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課題七、保留地管理問題

一、保留地之管理為山地鄉之主要業務,目前劃歸原住民行政課或經建課職掌,因受限 於編制與地政專業人員不足,以致保留地管理長期以來相當紊亂,對於強化山地鄉 保留地管理業務之具體措施如下:

(一)原住民建議:

1. 設專責單位由地政人員辦理。(#21,26,28,30)

2. 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內政部擬定「鄉鎮市公所組織準則」時,在山 地鄉應增設「保留地管理課」編制,以增加人力。(#4,8,13)

3. 增加編制人員並配合電腦化管理。(#19,20,33)

4. 增加山地鄉經建課專辦保留地業務人員。(#6,32)

5. 須具有法學素養的專業人員。(#9)

6. 山地鄉「土審會」委員皆屬政治酬傭未見有專業法律素養,故應廢除改由縣政府

成立,且由學者專家組成,其立場較超然。(#9,26)

7. 有些原住民不甚瞭解「超限利用」,行政單位應派員實地勘察並宣導。(#10)

8. 縣政府成立「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局」,並將現行管理辦法提昇為法律位階。(#

11)

9. 建議在行政院原民會下設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局,專責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業務。

(#13)

10.加強專責人員之訓練。(#30,31,34)

11.增加山地鄉保留地業務人員為現有業務人員之一倍,並須經專業訓練講習。(#

16)

12.對於土審會委員之學歷、能力應有資格限制,以免審查權遭濫用,減少糾紛。(#

16)

13.山地鄉保留地面積在五千公頃以下者,應至少須有 2 至 3 人為專業人員。(#17)

14.培育原住民保留地管理人才,並以約雇方式聘用。(#17,21)

15.舉辦山地鄉原住民特考,並限制基本服務年限。(#18)

16.請地方教會義務協助。(#19)

17.請有執照的原住民代書協助。(#19,32)

18.成立保留地專責單位,並由原住民擔任行政管理人員。(#23)

19.廢除已失去公正性之「土審會」,另設「保留地管理委員會」由法學、地政專家 擔任以澈底解決保留地存在已久之問題。(#24)

20.仿傚加拿大、紐西蘭成立各族群自治區,由自治區居民事務委員會自行管理土 地。(#24)

21.取消山地鄉土審會,另成立中央級土審會。(#33)

(二)漢人建議:

1. 僱用臨時人員。(#1)

2. 由保留地轄區地政事務所管理。(#2)

3. 設專責單位由地政人員辦理。(#3)

4. 對目前保留地現況辦理全面清查,本項工作應由地政人員配合當地村里幹事辦 理,不應只由村里幹事填報資料,以維正確地籍。(#3,38)

5. 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內政部擬定「鄉鎮市公所組織準則」時,在山 地鄉應增設「保留地管理課」編制,以增加人力。(#7,14)

6. 增加編制人員並配合電腦化管理。(#5,15)

7. 增加聘用山地鄉經建課專辦保留地業務人員。(#15)

8. 加強專責人員之訓練。(#15)

9. 招募環保義工,企劃認養山地鄉並獎勵原住民返鄉投入管理工作。(#22)

10.提高山地鄉之行政位階,如在內政部成立山地署,專管保留地業務以收實效。(#

27)

11.結合原住民中之智識份子,組織保留地管理業務之團隊,給予適當法令教育,賦 予協助政府推動業務之職權,並組成保留地之經營團隊。(#29)

12.山地鄉應組成原住民團隊,給予組織編隊,各賦予不同任務,研究各種與原住民 相關之課題,提出解決問題之方法與見解,而非事事仰賴政府。(#29)

13.適當利用山地鄉之神職人員,給予適當酬勞配合政府宣導法令,避免誤解、誤導。

(#29)

14.對執行違規取締人員給予績效獎金。(#36)

15.編列經費,對山地鄉族群首領人物賦予頭銜及每月給予些許交通補助費,使其負 起管理、宣導責任。(#36)

16.山地保留地之業務包括登記、管理等行政工作,宜採電腦化作業,加強人員專業 知識訓練,並簡化各種作業流程。(#37)

17.加強取締違規使用者,如限期不改善,則強制收回,不得再申請分配。(#38)

二、為落實保留地開發使用之管制,以防止違法或超限使用情形,在各山地鄉成立保留 地警察隊是否可行?

「在各山地鄉成立保留地警察隊是否可行」認知統計表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可行 26 14 12 68

不可行 12 7 5 32

總計 38 21 17 100

(一)可行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可行之理由:

(1)為消極防治辦法,長久之計宜在山地鄉增設「保留地管理課」,並建立法制化回 饋制度方屬正確辦法。(#4)

(2)俾使青山常在。(#8)

(3)防止濫墾、濫伐之情形。(#10)

(4)設置保留地警察隊或保育警察,可增強防止濫墾及非法使用之問題,並可解決原 住民青年嚴重失業問題。(#13)

(5)減輕保留地行政人員壓力,免受生命安全之威脅。(#17)

(6)可保護國土、增加就業。(#23)

(7)事先應溝通好,警察要由當地士紳或原住民來做才有效,嚴格訓練並負責宣導政 令。(#29)

(8)善加管理。(#26)

(9)經由嚴格執法,防止違法或超限使用情形。(#19,28,30,32)

(10)須有嚴格訓練。(#31)

(11)訓練原住民成為保留地警察隊,以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18)

2.漢人認為可行之理由:

(1)以行政警察權落實管理。(#1,38)

(2)仿國家公園警察隊,有效維護自然生態。(#2)

(3)名稱可斟酌,不一定採用「警察」名稱。(#3)

(4)可專責處分不法行為。(#7,15)

(5)應擴充為山坡地警察隊,並由內政部研議中之「兵役替代役」取代。(#14)

(6)前提為「政府必須將林業利益釋放出來,否則既要護山又要限制原住民之經濟活 動,掠奪其祖先之土地,毫無天理」。(#25)

(7)可結合環保義工進行巡山監防工作。(#22)

(8)事先應溝通好,警察要由當地士紳或原住民來做才有效,嚴格訓練並負責宣導政 令。(#29)

(9)依目前國家公園警察隊之執行成果判斷,應屬可行,但如何與現行警政系統結 合,乃需考量之因素。(#36)

(二)不可行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不可行之理由:

(1)因保留地多數均超限利用,警察強制取締,易造成警民衝突衍生糾紛,影響原住 民生活權益。(#6)

(2)可能會執法不公,目前山地鄉「土審會」已有類似情形。(#9)

(3)開放給基層部落全民負責。(#16)

(4)體制外編制增加行政上之混亂,且警察太多對部落發展不佳,易形成白色恐佈,

對原住民監督有礙自治。(#20)

(5)設置專責單位專責人員等管制即可。(#21)

(6)為精簡政府人事,不必設置,由林務局配合執行,只要嚴格、公平及依法究辦,

原住民自然守法。(#24)

(7)種族歧視。(#33)

2.漢人認為不可行之理由:

(1)增加人力不一定有效果。(#5)

(2)保留地警察隊之成立,徒然增加政府之負擔,而山地保留地範圍與交通均固定,

只要平時多加留意坡地土地利用,即可達到防止違法或超限利用之情形。(#37,

39)

(3)應強化保留地之管理機制即可(含增加人力)。(#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