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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審議式民主理論

壹、 審議式民主理論

審議民主的精神在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就具備(林火旺,2005)。自1980年 代以來審議式民主成為重要的民主理論思潮(林國明,2003),主要是為了補足 代議政治的缺失,而非主張回歸直接民主(陳俊宏,1998)。審議式民主理論並 沒有一套固定的定義,經研究者整理出以下幾種關於其核心概念的說法:

Rawls(1993)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提出公共理性的概念,指的是應 提出公共的理由,來為自己支持的政策提案做辯護。晚期他提到審議民主有三 個基本要素,包括:公共理性的概念、憲政民主制度的架構,以及公民一般遵循 公共理性且在其政治行動中實現它的理想的知識和欲望。此外,John Rawl (1993) 還提及公民責任(civic duty),意指公民除了享有自由權之餘,也應該對社會盡一 份責任,亦即公民在投票之際,考慮的應是社會共善(common good),而非個人 私利(self-interest)或固有宗教信條。

其後Habermas(1996)在《事實與規範之間》一書中,提出理想的言談情境,

指的是在理性的談話過程中所有參與者都有平等的機會從事言談;溝通參與者 在平等的基礎上,任何一方都能對任何意見進行批評;參與者能相互了解各自 的情緒與意向;不能有只對單方面具約束力的規範與特權。

審議式民主的核心觀念,主要透過公民之間在理性、反思以及公共判斷的 條件下,共同思索公共的問題以及公共議題的解決方案(Bohman,1996)。 審議式民主的包括三個原則:公民及政府官員需要公開地合理證成他們的 行為;民主政體的政治人物必須對其人民提出交代;公民可以理性、互惠地思 考、並共同認知到一個道德上值得尊重的立場(陳俊宏,1998)。

公共討論具有理性、共識、公益取向的特質(林國明,2003)。審議式的公 民參與模式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一是知情討論,參與的程序必須提供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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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訊,讓參與者能夠明智地判斷各種論點;其次是相互瞭解的溝通,參與者 之間必須能夠進行對話,互相說理;最後是形成結論,以書面陳述共識與差異、

表決記錄或意見調查的方式,形成參與者對解決方案的集體意見(林國明,2007)。 Gutmann&Thompso(1996)提出審議式民主的核心觀念是當公民或是他的 代表對他者的意見在道德上不同意見時,他們應該持續地理性討論,以達到雙 方皆可以接受的決定。國內學者(林火旺,2005)採用此說法,即:當公民或其 代表在道德或政策議題上有不同意見時,他們應該繼續一起推理,以達成共同 可以接受的決定。

綜上所述,研究者整理出幾項審議式民主共同特質如下:

1、理性原則:指的是成員間能提出理由以說服其他參與者,並且理解不同 成員的意見與提出意見,在後來的應用上,開始強調參與者具備知情與充 分的資訊,研究者認為這是因為具備越多相關資訊,將更助於理性的討論。

2、公共原則:此處指涉的公共性有二項,一是指討論的議題性質應具備公 共性,二是指成員的考量應是公利大於私利。後者的說法乍聽之下過於理 想,但審議式民主的論者並不主張每位公民進入公共領域之前,已經具備 固定的偏好順序,而是假定公共領域可以創造機會,給予公民透過論述的 過程,考量多重觀點的情形之下,形成或甚至修正他們的偏好(陳俊宏,

1998)。

3、平等原則:指的是成員在審議的過程中是平等的,不應刻意強調彼此的 身分、年齡、職業等差異,在發言機會上保持公平,並且基於平等的原則,

成員間應可以以尊重的態度提出不同的建議與批評,方能有效進行審議。

除了上述三項特質外,在審議式民主「形成共識」的部分,有些學者不使用

「共識」一詞,而是使用「共同可以接受的決定」,可見得部分學者更強調的是 審議過程中彼此說服與思考的價值,雖然最後不見得能形成共識,但是經由審 議而折衷採取的決定,在意義上仍不同於未經討論直接多數表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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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審議式民主的價值

審議式民主作為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間的橋樑,發源於第三波民主化後,

當時代議制度遭到「不夠民主」的批評,亦無法回歸直接民主的現實考量,因 此有學者主張在代議政治中增加「審議」的元素,以補足受到批評的缺口,針 對審議式民主的價值,研究者在爬梳文獻後整理了以下幾種觀點:

以審議民主來說,公共審議的價值來自充分的溝通、辯論、反思等,且無實 際證據證明討論的結果將造成多大的改變(陳俊宏,1998)。

審議式民主的工具性目的強調必須作為獲得良好政策的一種手段,換言之,

審議討論本身並無任何價值存在,唯一的目的就是藉由此過程獲得良好、公平、

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公共政策;但就表意性的觀點來說,審議討論本身是否有獲 得共識,是否產生具體的公共政策並不是審議民主的重點,「審議」本身才是最 主要的目的,透過審議途徑的表意,讓參與者表現彼此的尊重,建構出相互涵 容的氛圍,已經是審議式民主正當性的重要來源(黃東益、李仲彬,2011)。 公共審議的價值,就結果論而言,公共審議可以提高政策的正當性和決策 的品質;就過程論而言,公共審議的價值在於對參與者所產生的轉化作用,審 議論者強調參與討論的過程,能夠帶來教育的效果,提升公民關心公共事務與 公共利益的道德品質(林國明,2003)。

綜上所述,審議式民主的價值大致上可歸結為兩項,其一是透過公民審議 的程序強化政策的正當性,如同強調有經過審議的政策是有民意基礎的,並且 在良好的審議環境下,公民的討論可以提升決策的品質;其二則是強調審議本 身的過程即是有價值的,而不強調審議的結果是否有共識,以及結果是否會被 政府理會,因為審議本身即是公民學習說理、思考與溝通公共事務的一段過程。

因此許多審議式民主的學者一般主張透過審議會對參與者帶來公民教育的效果,

甚至在過程中產生自我轉化,並提升公民的政治效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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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我國審議式民主經驗

一、 願景工作坊(Scenario Workshop)

願景工作坊(Scenario Workshop)一場約 25 到 30 人,利用兩天的時間探討公 民對於未來的期待,以及如何達成我們對於未來的期待,主辦單位針對議題提 供簡單的閱讀資料與幾套未來可能的發展劇本,參與者針對劇本批判與討論,

找出大家共同的願景與達成此一願景的方式。提供劇本的目的不在於限縮討論 者的想法,而像是藥引一般,刺激討論者的想法。參與者以真實身分討論,或是 以角色扮演的方式進行討論,先談談自己的看法、討論劇本、提出行動方案,不 同組別的願景與行動方案的整合。改良式的願景工作坊,如:台南市中西區、善 化區與新化區(林祐聖,)。

二、 公民會議(Consensus Conference)

公民會議(Consensus Conference) 為 1980 年代中期由丹麥發展出來,會議程 序相當嚴謹,自議題的挑選、組成執行委員會、挑選參與者約 20 人、預備會議 兩天、挑選專家小組、正式會議三天,最後完成結論報告,對外公布。會議中邀 請不具專業知識的公眾,針對具有爭議性的政策,事前閱讀相關資料並作討論,

設定這個議題領域中他們想要探查的問題,然後在公開的論壇中,針對這些問 題詢問專家,最後,他們在有一定知識訊息的基礎上,對爭議性的問題相互辯 論並作判斷,並將他們討論後的共識觀點,寫成正式報告,向社會大眾公布,並 供決策參考(林祐聖,)。

回顧我國審議式民主的經驗,早期以對公民會議作為研究場域的資料最為 豐富,因此往下將說明同樣以審議式民主理論為骨幹設計出的政策制度,與本 研究中臺北市參與式預算制度差異何在,以便研究者在分析過去研究成果時,

作更細心的考量。研究者整理過去台灣的公民會議(與丹麥模式仍有差異)與 臺北市參與式預算制度的差異,做出以下幾項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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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與者來源的部分,公民會議是開放民眾報名後,由主辦方挑選符合 代表性的民眾入場;臺北市參與式預算制度的參加門檻則相對的低,

凡符合臺北市在籍、就學、就業、居住任一項,且年滿 16 歲即可報名。

2. 審議內容的部分,臺北市參與式預算制度的設計是讓公民參與提案,

而提案範圍以各行政區內的公共問題為原則,使提案性質一般是社區 鄰里間與衣食住行相關的生活化議題,不同於過去公民會議由主辦方 決定,通常是具爭議性的公共政策問題。

3. 結論約束力的部分,早期公民會議沒有法治化,因此結論僅作為施政 參考,而臺北市參與式預算制度下公民審議的提案只要通過後續 I-voting 的門檻即可落實。

4. 其他部分:臺北市參與式預算制度強調成員間的平等性,而不強調專 家與事前閱讀大量相關資訊。

綜上所述,研究者在後續討論以公民會議為研究場域的文獻上,將審慎納 入以上幾點差異之思考。

三、 世界咖啡館

「世界咖啡館」討論模式是由 Brown 與 Isaacs(2005)發起,參考肯定式探 詢的提問精神,並融合其他對話技巧設計七個核心原則:為背景定調、創造舒 服的討論空間、探究重要問題、鼓勵成員的貢獻、交流與連結不同的觀點、共同 聆聽不同的觀點及更深層的問題、集體心得的收成與分享進行規劃,是一種多 元整合的對話技巧。它提供輕鬆、簡單的流程,參與人數彈性,採用咖啡桌型式 分組,每桌四至五人進行對談。每桌自我介紹後,各選出一位桌長及記錄者,討

「世界咖啡館」討論模式是由 Brown 與 Isaacs(2005)發起,參考肯定式探 詢的提問精神,並融合其他對話技巧設計七個核心原則:為背景定調、創造舒 服的討論空間、探究重要問題、鼓勵成員的貢獻、交流與連結不同的觀點、共同 聆聽不同的觀點及更深層的問題、集體心得的收成與分享進行規劃,是一種多 元整合的對話技巧。它提供輕鬆、簡單的流程,參與人數彈性,採用咖啡桌型式 分組,每桌四至五人進行對談。每桌自我介紹後,各選出一位桌長及記錄者,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