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立綠建材產品循環經濟示範架構
2.1 國內外循環經濟相關資料蒐集
2.1.2 國外循環經濟相關法令
2.1.2.1 歐盟循環經濟相關法令
一、歐盟之循環經濟思維及其源起
為推動循環經濟,近期我國舉辦許多與循環經濟相關之研討會或課程,
亦邀請許多歐洲國家代表來台交流循環經濟之觀念與做法,而相關之經驗交 流過程皆提及,由於歐洲持續成長發展,過去數十年來歐洲對資源之需求亦 持續增加,若依此一趨勢繼續發展,可以預見資源之取得將很快成為重大困 難,經濟成長與生活品質將難以持續,遑論追求永續發展,為解決此一明顯 困境,故提出「循環經濟」概念以為解決方案。
由於歐盟推動循環經濟之出發點在於解決資源不足之困境,故所有有助 於解決此一困境之工具與方法,皆被視為推動循環經濟之一部分。為落實循 環經濟,盟與歐洲各國政府於制定相關政策時,基本上以三項主要工具確保 其政策符合循環經濟精神,包括工程生態學、環境化設計、與搖籃到搖籃的 循環再利用。
基於以上考量,一般可以用以下四個關鍵性行動,達成追求循環經濟之 目標,包括:
(一)重新設計產品與製程,使之可以在一個密閉循環中運作,從而減低或消除對 環境與人類的衝擊。
(二)建立或改善產品生命週期終端之物質流收集與回收系統。
(三)建立區域性之物質交換網路。
(四)收集、管理、交換與資源相關之資訊。
由以上考量與實際行動之指標,可以發現歐盟考慮之循環經濟,遠不只 在產品生產中或廢棄後,考慮如何循環使用因此產生之廢棄物,而是由前端 產品與製程之重新設計開始,先考慮如何透過環境化設計,延長產品壽命或 提高產品之可重複使用性、可升級性,以求將物資之價值最大化,然後透過 建立物質與資源之交換網路,與關資訊之管理交換,再次循環使用物質資源。
由此可知,歐盟之循環經濟法令並不僅限於廢棄物再利用管理關法令,
依據荷蘭烏特勒支大學(Utrecht University)之研究,歐盟與荷蘭與循環經濟相 關之法令,至少應該包含廢棄物管理相關法令、永續成長與效率提升宣言、
整體性環境行動方案、與循環境濟與零廢棄物通報等,而與傳統印象不同的 是,由於重新設計產品與製程被盟視為推動循環經濟的起點與基礎,該研究
將歐盟環保標章指令亦視為推動循環經濟之重要法令。
二、歐盟之重要循環經濟法令
由於本計畫將陸續探討在歐盟立法程序中所出現各具不同法律效力之各 類法律文書,因此針對歐盟各類法律文書之性質與法律約束力,簡要說明以 下。
在歐盟立法程序中,經常會產生下列各類文書,各自代表不同程度的法 律約束力 。這些法規文書種類包括:
通報(Communication):通常歐盟執行委員會推出通報(Communication) 之作用,在於提出其立法行動計畫(action plan)。伴隨這些通報推出的附 錄經常是新法律提案或法律修訂提案。因此各項通報內容本身對歐盟成 員國沒有法律約束力。只有在伴隨通報提出的法律提案通過立法程序成 為正式歐盟法律後,這些法律才對歐盟成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規(Regulation):法規(Regulation)屬於是可以在歐盟各國直接實施的細 部規定(實施細則);各國無須再研擬本國之國內實施法規。
指令(Directive):指令(Directive)通常僅規定歐盟希望各成員國達成目標/
結果與實施日期,讓各國自行制定相關之國內實施法律與執法細則。
建議(Recommendation):建議(Recommendation)的性質類似指令,但是 對歐盟各國沒有法律約束力,純屬建議性質。因此屬於是可以讓歐盟機 構表達對特定議題看法,但是又無需涉及耗時與具爭議性之立法程序之 軟性法律(soft law)。
決議(Decision):歐盟理事會(Council)或執委會針對特定或數個歐盟成員 國之特定議題可以發布決議(Decision)。這些決議僅對涉及國家具有法律 約束力。
以下分項整理歐盟之重要循環經濟法令,並概述其與循環經濟相關之重 點。
(一)1975年之廢棄物架構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
1975年歐盟首度推出廢棄物指令(Waste Directive)。由於這是一項指令,
因此內容僅規定歐盟各成員國應達成之廢棄物處置目標、時間表及做法指引,
並未規定各國應採取之個別特定措施為何。
(二)2008年之廢棄物指令 (Directive 2008/98/EC)
1975年版廢棄物架構指令於1991年與2006年相繼遭到修訂。目前最新版 本為2008年版(Directive 2008/98/EC)廢棄物指令。
在2008年版廢棄物指令中引入“污染者付費原則”與“擴大生產者責任 (EPR)”概念,涵蓋有關危險廢棄物與廢油的規定。並要求成員國採納廢棄物 管理計畫與廢棄物預防計畫。
此外該指令亦包括到2020年底前實現的兩個新設的廢棄物回收和再利 用目標:
1.來自住宅與其他類似住宅來源之某些廢棄物的50%準備回收與再利用目 標;
2. 針對建築與拆除廢棄物的70%準備回收、再利用與其他回收方式。
(三)2009年之歐洲議會 Regulation (EC) No 66/2010 歐盟環保標章法規
歐盟環保標章No 66/2010規範是由DG JRC為歐盟環境總署所研擬的一 個自願性工具。歐盟環保標章最早於1992年公佈,為一自願性標章制度,目 的為鼓勵製造商積極向消費者展示其產品之綠色環保特質。2009年11月通過 的環保標章法案則訂定歐盟環保標章之實施及應用範疇,應擴大至歐盟市場 中由製造、分配、消費至運用端之所有產品與服務。
歐盟環保標章規範鼓勵製造耐久產品,除滿足使用目的且容易維修使其 使用壽命最大化,在產品生命終期易於拆解以使再生利用潛力最大化。所以 需要維修設計與拆解設計,使得擁有歐盟環保標章的產品得以符合循環經濟 原則、符合廢棄物減量原則。
(四)2010年之歐洲 2020:智慧、永續及包容性成長策略通報 (COM(2010)2020 final)
2010年歐盟執委會提出”歐洲2020:智慧、永續及包容性成長策略(Europe 2020:A strategy for smart, sustainable and inclusive growth)”通報,以建立歐盟 針對 21 世紀經濟社會的願景。該策略內容包括七項旗艦倡議,其中一項即 為資源效率倡議,作為改善歐盟針對資源利用與減少廢棄物之政策指引。
(五)2011年之邁向具資源效率之歐洲路徑圖通報(COM(2011)571)
2011年歐盟執委會發布”邁向具資源效率之歐洲路徑圖(Roadmap to a Resource Efficient Europe)”通報,以作為針對Europe 2020之旗艦倡議:”具最佳 資源效率歐洲(A Resource Efficient Europe) ”進行轉型行動之指導方針。在該
路徑圖中建議可以為27個歐盟成員國採用之資源效率指標與目標。
(六)2012年之歐洲資源效率宣言(備忘錄)
2012年歐盟執委會發表”歐洲資源效率宣言(Manifesto for a Resource Efficient Europe) ”備忘錄。這份宣言內容指出因為全球資源與環境壓力日增,
因此歐盟認為唯有轉向資源有效化和終極再生循環經濟轉型一途,用以宣示 歐盟推動循環經濟之決心。
(七)2013年之第七期環境行動計畫決議(Decision No. 1386/2013/EU)
2013年11月在歐盟通過的”第七期環境行動計畫(Environment Action Programme, EAP)”決議中,規定歐盟執委會推動環境行動的任務,旨在推動 歐盟之綠色經濟轉型,努力實現讓經濟成長與環境衰退脫鉤現象。
(八)2014年之邁向循環經濟:歐洲零廢棄物方案通報(COM/2014/0398 final)
2014 年 7 月 歐 盟 執 委 會 公 佈 稱 為 ” 循 環 經 濟 方 案 (Circular Economy Package)”的一套文件。其中包括”邁向循環經濟:歐洲零廢棄物計畫(Toward a circular economy: A zero waste programme for Europe)”通報,並伴隨該通報附 件之其他法律修正提案(例如針對歐盟廢棄物指令之修正案)。在這項通報中 提 出 的 廢 棄 物 管 理 措 施 , 包 括 新 的 綠 色 公 共 採 購 指 令 (Green Public Procurement),並監督會員國達到綠色公共採購 50%的目標等。
2014年12月歐盟執委會決定撤回前述這項”邁向循環經濟:歐洲零廢 棄物計畫(Toward a circular economy: A zero waste programme for Europe)”與 其法律提案。將其內容由零廢棄物擴大至涵蓋整個經濟週期,成為一個整體 性循環經濟,並於2015年底發布循環經濟方案。
(九)2014年之建築部門資源效率機會通報(COM(2014)445final)
2014 年 7 月 歐 盟 執 委 會 發 布 ” 建 築 部 門 資 源 效 率 機 會 (RESOURCE EFFICIENCY OPPORTUNITIES IN THE BUILDING SECTOR)”通報。這項通 報係針對整個建築部門之資源效率議題。通報內容包括降低建築物之資源使 用、評估建築物之環境績效(取得可靠數據和建立共通核心指標等)、改善建 築與拆除(C&D)廢棄物之回收情況與回收市場等。
針對C&D廢棄物方面,該通報表示歐盟執委會將會推動各國交換針對 C&D廢棄物之最佳作業實務,並且支持與C&D廢棄物回收相關之各項研究與 示範計畫。
(十)2015年之封閉循環:歐盟循環經濟行動計畫通報(COM(2015)614 final)
2015年12月2日歐盟執委會提出一套”循環經濟方案(Circular Economy Package)”文件。包括”封閉循環:歐盟循環經濟行動計畫”(Closing the loop - An EU action plan for the Circular Economy)通報,用以支持歐盟邁向循環經濟轉 型的行動。執委會表示實施這項行動計畫,對於歐盟於2030年底前達成聯合 國永續發展目標(SDG),特別是第12項針對永續消費與生產方式之目標極為 重要。
這套歐盟循環經濟行動計畫之內容,概述為達成循環經濟之各項實施措 施,包括一系列一般性行動與針對特定材料與部門的行動。雖然推動循環經 濟所面對的一些障礙乃是一般普遍具有的,但由於價值鏈的特殊性,不同部 門與材料可能面臨特定挑戰。
這項行動計畫之內容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係針對一般措施,另一部分 針對特定材料/部門行動,此外,歐盟執委會針對該通報內容與建築與拆除部 門部分提出特別說明。
1.一般措施
這套行動計畫的一般性措施中,期望各個主管歐盟執委會部門(內部市 場、工業、企業家與中小企業)與其他歐盟委員會部門就以下行動進行合 作:
產品設計;
生產過程;
消費;
從廢棄物到資源(二次原料);
創新、投資與其他部門交叉議題。
2.針對特定材料與行業行動
在循環經濟背景下,一些材料與部門面臨著特定挑戰。這些挑戰需要 採取針對性方式來予以解決。這些材料/部門包括:
塑膠;
食品價值鏈;
關鍵原材料;
建築與拆除;
生物質與生物基產品;
肥料法規審查。
3.建築與拆除
建築與拆除(C&D)廢棄物乃是歐盟境內廢棄物數量最高的廢棄物種類 之一。每年每人約產生一公噸建築與拆除廢棄物 – 亦即是每年在歐盟境 內產生5億公噸此類廢棄物。
C&D廢棄物中有價值的材料未必經常被鑑別出來與進行再利用。因此
C&D廢棄物中有價值的材料未必經常被鑑別出來與進行再利用。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