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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四:原住民私下讓售保留地問題

一、未來在保留地管理政策上如果允許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 人,請問您認為是否合理?

「原住民允許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認知統計表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合理 3 2 1 9

不合理 34 19 15 89

其他 1 0 1 3

總計 38 21 17 100

(一)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合理之理由:

所有權人不因某些因素、不會隨意將自己的權益讓售,如因需要而讓售的話亦應 屬合理。(#32)

2.漢人認為合理之理由:

可彌補因時空不同所形成之法治落差。(#12)

(二)不合理之理由:

1.原住民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1)保留地為原住民祖產,不應以政府公權力擅自解編。(#4)

(2)「解編」則與目前政府推動之「增劃編」政策自相矛盾。(#4)

(3)凡私下讓售者,政府應出面阻止與處理。(#16)

(4)會引起守法者對政府無公信力、無能之不滿。(#17)

(5)原住民保留地限制多。(#19)

(6)如允許原住民讓售保留地給漢人而解編的話,原住民就喪失保留地。(#19)

(7)不符保留地設置精神,且將來會引起土地糾紛。(#20)

(8)原住民自日據時代遷移入山腳下,損失山上廣大的土地、生活空間,土地流失嚴 重,沒有土地怎麼生存與發展。(#21)

(9)政府在制定保留地管理辦法時,已劃定給原住民的土地本來面積不多,且目前漸 有縮小現象,如再解編轉移給平地人使用,對原住民傳統使用的土地,勢將產生 負面影響,而政府解編保留地扶植原住民的目的,已無意義。(#24)

(10)現行保留地面積之日漸縮小,原因主要為:•原住民本身缺乏土地價值觀,‚

保留地經濟價值偏低,ƒ最主要為應歸咎於政府官員未能澈底實施山地保留地條 文中「保留地為原住民所有;不得任意轉讓,否則政府有權收回」之規定,政府 失職才是問題重點。近五十年來,政府治理台灣,對原住民生活情況仍一無所知,

早不把保留地問題納入中央立法,保留地豈有不流失道理?(#24)

(11)保留地應保持其完整性,既為原住民保留地就不可私下讓售。(#28)

(12)原料保留地即保障原住民生計,與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使用之土地,如私下轉售 之保留地解編,除影響原住民保留地本身管理之外,將來易發生糾紛問題。(#

30)

(13)台灣地區目前已過度開發,如原住民保留地允許私下轉售,恐原住民地方資源 將開發殆盡,影響涵養、水源等問題。(#30)

(14)以利誘或威脅進行下的保留地轉讓,政府應以公權力歸還給原住民部落,不可 解編。(#31)

(15)保留地管理辦法本身即不合理。(#33)

(16)違法在先,故宜依法處理,以避免治絲愈勢。(#33)

2.漢人認為不合理之理由:

(1)因此而解編則失去保留地劃設意義,將加速保留地流失。(#1,5)

(2)有失公平原則。(#1)

(3)違法而就地合法化,有違正義原則。(#1,2,5,38)

(4)原住民轉售保留地後,未來這 9.38﹪原住民可能要求另給土地。(#1)

(5)依法不得讓售。(#22)

(6)解編產生就地合法化效應,恐將引起效法。(#22)

(7)平地人只能租賃或分享土地利用成果。土地所有權應該保留在原住民或部落手 中,才不致大量流失。(#27)

(8)易因此而無法保存保留地原有使用之文化特色,喪失保留地劃設目的。(#36)

(9)將保留地私下讓售即為不當行為,亦為不當得利而與劃設保留地之政策相違背,

但為就地合法而將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將助長投機行為,非解決問題之根 源。(#37)

(10)如非法移轉者解編,未非法移轉者又當如何?(#34)

(三)其他:

l漢人之理由:

如土地已經轉售,造成事實,應解編由平地人取得,但在取得之前,必須償還國 家價金,國家可用來作為新劃編保留地之成本。國家有責任必須保證原住民保留 地面積,能讓有意願申請之原住民均能如願取得保留地。畢竟這是台灣原住民之 故鄉,我們不應造成原住民在自己之故鄉流離失所(#25)

二、如果您認為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規定合理,請問您是 否應附加條件?

「原住民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之附加條件」認知統計表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應該 3 1 2 60

不應該 2 2 0 40

總計 5 3 2 100

(一)應該之理由:

l漢人之理由:符合當時之法令。(#12)

三、如果您認為應該附加條件,附加條件為何?

「原住民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之附加條件種類」認知統計表(可複選)

人次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私下讓售時間點 2 1 1 22

私下讓售區位 2 1 1 22

私下讓售用途 2 1 1 22

其他 3 2 1 34

總計 9 5 4 100

(一)私下讓售時間點。

1.原住民之理由:

應有時間點限制,例如規定在「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發布實施以前,如 1966 年前平地人已購買取得之保留地使其合法取得,而保留地管理辦法發布以後,應 依法令規定,任何私下讓售買賣土地行為應研嚴格禁止。(#6)

2.漢人之理由:

應符合行為時之法規,但可衡量時代背景作較合情理且符合社會正義公平之寬諒 解釋。(#12)

(二)私下讓售區位。

1.原住民之理由:

買受人若只顧自己利益而壟斷別人利益,應限制讓售區位。(#32)

2.漢人之理由:

凡與於原住民文化歷史淵源具有不可解編必要之地區,宜予排除適用。(#12)

(三)私下讓售用途。

1.原住民之理由:

應符合行為時法規所允許之用途。(#32)

2.漢人之理由:

應符合行為時法規所允許之用途。(#12)

(四)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

(1)應依現行規定予以收回分配給守法而未分土地之原住民--訴請法院歸還。(#

13)

(2)凡非經政府允許之私售行為,應依法無效,依法處理由政府收購並收歸國有。(#

16)

2.漢人之理由:

平地人之身分應以長期在山地之自耕小農、自營小規模經濟經營者為主,對於晚 近上山之財團、企業等投機違規大規模開發等行為,不但不應該予以所有權,並 應有處罰條例。(#25)

四、如果您認為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不合理,請問您認為 應該如何處理此問題?

「允許將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解編轉移給平地人問題處理方式」認知統計表 (可複選)

人數 原住民 漢人 百分比(﹪)

由政府出錢買回 17 13 4 42

維持現狀 3 2 1 8

就地合法化 2 0 2 5

其他 18 10 8 45

總計 40 25 15 100

(一)由政府出錢買回目前原住民私下讓售之保留地 1.原住民之理由:

(1)落實憲法扶植原住民政策,保障原住民權益。買回之保留地則賦予部落或氏族所 共有管理,或分配給無土地之原住民。(#4)

(2)因政府未盡輔導保護之責,法令不周延(保留地未開放自由買賣)、不合理,故 應由政府比照平地人土地現值或公告地價買回還給原住民。(#9)

(3)政府強制以公價收回,並依法放領(公開)給當地無土地之原住民。(#16)

(4)由政府評估土地價額並買回供作共有財產(作為鄉之財源)放租給非原住民並訂 定年租標準。(#17)

(5)政府應作如此回饋,因政府無償取得太多原住民保留地,所購回保留地宜再分配 給原住民,並規定不得讓售給平地人。(#18)

(6)由政府成立『原住民保留地信用基金』,並由此買回流失之保留地,以公告地價 加成計算。而買回之保留地得在原住民間流通(即可標售給當地原住民)(#20)

(7)時代及社經變遷大,原住民族在大環境下的衝擊大,不適應且經不起現實社會之 誘惑,而造成現有問題狀況為政策及法規保護與扶植措施不當所致。(#21)

(8)由原地主向政府借錢買回,規定年限如期償還。或由政府購回,作為原住民保留 地之公有地,不再發放原地主。(#24)

(9)先將土地回歸為「保留地」再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範之。(#26)

(10)由於原住民不諳法律及漢人之利誘,將其原有保留地轉售給平地人實為不得 已,可由政府出面買回,並暫時保管,待重新劃編時再分配給原住民。(#28)

(11)以保留地信託基金打官司(如紐西蘭之原住民土地法庭)收回。(#31)

(12)因該現象導源於政府立法不周與執法不力。(#33)

2.漢人之理由:

(1)以原讓售價或公告現值購回,作為非法取得保留地者之懲罰;同時對非法讓售土 地之原住民亦不再分配保留地。(#5,38)

(2)照價收買,可抑制類似情形再發生。(#22)

(3)政府可仿造「土地放領」辦法,低利借貸(或質借)原住民,以便收回原住民土 地。(#27)

(二)維持現狀 1.原住民之理由:

(1)私下讓售原住民保留地雖規定依法收回,惟礙於現狀及處理上困難,除維持現狀 外,應立法加以取締。(#30)

(2)應維持原狀並修法規範之。(#34)

2.漢人之理由:

讓平地人不能擁有保留地合法產權,也懲罰該違法私下讓售保留地之原住民,使 其不能再擁有保留地。(#1)

(三)就地合法化;

1.原住民之理由:

雖然已讓售給平地人,但使用土地權在名稱上應比照原住民使用辦法,不應另有 特權名稱。如:在同地區位上有原住民與平地人,平地人使用土地則保留地名稱 取消,原住民所使用之土地仍是保留地(#10)

2.漢人之理由:有條件允許放租,例如林地未超限利用者。(#14)

(四)其他:

1.原住民之理由:

(1)政府無法編預算買回時,以其他等值公有地抵充後分配給部落共有或無土地之原 住民。(#4)

(2)應個案解決,政府應先查明每筆原住民土地讓售之原因,如為兩造雙方同意買賣 之行為,則地上物應歸平地人所有,而土地仍歸原住民所有。若有原住民一方被 騙之情事,則土地應無償歸還原住民(包括地上物)。(#6)

(3)因為平地人明知不能買原住民保留地,而以較高價誘使原住民賣土地,雙方皆違 法,故發現有此事時,不問理由皆應由政府依法回收該地,設定給不足額土地之 原住民。(#8)

(4)先調查該私下讓售保留地是否已 1.依法取得所有權?2.讓售是否合理?3.讓售 是否情非得已?如為情況 1.且取得價格公道,政府宜修法解禁開放自由買賣,

(4)先調查該私下讓售保留地是否已 1.依法取得所有權?2.讓售是否合理?3.讓售 是否情非得已?如為情況 1.且取得價格公道,政府宜修法解禁開放自由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