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課題六、有關平地資金、技術進入山地鄉問題

一、您認為引進平地資金與技術進入山地鄉,是否須有限制條件?

「引進平地資金與技術進入山地鄉限制條件」認知統計表

限制條件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必須有 28 18 10 74

不須有 7 1 6 18

其他 3 2 1 8

總計 38 21 17 100

(一)須有限制條件 1.原住民之理由:

(1)可防止平地人(財團)操控保留地,保障原住民權利。(#9,16,19)

(2)因原住民對於資金之運用知識缺乏。(#10)

(3)以保障土地留失或資源消耗、損失。(#21)

(4)對平地資金與技術轉入山地鄉加以限制,才能符合政府設置保留地以扶植原住民 之目的。(#24)

(5)以阻止資金或技術進入山地鄉後破壞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28)

(6)平地資金與技術之引進,固可提昇原住民生活水準與合理之技術,惟因資金引入 後,即發生將來投資報酬及分配不合理之影響,致而造成原住民損失原有之保留 地。(#30)

(7)善意的資金及外地技術應評估。(#31)

(8)錯誤的外來支援將是原住民未來夢厭。(#31)

(9)成立善意的半官方投資信託公司。(#31)

(10)因原住民思想單純,不太為遠程規劃,故引進平地資金與技術雖可促進原住民 經濟,但仍必須要限制條件。(#32)

2.漢人之理由:

(1)可防止平地人(財團)操控保留地,保障原住民權利。(#1,37,38)

(2)可避免原住民社會(保留地)加速資本主義化。(#5)

(3)避免因平地資金與技術進入而完全破壞保留地原有保存之文化特色。(#6)

(二)不須有限制條件 l漢人之理由:

(1)在制定良好的配套措施管理辦法之條件下,引進平地資金與技術只要合法,不違 規經營,應當遵守自由經濟體制原則運作,無須多加限制條件。(1-19?)

(2)於確實執行原住民只能取得保留地使用權之規定時,平地資金與技術進入山地鄉 與保留地流失並無必然關係,故無須限制。(#34)

(3)於確實執行原住民只能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之規定時,平地資金與技術進入 山地鄉與原住民保留地之流失無必然關係,故不須限制。(#34)

(三)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

(1)由政府設置基金提供原住民貸款,並另設信保基金保障原住民償債能力。(#4)

(2)由政府輔導引進技術,經常辦理講習以培育原住民技術人才。(#4)

(3)不贊成任何形式之平地資金進入山地鄉。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成立『原住民保留地 信用基金』,以解決保留地需用資金之問題。(#20)

2.漢人之理由:

如平地資金與技術進入山地鄉會有問題,其問題應在於「經濟成果是否能為原住 民所共享,山地文化與生態是否獲得尊重」。這是基本原理原則,資金與技術永 遠不可能是「價值中立」的,必須尊重前述基本原理原則。歸根究底,這不是單 純的經濟問題,而是複雜的民族整體發展問題。所以對於本課題單以經濟來處理 民族之貧窮問題(如租稅減免之措施),無法贊同。(#25)

二、如果您認為應該附加限制條件,請問您附加限制條件為何?

「引進平地資金與技術進入山地鄉限制條件種類」認知統計表(可複選)

限制條件種類 人次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平地人資金及原住民保留地作價折算,各

占全部經營權比例共同投資 18 11 7 36

須有技術轉移之約定 19 12 7 38

其他 13 10 3 26

總計 50 33 17 100

(一)平地人資金及原住民保留地作價折算,各占全部經營權比例,以共同投資;

1.原住民之理由:

(1)符合公平原則。(#16)

(2)為防範原住民被非原住民以金錢誘惑,應由政府明定共同經營要點,以三七比例 約定為經營權之比例,並由政府主管單位監督及輔導。(#17)

(3)各占投資比例,且平地人的比例不能超過 30﹪,平地人退股需由原住民買回。

(#19)

(4)開始時作階段性合資以培養族人相關人才,並開發資源以發展事業,最後達原住 民獨立自主經營之境界。(#21)

(5)應由專家提出或制定完善的辦法為宜。(#24)

(6)因共同投資應按其比例折價,並在經營事業之合約書明文規定。(#30)

(7)善意的資金及外地技術應評估。(#31)

(8)錯誤的外來支援將是原住民未來夢厭。(#31)

(9)成立善意的半官方投資信託公司。(#31)

(10)原住民經濟基礎薄弱,需外來資金運作,但經營權不能超過 30﹪。(#32)

2.漢人之理由:

(1)符合公平原則。(#1)

(2)經營權依比例限制可避免平地人以經濟優勢壟斷保留地經營。(#3)

(3)避免受制於平地人。(#7)

(4)這是比較可行的辦法,至於折算與經營權比例應由業主、部落領袖(頭人)和平 地人共商,依據各地情況進行合理分配。(#27)

(5)讓原住民亦為保留地之經營者,使之有強烈意願繼續擁有保留地,且從而獲得較 佳之所得收入。(#36)

(6)因山地原住民保留地地價甚低,如無折算與經營權之比例限制,該產業合作經營 後,勢必為外資所取代。(#37)

(7)確保原住民的股份,對於經營有主導權,而非流於出租人地位。(#38)

(二)須有技術轉移之約定;

1.原住民之理由:

(1)引進平地資金技術之最終目的是要讓原住民有自行經營能力,而有技術轉移之約 定方可確保此目標之達成。(#9,18)

(2)在經營初期由平地人教導原住民運用資金、技術,再依合約辦法逐年給原住民經 營權。(#10)

(3)以培養原住民自立自強(避免被利用或欺騙),靠自己創意發展經濟效益。(#

16,21)

(4)可增加原住民本身之生產能力。(#28)

(5)如此才能學到最基本之知識與管理技能。(#30)

2.漢人之理由:

(1)引進平地資金技術之最終目的是要讓原住民有自行經營能力,而有技術轉移之約 定方可確保此目標之達成。(#1,3)

(2)前期的共同經營為學習階段,後期的共同經營為接管階段。(#7)

(3)視產業性質而定,依據地域、產業性質而決定轉移的內容。(#27)

(4)以避免保留地之使用,淪為完全由平地人主導之現象。(#36)

(5)技術轉移應有約定,以期培養原住民在產業發展之技術,並達原住民能自行經營 之目標。(#37,38)

(三)其他限制條件;

1.原住民之理由:

(1)應禁止民間企業的企業資金與技術無限制進入山地,而應由政府以公權力方式輔 導原住民自行經營管理。(#6)

(2)由政府捐資成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基金會』,充分供應原住民無息(或低息)

貸款或補助資金以發展其事業。(#9)

(3)保留地設置以保障原住民生存權為主要目的,因此應先審查平地人開發及經營能 力,如投資失敗時不能不給付原住民一定比例的利潤,或「使用」、「經營」權 費用,確保原住民權益。原住民至少需佔 30﹪以上之股權分配,且其股份持有 屬乾股,並限定不得轉移給非原住民。(#11)

(4)嚴格禁止平地投資人從事投機、侵犯原住民自主權之行為。(#21)

(5)政府應成立委員會,負責引進資金,並訂定合法的經營權比例共同投資,否則未 善加輔導,最後經營權完成由平地人掌控。(#23)

(6)採董事會組織形態,成員中以原住民占三分之二,非原住民占三分之一;原住民 成員則由開發地點或觀光區所在地之部落族人為主。(#24)

(7)規定開發後回饋地方金額與提供原住民就業機會之名額。(#24)

(8)自主權回歸原住民。(#26)

(9)限制平地人資金占全部經營權比例外,也應限制土地之區域和投資年限。(#28)

(10)稅課收入應全歸地方。(#33)

2.漢人之理由:

(1)因資金移入所產生之盈餘應部分回饋給原住民社區,或作為開發保留地之用。(#

5)

(2)成立原住民自治區政府,由他們來規定是否須有限制條件。(#15)

(3)契約中平地人不得有對保留地取得之任何約定。(#36)

三、如果您認為不應該附加限制條件即可引進平地資金與技術進入山地鄉,請說明理由 為何?

(一)原住民之理由:

1. 只要有租期期限或委託經營方式之契約約定,雙方依契約合作並由政府輔導就不 會有問題,無須限制。(#8)

2. 如不限制條件,將來原住民損失權利相當大,或許形成連土地抵押或虧損時,土 地都收不回來。(#30)

(二)漢人之理由:

1. 在制定良好的配套措施管理辦法之條件下,引進平地資金與技術只要合法,不違 規經營,應當遵守自由經濟體制原則運作,無須多加限制條件。(#2)

2. 在自由經濟體制下,無限制之必要,蓋相對契約及合作皆可透過契約子自由原則 由雙方約定條件互相保障,須加強者係如何教育原住民法令常識。(#14)

3. 如果在適合發展之山地鄉進行投資,將帶來地方繁榮與就業機會,沒理由設限。

(#22)

4. 尊重自由經濟市場需求,不必強加限制,但應有保障原住民利益不被剝奪之規 定。附加限制條件徒然增加原住民保留地經營管理之拘束,對其經營更為不利。

(#29)

5. 只要合夥人的權利義務能於合作契約內規範清楚即可。(#39)

四、在經濟發展未達一定程度或發展較為遲緩地區,除可考量以租稅減免方式獎勵平地 企業在山地鄉投資經營產業外,您認為還有那些具體措施可引進?

(一)原住民之建議:

1.由政府補助、輔導原住民自行開發保留地。(#9)

2.以公辦民營方式經營,由政府整體規劃由政府與民間依一定比例出資開發原住民 土地。(#4)

3.由政府設基金提供貸款。(#4)

4.由政府協調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低利率融資管道。(#4)

5.以政府投資結合平地企業,在山地鄉投資經營產業。(#9)

6.除採租稅減免方式外,應由政府單位或可靠之私人企業提供可迅速發展之經營方 式(多元化經營方式)。(#10)

7.成立原住民保留地信託公司或銀行,平地人可借用一定比例之金額作為開發基 金。但需設有良好的會計制度及資金管理委員會,包括政府要定時或不定時監督 與檢討。(#11)

8.政府應規劃配合原住民文化地理環境之觀光事業。惟對一些原住民不良習性如「嗜 酒」應宣導改善,可規定觀光業中原住民有此習性則不予錄用或開除。(#11)

9.政府應積極到保留地現場考察當地土地利用狀況,從事改善與利用並培養當地原 住民瞭解如何改善土地利用之方法,可由改善聯外交通作起。(#16)

9.政府應積極到保留地現場考察當地土地利用狀況,從事改善與利用並培養當地原 住民瞭解如何改善土地利用之方法,可由改善聯外交通作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