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華民國的接收臺灣與新道德教育之實施(1945-1966)
第二節 反共抗俄時期中小學德育中的德目選擇與詮釋(1949-1966)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中國雖獲得勝利並接收臺灣、澎湖,但中國國民黨與 中國共產黨隨即進入戰爭狀態。由於內戰因素,國民政府於民國 36 年(1947)
七月宣布動員勘亂。至民國 38 年(1949)底撤退到臺灣,為因應兩岸對峙的政 治變局及反共抗俄基本國策之制定,在道德教育方面亦有極大的變動。以下就此 一時期的道德教育政策與國民學校、初級中學與高級中學各教育階段的德育課程 內涵分述如下:
(一)教育政策之演變
民國 38 年(1949),中央政府播遷來臺。認為大陸失敗的主因在教育,而教 育失敗的原因是在由於未能實現三民主義教育政策,故此時期有關教育的改革、
政策的實施皆以實現三民主義救國、反共復國建國為目標。為達到上述目標,民 國 39 年(1950)「勘亂建國教育實施綱要」中第一條第一項即為:「加強中小學 公民史地及專科以上學校三民主義之講授。」35
民國 41 年(1952)修正民 28 年(1939)所頒布「訓育綱要」前言:「中華 民國所需之訓育,應為依據建國之三民主義與理想人生標準,作育學生,使之具 有高尚之志願,堅定之信仰,與智仁勇諸美德,在家為良善之子弟,在社會為有 為有守之份子,在國家為忠勇守法之國民,在世界人類為護正義、促進大同之先 鋒……」。36具體陳列出透過教育國家對於青年的各項品德要求。
民國 42 年(1953)蔣中正發表「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其中對於道德教 育的部份節錄如下:「公民教育的範圍是很廣的。他一面包括著做一個好公民所 應有的技能、態度和作風。公民教育不止是灌輸知識,更需使其了解中國倫理習 性,父慈、子孝、兄友、弟愛、夫義、婦順的六項正德,乃做中國國民的人,必
35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編著,《第三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臺北:正中書局,1957),
頁 14-17。
36李琪明,《兩岸德育與意識型態》(台北:五南,2001),頁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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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少的基本條件;同時亦要改變學生的性格與行為,使其適應獨立自由國家的 生活。」37此段補述成為日後國中、小學校教育的指南並寫入各課程標準製訂之 依據中,由此可看出其對道德教育影響之大,並且在德育內容方向上新增了對於 傳統五倫的強調。
民國 54 年(1965)「生活教育實施方案」:「著重從生活的實踐中,培養國民 具備發揚民族文化及實施三民主義之智能與修養,並注意國民優良品德之養成。
實施類別中道德生活教育之目標:一是要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以發揮愛國、愛 民族的精神;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和睦同學,以光大傳統的倫理道 德。二是要竭盡能力,助人濟世,以發揚仁愛的天性;言必有信,行必有義,以 實踐固有的美德。三是要克己復禮,重義興善,以培養社會正氣;明廉啟恥、勵 恥致勇,以養成高尚的人格。」38
由上可知,政府自民 38 年(1949)遷臺後,教育政策之重心除延續早期在 中國所提出的四維八德,到了民國 42 年(1953)「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後,
開始有對於傳統五倫的倡議,代表面對國共對峙的政治情境,原有的德目不足以 應付統治秩序所需,須要再以五倫觀念加以補充。另外亦十分重視民族精神教育 之加強,目的在於發揚民族精神、恢復固有道德、加強反共意識,以建立精神國 防,對於國民應有的道德規範強調以大我為重,重視集體與國家層次。
(二)德育課程之內涵
以下就國民學校、初級中學以及高級中學三階段的德育課程標準以及課文詮 釋內涵來了解此一時期臺灣的倫理教育發展重點。
1.國民學校
在民國 38-55 年(1949-1966)之間修(制)定的國民學校課程標準有二次,
分別為民國 41 年(1952)和民國 51 年(1962)。在國民學校專授道德教育的科 目,民國 41 年(1952)有常識、公民與公民訓練三科。常識為中、低年級課程,
37蔣總統集編輯委員會編,《蔣總統集》第二冊(臺北:國防研究院,1963),頁 2093-2094。
38李琪明,《兩岸德育與意識型態》(台北:五南,2001),頁 1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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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社會自然的初步常識,主要為日常生活習慣及衛生之培養。公民為高年級科 目,著重於公民的知識部份。以下在民國 41 年(1952)分析對象為 1-6 年級皆有 實施的公民訓練。其中特別強調國家固有道德、生活規律及國際道德觀,而民國 51 年(1962)則為求知識與行為合一並強化道德教育,將過去的公民訓練與高年 級的公民合併為公民與道德科。本文則以此科目為研究對象,以下為各階段課程
123-124、教育部《國民學校課程標準》,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2,頁 13-64。
由以上民國 38-55 年間(1949-1966)教育政策及道德課程的制定可看出民國 41 年(1952)為戰後臺灣道德教育一大轉折。民國 41 年(1952)發布「臺灣省 國民學校各科教材調整說明」即指出與民族精神教育關係較重的科目,包含公民 科須先著手調整以配合反共抗俄國策需要,並在教育政策上以三民主義為道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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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涵
分 類
道德 父母—子女 1 1(2.5%)
兄姐—弟妹 0(%)
丈夫—妻子 0(%)
親族之間 1 1(2.5%)
老師—學生 1 1(2.5%)
朋友之間 1 1(2.5%)
公共 道德
社會團體 1 1 1 3(7.5%) 12(30%)
社會秩序 0(%)
公共環境 0(%)
職業道德 1 1(2.5%)
國家民族 1 1 1 3 6(15%)
世界人類 1 1 2(5%)
公民知識 1 1 3 5(12.5%) 5(12.5%) 總計(單位:課) 10 10 10 10 40(100%) 40(100%)
資料來源:國立編譯館主編《國民學校公民與道德高級第一冊》,臺北:國立編 譯館,1968、國立編譯館主編《國民學校公民與道德高級第二冊》,臺北:國立 編譯館,1969、國立編譯館主編《國民學校公民與道德高級第三冊》,臺北:國 立編譯館,1968、國立編譯館主編《國民學校公民與道德高級第四冊》,臺北:
國立編譯館,1969。
○2 各階段課程德目比較
在德目選擇上,從民國 41、51 年(1952、1962)兩次公民課程德目之增減 可看出不同時期政府對於某些特定德目之強調及重視。民國 37 年(1948)和民 國 41 年(1952)國民學校課程標準在德目選擇上沒有調整,但到了民國 51 年
(1962)「公民與道德科」德目則調整為 14 項,刪去健康、整潔、快活等較屬於 個人生活規範的德目,新增友愛、睦鄰、負責、守法、愛國、和平等與社會、國 家層次有密切相關之品德要求,可視反共抗俄政策下德目調整之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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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4、教育部《國民學校課程標準》,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2,頁 13-64。
○3 德目在課文中的詮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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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最尊貴的一件神聖的事情」40,第三冊第四課「尚勤勞 崇節儉」則強調 勤勞、節儉對國家社會的貢獻。
(b) 謹慎:民國 41 年(1952)課程標準的「謹慎」德目僅單純就個人做事態度來 加以教授。而民國 51 年(1962)課程標準第二冊第三課「我們要謹言慎行」
除說明個人的謹言慎行外,更強調對社會國家的影響,如:「匪諜可能在暗中 活動,企圖破壞國家安全,所以我們更要注意『保密防諜』,不可在公共場所 隨便談論國家的機密」。41
(c) 廉恥:兩次課程標準皆以個人行為為詮釋重心。如民國 41 年(1952)課程標 準「司馬光知恥改過」與民國 51 年(1962)課程標準第二冊第四課「我們要 明廉知恥」說明廉恥與個人的關係及如何實踐的方法,並無聯結至國家、社 會。
(d) 信實(誠實):「誠實」(信實)德目的詮釋,民國 41 年(1952)課程標準第 六冊第五課「運動家的道德」以棒球比賽不可任意改期來加以詮釋信實的重 要。民國 51 年(1962)課程標準第三冊第三課「說真話 做實事」則列舉出 誠實的好處與壞處來詮釋說明。
(e) 忠敬(愛國):民國 41 年(1952)課程標準「不損害外國朋友的財物」以發 揚國家間的睦鄰精神以達到愛國的目的,在民國 51 年(1962)課程標準第四 冊第四課「我們的民族和國家」中強調中華民族在世界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如:「中華民族是世界上的優秀民族,中華民國更是世界上偉大國家,但是自 從共匪竊據大陸後,我們的民族和國家都受到了嚴重的影響。我們一定要反 攻大陸消滅共匪,才能恢復過去的榮譽,並創造未來的光明」。42另外在第五 課「職業的認識」中亦以國家的需要為選擇職業的原則之一以報效國家。
(f) 合作:民國 41 年(1952)課程標準「秋兒覺悟了」以朋友間的互助為闡釋重
40國立編譯館主編,《國民學校公民與道德高級第一冊》(臺北:國立編譯館,1968),頁 12。
41國立編譯館主編,《國民學校公民與道德高級第二冊》(臺北:國立編譯館,1969),頁 7。
42國立編譯館主編,《國民學校公民與道德高級第四冊》(臺北:國立編譯館,1969),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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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民國 51 年(1962)課程標準第四冊第八課「現代社會的道德」中合作為 德目之一:「由合作而互助,可以增進人群的團結,可以促進社會的發展和繁 榮」43說明合作之重要。
(g) 孝順(孝敬)德目:民國 41 年(1952)課程標準以「啞孝子」一文來詮釋孝 順,單純講述孝的重要。到了民國 51 年(1962)課程標準改為「孝敬」,在 第一冊第五課「家庭生活的重要」除了單純講述孝道之外,文章結尾連結共 匪的人民公社違背家庭制度因此需光復大陸消滅共匪以維持家庭和諧。
(h) 仁愛、正義(仁義):民國 41 年(1952)課程標準以「蘇東坡把契據燒了」
來詮釋推己及人的仁愛之心、「成仁取義的文天祥」來詮釋為正義而死的氣 節。民國 51 年(1962)課程標準則將二者予以合併,在第四冊第七課「發揚 人性的光輝」:「發揚人性的光輝就應當隨時隨地發揮仁愛的德性,我們可以 先從日常生活做起,再逐漸擴大範圍:愛家庭愛鄉土,愛國家,乃至愛人類 愛萬物」,44第二冊第十課「新生活的實踐」將義與忠的意義結合:「義和忠 不能分,必須見義勇為不怕犧牲,才算是真正的義」。45
B:新增德目
(a) 和平:民國 51 年(1962)課程標準第四冊第九課「聯合國與世界和平」先介 紹聯合國的形成及功能,並將反共與和平做一連結,如:「今後民主集團國家,
應放棄自私,加強團結,共同努力來維護聯合國憲章,並且協助我國反攻大 陸,消滅中共匪幫,才能達到世界永久和平安全的理想目標」。46
應放棄自私,加強團結,共同努力來維護聯合國憲章,並且協助我國反攻大 陸,消滅中共匪幫,才能達到世界永久和平安全的理想目標」。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