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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與公有土地制度之研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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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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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一:保留地出租平地人問題 背景說明:政府為避免原住民透過出租方式將保留地實際轉讓非原住民,造成保留地流 失,故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取得保留地之耕作權、地 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後,不得將保留地土地出租非原住民;惟經調查 發現,有些原住民表示保留地出租非原住民似不宜禁止。 1.請問您認為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不可將保留地出租平地人使用之限制,是否 合理? •□合理(選•者請續答題 2)‚□不合理(選‚者請跳答題 3) 理由: 。 2.如果您認為限制原住民不可將保留地出租平地人使用為合理之規定時,請問目前原住 民私下出租平地人使用之保留地該如何處理? 您的意見: ; 理由: 。 3.如果未來政策上允許原住民將保留地出租平地人使用,請問您認為是否應該附加一些 限制條件? •□應該(選•者請續答題 4)‚□不應該(選‚者請跳答題 5) 理由: 。 4.如果您認為應該附加限制條件,請問您附加限制條件為何?(可複選) •□限制租期;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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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轉租對象; 理由: 。 ƒ□限制出租的土地用途; 理由: 。 „□其他意見; 說明: 。 5.如果您認為不應該附加限制條件即可允許原住民將保留地出租平地人使用,請說明理 由為何? 理由: 。 課題二: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之年限問題 背景說明:政府為確定原住民有實際經營保留地之意願與能力,故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於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滿 五年經查屬實者,得申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惟經調查發現,有些原住民 表示保留地傳統就屬原住民所有,應該馬上給予土地所有權,不宜設限。 1.請問您認為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時要不要有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滿若干 年後才可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規定? •□需要(選•者請續答題 2)‚□不需要(選‚者請跳答題 3) 理由: 。 2.如果您認為需要限制若干年後才可取得保留地所有權,請問現行保留地管理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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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住民於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滿五年後才可申請辦理 所有權轉移登記之五年期限是否合理? •□合理(選•者請跳答課題三)‚□不合理(選答者請續答題 3) 理由: 。 3.如果您認為現行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於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登記後繼 續自行經營滿五年後才可申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之五年期限規定不合理,請問該如 何改進? •□縮短限制期限為 年; 理由: 。 ‚□延長限制期限為 年; 理由: 。 ƒ□改採年限外之其他條件; 說明: 。 課題三:保留地產權型態問題 背景說明:目前學術界有人主張保留地產權不宜授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以避免未來因人 口增加而產生保留地不夠分配,故建議保留地產權宜恢復原住民傳統之土地 所有型態,由部落或氏族共有(學術上稱為「土地財產權總有制」)。惟經 調查發現,有些原住民表示不可行,認為保留地產權宜維持授予個人所有為 佳。 1.您認為將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之保留地管理規定是否合理? •□合理(選•者請跳答課題四)‚□不合理(選 者請續題 2)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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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您認為將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之規定為不合理,請問應如何改進? •□將保留地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氏族共有;(選•者請續答題 3) 理由: 。 ‚□將保留地恢復國有; 理由: 。 ƒ□其他意見; 說明: 。 3.如果您認為保留地所有權宜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氏族等團體共有,請問以那一類型之保 留地較適合實施? •□目前原住民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保留地; 理由: 。 ‚□未來新劃編或增編之保留地; 理由: 。 ƒ□其他意見; 說明: 。 課題四:原住民私下讓售保留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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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給平地人之保留地約有 11,195 公頃,佔目前使用之原 住民保留地總面積(113,861 公頃)之 9.83%。由於平地人不具原住民身份, 故無法取得保留地所有權,引發原住民與平地人之間產生許多紛爭,平地人 權益促進會因此主張政府應將這些保留地解編後轉移給平地人。惟經調查發 現,有些原住民表示不宜解編這些保留地。 1.未來在保留地管理政策上如果允許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 人,請問您認為是否合理? •□合理(選•者請續答題 2)‚□不合理(選‚者請跳答題 4) 理由: 。 2.如果您認為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之規定合理,請問是否 應該附加一些條件(例如考慮私下轉售的時間點、私下轉售的區位……等)? •□應該(選•者請續答題 3)‚□不應該(選‚者請跳答題 4) 理由: 。 3.如果您認為應該附加條件,請問附加條件為何?(可複選)(答完本題請跳答課題五) •□考慮私下讓售的時間點; 理由: 。 ‚□考慮私下讓售的區位; 理由: 。 ƒ□考慮私下讓售的用途;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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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見; 說明: 。 4.如果您認為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不合理,請問您認為應 該如何處理此問題? •□由政府出錢買回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 理由: 。 ‚□維持現狀; 理由: 。 ƒ□就地合法化; 說明: 。 „□其他意見; 說明: 。 課題五、保留地之發展觀光產業問題 背景說明:台灣省保留地面積合計約 25 萬公頃,宜農地占 19.2%,宜牧地占 1.2%,宜 林地占 73.7%;標高在 400 公尺以下者占 13.25%,在 400 公尺至 900 公尺之 間占 43.9%,在 900 公尺以上者占 42.85%,綜上得知,目前保留地多位於山 坡地範圍內。而有關保留地的開發項目計有農業發展、林業生產、工商企業 輔導及觀光遊憩業等,依據台灣省 86 年調查報告顯示:山地原住民在 15 歲 以上具有就業能力者,只有 50.46%在就業,而就業人口數中高達 62.21%是 從事農林漁牧產業;另據 85 年版之原住民經濟調查報告顯示:山地原住民 每戶農業淨收入為新台幣 62,464 元,係為一般農戶的 24.3%。基此,目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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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如純以農牧生產或由原住民造林,其經營收益實屬偏低。惟經調查發 現,多數原住民菁英贊成在山地鄉發展觀光旅遊事業。

1.

請問您贊不贊成在山地鄉發展觀光旅遊業? •□贊成(選•者請續答題 2)‚□不贊成(選‚者請跳答題 4) 理由: 。 2.如果您贊成在山地鄉發展觀光旅遊業,請問以那一種經營方式較適合? •□由政府輔導(如貸款、技術支援),原住民經營 ‚□由原住民和平地人合夥經營 ƒ□完全由原住民出資並自行經營 理由: 。 3.承上題,在山地鄉發展觀光產業雖有其正面效益,惟亦有其負面影響如破壞環境生 態、帶來平地社會奢侈習性及引來色情 央 A 請問您有那些方法可減低負面影響,其 理由為何? 方法: 。 理由: 。 4.如果您不贊成在山地鄉發展觀光旅遊業,請問應發展何種產業較合適? 產業別: 理由: 。 課題六、有關平地資金、技術進入山地鄉問題 背景說明:由於保留地權利移轉以原住民為限,無形中阻礙原住民向金融機關融資管 道,故一般公民營銀行多不願意提供貸款(如有 26 甲保留地貸得 30 萬之實 例),加以保留地經營收益不佳,原住民償債能力有限,而不管從事農林漁 牧生產、工商產業或其他服務業等,皆需資金與技術能力,故長期以來欠缺 自立經營能力之原住民,只好依賴平地人的資金與技術,惟如平地資金與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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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進入山地鄉之數額及範圍,超過原住民能力負擔範圍,則恐有流失保留地 之虞,有違劃設保留地之政策目標。 1.您認為引進平地資金與技術進入山地鄉,是否須有限制條件? •□是(選•者請續答題 2)‚□否(選‚者請跳答題 3) 理由: 2. 如果您認為應該附加限制條件,請問您附加限制條件為何?(可複選) •□平地人資金及原住民保留地作價折算,各占全部經營權比例,以共同投資; 理由: 。 ‚□須有技術轉移之約定; 理由: 。 ƒ□其他限制條件; 理由: 。 3.如果您認為不應該附加限制條件即可引進平地資金與技術進入山地鄉,請說明理由為 何? 理由: 。 4.在經濟發展未達一定程度或發展較為遲緩地區,除可考量以租稅減免方式獎勵平地企 業在山地鄉投資經營產業外,您認為還有那些具體措施可引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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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5.為協助原住民取得經營資金,政府自民國 65 年以來成立「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 以供融資,惟因限制多,申請比例低(經調查發現 52 位原住民菁英中只有 28﹪申貸 過)尚須仰賴其他資金來源如平地資金之進入,您認為有何具體措施既可引進平地資 金又可防止保留地違法出租或賣斷平地人? (1) 。 (2) 。 (3) 。 課題七、保留地管理問題 背景說明:保留地之管理係指保留地之使用管制、租賃、移轉及測量等業務,此項業務 均須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國家公園法」及「土 地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目前保留地之管理業務係屬山地鄉行政課或 經建課一位地政職人員負責,除辦理保留地一般行政業務外,對於保留地超 限利用之取締,實力有未逮。 1.保留地之管理為山地鄉之主要業務,目前劃歸原住民行政課或經建課職掌,因受限於 編制與地政專業人員不足,以致保留地管理長期以來相當紊亂,請問有何具體措施可 強化山地鄉保留地之管理業務?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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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為落實保留地開發使用之限制,以防止違法或超限使用情形,您認為於各山地鄉成立 保留地警察隊,是否可行? •□可行‚□不可行 理由: 課題八、保留地與公有土地政策契合問題 背景說明:依【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揭櫫公有土地應維持公有、不出售、不放領 之基本原則,另者,按【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以國有為原則。惟依【原 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係以賦予原住民個別土地所有權為原則。 至於如有符合【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七點規定各款情形之土地特 例,其出售是以有償為原則,然而現行保留地制度,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及【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係採無償售予所有權,此種同為公有地卻採 不同之制度設計,常引發不公平之爭議。例如內政部辦理台中縣示範林場土 地之放領工作,林場之承租人即以保留地係無償賦予原住民土地所有權為藉 口,抗爭要求比照無償或降低價格承領公地。此外,按行政院經建會研擬「國 土綜合開發計畫」標舉原住民保留地在國土綜開計畫之功能與地位,乃為尊 重原住民傳統文化與社群關係,並保障其基本生活,然事實上,政府常以自 然生態保育等理由,限制原住民對於保留地之生計利用,甚至原住民之生活 習慣及歲時祭儀等人文活動需求亦不被考量尊重,嚴重影響原住民之傳統文 化延續與發展,例如【國家公園法】及【水利法】即限制原住民之狩獵、捕 魚或伐木等活動。

1.

原住民保留地之劃設雖有其特殊歷史背景與政治現實考量,惟其係就公有土地資源予 以劃設,其所有權未移轉予原住民之前,仍為公有土地,其利用與管理理應在國土計 畫體系下,依從公有土地政策,相互協調配合,方不致陷於扞格不入,相互矛盾。您 認為現行保留地制度與國土計畫體系及公地管理政策應做如何改進?(可複選) •□保留地賦予原住民個別土地所有權方面: 改進構想: 。 ‚□保留地採無償出售方面: 改進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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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ƒ□國土經營管理在考量原住民生計利用、生活習慣及歲時祭儀需求方面: 改進構想: 。 ƒ□其他方面: 。 改進構想: 課題九、保留地林業經營問題 背景說明:政府為獎勵原住民造林,訂頒有【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平均每年約發給 2 萬 5 千元之造林獎勵金,且獎勵範圍以河川兩側一定距離(150 公尺)為限。 據本研究訪查瞭解,從事造林的原住民普遍認為造林獎勵金太少,有些甚至 因造林存活率未符標準,而無法具領獎勵金,亦有造林期間(二十年)屆滿, 基於國土保安等理由限制砍伐或因林產物價值不高而未予砍伐,故有不少原 住民覺得造林不划算,希望改變保留地之營林計畫。又如果政府想向原住民 承租造林,反對者之比率高於贊成者之比率,其反對理由,大都不相信政府, 擔心自己將喪失土地經營的主導權,亦有認為租金會很低者。至於贊成政府 承租造林者,多表示希望採由「政府僱用」當地原住民造林並管理。

1.

目前政府在獎勵原住民造林方面,平均每年約發給每公頃 2 萬 5 千元造林獎勵金,且 獎勵範圍以河川兩側一定距離為限,請問這樣的獎勵措施合不合理? •□合理(選•者請跳答題 3)‚□不合理(選‚者請續答題 2) 理由: 。

2.

如果您認為現行造林獎勵措施不合理,請問您建議應如何改進?(可複選) •□提高獎勵金額度; 理由: 。 ‚□重新劃定獎勵範圍(例如以集水區為獎勵範圍);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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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ƒ□放寬造林存活率獎勵條件; 理由: 。 „□其他改進措施; 。 理由:

3.

您是否贊成政府向原住民承租私有保留地造林? •□贊成(選•者請續答題 4) ‚□不贊成(選‚者請跳答課題十) 理由: 。

4.

您認為政府向原住民承租保留地造林應如何經營管理? •□完全由政府造林並由政府管理 ‚□雇用當地原住民造林,並由原住民管理 ƒ□雇用當地原住民造林,由政府管理 „□其他 。 理由: 。 課題十、保留地使用限制補償問題 背景說明:原住民保留地多位於限制發展地區,例如國家公園區、水質水量保護區、水 源特定區等,致土地使用權利受到嚴重限制。依目前各級機關採取所謂「回 饋措施」,係就使用受限的保留地所在鄉鎮給予撥款補助,作為地方建設或 居民福利措施之用,對於直接受損之特定人,未必能夠給予彌補。惟經調查 發現,多數原住民認為政府依法令限制土地使用人或所有人之土地使用權益 時,應當給予適當之補償,至於補償方式,則以回答另外劃編保留地交換之 比率稍高於金錢補償,此外,亦有一定比率之原住民回答輔導原住民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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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原住民保留地基於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生態保育或景觀維護等理由,而限制土地 使用權利時,政府需否給予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補償? •□需要(選•者請續答題 2) ‚□不需要(選‚者請跳答課題十一) 理由: 。 2.政府如欲補償受限制發展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宜採何種補償方式? •□以金錢直接補償 ‚□另行劃編保留地交換被限制發展之土地 ƒ□輔導原住民轉業但不另給予補償 „□其他 。 理由: 。 課題十一、公有土地資源增劃編保留地問題 背景說明:行政院 85 年訂頒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揭示應勘定檢討原住民傳統使用中之 公有土地,其不妨礙國土保安者,應循序辦理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又 保留地之劃設應考量原住民族群、人文、歷史、人口、生活及經濟活動等需 要。惟實際執行上,有些新編保留地雖符合「早由原住民使用而應其生活所 需,且無礙國土保安之規定,然因座落市區,而引發應否修改都市計劃之爭 議;或併同增編之保留地範圍內零星分佈著非原住民租用地,而引發平地原 住民可否取得保留地之問題。

1.

從國土綜合發展的觀點而言,請問您贊不贊成政府繼續提供公有土地辦理增劃編為原 住民保留地?(選•或ƒ者請續答題 2) •□贊成 ‚□不贊成 ƒ□有條件贊成;其條件為: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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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解決保留地劃設所引發爭端並妥善管理公地資源,請問您認為增劃編保留地的原則 應為何?(可複選) •□估算保留地合理設置之總量,達此總量後不再增劃編; 理由: 。 ‚□全面解編現有保留地,另行擇取適當區位予以劃設; 理由: 。 ƒ□解編有爭議部分之保留地,另行擇取適當區位予以劃設; 理由: 。 „□增劃編保留地應避免原漢合居共處多年之土地; 理由: 。 …□增劃編保留地應避免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 理由: 。 †□其他: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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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職 業 地 址 電 話 族群別 1 邊泰明 教授 政大地政系 2939-3091 漢 2 殷章甫 教授 政大地政系 2939-3091 漢 3 辛晚教 教授 興大都研所 2502-1520 漢 4 夏錦春 行政院原民會主秘 行政院原民會 2388-2122 賽夏族 5 李承嘉 教授 興大地政系 2502-1520 漢 6 孔文吉 北市原民會主委 北市原民會 2720-8889 泰雅族 7 賴俊宏 副處長 行政院原民會 2388-2122 漢 8 王裕輝 土地代書 台東市洛陽街 326 號 089-326-656 原住民 9 王山里 高中教師 台東高中 089-322070*135 布農族 10 林明勇 牧師 台東市甘泉路 29 號 089-320104 原住民 11 林天生 傳道士 台東縣大武教會 089-330775 排灣族 12 張元旭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內政部地政司 2356-5227 漢 13 辜木水 技士 省原民會 049-315684 原住民 14 張振哲 省原民會組長 省原民會 049-315684 漢 15 徐世榮 教授 政大地政系 2939-3091 漢 16 黃長興 中研院民族所原 住民原野調查者 花蓮市民權路 43 號 038-360234 泰雅族 17 趙巨河 農業技士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 035-851001 賽夏族 18 林秀英 新城國中老師 花蓮縣新城鄉北埔村樹林街 233 巷 2 弄 2 號 038-263911 阿美族 19 林逸婷 慈濟醫學暨人文社 會學院助理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 慈濟醫學暨人文社會學院人類學研究所 03-836-5301 轉 7056 原住民 20 鴻義章 教授 慈濟醫學院 0936-103-384 原住民 21 楊盛涂 秀林國中校長 花蓮市建國路二段 492 號 03-867-7010 轉 10 原住民 22 賴宗裕 教授 政大地政系 2939-3091 漢 23 黃榮隆 玉里春日國小 花蓮縣玉里鎮泰林 95 號 03-887-2628 原住民 24 廖守臣 前鄉長 花蓮縣秀林鄉 原住民 25 張茂桂 研究員 中研院社科所籌備處 2652-3399 漢 26 黃威軍 北醫研究所 花蓮市民權路 43 號 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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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職 業 地 址 電 話 族群別 27 陳秋坤 研究員 中研院台史所 2789-9388 漢 28 日宏煜 慈濟醫學暨人文 社會學院研究生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 慈濟醫學暨人文社會學院醫學研究所 03-856-5301 轉 7181 原住民 29 吳萬順 副司長 內政部地政司 2356-5228 漢 30 洪良全 處長 行政院原民會 2388-2122 原住民 31 高正治 金峰鄉衛生所主任 台東縣金峰鄉 089-751-200 排灣族 32 林添福 牧師 台東市長濱鄉三間村 12 鄰大俱來 路 30 號 原住民 33 高德義 講師 民族學苑(東華大學) 03-8662500#1962 0936-206-052 原住民 34 陳立夫 教授 政大地政系 2939-3091 漢 35 36 林世民 內政部營建署專員 內政部營建署 2376-1485 漢 37 林義野 內政部副組長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規劃組 漢 38 蔡淑儀 組長 台北市原民會 2720-5976 漢 39 毛冠貴 教授 屏東科大農村規劃技術系 08-7703202*6265 漢 附註: 1.計調查 38 位產官學專家,回收有效問卷 38 份,其中 21 位為原住民,17 位為漢人。 2.本基本資料編號「35」,係為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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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一:保留地出租平地人問題

(原住民受訪者計有 21 人;漢人受訪者計有 17 人) 一、請問您認為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不可將保留地出租平地人使用之限制,是 否合理? 「原住民不可將保留地出租平地人使用之限制規定合理與否」認知統計表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合理 18 11 7 47 不合理 18 9 9 47 其他 1 0 1 3 未答 1 1 0 3 總計 38 21 17 100 (一)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合理之理由: (1)符合保留地制度設置目的。(#20,33) (2)可避免平地人佔用保留地(如清大租)。(#20) (3)可避免保留地流失,保障原住民之土地權。(#16,17,19,21) (4)出租保留地所得對原住民無多大用處(金額過少)。(#20) (5)目前原住民在經濟、教育等均屬弱勢,易受誘而變賣土地。(#21,33) (6)保留地是政府為扶植原住民居住或耕作的土地,也為原住民後代遺留下來的土 地,政府仍應照已制定的管理辦法,確定限制原住民將保留地轉讓平地人使用。 (#24) (7)原住民經濟能力差、教育程度低,一旦開發保留地任意出租,易造成原住民社會 問題。(#24) (8)原住民保留地之設置重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及整體原住民族經濟體,其性質不 同於一般公有土地,且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亦有明文規定不得轉讓或出售。(# 30) (9)原住民與土地相依存的關係給予永續之生計保障,嫌少買賣,更不可割讓給與外 地無血緣及親族關係之外地人。現行制度將幫助外人掠奪原住民之部落土地,浩 劫將至(已經到來)。(#31) 2.漢人認為合理之理由: (1)各人所分配之保留地條件有異,可轉租有違公平性。(#1) (2)轉租限制規定可保障原住民生存權、耕作權。(#2) (3)符合保留地制度設置目的。(#5) (4)可避免平地人佔用保留地(如清大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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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避免保留地流失,保障原住民之土地權。(#15) (6)保留地是政府為扶植原住民居住或耕作的土地,也為原住民後代遺留下來的土 地,政府仍應照已制定的管理辦法,確定限制原住民將保留地轉讓平地人使用。 (#37) (7)按保留地劃設之原始目的除係照顧經濟上之弱勢族群外,亦為保留原住民原有之 文化,故如將保留地允許出租平地人,易因債權債務問題,影響保留地之歸屬, 而破壞原保留地劃設之目的。(#36) (二)不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1)保留地轉租平地人之現況普遍,此限制規定已失現實意義。(#6) (2)剝奪原住民(向平地人)學習技術機會。(#8) (3)原漢聯姻之女性原住民欲租借老家耕地卻因此規定受限,不合情理。(#10) (4)當原住民地主已無耕作能力或意願時,該保留地即無法地盡其用了。(#18) (5)自清朝時台灣原住民即有所謂「藩大租」制度,即擁有土地之原住民仍可將其地 租給其他人使用,所以如原住民為土地所有者也應有租與他人之權利,但仍必須 有所限制。(#28) (6)出租並非買賣,因原住民大多經濟有限、技術有限,若要開發管理使土地能有效 利用,可出租予非原住民。(#32) 2.漢人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1)受限制則保留地所有權變成非完全權利,影響申請貸款機會。(#3) (2)依現行保留地管理辦法,對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者並未規定不得出租,任加 限制則變相限制原住民之權利。(#13) (3)保留地「所有權」並未限制不得出租,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係準所有權之性 質,因尚無其他符合之權利類別規範而勉強以耕作權、地上權等較類似權利類別 規範,但若以耕作權、地上權看待則應允許自由轉讓權利,惟因係準所有權性質, 為防弊才有限制出租規定,為回歸一般法令體系,不宜限制出租。(#14) (4)不符經濟原則。(#22) (5)事實上辦不到,因目前平地人租用原住民土地現象普遍,表示法令無法禁止此類 土地交易情形。(#27) (6)土地之利用應由最能發揮地用功能者經營管理,只要其經營利益能為原住民所共 享,是否由原住民使用並不重要。(#29) (7)原住民取得耕作權後,可能因資金或技術問題,使用土地效率偏低,允許轉租, 可增加收入,亦可地盡其用。(#38) (三)其他: l漢人的理由: 目前保留地政策為一逐步私有化政策,而既為私有化過程,土地之出租行為變得很 難禁止。為活化土地使用生產方式,原住民實際需求,土地之經營應允許多種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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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之可能,是以對於土地出租應應可考慮採取較彈性之作法。(#25) 二、如果您認為限制原住民不可將保留地出租平地人使用為合理之規定時,請問目前原 住民私下出租平地人使用之保留地該如何處理? 1.原住民意見: (1)由政府編列預算贖回,並分配給其他無土地之原住民。 理由:原住民保留地為維繫原住民命脈之生活空間,係原住民生活文化、政治、 社會、經濟之集合所在地,不應單從地政之單一角度分析地籍、地用、 地權等問題。(#4) (2)強制收回並發放給無土地之原住民。(#16,30) (3)強制收回由鄉公所列管。 理由:符合公平原則,一律不得違法。(#17) (4)重新訂定出租協議書,限定使用用途,使承租者尊重原住民權利。(#19) (5)約定租期者於租約到期後,不再租予非原住民。未定租期者,訂定合理期限(5-7 年)到期後不再續約。非原住民以高額設定抵押方式『長期租用』原住民保留地 者,由政府成立『原住民保留地信用基金』吸收原住民之實際借款。(#20) (6)依法處理,法不足則訂新法處理,回收保留地給願意作農或其他用途者。 理由:以避免原住民因經濟弱勢而被迫抵押、變賣保留地,並造成族人須到處 流浪而滅亡。(#21) (7)由政府以原地價強制購回,再由地主按月償還本金收回土地。 理由:地主賣予平地人之地價原本不高,易購回。而一般原住民賣出保留地多 因急需用錢且家庭收入不高,要再由其本人準備價金購回土地極困難, 故由政府回收再分配給無保留地之原住民較可行。(#24) (8)宜以促進合作,主權回歸原住民方式處理。私下出租平地人使用之保留地應全數 逐年退租並以獎勵方式轉租當地原住民。(#26) (9)以保留地信徒基金收回或限期收回。因非原住民以威脅利誘佔用原住民土地,使 原住民前租與非原住民之保留地已變無限期租用。(#31) (10)依法處理。(#33) 2.漢人之意見: (1)取消使用權。 理由:除某些無自行管理能力之原住民所擁有之保留地可以附加條款方式有限 度出租外,應嚴禁轉租,以維繫保留地制度之設置原意。(#1) (2)有期限收回。(#15) 理由:有期限收回(例 3 年),以保障原住民之財產權,並維繫原住民生活空 間。(#2) (3)設定期限收回或依法處罰。 理由:現行規定既禁止出租,若予以就地合法處置,將重蹈政府施政隨意就地 合法化之覆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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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已出租之土地,應視實際情況來決定。如果原住民有收回自行經營之意願, 但限於當時租約之不合理,無力收回,應考慮協助原住民向承租人收回。如早已 賣斷,除由原來承租人取得,除解編予以保障之外,取得土地之人應償付國家部 分土地價款,國家用以作為新編其他新的保留地之成本。(#25) (5)限期終止租約。因保留地管理辦法原即規定不得轉讓或出租,故私下違法出租行 為本即不須加以保障。(#36) (6)強制收回保留地且取消出租之原住民使用該土地之權利。因原住民於保留土地上 係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而土地仍屬政府所有。依此,私 自將使用權之土地出租予平地人使用即為非法行為,而平地人於租用該土地使用 時即應有被收回土地之風險觀念,為防止保障原住民生活之土地外流,與不肖之 原住民不勞而獲之行為,應將私自出租平地人之保留地收回。(#37) (7)依法處理。(#34) 三、如果未來政策上允許原住民將保留地出租平地人使用,請問您認為是否應該附加一 些限制條件? 「原住民將保留地出租平地人使用之應否附加限制條件」認知統計表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應該 25 12 13 83 不應該 5 4 1 17 總計 30 16 14 100 (一)應該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應該之理由: (1)為使原住民保有保留地土地所有權,應有適當之附加條件。(#11) (2)使原住民有機會觀摩學習平地人資金、技術。(#8)(似為應出租理由?) (3)在不違反保留地所有權不得轉租規定原則下,應可允許出租。(#13)(似為應 出租理由?) (4)適當限制可避免因毫無限制而使保留地成為地皮炒作目標。(#16) (5)有所限制,原住民才會慎思。 (6)以避免保留地中之可耕地全為非原住民所佔有。(#10) (7)有條件的將保留地租與他人,可防止原住民被財團收買成為土地之人頭戶,也可 確保土地不會因使用權之爭議而流失。(#28) (8)原承租之原住民保留地不應轉租第三人,如發現有轉租現象應依規定收回。(# 30) (9)輔導原住民在經營、技術及管理上義務。(#30) (10)原住民族對於法令不甚瞭解,並只求眼前福利,不考慮將來問題,若限制條件 可保障原住民之利益。(#32) 2.漢人認為應該之理由: (1)適當規範出租行為,並顧及限制條件之可行性,可避免增加監督(或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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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適當限制可避免因毫無限制而破壞保留地設置原意,使政策效果打折。(#3) (3)保留地所在位置具有相當特殊之自然條件,若不加以規範承租人之使用方式,將 造成保留地不保之情形。(#22) (4)保留地為民族生存文化發展之必要條件,必須予以保障。但國家可用作保留地之 土地實際有限,故對於目前之保留地,即使已經私有化,應該加上一些條件,以 杜絕保留地流入非原住民之手。(#25) (5)應保持原住民享有「業主」型態權利,並讓原住民業主和部落領導機構建立共管 關係,以監督土地利用之內容。(#27) (6)適當限制以確保保留地之地利為原住民所共享。(#29) (7)避免平地人逐步對保留地承租權之取得,而逐漸取得保留地之其他土地使用權 利,進而影響保留地之使用方式及破壞原保留地劃設目的。(#36) (8)避免保留地虛有其形式或被部分投機者擅加不合理之條款,導致嚴重流失。(# 38) (二)不應該之理由: l漢人認為不應該之理由:  既准出租給平地人即無須附加條件。(#34) 四、如果您認為應附加限制條件,請問您附加限制條件為何? 「原住民將保留地出租平地人使用之附加限制條件」類別統計表(可複選) 類別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租期 21 10 11 42 轉租對象 12 5 7 24 出租土地用途 13 2 11 26 其他 4 3 1 8 總計 50 20 30 100 (一)限制租期。 1.原住民之理由或方法: (1)避免租期過長,導致回收困難。(#13) (2)依民法 449 條規定辦理,租期不得逾 20 年。(#13) (3)在租賃契約內明訂租期,讓原住民欲收回保留地自行使用時有所依據,避免不必 要紛爭。(#8,10,17) (4)限制租期以防止非原住民於租用後,為求取地上作物到期陪償金而故意種植長期 作物。(#10) (5)宜依使用用途訂定合理租期及續租要件,例耕作地可參考三七五條例採六年制, 若需再出租應重新立契。(#32) (6)比照國有林地租賃期租用,訂定租賃要點及租金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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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限制租期如同讓售,土地完全轉移。(#23) (8)以保障原住民適應物價波動之權益。(#26) (9)避免土地使用人以法律規定取得所有權,造成保留地流失,也可防止財團變相收 買保留地。(#28) 2.漢人之理由或方法: (1)避免租期過長,導致回收困難。(#1,36,38) (2)依民法 449 條規定辦理,租期不得逾 20 年。(#2) (3)在租賃契約內明訂租期,讓原住民欲收回保留地自行使用時有所依據,避免不必 要紛爭。(#3) (4)限制租期為確保土地所有權有效之方法,但租期不宜過長,每期六年,最長以三 十年為限。(#7) (5)宜依使用用途訂定合理租期及續租要件,例耕作地可參考三七五條例採六年制, 若需再出租應重新立契。(#12) (6)對租期加以限制並可訂定續約之規定,以免善良之原住民被騙簽訂永久租約。(# 22) (7)以三年為一期,屆滿再視情況決定是否續約或中斷契約關係,藉此防止久租不還 的情況。(#27) (二)限制轉租對象。 1.原住民之理由或方法: (1)限制承租人不得再轉租,不續租時由出租人回收再辦理轉租,俾便利保留地之管 理。(#17) (2)保留地分可耕地與造林地,平地與山坡地,應由管理辦法明文規定,而承租對象 應限於有自耕能力或縣市農民。(#10) (3)不限制轉租對象以後會衍生各式困擾,將疲於司法奔波。(#23) (4)以保障地主(原住民)與承租對象(平地人)之契關係。(#26) (5)轉租應於合法之三親等範圍。(#30) 2.漢人之理由或方法: (1)以有能力經營保留地者為轉租對象。(#1,36) (2)限制承租人不得再轉租,不續租時由出租人回收再辦理轉租,俾便利保留地之管 理。(#2) (3)避免平地人利用轉租機會賺取暴利,或難以規範轉租對象之使用行為。(#22) (4)轉租人必須取得業主同意方能續租,如此業主方能控制土地利用的形態。(#27) (5)避免土地流入投機企業或財團手中,造成濫墾、濫建等非法使用,影響國土保安。 (#38) (三)限制出租土地用途。 1.原住民之理由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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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依原法定土地使用類別轉租,不得變更。(#8,20) (2)如未限制出租土地用途,可能影響原住民耕作權。(#10) (3)端賴地主(原住民)對土地用途之規劃與開發和承租對象(平地人)之共識。(權 利與義務之互利共生條件必須確定)(#26) (4)可確保保留地不會因使用人不同而改變,如原為農地就不可變更為工業用地,因 為如土地用途改變很可能會造成土地原有特性改變,更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到土地 完整性。(#28) (5)出租用地應限於建地,而農林地則不宜出租。(#30) 2.漢人之理由或方法: (1)須依原法定土地使用類別轉租,不得變更。(#1) (2)僅建築用地、遊憩、觀光設施用地可轉租,農耕用地不可轉租,如此可便於引進 平地資金、技術以發展保留地觀光服務業,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並提昇地方經 濟。(#2) (3)保留地所在區位大多位於邊際地區,不當使用或開發行為可能造成水土保持之破 壞,形成自然災害。(#3) (4)僅限供產業用途可轉租,如農業、工商業,而住宅用地等消費用途則不宜轉租。 (#12) (5)僅建地與農牧用地可轉租,如此可引進平地資金、技術生產要素之投入以提高土 地使用報酬,林地因限定造林用途,無投入資金、技術得提高土地使用報酬效用, 不宜轉租。(#14) (6)保留地多鄰近保護區或農林生產用地,多有自然條件上之限制,若不加以規範用 途,恐將破壞山水自然資源。(#22) (7)必須在業主同意下決定土地利用方式,這樣可保留原住民業主規定土地用途的權 利。(#27) (8)避免保留地因出租後之使用方式而影響保留地劃設時所欲保存之原住民文化。 (#36) (四)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或方法: (1)原住民女子嫁給非原住民時租用保留地應另有規定。(#10) (2)應先充實原住民除土地外之謀生能力與知識,再談出租事宜,否則保留地恐將流 失。(#11) (3)凡工業、工廠、水利、電廠等,須讓土地所有者之原住地列為基地股東,禁止讓 售。(#16) (4)保留地之價格應與一般非保留地相同。(#16) (5)限制有害水土保持、環境之建設,但政府不可以水土保持、環保之理由完全限制 土地之用途。(#23) (6)除限制其租期、對象與土地用途外,應在契約書上明文規定其提供資金及經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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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技術,使原住民能夠學得其專長及經營能力。(#30) 2.漢人之理由或方法: (1)政府對於租約應有一定之規格,除考慮公平交易原則外,更應有族群敏感性,列 入適當之排除,如租約之期效限制、續約之要件、租約終止土地回收時之原狀復 原可能(對於開礦等掠奪式經營,固定之長期投資,如產權不轉移之觀光飯店等, 應該予以排除)。一般言,應以自耕小農、小規模自營服務業為主要允許之出租 對象。(#25) (2)對原住民土地出租應有公權力介入管理或由原住民組成委員會加以審查,以保障 原住民權利受不合理剝削。(#29) (3)保留地承租人應以協助或輔導原住民之立場經營或使用者為限,以維保留地地利 為原住民共享之原則。(#29) (4)保留地轉租本不合理,不論對象應一律禁止轉租。(#29) (五)如果您認為不應附加限制條件即可將保留地出租給非原住民,請說明理由為何? 1.原住民之理由: (1)因平地人承租原住民保留地法令無法禁止,即使禁止,由雙方所訂租賃契約,公 法力無法解決。(#6) (2)違反憲法經濟自由原則,依憲法規定人民有處分財產自由,如有保留地所有權卻 被限制出租,即被剝奪自由處分自有土地權利。(#9) 2.漢人之理由:  既准出租給平地人,又何須附加條件。(#34)

課題二: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之年限問題

一、請問您認為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時要不要有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滿若干 年後才可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規定? 「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需滿一定年限方能取得所有權之規定」認知統計表 態度意向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需要 17 4 13 45 不需要 20 16 4 53 其他 1 1 0 2 總計 38 21 17 100 (一)需要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需要之理由: (1)防止漢人以經濟優勢收買已耕作開發之保留地。(#19) (2)為保障原住民權益。(#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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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漢人認為需要之理由: (1)需確定取得保留地者有經營意願且確定遵守法令者方可賦予所有權。(#1,38) (2)保留地應歸於真正需要且實際使用者所有。(#2) (3)保留地應發給有使用或耕作能力之原住民,而非一律發放,否則無使用(耕作) 能力之原住民終將導致土地荒廢或將其轉移給第三人。(#5) (4)保留地不宜因人種不同即可擁有土地所有權之特別待遇,應實際使用且對土地利 用有貢獻者方給予所有權方合乎社會公平正義原則。(#12) (5)以確定原住民有使用及經營該地之意願與能力。(#22) (6)原住民須有利用土地或居住原鄉之意願方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否則只要取得土地 所有權即逕行將土地轉讓,將使保留地走向空洞化。(#27) (7)符合現行土地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形式及程序且對原住民亦有利,符合政府保留 地制度重在輔導、保護原住民而非分配保留地之本意,。(#29) (8)保留地係提供予有耕作能力或因生活需要之原住民使用,應有設定年限之限制, 以防原住民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即轉讓而失去政府保障原住民生活之原意。(#37) (9)原住民保留地之設置目的乃在保障原住民生計,故使其無償取得使用權應為已 足,再無條件賦予所有權並不合理。故於現行得予授予所有權之規定之下,設定 地上權或耕作權滿若干年後方使取得所有權乃有必要。(#34) (二)不需要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不需要之理由: (1)保留地應分為部落共有與及個體戶私有等二種形態所有權,而個體戶私有之保留 地只限於轉租給原住民,不需有使用年限之限制。(#4) (2)無實質意義,反延誤土地利用(因取得土地所有權即可加入農保、向銀行抵押貸 款,如為建地更可蓋房子並取得貸款)。(#8) (3)保留地大多原屬原住民所有,不宜設限,惟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如申請者所申請 之保留地不是他祖先所原有,以避免任意佔用別家族原有土地,造成不公平,必 須限制年限以防止土地分配不公。(#24) (4)保留地原為台灣原住民之土地,並已使用許多年,如確定實際經營者即應馬上給 予土地所有權,不宜設限。(#28) (5)政府訂定原住民保留地之本意係根據憲法或土地法荒地之使用,並未考慮原住民 早期係採游耕或貴族式之土地習俗;光復後,即輔導依公有土地之方式處理,因 此許多原住民認為設定滿十年或五年自行耕作或自營者才可取得所有權,期限太 長。(#30) (6)原住民是土地的擁有者,任何外加的限制實已違反原住民之宗主權、土地權及土 著部落人口公約。(#31) 2.漢人認為不需要之理由: (1)原住民於保留地所從事之生產活動並未因其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而有差異,此規 定並無實質意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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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留地本屬原住民使用之土地,應於登記時即賦予所有權。(#7) (三)其他: 1.原住民之其他理由: 須配合全面清查每戶分配土地面積,以及其他加強輔導措施方可改善土地合理之利 用。(#17) 二、如果您認為需要限制若干年後才可取得保留地所有權,請問現行保留地管理辦法規 定,原住民於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滿五年後才可申請辦 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之五年期限是否合理? 「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需滿 5 年方能取得所有權之規定」認知統計表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合理 12 1 11 50 不合理 12 7 5 50 總計 24 8 16 100 附註:前一課題答以不需要設定一定年限者,仍有若干原漢專家續答此題。 (一)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合理之理由: (1)一方面可輔導原住民自耕自營能力,一方面可防範有私自轉讓轉租予平地人之行 為。(#17) (2)保留地是特為原住民的權益而設立,是政府的德政,若未實際經營,就失了原來 政府設立的目的,故應實際繼續經營滿五年屬合理。(#32) 2.漢人認為合理之理由: (1)五年期限尚屬恰當,有意經營者會進行投資改良土地;如超過 5 年,心理抗拒會 增加。(#1) (2)如持續經營五年以上者,可認定其確有使用該土地之能力與需要。(#2) (3)除形式上之時間外,仍須有經營之事實。(#12) (4)五年之時間限制應屬合理。(#25) (5)賦予一定期限之使用,以保障原住民不致於取得保留地所有權後,即因出售而喪 失其土地權利,失去政府當初將土地交予原住民之目的。(#36) (6)五年之限制可獲知該原住民之耕作能力與該土地使用之投資已趨穩定,另在造林 時,五年之造林地亦已成林,在保留地之使用較能保障土地之合理使用。(#37) (二)不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政府處理原住民土地未尊重其先占權,形同以立法規定來吃掉原住民原使用之土 地,而編造「原住民」沒有「土地私有權」觀念的說法即隨意處理原住民原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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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土地或將其規劃為「國有林」土地歸「國有財產」,這是不人道也不合情理。 (#11) 2.漢人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原住民保留地不宜授予個人所權,故若僅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滿五年即可取得所 有權之規定仍嫌過於短暫。(#34) 三、如果您認為現行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於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登記後 繼續自行經營滿五年後才可申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之五年期限規定不合理,請問 該如何改進? 「保留地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需滿 5 年方能取得所有權之規定改進」認知統計表 年限或其他條件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縮短限制年限 9 7 2 36 延長限制年限 1 0 1 4 改採年限外之其他條件 15 12 3 60 總計 25 19 6 100 附註:前一課題答以不需要設定一定年限者,仍有若干原住民學者專家續答此題。 (一)縮短年限為: 1.原住民認為應縮短年限: (1) 1 年。(#8:未說明理由) 理由:五年太長,而且部份原住民疏忽或有意外就喪失權利,甚至會有漢人趁 機占有。(#18) 理由:地政人員規定一年內確實調查或審查,看申請者有無超額申請及他所申 請的保留地是否為其祖先所原有,經查確實後才能准予轉移、登記。因 目前公職人員或民代利用其職權勾結土審會委員,申請重編土地或私下 利用他人之名義申請,出現所申請之土地超額,造成土地分配不公,因 此地政承辦人員在一年內嚴格審查申請案是必要的。(#24) (2) 0 年。 理由:原住民自用之耕地,原本自其祖先已在該地耕作,該土地本來就屬於原 住民,只要調查該被劃設保留地原屬誰,經有力人士證明後應無條件歸 還給該原主人給予所有權狀(私有權屬)。(#10) 理由:滿五年之規定未盡合理,因保留地原既為原住民耕作使用,宜於申請使 用時詳加審核,並作實質審查後即可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13) 理由:一旦接受申請或繼承即應無條件給予。(#31) (3) 3 年。 理由:原住民業經設定地上權等登記後繼續經營滿 3 年應即可申請給予所有權, 如時間太長,易形成原住民惰性,在此期間政府需輔導原住民經營方法。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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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漢人認為應縮短年限: (1) 0 年。 理由:耕作權設定滿規定年限始允許取得土地所有權乃源於土地法關於耕作權 之精神而規定,現雖仍規定五年期限,惟「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 草案已作修正,並無設定期限,立即可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14) (2) 3 年。 理由: 3年試驗期較合實作或土地利用週期,五年似乎太長。(#27) (二)延長年限為: l漢人認為應延長年限:10 年。 理由:與土地法所定者一致。(#34) (三)改採年限外之其他條件。 1.原住民之理由說明: (1)重新調查使用情形,私有保留地部份如未發現違法轉租(讓)者,逕賦予所有權。 部落共有部份屬部落共有財產,無須轉移給個體戶。(#4) (2)可經由村民大會(或部落會議)共同商議並決定所耕耘的傳統疆域,確認無誤後 據以向鄉公所登記,直接取得所有權。(#6) (3)凡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或原住民自力改良土地開 發耕作者,即予輔導原住民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9) (4)先清查原住民祖傳下來曾使用過的土地,將其產權由各村或部落耆老及土審會委 員認定後,即登錄給原耕作該土地的家族或子孫。原住民沒有「土地」是很荒謬 的事。此工作應於三至五年內完成。(#11) (5)應立即取消此規定,給予原住民永久性所有權。(#16) (6)由地政機關主動調查是否係由該原住民實際耕作後,主動給予所有權。因為多數 原住民不懂該如何辦理取得所有權。(#20) (7)原住民企圖心低,習於和平、自由,若延(期限)轉移,之後仍不前往辦理,為 保障其權益,加速瞭解所有權的重要性,一經申請應速予核准,以喚醒其土地的 重要性。(#23) (8)原住民保留地於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登記時,可附上登記前已使用年限證明,如 實際使用年限已超過五年者,即馬上可取得所有權,如未超過五年者,可於登記 後繼續經營至滿五年,即可取得所有權。(#28) (9)應於總登記時一併核發所有權狀。(#30) (10)擬定土地經營計畫,由部落會議決定,面談,或由部落自己管理。(#31) (11)祖傳土地無須設限,只要能其能證明為祖傳地即應給予所有權。(#33) 2.漢人之理由說明: (1)如為長久以來原住民使用之土地,登記時即賦予所有權,但屬重新分配之土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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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7) (2)如為長久以來原住民使用之土地,登記時即賦予所有權,但屬重新分配之土地則 例外。(#7) (3)只要能證明該原住民已在該地耕作屬實,就可直接授予土地所有權。(#15)

課題三:保留地產權型態問題

一、您認為將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之保留地管理規定是否合理? 「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之規定」認知統計表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合理 24 17 7 63 不合理 10 2 8 26 其他 4 2 2 11 總計 38 21 17 100 (一)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合理之理由: (1)符合人性,自由發揮。(#8) (2)此為原住民基本權益,不容質疑。(#16) (3)享有個人自主使用之權利。(#17) (4)目前原住民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多有離鄉到外地情形,不宜採土地產權總有制。因 若採總有制,家族恐有為了分配土地問題而爭鬥。(#18) (5)將保留地所有權給予個別所有者,土地產權較清楚。(#19) (6)多半為其祖先傳統使用之土地。(#20) (7)合乎傳統需求。(#21) (8)合乎現代民主需求(實則原住民族自古即以民主為先)。(#21) (9)保留地管理辦法已有規定,每一原住民應享有旱地、林地水田多少之面積規定, 只是政府未依法嚴格執行,故造成目前已出現少數地方大老擁有超額保留地情事 發生,實有欠公平。(#24) (10)現有原住民仍想經營保留地者,已與傳統氏族之共同經營者有相當大的出入, 可由個別原住民(有心經營者)經營後,在予以分其氏族。(#26) (11)原住民取得所有權後,即可使用支配所有之土地,珍惜取得之土地並加強經營 與管理。(#30) (12)我國是自主民族,屬於自己的財產應由所有權人來保管,若由部落或氏族共有, 易產生財產權問題。(#32) 2.漢人認為合理之理由: (1)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較容易管理。(#1) (2)使原住民有歸屬感。(#1)

(30)

(3)使原住民認同保留地。(#1) (4)判定不宜擁有保留地者可收回其土地,另行處置或收歸國有再提供給真正需要保 留地之原住民。(#1) (5)因共有制無法解決土地所有權問題,且影響土地利用與價值及土地財產之處分。 (#7) (6)保留地私自制已形成,目前已無法走回頭路,如再採用部落公有制,徒增制度上 之紊亂,並無實質意義。(#14) (7)私人若無所有權,就沒有合理利用土地的熱情。今天主權觀念已經相當普遍,無 法限制(防止)私人佔用土地的慾望或權利。(#27) (8)原住民取得所有權後,即可使用支配所有之土地,珍惜取得之土地並加強經營與 管理。(#36) (二)不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1)傳統原住民部落即是最基本之生產單位,即使是獵區之畫分,也以部落或氏族為 主,因此保留地之所有權可採土地財產權總有制。(#28) (2)應尊重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而如何保障其土地權益及合理利用應是政策考量重 點。(#33) 2.漢人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1)目前已取得所有權或經營者應承認其權利,但保留地仍應以部落或氏族共有較合 理。(#2) (2)違反原住民傳統土地產權觀念,且會誘使原住民自取得土地中謀取利益而非真正 要充分利用土地。(#5) (3)原住民若一律在保留地擁有土地,將阻礙其自立自強及向外發展之衝力(如三七 五佃農因期待 1/3 地價補償而不肯離農之經驗)。(#12) (4)賦予個人所有權將使保留地變成私人財產,而與劃設保留地作為文化傳承或保障 原住民生計之目的不盡相符。(#12) (5)土地本為天地所生,不屬於任何人所有,故為原住民整體利益與生計,應給予生 活的地方,生計的依賴及賴以維生之土地。但不一定要給與所有權,讓單一個人 獲得土地全部利益而下一代則不知該如何自處,最後仍將成為政府問題。(#29) (6)保留地係依法令規定劃設,應提供原住民使用,其過程即意在保障該地區之原住 民耕作使用權,不應私有化。(#37) (7)原住民保留地劃設之目的乃在保障原住民生計,故使原住民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應為已足。(#34) (三)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 應採部落(或氏族)共有與私有並存制,其理由為目前已賦予所有權之私有保留地

(31)

想再回復部落(或氏族)共有制有其實施困難,而對未分配或位於部落(或氏族) 附近之保留地,且已被劃為集水區或水源保護區者則可規劃為部落共有。(#4) 2.漢人之理由: (1)應依情況有別給予不同適用條件,而非全然規定個別所有或全然為部落或氏族共 有。(#3) (2)這是一個長期複雜的歷史問題。當台灣原住民開始進入貨幣經濟,受市場競爭經 濟左右,自我組織能力破壞後,開始為他人、他族生產以維持自己生生產,土地 私有化成為一不得已下之選擇,並不合理,但現實狀況使之成為合理。(#25) 二、如果您認為將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之規定為不合理,請問應如何改 進? 「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之規定不合理之改進方法」認知統計表 改進方式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將保留地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氏族共有 8 1 7 40 將保留地恢復國有 1 0 1 5 其他 11 9 2 55 總計 20 10 10 100 (一)將保留地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氏族共有; 1.漢人之理由: (1)以保障目前未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耕作權原住民之生存,與未來可能自平地回流之 原住民生活。(#2) (2)符合原住民傳統土地產權觀念,可鼓勵原住民充分利用保留地,而非覬覦保留地 之產權利益。(#5) (3)可使族人永遠擁有可供族人共享之土地,而非受個人所有權之牽制,而優秀之族 人可自由在一般社會上發展,不必平白佔有保留地之有限資源。(#12) (4)傳統上原住民之土地乃族有,非個人私有制,恢復族有即回歸傳統,亦可避免保 留地私有復變賣家產之弊端。(#22) (二)將保留地恢復國有: 1.漢人之理由: 保留地為保障該地區部落原住民生活使用而劃設,亦因族群增減而增編或縮編,依 此增減編保留地之作業過程即可知保留地係部落族群使用,應將保留地恢復國有, 並可防止保留地因不當轉讓而擴編,並因政府之保障行政措施而讓不肖原住民不當 獲利。(#37) (三)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

(32)

(1)氏族、部落共有是指漁獵區而非耕作用地,此特色常為學者所忽略。依本族習俗, 土地屬於先開墾者,不論他休耕或不使用該地,大家都認定他擁有該地所有權, 非經地主同意,他人不可擅用。原耕者「放棄」所有權之事不曾發生,想耕作他 人土地者可分享地上物,但該土地權仍屬原耕者。(#11) (2)由部落成立土地管理委員會,立法保障。(#16) (3)土地所有權之賦與應尊重各原住民族傳統。(#28) (4)部分為部落共有,部分為個人私用但不轉讓。(#31) (5)部落共有及私人所有應兩者並進。(#33) 2.漢人之理由: (1)應依情況有別給予不同適用條件,而非全然規定個別所有或全然為部落或氏族共 有。(#3) (2)基於保障既得利益者權利,已成為私有或已設定地上權、耕作權之原住民保留地 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但宜改革制度,嗣後原住民保留地僅提供使用權。(#34) 三、如果您認為保留地所有權宜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氏族等團體共有,請問以那一類型之 保留地較適合實施? 「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氏族等團體共有之實施類型」認知統計表 實施類型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原住民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保留地 (含新增劃編) 10 5 5 39 未來新劃編或增劃編之保留地 9 3 6 34 其他 7 5 2 27 總計 26 13 13 100 (一)目前原住民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保留地; 1.原住民之理由: (1)以林務局強制佔有部份及政府抄襲日據時代沒收之原住民土地為主。(#16) (2)以尚未取得所有權土地為宜,但現耕地應除外。(#20) (3)經由部落或氏族之力量管理可使土地之分配糾紛減少,並建立良好之土地使用觀 念。(#28) (4)如國有林地及部落獵區。(#31) 2.漢人之理由: (1)雖無法保障所有原住民,但可保障某些需要保障(能力弱)的原住民。(#2) (2)現實上較易實現、可行,避免爭議。(#5,22) (3)符合保護既得利益及行政上信賴保護之原則。(#12) (4)如已為地上權或耕作權之登記,則收回甚難,除非由政府辦理徵收耕作權及地上 權。(#29)

(33)

(二)未來新劃編或增劃編之保留地: 1.原住民之理由: (1)如目前正開始測定「八一○」案增編土地。(#16) (2)較不易引起所有權或使用權之爭議,容易實施。(#20) (3)如國有林地及部落獵區。(#31) 2.漢人之理由: (1)較不易引起所有權或使用權之爭議,容易實施。(#22) (2)新劃編或增編者試辦其成效如何再行推廣,但應由政府強力介入輔導及立法規 範。(#29) (三)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 (1)先調查歸還各原住民原屬於他們的土地,不論該原墾者是否已過逝,因原住民之 土地權是世襲制,而無土地之原住民則由未來新增劃編保留地無償提供其耕作 權、使用權,使不致因無法在激烈競爭的台灣社會中生存者,仍可有最後的生存 空間。(#11) (2)國家公園佔有部份宜從修改「國家公園法」改善與增強原住民之基本權益與發 展。(#16) (3)統合現在已有保留地或尚未取得者的土地一併辦理。(#28) (4)尊重各部落原有之領地,包括園地、獵區、河川。(#31) (5)國家佔用之保留地。(#33) 2.漢人之理由: (1)應依情況有別給予不同適用條件,而非全然規定個別所有或全然為部落或氏族共 有。(#3) (2)私人土地所有權必須接受部落的制約或監督,這是兼顧部落傳統和維護原住民私 有地權的必要措施。(#27)

課題四:原住民私下讓售保留地問題

一、未來在保留地管理政策上如果允許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 人,請問您認為是否合理? 「原住民允許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認知統計表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合理 3 2 1 9 不合理 34 19 15 89 其他 1 0 1 3 總計 38 21 17 100

(34)

(一)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合理之理由: 所有權人不因某些因素、不會隨意將自己的權益讓售,如因需要而讓售的話亦應 屬合理。(#32) 2.漢人認為合理之理由: 可彌補因時空不同所形成之法治落差。(#12) (二)不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1)保留地為原住民祖產,不應以政府公權力擅自解編。(#4) (2)「解編」則與目前政府推動之「增劃編」政策自相矛盾。(#4) (3)凡私下讓售者,政府應出面阻止與處理。(#16) (4)會引起守法者對政府無公信力、無能之不滿。(#17) (5)原住民保留地限制多。(#19) (6)如允許原住民讓售保留地給漢人而解編的話,原住民就喪失保留地。(#19) (7)不符保留地設置精神,且將來會引起土地糾紛。(#20) (8)原住民自日據時代遷移入山腳下,損失山上廣大的土地、生活空間,土地流失嚴 重,沒有土地怎麼生存與發展。(#21) (9)政府在制定保留地管理辦法時,已劃定給原住民的土地本來面積不多,且目前漸 有縮小現象,如再解編轉移給平地人使用,對原住民傳統使用的土地,勢將產生 負面影響,而政府解編保留地扶植原住民的目的,已無意義。(#24) (10)現行保留地面積之日漸縮小,原因主要為:•原住民本身缺乏土地價值觀,‚ 保留地經濟價值偏低,ƒ最主要為應歸咎於政府官員未能澈底實施山地保留地條 文中「保留地為原住民所有;不得任意轉讓,否則政府有權收回」之規定,政府 失職才是問題重點。近五十年來,政府治理台灣,對原住民生活情況仍一無所知, 早不把保留地問題納入中央立法,保留地豈有不流失道理?(#24) (11)保留地應保持其完整性,既為原住民保留地就不可私下讓售。(#28) (12)原料保留地即保障原住民生計,與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使用之土地,如私下轉售 之保留地解編,除影響原住民保留地本身管理之外,將來易發生糾紛問題。(# 30) (13)台灣地區目前已過度開發,如原住民保留地允許私下轉售,恐原住民地方資源 將開發殆盡,影響涵養、水源等問題。(#30) (14)以利誘或威脅進行下的保留地轉讓,政府應以公權力歸還給原住民部落,不可 解編。(#31) (15)保留地管理辦法本身即不合理。(#33) (16)違法在先,故宜依法處理,以避免治絲愈勢。(#33) 2.漢人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1)因此而解編則失去保留地劃設意義,將加速保留地流失。(#1,5)

(35)

(2)有失公平原則。(#1) (3)違法而就地合法化,有違正義原則。(#1,2,5,38) (4)原住民轉售保留地後,未來這 9.38﹪原住民可能要求另給土地。(#1) (5)依法不得讓售。(#22) (6)解編產生就地合法化效應,恐將引起效法。(#22) (7)平地人只能租賃或分享土地利用成果。土地所有權應該保留在原住民或部落手 中,才不致大量流失。(#27) (8)易因此而無法保存保留地原有使用之文化特色,喪失保留地劃設目的。(#36) (9)將保留地私下讓售即為不當行為,亦為不當得利而與劃設保留地之政策相違背, 但為就地合法而將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將助長投機行為,非解決問題之根 源。(#37) (10)如非法移轉者解編,未非法移轉者又當如何?(#34) (三)其他: l漢人之理由: 如土地已經轉售,造成事實,應解編由平地人取得,但在取得之前,必須償還國 家價金,國家可用來作為新劃編保留地之成本。國家有責任必須保證原住民保留 地面積,能讓有意願申請之原住民均能如願取得保留地。畢竟這是台灣原住民之 故鄉,我們不應造成原住民在自己之故鄉流離失所(#25) 二、如果您認為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規定合理,請問您是 否應附加條件? 「原住民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之附加條件」認知統計表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應該 3 1 2 60 不應該 2 2 0 40 總計 5 3 2 100 (一)應該之理由: l漢人之理由:符合當時之法令。(#12) 三、如果您認為應該附加條件,附加條件為何? 「原住民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之附加條件種類」認知統計表(可複選) 人次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私下讓售時間點 2 1 1 22 私下讓售區位 2 1 1 22 私下讓售用途 2 1 1 22

(36)

其他 3 2 1 34 總計 9 5 4 100 (一)私下讓售時間點。 1.原住民之理由: 應有時間點限制,例如規定在「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發布實施以前,如 1966 年前平地人已購買取得之保留地使其合法取得,而保留地管理辦法發布以後,應 依法令規定,任何私下讓售買賣土地行為應研嚴格禁止。(#6) 2.漢人之理由: 應符合行為時之法規,但可衡量時代背景作較合情理且符合社會正義公平之寬諒 解釋。(#12) (二)私下讓售區位。 1.原住民之理由: 買受人若只顧自己利益而壟斷別人利益,應限制讓售區位。(#32) 2.漢人之理由: 凡與於原住民文化歷史淵源具有不可解編必要之地區,宜予排除適用。(#12) (三)私下讓售用途。 1.原住民之理由: 應符合行為時法規所允許之用途。(#32) 2.漢人之理由: 應符合行為時法規所允許之用途。(#12) (四)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 (1)應依現行規定予以收回分配給守法而未分土地之原住民--訴請法院歸還。(# 13) (2)凡非經政府允許之私售行為,應依法無效,依法處理由政府收購並收歸國有。(# 16) 2.漢人之理由: 平地人之身分應以長期在山地之自耕小農、自營小規模經濟經營者為主,對於晚 近上山之財團、企業等投機違規大規模開發等行為,不但不應該予以所有權,並 應有處罰條例。(#25) 四、如果您認為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不合理,請問您認為 應該如何處理此問題? 「允許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問題處理方式」認知統計表 (可複選)

(37)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由政府出錢買回 17 13 4 42 維持現狀 3 2 1 8 就地合法化 2 0 2 5 其他 18 10 8 45 總計 40 25 15 100 (一)由政府出錢買回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 1.原住民之理由: (1)落實憲法扶植原住民政策,保障原住民權益。買回之保留地則賦予部落或氏族所 共有管理,或分配給無土地之原住民。(#4) (2)因政府未盡輔導保護之責,法令不周延(保留地未開放自由買賣)、不合理,故 應由政府比照平地人土地現值或公告地價買回還給原住民。(#9) (3)政府強制以公價收回,並依法放領(公開)給當地無土地之原住民。(#16) (4)由政府評估土地價額並買回供作共有財產(作為鄉之財源)放租給非原住民並訂 定年租標準。(#17) (5)政府應作如此回饋,因政府無償取得太多原住民保留地,所購回保留地宜再分配 給原住民,並規定不得讓售給平地人。(#18) (6)由政府成立『原住民保留地信用基金』,並由此買回流失之保留地,以公告地價 加成計算。而買回之保留地得在原住民間流通(即可標售給當地原住民)(#20) (7)時代及社經變遷大,原住民族在大環境下的衝擊大,不適應且經不起現實社會之 誘惑,而造成現有問題狀況為政策及法規保護與扶植措施不當所致。(#21) (8)由原地主向政府借錢買回,規定年限如期償還。或由政府購回,作為原住民保留 地之公有地,不再發放原地主。(#24) (9)先將土地回歸為「保留地」再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範之。(#26) (10)由於原住民不諳法律及漢人之利誘,將其原有保留地轉售給平地人實為不得 已,可由政府出面買回,並暫時保管,待重新劃編時再分配給原住民。(#28) (11)以保留地信託基金打官司(如紐西蘭之原住民土地法庭)收回。(#31) (12)因該現象導源於政府立法不周與執法不力。(#33) 2.漢人之理由: (1)以原讓售價或公告現值購回,作為非法取得保留地者之懲罰;同時對非法讓售土 地之原住民亦不再分配保留地。(#5,38) (2)照價收買,可抑制類似情形再發生。(#22) (3)政府可仿造「土地放領」辦法,低利借貸(或質借)原住民,以便收回原住民土 地。(#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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