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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八、保留地與公有土地政策契合問題

一、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雖有其特殊歷史背景與政治現實考量,惟其係就公有土地資源 予以劃設,其所有權未移轉予原住民之前,仍為公有土地,其利用與管理理應在國 土計畫體系下,依從公有土地政策,相互協調配合,方不致陷於扞格不入,相互矛 盾。故現行保留地制度與國土計畫體系及公地管理政策應做如何改進?

(一)保留地賦予原住民個別土地所有權方面之改進構想:

1.原住民之建議

(1)立法直接賦予土地所有權,免受期間之限制,而這些土地係指原住民個體戶使用 之土地。(#4,30)

(2)仍應尊重原住民傳統世襲之土地繼承制度,並保障原住民可擁有私有權制度。(#

6)

(3)廢除「自耕農」限制,凡具原住民身分者,無論軍警公教神職人員,皆有權申請 分配保留地,以保障原住民後代子孫,並維保留地固有定義。(#9)

(4)管理辦法公佈前,已分配到保留地且成年後,縱從事軍警公教人員,不應因而收 回上述人員之保留地。(#9)

(5)應調查原屬原住民祖先使用之土地,應返還原住民,否則可劃為國有地。(#10,

24)

(6)係永久性之土地所有權,不可設限。(#16)

(7)由政府訂定改進措施為宜。(#17)

(8)教育原住民認知個別土地所有權的重要。(#19)

(9)國家應主動將原住民現耕作使用之保留地所有權給予原住民。(#20)

(10)修正現行管理辦法,將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優先登記給原住民。(#21)

(11)村里幹事未充分宣導,原住民不瞭解如何申請(時效),經常受有心人騙取手 續費,以致作罷。(#23)

(12)儘速將所有權登記給原住民。(#26)

(13)部落財產權總有制與個人使用權並存。(#31)

2.漢人之建議

(1)仍維持現制,原住民方能儘力經營。(#)

(2)除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及耕作權外,其他保留地宜不再賦予個人土地所有權。(#

2)

(3)不見得完全賦予個別所有方式,亦可考慮部落共有方式。(#3)

(4)確實全面清理,凡屬原住民使用之土地,應立即賦予所有權。(#7)

(5)保留地之性質應與公有土地分開,因其具有歷史性因素,故贊同賦予原住民個別 土地所有權。(#15)

(6)個別原住民應有權利享有私有土地權,但其轉讓、租佃及管理應在部落團體(頭 人、領袖)等監督,以避免不必要之外流。(#27)

(7)改由原住民族群名義取得保留地所有權,至其土地之運用經營及利益分配等,則 由其族群另依法管理分配,使原住民後代均有生活保障,否則個別所有權不被出 售事實上不可能。(#29)

(8)在取得土地所有權時,應有資格與年限之限制,另在取得土地所有權應先繳交地 價。(#37)

(9)產權分配宜確實貫徹公開公平原則。(#39)

(10)應廢止保留地賦予原住民個別土地所有權。(#34)

(二)保留地採無償出售方面之改進構想:

1.原住民之建議

(1)以補償土地方式為之,並給予開發資金,避免保留地因政策法令改變而造成原住

民權益受損。(#11)

(2)國家應主動協助原住民辦理取得所有權之手續。(#20)

(3)改為有償出售,讓原住民瞭解土地之重要性,而對於有能力購買者,亦應有條件 的限制。(#23)

2.漢人之建議

(1)除已取得耕作權者以外,今後不再辦理無償出售。(#2)

(2)贊成採無償出售。(#15)

(3)可採取長期低利方式讓售原住民。(#27)

(4)採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制,前者屬族群所有,後者可以轉讓,但應有一定期限,

俾引進外資及貸款。(#29)

(5)要有資格,取得年限與禁止轉讓(售)之規定。(#37)

(三)國土經營管理在考量原住民生計利用、生活習慣及歲時祭儀需求方面之改進構 想:

1.原住民之建議

(1)研修「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法令,確保原住民之工作權與漁獵權,保障其生計與 傳統習慣。(#6)

(2)應修法鬆綁,以尊重原住民之傳統習慣。(#9)

(3)原住民之生計、生活習慣或祭祀禮儀皆與狩獵有關,故應予放寬限制,以確實還 原原住民之傳統文化。(#10,13)

(4)應盡力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有助於觀光事業之推動。(#11)

(5)恢復我原住民土地管理權,由部落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原住民共同負責管理 並立法保障。(#16)

(6)宜配合原住民生活習慣、歲時祭儀及生態,固定在每年的某些時段開放予原住民 使用。(#18)

(7)應有一定時間季節,開放供原住民生計利用。(#19)

(8)以不影響其生存與文化傳承為原則去從事國土規劃。(#20)

(9)國家管理之土地,應可在原住民祭典期間採取適度開放及不過問其對山林之利 用。(#20)

(10)國土經營管理應配合原住民生計、習性及祭典。(#21)

(11)輔導經營種植高經濟作物,並鼓勵造林保障其最低收入,且嚴禁保育類動物買 賣。(#23)

(12)在山區設置狩獵區,供原住民配合歲時祭典狩獵之用。(#24)

(13)國家公園或林區開發須經雙方協議並回饋原住民,且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並有 參與機會,以增加就業機會。(#24)

(14)開放予原住民使用。(#26)

(15)配合原住民經濟、文化、社會制度訂定新的台灣原住民保留地法,且以原住民 自治及管理為立法根本。(#28)

(16)須開放一定的時期、一定的方式及一定的地點,供原住民生計利用及歲時祭典

等需求。(#32)

(17)應尊重國際法對原住民土地保障之規定,尊重其歷史、主權及文化,避免弱肉 強食。(#33)

2.漢人之建議

(1)應以整體資源保育觀點為之。(#1)

(2)將上述情形列入法規之例外項目,在不影響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的情形下,允許 其使用。(#3)

(3)宜在公有土地上允許原住民維持生計、符合生活習慣及各項傳統習俗之活動。(#

5)

(4)應完全尊重原住民傳統使用之需求。(#7,39)

(5)應予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習性。(#15)

(6)重新規劃原住民保留區,編為族有,並允許在區內進行授獵活動等傳統習俗。(#

22)

(7)在大範圍內,如國家公園應維持既有生態環境,在原住民集中地區,可考慮在保 護稀有動物的原則下,允許其進行傳統生活。(#27)

(8)在規劃使用方面,應在遵守國土保安、環境保育、水土保持及生態維護等大原則 下,給予較大彈性規劃使用權,但必須有計畫的變更和使用,以適應原住民生計 利用等需求。(#29)

(9)應有活動範圍、時節之規範。(#37)

(10)應確實檢討原住民之傳統習俗對國土經營管理上之影響程度,如對生態影響不 大,宜允許之。(#34)

(四)其他改進構想:

1.原住民之建議

(1)尚未分配予原住民個體戶使用之土地,且在淵源上屬該地區部落傳統使用之公有 土地,應仍為該部落或氏族所共有,不得視為一般公有土地,係為該地區全體原 住民所擁有之「私有」保留地。(#4)

(2)如該地原屬原住民祖先耕作者,應無償賦予原住民個別土地所有權,否則應以「公 有土地」方式辦理。(#8)

(3)請修法,分配保留地予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軍警公教神職人員。(#9)

(4)應重視原住民教育。(#11)

(5)成立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讓原住民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自行管理。(#28)

2.漢人之建議

(1)原住民族之個性、政府應適當研究瞭解,以疏導方式與之接觸,並責成原民會深 入瞭解其需求,以發揮功能。(#29)

(2)應有活動範圍、時節之規範。(#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