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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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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房屋稅是重要的地方稅稅收來源,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20%左右,

而決定房屋稅稅基的因素就是評價方式,房屋稅之稅基為房屋現值,

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而 標準價格之構成因子包括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耐用年數、折舊率及街 路等級調整率等,每 3 年應重行評定 1 次。

Lin(2010)提出幾個影響評定價值的因素,分別是住宅面積(size of buildings)、位置(location)、建材(quality of structure)、市 價(market value)。Mayor(2010)提出除了位置、面積外,房間數、屋 齡、居住類型、臥室數也會影響評定價值。然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在評價的過程中往往會產生誤差,通常會低估房地產的價值,與市價 相去甚遠,因此房屋稅的有效稅率會被低估。Allen(2002)對不動產的 評價會有誤差提出了實證結果,發現居住面積(living area)、停車場 大小(lot size)、屋齡(age of the dwelling)對評估價值誤差有正向 的影響。而有無游泳池(Pool)、屋主是否是長期居住者(permanent residence of its owner)、是否有市場活動(market activity)、人 均所得(per capita income)對於評估價值誤差有負向的影響。

除了合法建築物外,也存在著許多非法建物,亦即違章建築。違 章建築未被拆除也是要課徵房屋稅,然而由於其建材與主建物的不同,

評價出來的價值也就不一樣。違章建築的建材通常比主建物來的差,

因此評定出來的價值也相對低,租稅負擔也不一樣,究竟違章建築對 房屋稅的影響有多少,就是我們接下來要探討的議題。

違章建築或稱 UBWs(Unauthorized Building Works) 是指建築法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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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區內,凡未經直轄市、縣(市)(局)建築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 給建造執造、使用執照,擅自興建或擅自使用者。而違章建築是個重 要的議題,常見的有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露臺外推、騎樓外推、夾 層屋。在全世界都能見到其蹤跡,從開發中的國家印度,到較先進的 地區香港、加拿大,以及希臘以及義大利。因此,違章建築一直是各 國欲處理以及急欲解決的問題。

違章建築也是台灣重要的議題之一,根據中華民國 105 年違章建 築之稅籍資料,台北市的違章建築列檔的就有 60303 件,違章建築在 台北市的嚴重性可見一斑。台灣從過去的農業社會轉型到工商業社會,

進入到開發中國家的行列之一。都市化越趨明顯也讓土地生產力提升,

但也導致房屋土地價格上漲,非法居住之建物也隨之增加。不過,對 於開發中國家土地稀少性這個議題一點也不新,但對於山地遍布平地 稀少的台灣,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違章建築是台灣急欲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針對台灣目前都市計 畫及建築管理西關法令規範下,仍普遍存在違章建築的情形,實導因 於合法建築使用與實際建築使用之間所存在的落差。所謂的合法建築 使用即指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

合法興建並取得合法相關執照而言。所謂的實際建築使用即基於使用 者之觀點對於建築物本身依照個人使用需求特性,所導出實際使用空 間而言。如果兩者間能夠有一致性的認知結果,理論上應該不會有違 章建築的產生。但實際上卻普遍存在違章建築的現象,顯示兩者間確 實存在某種程度的落差。

就違建的性質以及相對應的處理方式,分為以下四種:

(一)既屬違建就是違法,不論是新違建,或是被列管緩拆的舊違建與既存違 建,都有隨時被舉報拆除的風險,其中,被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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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更是即報即拆的高危險群。

(二)大樓、公寓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頂樓違建不論新舊,只要是其 他住戶不同意讓原使用者繼續使用,即可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訴請排除 侵害,要求拆違建。

(三)若頂樓遭使用於出租等營利用途,全體住戶還可以依民法第 818 條等規 定,要求平分共有利益。

(四)因部分縣市政府將老舊違建列為暫緩拆除之列,以台北市為例,目前的 頂樓違建,幾乎是「即報即拆」,但如果是民國 84 年以前即存在的老舊 違建,則是列入緩拆或免拆,這些建築因而被稱為合法違建或萬年違 建。

違章建築由建管局所負責,一旦被視為違建,就面臨拆除的情況,而未 拆的違章建築,就要課徵房屋稅,建管局會將資料交給稅捐機構以利課稅。

房屋稅課徵的稅基決定於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由房屋評定委員 會決定,依據房屋的建材、是否有電梯等方式評估房屋的價值,違章建築的 評定亦是如此,只要能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即能對其課徵房屋稅,因此我們 想探討違章建築對於房屋稅的貢獻程度,瞭解違建對於房屋稅貢獻有多少。

然而,非法居住在貧窮的國家都有比較多研究關於違章建築之相關議題,

在比較富裕的國家卻比較少被研究。富裕國家的非法居住文獻中只有香港和 加拿大的 Calgary(Tanasescu, Ernest, Smart (2010))以及紐約(Facciolo (1985)),故我們應該正視已開發國家如台灣的非法居住情形。

簡而言之,違建即違法,因此違建應拆除,由建管單位負責,然後將資 料送給稅捐機關,但如 84 年以前則緩拆。至於違建的房屋稅如何評定,

房屋稅是由評定價值決定,但由於材質或其他因素不同,評定稅基不同,邊 際貢獻就有所不同,因此本篇即是探討違建對於房屋稅的邊際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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