上。

(三)產品個別要求

1.創新再生綠建材產品若已有適用之國家標準,則應檢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之 證明文件,若國內尚無可符合之國家標準,申請業者應檢附產品使用說明與 建議參照之國家標準,經綠建材標章分類評定小組審議認定後,得以產品符 合該參照國家標準之證明文件為產品品質試驗證明文件。

2. 除符合產品之最低回收材料比率外,創新再生綠建材並應符合「可拆解之設 計」、「可回收的」、「可再利用的」、「回收比例」、「延長產品壽命」、

「減少資源使用」、與「廢棄物減量」等七項特性中至少二項,若選擇之特 性包含「回收比例」,則應證明產品之回收材料比率明顯高於市場同類型產 品。

依據CNS 14021 環境標誌與宣告-自行宣告之環境訴求 (第二類環境標 誌),前述七項特性之定義如下:

1.可拆解之設計:產品設計的特性,使產品能在其有用壽命結束之後,以一種 可允許其組件與零件被再利用、回收、回收能源或其他可自廢棄物流中轉移 的方式拆解。

2.可回收的:產品、包裝或相關零組件的特性,能透過可取得之製程與方案,

自廢棄物流中轉移出來,並能被收集、處理,且以原料或產品的型態恢復使 用。

3.可再利用的:產品或包裝之特性,此特性係被構想與設計為可以在其生命週 期內,有某些次數的來回、輪換、或使用,並達到原先被構想之同樣目的。

3.可再利用的:產品或包裝之特性,此特性係被構想與設計為可以在其生命週 期內,有某些次數的來回、輪換、或使用,並達到原先被構想之同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