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料分析
第三節 參與式預算規則的困境
上一節中已論述過行政組織的困境,及組織間制度的困境,而本節則聚焦 於提案人在參與式預算規則中自提案至成案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困境,經筆者 研究後主要歸納為住民大會上里與里之間結盟與配票、提案人與相關局處在審 議工作坊時溝通的衝突及實體管道不為青年所偏好的參與形式三項困境。
壹、 結盟與配票
臺北市參與式預算沒有太多報名門檻限制,凡滿 16 歲且符合臺北市在籍、
居住、就學、就業任一項即可參加,但是從自主報名的人數來看,以一場 40 至 50 人的住民大會而言,自主報名的公民通常不超過 5 人,主辦單位通常稱這些 人為可遇不可求的散客。在自主報名人數少的情況下,參與者多為不同里的里 民,有些行政區域會讓他們集中坐,有些則是打散開來坐。
住民大會有一個公開的報名系統,然後願意去的人,這個我們稱為散客。因 為在臺北市參與式預算裡面,這種人是可遇不可求的。因為第一個是他必須接 觸到,然後再來是他必須對00區有興趣,他必須那一天有空。很多的重合的 條件,他才有辦法有那個動機去報這個名,甚至這個報完名你是沒有什麼好處,
沒有報酬。個別自己願意來的人,在每一場住民大會裡面很難超過 5 個。(A2)
因為參與式預算的投票是採複數計票,造成里與里之間常有配票的情況,
像是某兩桌直接約定交換,你投我,我投你。這對於里跟里之間,在投票策略上 雖然是聰明的操作,但是背後的困境是什麼?
OO是區公所找到 5 個提案人,然後他會自己帶人來,因為00的提案人 很懂。不是因為他們一直參加,是因為有讓他們懂這件事情,就是最後會讓他 們投票,所以他們就有 catch 到我帶越多人來,我就越容易會贏這件事情。然 後是散客會自己在一桌,我們會喜歡把他們弄來一桌。老師也是希望不要把散 客分開掉,避免去那些組根本沒辦法提案。散客本身就需要在那個桌內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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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這種情況發生,對散客還是不利,因為他們會配票。三四組講好交換。(A2)
配票意味著是不看提案本身內容,只要自己的提案有選上就好。當公民投 票不再以提案內容作考量,則可能有好的案子因此選不上;對於散客的提案,
連被認真審視的機會都沒有,非常不公平。
筆者認為政策起初採複數票的原因,便是不希望每個人都只投給自己的提 案,而是整個場合最後可以一起選出公益性更高的提案。筆者並非指責里長的 提案並非好的提案,而是認為在這樣的配票策略下,犧牲了散客的權益,也可 能造成里長以外的民眾,對住民大會卻而遠之。
複數票應是參與式預算的一個優點,就是它不是只有贏者全拿,所以大家 會考慮,如果真的是這個案是重要的還是有機會被保護的。(C1)
這樣交換是一個技巧。而且交換這件事情還需要信任。然後更壞的是有些 人做的事情是我跟你交換,但我在桌內時候我們是配票的。比如說我們這組是 第二組,這裡是 123,它是 234,那是 245,它是 215,他稀釋掉這一組 10 個人 能夠投到其他組的票的情況。就這樣子去配。這種情況啊,我覺得他是他也是 參與式預算裡的常態。(A2)
像你剛剛說的里長帶團來,那麼這個基本上我會覺得這是里長在實施他的 政治理念的另外一個手段、另外一個管道。其實他帶的那群人物,我覺得應該 不是參與式預算的目標群眾,還是那個里長在帶頭,主要是裡長。那講難聽點,
他們帶來的民眾可能就只是投票。我遇到一個非常少見,他是一個真的很熱心 的民眾。他是真的從公益角度出發,他提的案子也是我覺得不錯的。但是這種 民眾通常都是很有想法,很有理念。那他來這個活動希望得到大家的認可。但 是通常那個情況都會被吃掉。從公益角度出發的民眾可能往往都沒有得到很好 的對待,他們沒有很好的被回饋在這個活動上面。(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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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審議工作坊的衝突
依據參與式預算的提案設計,住民大會通過的提案,下一步就是進到審議 工作坊,將由提案人與相關局處,針對提案的適法性、公益性、預算可行性進行 評估,方能將提案執行。據研究發現,當提案自住民大會進到審議工作坊,其實 需要相關局處給予很多專業性的意見與修正,然而雙方在這個過程中經常產生 許多衝突,像是局處認為案件不可行,民眾則有被騙、或認定是局處不願意處 理,進而引爆的衝突,過程中除了爭執,也經常使得提案人放棄提案,另外也有 受訪者指出,有提案人看到成果後,相當不滿意,認為和一開始設想的不一樣,
並認為是局處間溝通不良所導致。
本研究針對上述之情形,試分析出兩種因素,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 桌長對住民大會的提案處理差異
據研究發現,桌長在對於提案應在住民大會應處理到什麼樣的程度,有著 不同的認知情形。有些行政區域的桌長認為,住民大會只需負責協助民眾完成 提案的初步方向,其餘是進入審議工作坊的工作。因此對於民眾的提案並不會 給予太多建議,而是以民眾想要的提案方向為主,認為之後若不合適,審議工 作坊可以再作調整。另一種桌長的認知是,當民眾提出的案子,已可判斷出可 行性低時,應協助民眾調整提案內容,才有利於後續審議工作坊的推動。
有些提案以桌長的經驗就會知道他是不可行的,一聽就是很誇張的概念,
那這會是桌長的工作應該去處理的,不然就是桌長失能了。還有剛剛你說的,
有些提案如果根據我們的經驗,已經知道它會是困難的,但我還是要去了解民 眾他真正的需求是什麼,有時候他的需求和他的提案內容其實是會有矛盾的。
以及針對他的提案內容判斷說,幫他思考說這個提案會遇到什麼困難,我們頂 多只能幫他說,有沒有符合公益性、適法性,是我可以協助他去查詢法條,或藉 由詢問區公所人員得到確認的。(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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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提出來的案子可能沒有辦法在過程中去聊很多太深刻的問題,很多需 要被解決的問題。因為我們看到被解決問題的本身,他可能還會衍生別的負面 的問題。那如果當我在帶桌的時候,都順便把這些可能的隱憂都解決掉而取得 的一個比較中庸的做法。不然如果要做那件事情,他後面就需要遇到很多挑戰。
所以他很有可能他們提的那些案子很有可能會在審議工作坊的時候就被打回票。
但因為我們可能在第一階段討論的時候,我把這一塊處理掉。(A2)
我覺得這個民眾不一定要理解後面這個部分,因為後面這個部分應該是如 果是參與式預算最初的精神是要公部門來執行的話,那應該是要公部門要來執 行的、要來處理的問題。(C1)
二、 民眾的期待與可落實性的落差
據研究發現,民眾與局處的心態其實是點燃審議工作坊衝突的關鍵,原因 在於民眾會認為,我提出案子後,局處應該是協助完成,而不是一直挑問題;局 處的心態則是,這本是民政局的業務,我是來幫忙的人,因此這本是多出來的 業務,我的角色應該是審核人員。
在上述雙方認知的矛盾情形下,雙方都會覺得對方不願配合,造成提案窒 礙難行。據訪談結果指出原因在於,許多提案其實表達的只是一個民眾的需求,
並不見得要以某個特定形式來完成,所以當局處認為民眾的提案不可行時,其 實應該去做的,是以公務員專業的能力,去了解他提案底下真正問題核心想解 決的點是什麼,方能協助他修改出具備可行性的方案。因此,其實這類衝突,當 局處與民眾皆可以調整認知,其實會順利很多。筆者建議,這其實是政府事前 宣導可以去做的事,像是增加民眾事前宣導,及加強公部門對於工作內容的認 知,從一個審核者的角色調整為協助者的角色。
這裡需要借助公務員的專業性來協助民眾思考如何有更好的方式來進行,
但矛盾的是,因為臺北市參與式預算的承辦單位是民政局,其他非民政局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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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前來開會的時候,他們會覺得我們是來幫忙民政局的,這比較像是多出來 的業務,或說是一個審核者的角色。這便與我們希望公務員可以提供他的專業 性去幫助民眾的角色期待有了落差。我是認為,應該讓公務員的心態去作調整,
可以透過事前的宣導,提供公務員更多業務內容的資訊,讓他們知道他們來審 議工作坊的角色,應該是份內的工作,並且是要與民眾共同進行溝通的,當他 的事前有了對工作內容的認知改變,我想在後續的態度與行為也會去做調整。
(A1)
有一種情況是,提案人的需求是一項概念,然後他想到一個方式,那個方式 雖然是不可行的,概念其實是沒問題的。例如說,有一個民眾他希望可以增加 市場的觀光,然後他想到一個宣傳的方式是插旗子,結果到了審議工作坊,局 處會告訴他插旗子要看路面的狀況跟相關的法令,不見得可行,但其實以這個 案例來說,插旗子只是一個方式,他本身的需求希望促進觀光的部分是沒有問 題的,這個方式不行,其實可以討論別的可行方式,如果這兩者沒有區別開來,
就會導致整個案子流案。(A1)
原本對民眾參與式預算也是希望民眾可以提出一些自己看到的和自己的想
原本對民眾參與式預算也是希望民眾可以提出一些自己看到的和自己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