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立綠建材產品循環經濟示範架構
2.1 國內外循環經濟相關資料蒐集
2.1.1 國內循環經濟相關法令檢討
目前我國推動管理資源循環材料處置與再利用,主要仍依「廢棄物清理 法」(以下簡稱廢清法) 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資再法) 為主要工 具。此外,環保署依總統105年5月20日就職政見:「對各種污染的控制,嚴格 把關,更要讓臺灣走向循環經濟的時代,把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對於能源 的選擇,以永續的觀念去逐步調整」,國內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時,亦應同時 將循環經濟政策納入考量,因此,107至109年「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將 以循環經濟政策思維為主軸,並研擬相關指標、策略及措施,據以推動,以下 茲就廢清法與資再法及107~109年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說明如下:
一、「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依據環保署發行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參考手冊」,目前我國廢棄物 管理之法規架構如圖2-1。
圖2-1 廢棄物管理法規架構
(資料來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參考手冊)
由表2-1可以發現,綠建材標章產品使用之資源循環材料,除廢玻璃可能 來自一般大眾生活產生之廢棄玻璃外,絕大多數皆為事業廢棄物,依據「廢清 法」第28條,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或三、委託清除、處理。之方式為之。
而同法39條亦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106.06.14修訂) 第39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 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
再利用產品之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 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 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上述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 理,目前已有環保署、內政部、經濟部、衛福部、教育部、交通部、財政部、
國科會、農委會、通傳會等十個部會訂定相關管理辦法,簡單來說,容許之再 利用途徑包含「廠內再利用」、「公告/附表再利用」、與「許可再利用」等 三種。其中許可再利用又可分為個案再利用許可及通案再利用許可等。惟申請 個案再利用許可時,應檢具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否則 應先提出試驗計畫申請並經核准作為國內實績後,再以此為佐證資料提出個案 再利用許可申請。
依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參考手冊」之統計,目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達 104 項,如表 2-2 所示,其中廢玻璃、廢塑膠 等 14 項事業廢棄物有超過 1 個部會將其訂為公告/附表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 種類。該表中斜體粗字為可提供為生產建材原料使用者。以 2016 年計,全國之 再利用量約 1417.9 萬公噸。
表2-2 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 廢鐵
廢紙 煤灰
製糖濾泥 食品加工污泥 釀酒污泥
淨水污泥
高爐礦泥、轉爐礦泥及 熱軋礦泥
廢木材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98.01.21修訂) 第15條:
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生利
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源循環材料 再利用規定 公告機關 再利用用途
資源循環材料 再利用規定 公告機關 再利用用途
然而,在轉爐石與排脫石膏部分,雖然目前產出此二項材料之公司皆將 其視為產品或副產品,故暫不受資再法或廢清法之限制,然而106年6月14日修 正公告之廢清法,特別新增第二條之一,條文如下:
《廢棄物清理法》(106.06.14修訂) 第28條:
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 體健康之虞者。
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依此新增條文,未來前述二者是否可能被認定為事業廢棄物,納入資再 法或廢清法之管制,以至於需要調整綠建材標章之審查流程與查證資料,值得 持續留意。
二、107~109年「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
鑒於國內物質短缺之困境,如何在不造成環境負擔之餘有效掌握既有資 源使用效益,亦成為發展循環經濟之重要課題。爰此,除了考量廢棄物減量與 再利用率,環保署亦以資源為始做整體性思考,將成本內部化,並參酌國內外 相關指標數據,重新擬訂「資源生產力」、「循環利用率」、「人均物質消費 量」及「焚化及掩埋量減量率」作為本計畫推動之整體性關鍵績效指標,其說 明如下:
(一)整體性指標
1.資源生產力(Resource Productivity,RP)
資 源生產 力 係指每 單位 國 內物質消 費量所得之生 產總值 ( Gross Domestic Product,GDP),國內物質消費量(Domestic Material Consumption,
DMC)包含所有開採並使用之物質,包括農作物、林業、漁業、金屬、非 金屬、石化燃料加上進口物質(也就是前述之DMI),再扣除出口物質,
可作為評估經濟成長與物質消費的使用效率,經統計,我國資源生產力自 96年的48.6元/公斤,成長至105年的66.1元/公斤,呈現正成長趨勢,顯示
我國每單位資源投入所獲得經濟效益逐漸提升。
2.循環利用率(Cyclical Use Rate,CUR)
循環利用率係指循環利用量與循環利用量加上直接物質投入量之比 值,可代表每單位物質投入之資源循環度,循環利用量包含一般廢棄物回 收量(如資源回收量、廚餘回收量、巨大垃圾回收量、底渣再利用量)、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量與其他循環利用物質(如農業資材廢棄物、紙類回收 量、營建剩餘土石方、氣冷高爐石、轉爐石等),經統計,我國循環利用 率自96年的11.3%成長至105年的15.5%,顯示我國資源循環比率日漸成 長。
3.人均物質消費量
人均物質消費量係每年國內物質消費量與人口數之比值,國內物質消 費量為從本國領土範圍內自然環境中所開採出的原物料及實質進口量,再 減去實質出口量,經統計,人均物質消費量自96年的12.0公噸/人,下降至 105年的11.0公噸/人,顯示國人每年物質使用消耗物料逐步下降。
4.焚化及掩埋量減量率
廢棄物之焚化及掩埋處理依據不同廢棄物種類,可分為一般廢棄物及 事業廢棄物兩種指標:
(1)一般廢棄物焚化及掩埋量減量率:計算方式參照環保署報院計畫「一般 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中的垃圾清運減量率,係指目標年度 垃圾清運量與標準年度垃圾清運量之比值。我國105年之垃圾清運量為 313萬公噸/年,並以此作為基準年訂定未來各年度一般廢棄物焚化掩埋 量減量率之目標值。
(2)事業廢棄物焚化及掩埋量減量率:依據環保署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 統的各事業廢棄物代碼統計資料,我國105年各事業廢棄物代碼總產出 量約為1,792萬公噸/年,其中委託及共同處理業者約258萬/年。事業廢 棄物焚化掩埋量減量率將以此作為減量之衡量基準。
資源生產力可用於評估經濟成長與物質消費的使用效率,目標為109年達每公 斤69.4元;循環利用率代表每單位物質投入之資源循環度,目標為109年達17%;
人均物質消費量即每人每年平均消費量,目標為109年達每人10.4公噸;焚化及掩 埋量減量率顯示年度廢棄物之減量變化,其中一般廢棄物目標為109年減少7.15%,
事業廢棄物將依照各部會實際情形填報,以109年減少3%為目標(基準年為105年)。
107年至109年各年度目標值如下表2-4所示。
(資料來源:環保署107~109年「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
(二)個別指標
除前述四項整體性指標,建議各部會可就推動措施,將「廢棄物減量率」
及「廢棄物再利用率」作為個別指標,用以評估及完整呈現我國資源循環再 利用之推動成效,107年至109年各年度目標值如下表2-5及表2-6所示。
表2-5 個別指標「廢棄物減量率」衡量標準及年度目標值
(資料來源:環保署107~109年「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
表2-6 個別指標「廢棄物再利用率」衡量標準及年度目標值 (資料來源:環保署107~109年「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
(三)實施策略
為使整體推動計畫融入循環經濟,本計畫將各項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策 略以生命週期概念呈現,具體地說明各階段推動重點,經整理後可分為生產、
消費、廢棄物管理、二次料市場等4大面向,共計12項推動策略,內容說明 如下:
1.生產面(Productions) (1)健全物料基線資料
掌握全國物料(包含原物料與廢棄物)基線資料。
強化國家永續物料管理資料庫。
確保永續關鍵物料料源。
(2)推動易循環的產品設計
使產品設計更具耐久性(Durability)、可升級性(Upgradability)與可修復 性(Reparability)。
使產品設計更易於再製造(Remanufacture)、回收再利用(Recyclability),
在壽命結束時可回歸到工業循環。
強化產品設計獎勵機制。
(3)提高生產流程的能資源效率,減少廢棄物產生
加強產業產出之廢棄資源互相鏈結,促進產業共生。
減少廢棄物產生,維持廢棄物處置(Final Sink)極小化之基本要求。
加強產業污染防治及減廢輔導與推廣。
2.消費面(Consumption) (1)創造綠色消費模式
減少拋棄式用品。
鼓勵使用耐久循環性產品。
環保產品資訊揭露,以符合循環經濟原則,並提供民眾正確資訊。
加強教育及宣導,以鼓勵低浪費及低碳生活。
(2)推動政府綠色採購
加強推動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
機關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有國家標準之再生資源及再利用產品,並採 購可持續使用的產品或服務。
推動擁有權移轉的創新商業模式,以使用取代擁有,例如租賃模式、
推動擁有權移轉的創新商業模式,以使用取代擁有,例如租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