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課題十一、公有土地資源增劃編保留地問題

一、從國土綜合發展的觀點而言,是否贊成政府繼續提供公有土地辦理增劃編為原住民 保留地?

「政府繼續提供公有土地辦理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認知統計表

態度取向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贊成 19 13 6 50

不贊成 8 3 5 21

有條件贊成 11 5 6 29

總計 38 21 17 100

(一)贊成之理由:

1.原住民之理由:

(1)原住民祖先從來就以「先占」方式據有土地,故政府應予增劃編方式尊重其先占 權。(#11,24,31)

(2)尚有多數原住民未申請保留地登記,故政府應重新增劃編保留地。(#19)

(3)保障原住民之土地所有權。(#21)

(4)原住民善於水土保持,不致於濫墾。(#23)

(5)由於現有保留地之分配,係依據民國 49 年原住民人口數來計算,且延續日據時 代而劃設,其土地區位貧瘠,位於高山峻嶺中,坡度高不適宜農作,故應增編。

(#32)

(6)多數原住民不懂法令,居住地或耕作地都屬未登錄地或國有地,故應再次辦理增 劃編。(#32)

2.漢人之理由:

(1)保障弱勢族群。(#1)

(2)延續保留地政策以照顧原住民。(#5,27)

(3)公有土地足以提供原住民對保留地之需要。(#7)

(4)只要符合資格有意願從事經濟生產,國家均有義務讓其滿足。(#25)

(5)因目前政府許多公有土地皆為原住民從前之生活區域,故應還給原住民。(#28)

(二)不贊成之理由:

(二)不贊成之理由:

1.原住民之理由:

(1)因保留地不值錢,貸款偏低。(#8)

(2)山地鄉中之國有土地,原本就是原住民祖先之土地,理應歸還,何來增劃編。(#

10)

(3)任何原住民土地之開發或使用,必須先經當地原住民(管委會)同意,否則不准 開發。(如目前國家公園之禁獵措施,原住民堅決反對)(#19)

2.漢人之理由:

(1)保留地政策本質上為一便宜措施,不宜以此為誘因把原住民綁在土地上,而步入 三七五減租制度之後遺症。(#2)

(2)慾望是無止盡的,再多的公有土地增劃編亦無法滿足無窮之貪婪心,故如何妥善 規劃利用現有保留地才是迫切需要的。(#29)

(3)避免保留地持續擴大,失去劃設之意義,也影響國土整體規劃。(#36)

(4)保留地之劃設或增劃編,係為保障原住民生活而設,此為全國資源不合理不公平 使用之一種不得已措施,長期保障反而增加原住民之惰性而難以上進,並為爾後 自由競爭社會所淘汰,故應加強原住民之就業輔導、技術訓練,不應長期以不符 潮流之法規來保障。(#37)

(5)從國土綜合發展而言,保留地之擴編與否應與其無關,扶植原住民生計,保留地 非唯一方法,宜先建全保留地管理制度,再決定是否有必要擴編。(#34)

(三)有條件贊成之條件:

1.原住民之理由:

(1)增劃編原住民祖先、部落或氏族傳統使用之土地(理由:此類土地於日據時期被 強迫徵收或遷村,光復後直接歸為國有地、台糖土地或林班地等,故應歸還)。

(#4)

(2)應視個案需要而定,以符情理法。(#6)

(3)應增劃編予確實在自力經營者。(#9)

(4)應以等值或等面積之土地交換非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20)

(5)應重新評估規劃保留地之區位與總面積。(#22)

2.漢人之理由:

(1)視劃設地區之現實狀況而定。(#3)

(2)如改以共有制型態,則增劃編土地條件可放寬。(#12)

(3)該公有土地於日據時期為原住民所有,且並無供作公共使用之情形。(#39)

二、為解決保留地劃設所引發爭端並妥善管理公地資源,有關增劃編保留地的原則應為 何?

「有關增劃編保留地的原則」認知統計表(可複選)

原 則 人次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估算保留地合理設置之總量,達此總量後不再增劃編 12 4 8 25

全面解編現有保留地,另行擇取適當區位予以劃設 1 1 0 2 解編有爭議部分之保留地,另行擇取適當區位予以劃設 10 3 7 21

增劃編保留地應避免原漢合居共處多年之土地 6 2 4 13 增劃編保留地應避免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 5 3 2 11

其他 13 11 2 28

總計 47 24 23 100

(一)估算保留地合理設置之總量,達此總量後不再增劃編之理由 1.原住民之理由:

(1)須增劃編 50 萬公頃,因依現行管理辦法分配標準及原住民推計,總計須 75 萬公 頃,扣除現有 25 萬公頃,尚不足 50 萬公頃。(#13)

(2)增劃編地區須位於保留地周邊地區為宜,並選擇可利用墾耕為原則,不宜增編石 壁、懸崖等類似土地及水源重要區域。(#17)

(3)有爭議的保留地,究竟無法使用,應配合地價的增漲,另行擇地劃設。(#18)

(4)應按人口數之分配比例核算後,不再增劃編。(#30)

2.漢人之理由:

(1)台灣地狹人稠,不能無限制增劃保留地。(#3,12,27,39)

(2)因土地資源有限。(#7)

(3)究竟保留地應設置多少常有爭議,應重新加以估算。(#22)

(4)依各原住民之族群居所,估算應保留其文化特色、基本生存、生活權益及經濟後,

不宜再增劃編,以免失去劃設目的與意義。(#36,38)

(二)全面解編現有保留地,另行擇取適當區位予以劃設之理由;

1.原住民之理由:

(1)避免爭議。(#19)

(2)原漢合居共處之土地,易導致原住民的自主權流失。(#19)

(三)解編有爭議部分之保留地,另行擇取適當區位予以劃設之理由;

1.原住民之理由:

(1)光復初期或保留地總登記時期已為非原住民使用之土地,其地權易引發糾紛,應 予以解編,惟須以其他等值之公有土地替換。(#4)

(2)以等值(公告現值加四成)之土地交換非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20)

(3)以配合其他相關法規。(#21)

2.漢人之理由:

(1)以維原漢和諧。(#1,12)

(2)全面解編有其困難,從有爭議的地區著手較可以解決問題。(#3)

(3)減少爭議,並增加足供使用之保留地數量。(#5)

(4)除解編有爭議之保留地外,亦可以土地交換方式來劃設。(#7)

(5)有些已被平地人占有取得,有些則是限制發展區,已失去保留地之意義。(#22)

(6)對於設籍定居多年且實際墾植者,應予尊重。(#38)

(四)增劃編保留地應避免原漢合居共處多年土地之理由;

1.原住民之理由:

(1)可避免原漢糾紛。(#4)

(2)詳細重新規劃與測量(如八一○案之儘速實施)。(#16)

2.漢人之理由:

(1)原漢共處多年土地,已有其問題存在,再增劃編歸原住民使用,更易引起糾紛。

(#3)

(2)減少爭端。(#5,12)

(3)保留地總登記前,已入山設籍開墾之非原住民,對山地經濟貢獻良多,應尊重其 權益。(#38)

(五)增劃編保留地應避免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之理由;

1.原住民之理由:

(1)此類土地權利人多,土地或已充分建築使用,事實上無法列為增劃編之範圍。(#

13)

(2)配合都市計畫法之實施。(#21)

(3)因保留地有很多限制,若已實施都市計畫之土地,會有礙於發展計劃。(#32)

2.漢人之理由:

(1)此類土地不具原住民祖先傳統使用之土地。(#12)

(2)避免涉及修改都市計畫。(#38)

(六)其他理由:

1.原住民之理由:

(1)已被濫墾、佔墾之公有土地應排除在增劃編之列。(#4)

(2)只要是原住民設籍地區,無論處於都市土地或原漢爭議土地,應列為增劃編地

區。(#9)

(3)如增劃編有困難,應以「金錢補償」或「提供其他地方土地」予以解決,以示政 府維護保留地政策之決心。(#11)

(4)除將公有土地考量列為增劃編範圍外,另部分台糖公司土地原數原住民使用之土 地,亦可列為對象。(#13)

(5)還我原住民早先被林務局或政府接收至日治政府所奪取之原住民土地。(#16)

(6)以目前山地鄉行政區之土地進行查察,無償放領給原住民。(#16)

(7)有爭議之保留地,可作為原住民共有地。(#?)

(8)設置狩獵區。(#24)

(9)依原住民族之歷史、文化等背景做合理劃編,現行原住民保留地之劃編,大多沿 襲日治時期,無理論依據只強調管理,忽略原住民族歷史社會背景,故應重新調 查原住民歷史文化等背景做合理之增劃編。(#28)

(10)應先承認原住民之宗主權及部落共有。(#31)

(11)先釐清光復初期保留地之面積,再研究保留地如何流失並加以區分問題類型 後,依相關法令解決。(#33)

2.漢人之理由:

(1)有爭議之保留地,可作為原住民共有地。(#?)

(2)但是因為私有化問題,國家無法阻止保留地陸續流失,增加新編保留地之困難。

因此,必須建立某種「循環使用機制」。如果被原住民賣掉,國家如果需要解編 保留地,則國家應利用租稅手段,或訂出一定標準,收取等值之土地償金,用以 再取得新之可供使用土地之用,供其他需要的原住民使用。(#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