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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趙巨河先生(五峰鄉公所技士)     葉麗君小姐(五峰鄉公所約僱人員)

訪談摘要:

(一)五峰鄉辦理保留地清理之目的

保留地清理工作,係行政院原民會規劃辦理的政策性工作,其目的在於釐清目前電 腦資料記載保留地權屬及利用資料之正確慌,俾健全保留地管理工作。

(二)五峰鄉保留劃設概況

該鄉目前約有 6700 餘公頃保留地,另政府於民國 81~83 年買劃編保留地時,在該 鄉增編 147 公頃保留地,其中屬於農牧用保留地有 70~80 公頃。餘皆為林用保留地。上 述增編保留地近雪霸林班地距鄉公所約有一小時三十分的車程,實多偏遠。該鄉現有人 口數約 4600 餘人,若依原住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之面積規模計算,則尚缺 3000 餘 公頃保留地。

(三)五峰鄉增編保留地分配概況

該鄉增編之保留地目前已進行訂椿測量工作,在分配作業上係依 79.11.13<79>府民 胞字第 113047 號函頒佈之【增編山胞保留地工作設置作業要領】辦理,由鄉工審會按 土地分配優先順序決定之。分配結果,平均每一申請戶約分配五分保留地,最多者為一 甲保留地。因增編之保留地原屬林務局哥班地,已有成材林木,惟分配戶希望將林木砍 伐開墾使用,該鄉認為可能造成水士保持問題,故已行文建議台灣省政府原民會同意保 留也一部分土地(保留約一分地)做為水土保持使用,並由政府給予補償,避免林木砍除 後發生土石流。

(四)五峰鄉保留地利用概況

該鄉保留地多數原種植桂竹、杉木等作物,惟因材價便宜,無人購買,因此鄉民已 紛紛將原原作物砍除準備造林,以領取造林補助金,據葉小姐表示,領取造林補助金,

可能是鄉民唯一的收入來源。當研究小組隨車到趙先生所有座落該鄉大隘段的保留地 時,沿途中發現許多砍伐燒成餘燼的杉木棄置路旁,足證上述訪談內容屬實。

趙先生所有保留地前臨五指山,地勢平坦,約有五分左右,除種植少許甜柿及蔬菜 外,餘均荒蕪。據趙先生表示,其曾種植白蘿葫,果實碩大,但乏人問津。讓他血本無 歸,亦証明原住民農產品在市場銷售的困難性。

(五)五峰鄉保留地私下讓售平地人概況

該鄉保留地在民國 48 年前曾有平地人以米酒、食鹽或以火材換取原住民將土地讓 售之情形,惟不甚嚴重。民國 70 年左右曾有平地人范增達私下貸款給原住民而取得位 於石鹿段的保留地,嗣後陸續有很多平地人進入購買石鹿段的保留地做為種植水蜜桃、

水梨、蔬菜等高冷作物,或蓋別墅、從事休閒農作等用途。據趙先生表示,石鹿段保留 地已讓售平地人之面積多達 100 公頃,每甲保留地約 50 萬元。

在該地段有 565 號等五筆保留地約 5~6 公頃,曾由平地人以原住民義向鄉公所農業 課申請從事農場使用,惟以當各機關查勘人員赴現場查勘發現該些筆保留地已大興土木 建造房屋,顯然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使用規定,已被台灣省政府原民會列 管收回,目前該鄉已接獲省政府公文通知要求收回。

(六)五峰鄉對於保留地示作讓售之處理概況

該鄉保留地超限使用之情形不多,但私下讓售平地人者,以石鹿段為多,乃因該地 段海拔高適合種植高冷經濟作物。據趙先生表示,該鄉私下讓售平地人的保留地面積約 1400~2100 公頃,該些保留地之承買人均透過管道催促該鄉賦予保留地所有權給原住(原 土地權利人),惟趙先生以該些保留地違法讓售理由,拒絕發給保留地所有權予原權利 人,肇致趙先生曾遭受不明人士之干擾,恐有安全上之危害。

(七)新增劃編保留地賦予部落或族群共有權之看法

趙先生認為,新增劃編保留地採取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族群共有權之方式,可避免賦 予私有權產生保留地流失之幣端;惟亦可能產生使用保留地面積多寡之不公平性,亦需 值得思考。

(八)保留地合法出租平地人之看法

趙先生表示,該鄉目前有平地人合法承租保留地者均日治時期已居住該鄉之平地 人,他們承租之保留地之用途以自住房屋基地為主,林用保留地為少數。由於原住民在 資金與土地利用技術上均不及平地人,故趙先生認為原住民無法自行利用之保留地出租 平地人使用,以增加收入,似可考慮;惟其認為,以合法出租達到買賣讓售之情形,亦 應防範避免。

(九)關於原住民設定保留地權利滿五年後賦予有權之看法

趙先生表示,現行原住民設定保留地地上權或耕作權滿五年才賦予所有權的規定相 當正確,除可避免原住民立即將保留地讓售平地人外;尚可管制原住民在取得保留地所 有權前,若有私下讓售情形即可拒絕賦予所有權。

趙先生表示,雖然原住民未取得保留地所有權前發生私下讓售、承租情形可以依法 管理;惟當所有權賦予原住民之後,若有讓售或承租情形發生,則政府將無從干涉,造 成保留地管理之漏洞,故應設法改善。

(十)僱用當地原民造林、護林之看法

保留地總面積中宜林地占 70%以上,均屬水土保持的重要區位,故如何避免林用 保留地濫墾、濫伐,才保留地利用、管理之重要課題。

趙先生表示,現行政府補助原住民造林之金額太少,無法落實造林、護林工作,不

但是保留地管理之缺憾,亦是國土保安的漏洞。他認為由政府僱用當地原民從事造林、

護林工作,除可增加原鄉就業機會、增進原住民收入外,尚可達到水土保持之目的。趙 先生表示,規劃構想上,造林、護林工作由政府林業主機關僱用當地原住民執行,給予 一定工資;而土地權利人則依新植造林階段、成林階段、成材階段領取不同的補助金,

換取保留地無法從事其他用途之代價。如此,因水質、水源限制使用之保留地可以合理 補償,且森林長期維護帶來的公共效益。不過趙先生強調,要推動這種構想前,保留地 之可利用類別需宜新調查、編定,方能達到預期目標。

(十一)平地人使用保留地及原住民利用保留地之綜合看法

趙先生表示,從前因原住民知識程度低,因此平地人私下租用保留地時常利用原住 民此一缺點,擅自刪改租約期限,例如原租期為十年,迨租期將屆滿前平地人擅在租約 上改為二十年,復改為三十年,則一件十年的租約,變成長執三十年的租約,造成原住 民權益上之損失。

再者趙先生亦認為,原住民不知珍惜利用保留也,經常將保留地典當平地人換取金 錢,或棄置保留地荒無不用,而一再要求政府增劃保留地分配給他們。趙先生語重心長 表示,原住民唯有自覺、自利,才能茁壯、發展。

l台北縣烏來鄉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