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台北市的違建之現況
第三節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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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自一00年起開始全面消除。
就執行人員編組的部分,本局建築管理處將違建執行拆除人員,依本市十二 個行政區,分為六個拆除區隊,每一區隊(設區隊長一人,三個拆除小隊)負責 二個行政區執行違建拆除業務。並視專案拆除計畫,各區隊隨時機動支援。
經費預算的部分,違建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構造堅固,依現有拆除機具無 法勝任或違建搭蓋位置於拆除時,有影響執行人員安全顧慮情況,於年度內編列 違建取締拆除費用,採用僱工租械方式執行。
關於督導考核與獎懲,由本府工務局第二科督導違建查報及拆除業務,所屬 建築管理處亦組成複查小組,針對違建拆除執行狀況進行複查考核,以落實執行 績效。並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 處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獎懲要點」辦理獎懲相關事宜。
第三節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一、 重要名詞定義
(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老舊房屋:指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 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 之建築物。
(四)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 料或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
(五)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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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 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七)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
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二、 新違建之處理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之設置,應拍照列管 (二)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應拍照列管。
(三)二樓以上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 除者,應拍照列管。
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 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四)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應拍照列管。
但鴿舍位於飛航管制區者,應查報拆除。
(五)碟形天線,應拍照列管。
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
應查報拆除。
(六)陽台、欄杆及女兒牆,應拍照列管。
(七)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應拍照列管
(八)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和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 壁體透明棚架,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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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棚架
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亭和露天空調 設備
應拍照列管
屋頂平台之空調設備 應拍照列管 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 關法令者,應查報拆 除
夾層屋違建符合規定者 應拍照列管 不符合者,應查報拆 除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三、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應予即 時強制拆除。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 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應拍照,
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四、 既存違建之處理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 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 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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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附註說明
違建經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
,得由違建所有人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辦法補辦建築執 照。
違建建築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
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 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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