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台灣寒暑假期青少年自強育樂營活動的相關法規的表徵,
據以探討其政策執行與社會意涵後,則可歸納說明台灣相關政策執行 的實質意涵,茲分項整理敘述如下:
一、政策執行的意涵
我們可以發現,此時期政府對於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的實施,仍 然以混合型的政策工具將實質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行動。在相 關法規裡使用了以下方式:
(一)訊息與勸導
政府制定相關法規,透過國民中小學校舉辦育樂營活動,舉 辦的學校必定會招攬學生參加,並說明活動的內容與性質,透過 此方式便提供了活動的相關訊息給學生及其家長。
(二)誘因或補貼
台北市教育局所訂的要點則提到學校辦理本活動成績卓著 者,其有功人員得檢送有關成果資料報請教育局酌予獎勵。以此 鼓勵承辦學校積極辦理、經營育樂營活動。對於貧困者得酌減收 費,以增進貧困學生參與的機會。
(三)財政補助
在台灣省所訂定的法規當中規定:行政業務費、營區場地設 備費、器材費、佈置費,由直轄市暨縣市政府教育局籌措或酌予 補助。
(四)使用者付費
台北市教育局所訂的要點指出經費來源,主要來自向參加學
省所訂的要點裡,使用者只需支付膳宿費、保險費、活動費等。
二、社會意涵
(一)中小學育樂營為落實教育改革理念的重要角色-此時期的 社會期望教育能自由、開放並更加多元。
1987 年台灣解嚴,1995 年教科書版本不再侷限於單一版本,
國父遺教與三民主義等思想教育的課程亦廢除,逐漸脫離黨化教 育,此時期教育的開放與多元正開始起步,此趨勢也反映於育樂 營的法規實質內容上。
1968~1984 年的假期學習要點內容,課業輔導和學藝活動必 須並重,因此在活動過程還是得重視課業的學習,仍然存有課業 輔導的性質,而育樂營活動則完全獨立於課業學習之外,注重的 是其他領域的學習和體驗,在以安全為前提的情況下,甚至踏出 校園,運用社會資源,並以自然環境為學習場所,進行完全不同 於平時在課堂上的學習與活動,也更貫徹寓教於樂的精神,而且 除了之前假期學習活動所安排的學業與學藝兩大主軸外,還多了 才能教育、參觀活動與團體活動,很明顯在活動的內容上比假期 學習活動更加多元、豐富。基於以上所述,教育的開放、自由與 多元在這個區塊上表露無遺,完全反映出當時的教育發展趨勢與 理念。
(二)政府因教育趨勢與社會需求而大力推廣中小學育樂營活動
-社會愈來愈重視學生課業以外的育樂活動。
除了上段所述可知,育樂營的活動內容已完全不同於平時課 業的學習而邁向自由、開放、多元之外,在相關要點的訂定過程 當中,最初的「加強國民中學學生寒暑假期青少年自強育樂營活
明文指出:「自七十四學年度起暫先辦理暑期青少年育樂營活動,
視辦理績效及實際需要,再考慮辦理寒假活動。」(台灣省政府 教育廳,1985)雖然從資料與法規條文中無法確定當年是否有辦 理寒假活動,但是在 1987 年教育廳隨即又頒布「加強國民中小學 學生假期自強育樂營活動實施要點」,將參加對象擴及國民小學學 生,並明訂活動時間可運用週末、星期假日及寒暑假來辦理(台 灣省政府教育廳,1987),所以七十四學年度開辦時的績效應該不 錯,便開放更多的時間來辦理活動,且只限國中生參與並無法滿 足社會實際的需要,因而向下延伸至國小。再加上經費來源除了 使用者付費之外,政府甚至也開始給予部分的活動補助,這是之 前假期學習活動所沒有的。基於以上所述,當時的社會情勢是愈 來愈重視學生在課業以外的育樂活動。
(三)育樂營活動更加注重生活教育-此時期社會持續重視學生 的生活教育。
在前一章所述的國小的假期學習實施要點裡,生活教育在其 目標與內容中規定必須在既有的活動中實施,而國中的要點裡則 是以童軍教育的方式來推行。然而,在本時期的學生假期自強育 樂營相關要點中,生活教育已明列於活動內容裡的其中一項,由 原來以隱含或融入的形式成為正式的項目,可見當時社會相當重 視國民中小學生的生活教育。
三、政策發展
1987 年台灣解嚴,1995 年教科書開放民間編輯,打破由國立編 譯館統編的情形,此時期台灣的教育日漸自由、開放,國民中小學 育樂營亦是如此。1985 年,國民中學開始承辦假期育樂營活動。1987
的形式,以主體實施育樂營活動,且辦理活動時有法可循。隔年(1988
~),台北市以直轄市的身份率先頒訂地方的學校育樂營實施要點,
為地方自訂相關法規首開先例。此時期的育樂營,在當時社會風氣 之下,開始邁向自由、開放與多元,完全摒除學校課業,進行完全 不同於平時在課堂上的學習與活動,也更貫徹寓教於樂的精神,並 更加重視學生的生活教育,將生活教育明列於活動內容當中。
就國民中小學綜上所述,在 1985~1997 年此一時期,政府對於國 民中小學育樂營的實施,依舊採取混合型的政策工具,用提供訊息與 勸導的方式鼓勵學生參加假期學習活動,對於此項活動所提供的服 務,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並針對師生訂定獎勵優惠的規則,除此之 外,與假期學習活動不同的地方是政府開始給予活動部分的補助,藉 由這些方式來達到實質推行假期學習的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的行 動。從社會意涵的面向來看,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活動為此時期,
落實教育理念的重要角色,當時社會期望教育的自由、開放並更加多 元,並更加注重學生的生活教育。而且,從相關法規裡可以發現,當 時社會愈來愈重視學生課業以外的育樂活動,台灣為此教育趨勢與社 會需求而大力推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活動。而台北市自訂育樂營的相 關法規,雖然是依據台灣省的「加強國民中小學學生假期自強育樂營 活動實施要點」,但卻也首開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國民中小學生育樂營 實施要點的先例,為台灣各地方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活動的蓬勃發展奠 定了基礎。
第伍章 多元發展時期(1998 ~ 2007)
1998 年台灣行政運作體制有了重大的轉變,該年開始實施「台灣 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凍結「省政府」的具體運作(行政院新聞局,
2001),並於隔年施行「地方制度法」,開始落實地方自治,各縣市 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各自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 由該團體辦理的事務,而負責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的事項(立法院,
1999),此行政運作體制一直延用至今。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先 介紹此時期的時代背景,接著第二節分析台灣近年(1998~2007)國 民中小學育樂營相關政策法規-其中包含中小學體育育樂營實施要 點、各縣市育樂營的實施要點、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補助要 點-的詳細內容及其意涵,第三節整理並探討此時期國民中小學育樂 營實施的發展過程及社會意涵。並據以釐清和評估當時的情況。
第一節 時代背景
在此介紹 1998 年到 2007 年台灣的政經及教育概況,以對此時期 的時代背景先做初步的瞭解:
一、政經概況
台灣在 1998 年實施「台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凍省」開 始(行政院新聞局,2001),同年 12 月台灣省政府及省議會正式進 入歷史(張鐸嚴,2005)。次年「地方制度法」開始施行(立法院,
1999),正式進入各縣市政府地方自治的時代;2000 年民進黨陳水 扁、呂秀蓮當選第 10 任正副總統,打破台灣長期一黨執政的局面(行
溫,經濟呈現負成長(行政院主計處,2001),之後逐漸回溫,在 2004 年台灣經濟成長率達到 6.15%的高峰,而 2006 年的經濟成長 率為 4.68% (行政院主計處,2007)。
二、教育概況
長久以來,由於地理環境的殊異,或社會環境的急劇變遷,以 致造成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產生城鄉教育失衡及少數弱勢族群未受 到積極照顧的現象,教育部自 1996 年度起開始審慎規劃,擴大辦理
「教育優先區計畫」。直至今日。加上受到世界趨勢的衝擊,部分 文化資源不足地區及相對弱勢族群學生,學習弱勢的教育問題益形 嚴重。因此,將「照顧學習弱勢族群學生」的議題,納入教育優先 區計畫考量,期能平衡城鄉教育差距,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社 會正義原則」的精神(教育部,2007a)。
此外,教育部在 1997 年 3 月至 6 月期間,實施台灣地區中小學 生體適能測驗測量 3,393 所中小學 2,903,764 位學生,經統計分析結 果發現我國學生體適能較日本、新加坡、中國大陸差,與香港地區 學生互有優劣,且研究亦發現我國學生體適能有略幅衰退的趨勢。
教育部於 1999 年修訂「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的第十四條,明文 規定各級學校應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教育部,1986,1999),並 公布「提升學生體適能中程計畫(333 計畫)」,實施五年,希望 能大幅增加國內規律運動人口 (教育部,1999b)。同年,為提倡 國民動態休閒活動,培養國民規律運動習慣,提升國民生命品質,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亦提出「八十八年下半年及 八十九年度陽光健身計畫推動社區全民運動實施計畫」,除了舉辦 各種社區活動外,還以研習會的方式教導居民如何進一步從事休閒
人們閒暇時間增加,相對地休閒運動的需求及健康人生的追求越來
人們閒暇時間增加,相對地休閒運動的需求及健康人生的追求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