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認為將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之保留地管理規定是否合理?
「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之規定」認知統計表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合理 24 17 7 63
不合理 10 2 8 26
其他 4 2 2 11
總計 38 21 17 100
(一)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合理之理由:
(1)符合人性,自由發揮。(#8)
(2)此為原住民基本權益,不容質疑。(#16)
(3)享有個人自主使用之權利。(#17)
(4)目前原住民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多有離鄉到外地情形,不宜採土地產權總有制。因 若採總有制,家族恐有為了分配土地問題而爭鬥。(#18)
(5)將保留地所有權給予個別所有者,土地產權較清楚。(#19)
(6)多半為其祖先傳統使用之土地。(#20)
(7)合乎傳統需求。(#21)
(8)合乎現代民主需求(實則原住民族自古即以民主為先)。(#21)
(9)保留地管理辦法已有規定,每一原住民應享有旱地、林地水田多少之面積規定,
只是政府未依法嚴格執行,故造成目前已出現少數地方大老擁有超額保留地情事 發生,實有欠公平。(#24)
(10)現有原住民仍想經營保留地者,已與傳統氏族之共同經營者有相當大的出入,
可由個別原住民(有心經營者)經營後,在予以分其氏族。(#26)
(11)原住民取得所有權後,即可使用支配所有之土地,珍惜取得之土地並加強經營 與管理。(#30)
(12)我國是自主民族,屬於自己的財產應由所有權人來保管,若由部落或氏族共有,
易產生財產權問題。(#32)
2.漢人認為合理之理由:
(1)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較容易管理。(#1)
(2)使原住民有歸屬感。(#1)
(3)使原住民認同保留地。(#1)
(4)判定不宜擁有保留地者可收回其土地,另行處置或收歸國有再提供給真正需要保 留地之原住民。(#1)
(5)因共有制無法解決土地所有權問題,且影響土地利用與價值及土地財產之處分。
(#7)
(6)保留地私自制已形成,目前已無法走回頭路,如再採用部落公有制,徒增制度上 之紊亂,並無實質意義。(#14)
(7)私人若無所有權,就沒有合理利用土地的熱情。今天主權觀念已經相當普遍,無 法限制(防止)私人佔用土地的慾望或權利。(#27)
(8)原住民取得所有權後,即可使用支配所有之土地,珍惜取得之土地並加強經營與 管理。(#36)
(二)不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1)傳統原住民部落即是最基本之生產單位,即使是獵區之畫分,也以部落或氏族為 主,因此保留地之所有權可採土地財產權總有制。(#28)
(2)應尊重原住民傳統土地制度,而如何保障其土地權益及合理利用應是政策考量重 點。(#33)
2.漢人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1)目前已取得所有權或經營者應承認其權利,但保留地仍應以部落或氏族共有較合 理。(#2)
(2)違反原住民傳統土地產權觀念,且會誘使原住民自取得土地中謀取利益而非真正 要充分利用土地。(#5)
(3)原住民若一律在保留地擁有土地,將阻礙其自立自強及向外發展之衝力(如三七 五佃農因期待 1/3 地價補償而不肯離農之經驗)。(#12)
(4)賦予個人所有權將使保留地變成私人財產,而與劃設保留地作為文化傳承或保障 原住民生計之目的不盡相符。(#12)
(5)土地本為天地所生,不屬於任何人所有,故為原住民整體利益與生計,應給予生 活的地方,生計的依賴及賴以維生之土地。但不一定要給與所有權,讓單一個人 獲得土地全部利益而下一代則不知該如何自處,最後仍將成為政府問題。(#29)
(6)保留地係依法令規定劃設,應提供原住民使用,其過程即意在保障該地區之原住 民耕作使用權,不應私有化。(#37)
(7)原住民保留地劃設之目的乃在保障原住民生計,故使原住民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應為已足。(#34)
(三)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
應採部落(或氏族)共有與私有並存制,其理由為目前已賦予所有權之私有保留地
想再回復部落(或氏族)共有制有其實施困難,而對未分配或位於部落(或氏族)
附近之保留地,且已被劃為集水區或水源保護區者則可規劃為部落共有。(#4)
2.漢人之理由:
(1)應依情況有別給予不同適用條件,而非全然規定個別所有或全然為部落或氏族共 有。(#3)
(2)這是一個長期複雜的歷史問題。當台灣原住民開始進入貨幣經濟,受市場競爭經 濟左右,自我組織能力破壞後,開始為他人、他族生產以維持自己生生產,土地 私有化成為一不得已下之選擇,並不合理,但現實狀況使之成為合理。(#25)
二、如果您認為將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之規定為不合理,請問應如何改 進?
「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個別原住民所有之規定不合理之改進方法」認知統計表
改進方式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將保留地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氏族共有 8 1 7 40
將保留地恢復國有 1 0 1 5
其他 11 9 2 55
總計 20 10 10 100
(一)將保留地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氏族共有;
1.漢人之理由:
(1)以保障目前未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耕作權原住民之生存,與未來可能自平地回流之 原住民生活。(#2)
(2)符合原住民傳統土地產權觀念,可鼓勵原住民充分利用保留地,而非覬覦保留地 之產權利益。(#5)
(3)可使族人永遠擁有可供族人共享之土地,而非受個人所有權之牽制,而優秀之族 人可自由在一般社會上發展,不必平白佔有保留地之有限資源。(#12)
(4)傳統上原住民之土地乃族有,非個人私有制,恢復族有即回歸傳統,亦可避免保 留地私有復變賣家產之弊端。(#22)
(二)將保留地恢復國有:
1.漢人之理由:
保留地為保障該地區部落原住民生活使用而劃設,亦因族群增減而增編或縮編,依 此增減編保留地之作業過程即可知保留地係部落族群使用,應將保留地恢復國有,
並可防止保留地因不當轉讓而擴編,並因政府之保障行政措施而讓不肖原住民不當 獲利。(#37)
(三)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
(1)氏族、部落共有是指漁獵區而非耕作用地,此特色常為學者所忽略。依本族習俗,
土地屬於先開墾者,不論他休耕或不使用該地,大家都認定他擁有該地所有權,
非經地主同意,他人不可擅用。原耕者「放棄」所有權之事不曾發生,想耕作他 人土地者可分享地上物,但該土地權仍屬原耕者。(#11)
(2)由部落成立土地管理委員會,立法保障。(#16)
(3)土地所有權之賦與應尊重各原住民族傳統。(#28)
(4)部分為部落共有,部分為個人私用但不轉讓。(#31)
(5)部落共有及私人所有應兩者並進。(#33)
2.漢人之理由:
(1)應依情況有別給予不同適用條件,而非全然規定個別所有或全然為部落或氏族共 有。(#3)
(2)基於保障既得利益者權利,已成為私有或已設定地上權、耕作權之原住民保留地 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但宜改革制度,嗣後原住民保留地僅提供使用權。(#34)
三、如果您認為保留地所有權宜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氏族等團體共有,請問以那一類型之 保留地較適合實施?
「保留地所有權賦予原住民部落或氏族等團體共有之實施類型」認知統計表
實施類型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原住民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保留地
(含新增劃編) 10 5 5 39
未來新劃編或增劃編之保留地 9 3 6 34
其他 7 5 2 27
總計 26 13 13 100
(一)目前原住民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保留地;
1.原住民之理由:
(1)以林務局強制佔有部份及政府抄襲日據時代沒收之原住民土地為主。(#16)
(2)以尚未取得所有權土地為宜,但現耕地應除外。(#20)
(3)經由部落或氏族之力量管理可使土地之分配糾紛減少,並建立良好之土地使用觀 念。(#28)
(4)如國有林地及部落獵區。(#31)
2.漢人之理由:
(1)雖無法保障所有原住民,但可保障某些需要保障(能力弱)的原住民。(#2)
(2)現實上較易實現、可行,避免爭議。(#5,22)
(3)符合保護既得利益及行政上信賴保護之原則。(#12)
(4)如已為地上權或耕作權之登記,則收回甚難,除非由政府辦理徵收耕作權及地上 權。(#29)
(二)未來新劃編或增劃編之保留地:
1.原住民之理由:
(1)如目前正開始測定「八一○」案增編土地。(#16)
(2)較不易引起所有權或使用權之爭議,容易實施。(#20)
(3)如國有林地及部落獵區。(#31)
2.漢人之理由:
(1)較不易引起所有權或使用權之爭議,容易實施。(#22)
(2)新劃編或增編者試辦其成效如何再行推廣,但應由政府強力介入輔導及立法規 範。(#29)
(三)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
(1)先調查歸還各原住民原屬於他們的土地,不論該原墾者是否已過逝,因原住民之 土地權是世襲制,而無土地之原住民則由未來新增劃編保留地無償提供其耕作 權、使用權,使不致因無法在激烈競爭的台灣社會中生存者,仍可有最後的生存 空間。(#11)
(2)國家公園佔有部份宜從修改「國家公園法」改善與增強原住民之基本權益與發 展。(#16)
(3)統合現在已有保留地或尚未取得者的土地一併辦理。(#28)
(4)尊重各部落原有之領地,包括園地、獵區、河川。(#31)
(5)國家佔用之保留地。(#33)
2.漢人之理由:
(1)應依情況有別給予不同適用條件,而非全然規定個別所有或全然為部落或氏族共 有。(#3)
(2)私人土地所有權必須接受部落的制約或監督,這是兼顧部落傳統和維護原住民私 有地權的必要措施。(#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