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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小學學校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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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項目 法規內容摘要

時程 四週,每週教學五天,每天四節。

師資 學校具該專長的教師,必要時得聘請社會人士支援,並鼓勵 校際合作。

場地 設備

鼓勵學校採校際合作方式,充分利用設備,以交換或共同使 用,互通有無。

安全 聘請教師輪流擔任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之安全。

經費

向學生收取活動費用,對參加活動之清寒學生,應免收費 用;家境困難者,儘量給予協助;中途參加活動之學生,按 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

獎懲 辦理新生學藝活動有特殊成效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 以適當之獎勵,若有違規者,亦應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續接表 3-1)

基於表3-1所述,中小學假期學習活動的發展可分為國小、國中 兩部分來說明及探討如下:

(一)國小部分 1.目的

最初1968年是為了加強生活教育指導學童發展專長,以補 平時教學的不足。之後大致上都是以加強生活教育,使智、德、

體、群四育均衡發展為主要目的。

2.活動內容

最初,1968年的內容,只有「體育」和「學藝」二類,排 除學業的性質。次年,體育的項目併於學藝的類別底下,另外 增加了學業的類別,之後便一直是「學業」與「學藝」兩大類,

從內容來看,如果將寫字和閱讀算做是國語文的一部分,「學 業」的部分大致上是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四項,「學藝」

的部分大致是以美勞、音樂、體育為主。

1974年,「學業」的類別底下新增生活與倫理、健康教育 二項,且學生必須同時選擇學藝與學業兩邊的項目來參加,1980 年更新增輔導活動與整理活動兩個類別,且學生一定都要選 擇。由此可見,國小假日學習活動愈來愈重視生活教育實際執 行,直接在活動內容中具體列出,要求學生一定得參加,而「學 業」和「學藝」兩部分則是講求並重,都必須選擇。

3.時程

活動都是以上午為主,時間長短差不多,一個暑假在75到 80節左右,1節45到50分鐘,但有逐漸集中的趨勢,從一開始共 五週,每週五天,每天三節,到後來共四週,每週五天,每天

4.師資

師資來源一開始都是來自於校內老師,1980年後開始可以 聘請校外師資,並鼓勵校際合作,互通師資。

5.場地設備

皆以學校提供為主。

6.安全

皆指定任課教師輪流擔任監護工作,並要求特別注意交通 安全與夏令衛生等事項。

7.經費

來自於向學生收費,對於家境貧寒的學生有免繳納的優惠。

8.獎懲

獎勵老師的事項有(1)教師熱心指導,學生專長能力確有 提高者。(2)教師自編教材及自製教具成績特優者。(3)教 師熱心指導,不收報酬,將報酬捐作活動獎勵之用者。

而予以懲處的事項有(1)收費超過規定。(2)使用坊間 出售的各種參考書補充教材、附有習題的作業簿、習題或試卷 者。

(二)國中部分 1.目的

國中大部分主要是為了充實假期的學習,改變靜態的學 習,較為生動活潑,讓四育均衡發展。1980年,為了讓國中新 生及早適應,另外訂定了臺灣省公私立國民中學新生提前報到 及試辦學藝活動要點。

2.活動內容

活動內容大體上可分為「學藝活動」、「體能活動」、「康 樂活動」、「童子軍活動」四類,「學藝活動」類雖然名稱與 國小的「學藝」同,但其內容卻是儘量配合學科研究,充實學 生學識知能;「體能活動」配合平時體能教學,作體能的基本 訓練以發展學生潛能,活動設計,以能適應學生身心發展,培 養其協調合作、樂觀奮鬥精神為主;「康樂活動」儘可能與學 校平時的課外康樂活動聯繫一貫,連續加強學習以陶冶學生優 美情操,各活動事項亦可指導學生自行創作;「童子軍活動」

配合平時童子軍教學以設計活動項目並同時推行國民生活須知 與社會服務等,特別注重培養學生互助、仁愛、服從及講求小 隊精神與團體榮譽等美德。然而,當時部分學校有強迫學生參 加暑期學習活動並變相專門辦理學業活動,因此,1978年台灣 省政府教育廳函以各國民中學辦理暑期學習活動時間分配應按 規定辦理不宜專辦課業輔導,以確保學藝活動的實施,並兼顧 智、德、體、群四育均衡發展(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78)。

3.時程

活動都是以上午為主,暑假大致上每週六天,每天四小時;

新生學藝活動以四週為原則,每週五天。每天以四小時為原則。

4.師資

規定聘請專長教師指導,必要時可聘請外校有資格或能力 的人士擔任;1980年開始也鼓勵校際合作,且除有特殊緣故不 能擔任指導工作的教師,均應負有指導的責任。

5.場地設備

使用,互通有無。

6.安全

除1980年的臺灣省公私立國民中學新生提前報到及試辦學 藝活動要點,有較具體的規定:「聘請教師輪流擔任導護工作,

以維護學生之安全。」其餘皆只交待應注意學生活動安全,並 無其他具體的明文規定。

7.經費

可向學生收取活動指導費用,家境清寒者應准其免費參加 活動。1980年之後,則規定可向學生收取活動指導費用,學生 家境清寒、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應准其免繳納費用,

中途參加的學生按參加的週數核實核銷。

8.獎懲

最初並無具體規定,1980年的「臺灣省公私立國民中學新 生提前報到及試辦學藝活動要點」中則規定辦理新生學藝活動 有特殊成效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適當的獎勵,若有 違規者,亦應予以議處。

綜上所述, 1968 年台灣開始實施九年國教,訂定國中小假日 學習相關實施要點,主要目的在於充實假日生活的知能,讓四育(或 五育)均衡發展,並加強生活教育。假期學習的內容,大致分為學 業(國語文、數學、自然、社會,國中另有公民與道德、健康教育)、

學藝(其他領域)、生活(生活常規、整潔、升旗集會、上下學等)

三部分,而且予以兼顧。活動的師資與場地設備鼓勵朝校際合作、

與社會社區交流方式,以達到資源的分享,但國小的場地仍是限定 於學校場地。安全的部分國小規定教師必須負起監護、交通安全、

經費來源主要以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向學生酌收費用,對於家境有困 難的學生可免收費用。獎懲的部分,國小的獎懲標準很明確。獎勵:

1.教師熱心指導,學生專長能力確有提高者。2.教師自編教材及自製 教具成績特優者。3.教師熱心指導,不收報酬,將報酬捐作活動獎 勵之用者。懲處:1.收費超過規定。2.使用坊間出售的各種參考書補 充教材、附有習題的作業簿、習題或試卷者。但並沒有列出獎懲的 內容與方式;國中獎勵辦理績優、有成效的學校,議處有違規的學 校,但沒有列出實際標準與獎懲內容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