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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政策發展之研究 (1968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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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體育學系 體育教學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洪煌佳

臺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政策發展之研究

(1968 ~ 2007)

研 究 生:黃善楓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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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不知不覺間,三個暑假就這樣過去了,想當初踏入陌生的台東,

懵懂地在研究所的領域裡摸索,轉眼間竟到了該寫謝誌的時候。首先,

感謝與我最具緣份的指導教授洪煌佳,除了悉心指導外,還不斷包容 我的駑鈍,王宗吉、周財勝教授的指教,亦讓我獲益良多。再來,謝 謝我最親愛的太太及同學-宜瑩,除了在最艱苦的日子裡陪伴著我,

還為了照顧幼子而休學,並辛勤打理家務,使我在求學的過程中無後 顧之憂,感激之情溢於言表。老婆,我愛妳!此外,媜雅、琳琦、馨 瑩,若是少了你們,這條碩士之路,想必是更加坎坷而苦悶,這段難 忘的回憶會隨著碩士畢業證書永遠伴隨著我。另外,還有厚銘大哥的 鼓勵,總是令人感到無比溫馨。也感謝所有的同班同學,有大家的互 相幫忙、加油打氣,求學的過程因而更加順遂。

最後,僅將這篇論文獻給我摯愛的雙親,有您們含辛茹苦的栽培,

才有今天的善楓,原諒我這幾年無法陪伴隨侍在旁。我愛您們!

善楓 謹誌 200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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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政策發展之研究

(1968~2007)

摘 要

育樂營係指著重教育與娛樂價值的主題或目標活動,透過寓教於 樂的活動方式與氣氛,進而為群體實施。本研究使用文獻分析法,以 系統化的整理、分析、探討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1968~2007)的 法規資料。透過政治、經濟與教育概況的說明,並分析國民中小學育 樂營相關法規內容,據以爬梳育樂營政策的發展過程。研究結果如下:

一、台灣的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相關政策法規分成:假期學習(1968

~1984)、自強育樂營(1985~1997)、多元發展(1998~2007)

等三個時期,各時期的育樂營秉持著寓教於樂的精神,隨著時代不 斷演變。

二、台灣對於推行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的政策執行,主要是以混合型 的政策工具,將實質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行動。

三、國民中小學育樂營實施的發展,不僅反映出當時社會對教育的 期待,且隨著社會演變,育樂營更扮演著落實當時教育理念的角色。

關鍵詞:育樂營、政策、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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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f Taiwan Edutainment Camp for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Policy

Development

Abstract

Paying attention to education and amusement, the educainment camp is implemented through the way of edutainment. With systematized arrangement and analysis, this study probed into the regulations of Taiwan edutainment camp for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1968-2007) by adopting documentary analysis and review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dutainment camp policy by stating the situations of politics,economy and education and analyzing the regulation content of the edutainment camp for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1.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f Edutainment camp for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learning activities holding on vaction (1968-1984), Zi-qiang edutainment camp (1985-1997) and diversification development (1998-2007). The deutainment camp for every periods adheres to the spirit of deutainment,as era has been developing all the time.

2. The carrying out of the policy of the edutainment camp for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in Taiwan is using mixed policy instruments to mainly change the policy goal as the concrete policy action.

3. The development of edutainment camp for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not only reflected the expectation of education in that society. The edutainment camp also acted the part of real education theories at that time as society is developing.

Keywords:the edutainment camp, policy,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7)

目 次

謝 誌...I 摘 要...II 英 摘... III 表 次... VI 圖 次...VII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3

第三節 待答問題... 3

第四節 研究重要性... 3

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實施... 5

第六節 研究的範圍與限制... 12

第七節 名詞釋義... 13

第八節 章節安排說明... 14

第貳章 育樂營與政策法規的意涵 ... 16

第一節 育樂營的意涵... 16

第二節 政策執行的意涵... 19

第三節 法規的類別和用語... 27

第參章 假期學習時期(1968 ~ 1984) ... 31

第一節 時代背景... 32

第二節 台灣中小學學校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 35

第三節 假期學習活動時期的政策發展(1968~1984) ... 48

第肆章 自強育樂營時期(1985~ 1997) ... 53

第一節 時代背景... 54

第二節 學生寒暑假期青少年自強育樂營活動實施要點 ... 56

第三節 自強育樂營的政策發展(1985~1997)... 63

(8)

第伍章 多元發展時期(1998 ~ 2007) ... 67

第一節 時代背景... 67

第二節 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相關法規... 70

第三節 多元發展時期的政策發展(1998~2007)... 95

第陸章 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政策的執行與社會意涵 ... 101

第一節 政策執行意涵... 101

第二節 社會意涵... 103

第三節 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政策執行與社會意涵的反思 ... 105

第柒章 結論與建議... 107

第一節 結論 ... 107

第二節 建議 ...111

參考文獻... 114

(9)

表 次

表 2-1 政策工具分類一覽表 ... 21

表 2-2 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 27

表 3-1 國民中小學學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摘要表... 35

表 4-1 國民中小學育樂營實施要點內容摘要表(1985、1987、1988)... 57

表 5-1 中小學生體育育樂營實施要點內容摘要表... 70

表 5-2 台灣各縣市育樂營實施要點內容摘要表... 76

(10)

圖 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6 圖 1-2 研究架構圖 ... 7 圖 5-1 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發展示意圖 ... 110

(11)

第壹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七節,第一節主要在說明本研究的問題背景,第二節 是研究目的,第三節是待答問題,第四節是研究重要性,第五節是研 究方法與實施,第六節是研究範圍與限制,第七節是名詞釋義,第八 節則是章節說明。

第一節 問題背景

育樂營(edutainment camp)係指著重教育與娛樂價值的主題或目 標活動,透過寓教於樂的活動方式與氣氛,進而為群體實施的活動(洪 煌佳,2008)。台灣推行學校育樂營活動已行之有年。早在1953年,救 國團暑期便開始舉辦戰鬥營,當時(1970~1980年代)救國團乃學生 唯一正統的合法課外活動管道,教育部明文禁止學生參加校外團體活 動與社團校際的活動(中央日報,1972)。因此當時的營隊活動對青年 學子們的教化影響甚鉅。至今,為強化學生身心健康,充分提供學生 參與休閒運動的機會,教育部規定各校應運用課餘時間或假期,定期 舉辦體育育樂營(教育部,2006a)。政府單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青輔會)長年支持營隊活動的舉辦,國內各縣市的學校利 用課外時間舉辦各式育樂營。由此可知,一直以來學校育樂營活動在 台灣的教育占有一席之地。

1968年,台灣重視假期及課後的學習,訂定中小學的假期學習活 動實施要點,舉辦假期學習活動,而最早頒訂的國民小學育樂營實施 要點即是依據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制定而成的(台灣省政府教育 廳,1985)。1985年,教育部頒訂「加強國民中學學生寒暑假期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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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強育樂營活動實施要點」,為台灣最早頒訂的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相關 實施要點;1998年,凍結「省政府」的具體運作(行政院新聞局,2001), 並於隔年施行「地方制度法」,開始落實地方自治(立法院,1999)。

此行政運作體制一直延用至今,部分縣市自訂中小學育樂營實施要 點,地方各自推展中小學育樂營活動。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的發展 演變至今,其變化受社會、教育環境的影響,更是與其制定的法規息 息相關,從早期的假期學習活動,到後來的縣市教育局自行制定相關 法規,由法規條文的演變當中亦可瞭解政府當時對中小學育樂營實施 政策的發展過程。

然而,無論是台灣從1968年開始推行的九年國教或是近年開始實 施的九年一貫課程,國小、國中一直是教育改革的重點,也是學校教 育的基礎。再者,國民中小學育樂營對於現階段的國民教育確實具有 相當正面的影響和重要性(洪煌佳、黃善楓,2007)。因此,台灣國 民中小學育樂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一環

故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研究台灣開始實行九年國教(1968~)

後,到初次頒訂學校育樂營實施要點(1985~),然後是落實地方自治

(1998~),直至近年的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活動。先介紹該時期的時代 背景,接著分析台灣的相關法規內容,透過系統化的整理、分析、探 討,從法規的實質內容來檢視各時期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的政策,

以及對於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所反映出的社會及政策執行的意涵,以瞭 解其發展情況,提供相關單位作參酌。

(13)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以系統化的整理、分析台灣國民小學育樂營(1968~2007)

的法規資料,先透過政經概況與教育概況的說明,並分析國民中小學 育樂營相關法規的內容,主要研究目的在探討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 政策的發展過程。

第三節 待答問題

基於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待答問題如下:

一、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政策執行的意涵為何?

二、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政策的社會意涵為何?

第四節 研究重要性

本研究旨在透過系統化的整理、分析、探討,以瞭解台灣育樂營 的相關政策,其研究重要性可從教育與產業方面、官方、學術方面等 三項理由分別說明如下:

一、在教育方面

九年一貫課程中的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範圍包含各項能夠引導學 習者進行實踐、體驗與省思,並能驗證與應用所知的活動;其課程 目標有實踐體驗所知、省思個人意義、擴展學習經驗、鼓勵多元與 尊重(教育部,2006b)。然而,沈揚恩(2006)在研究中發現,體 驗教育活動的實施,確實對健康情況有正向的影響。洪煌佳(2002)

曾探討參與夏令營的成員,經參與三天兩夜的突破休閒活動後,對

(14)

休閒效益感受的成效情形。他在研究結果裡明確指出突破休閒活動 課程對提昇參與活動學生的休閒效益有良好成效,若能增加學生參 與此類活動的機會,對培養學生的身心健康及社交互動具有正面的 助益。且青少年休閒營隊還可以紓解部份青少年問題(鄭月琴,

2006)。再者,國民中小學育樂營對於現階段的國民教育確實具有 相當正面的影響和重要性(洪煌佳、黃善楓,2007)。

由此可見,育樂營的實施是很具有意義的教育及學習活動,符 合現今的教育主流,若有適當的政策配合,其推行將更加順利;反 之,若政策或制度無法及時予以適當的配合與協助,必定會遇上困 難或阻礙。本研究能釐清政府實行的相關政策實質內容與方向,以 力求改進,有助於育樂營活動的推廣與進行。

二、對於官方

朱志宏(1988)指出研究公共政策的價值可從三方面來看。

(一)基於純粹科學的理由

對政策制定的肇因及其後果的瞭解,可以增加我們對社會的 瞭解,包括環境因素、政治過程,及公共政策相互間關係的瞭解。

(二)基於專業上的理由

在瞭解公共政策制定的原因及後果之後,我們就能將社會科 學的知識應用到實際問題的解決上去。政策研究能夠為我們提供 專業的建議,指示我們達到理想目標的最佳途徑。

(三)為了政治的目的

有些學者主張,確保政府採行「正確」的政策,以達成「正 確」的目標,是學者應有的道義責任。政治學者有倡導一項理想 的公共政策的道義責任。研究公共政策的目的之一,就是充實公 共政策的情報來源,提高政治了解的程度,以期能改善公共政策

(15)

的素質。

由此可知,研究育樂營實施的相關政策,能夠為我們提供這方 面的專業建議,找到實施育樂營活動的最佳途徑,並能充實政府育 樂營實施的相關政策的資訊來源,希望能藉著本研究改善育樂營實 施相關政策的素質,提供相關單位參酌。

三、在學術方面

國內缺乏對於育樂營政策法規的直接研究,本研究旨在探討並 搜集、整理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的相關政策法規與其相關文獻資 料,無論是所搜集到的法規條文或者是探討分析後的研究結果,皆 可做為未來其他育樂營相關研究的參考。以瞭解台灣國民中小學育 樂營的發展過程。

第五節 研究方法與實施

本節將介紹本研究的流程、分期依據、研究方法、研究架構以及 資料收集的原則和方法。

一、研究流程

茲將本研究流程說明如下:

(一)確定研究主題:廣泛蒐集與育樂營及其相關政策,確定本 研究的研究主題與目的。

(二)蒐集相關政策法規、文獻及文件資料:蒐集有關育樂營政 策的政策法規、期刊、論文、政府出版品,及官方網頁資訊。

(三)資料的整理與分析:將蒐集到的資料作合理的分類、整理、

組織、編排,再加以分析。

(四)根據研究目的所列出的各個主要項目,綜合分析與歸納研

(16)

究所得到的各種資料,提出研究結果。

(五)撰寫研究結論,並依結論提出建議。

以下是本研究的研究流程圖,如圖1-1所示。

圖1-1 研究流程圖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擬以文獻分析法(documentary analysis),探討、整理、

分析台灣育樂營的相關政策與文獻資料。

文獻分析法用於描述研究,利用目前的文件資料或資訊傳播資 料來進行分析(林生傳,2003)。並透過量化的技巧以及質的分析,

以客觀及系統的態度,對文件內容進行研究與分析,藉以推論產生 該項文件內容的環境背景及其意義的一種研究方法(黃光雄、簡茂

確定研究主題

蒐集相關政策 法規及資料

資料的整理與 分析

結果的分析與 討論

提出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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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1991)。可用於描述現行制度或事實的情況,且能鑑定並比較若 干問題或題目的相對重要性(林生傳,2003)。步驟包括1.確定目標 2.決定蒐集資料的方法 3.安排分析程序(王文科、王智弘,2006)。 三、研究架構

本研究先探討相關文獻資料,釐清育樂營及政策的意涵,並瞭 解法規的類別、用語,除了對育樂營的性質有所認識外,並能確立 之後育樂營政策法規等資料搜集的方向,瞭解政策工具的類型;接 著以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的相關政策法規,對照、配合當時的政 經和教育情況,來加以整理、分析、詮釋其中的規定和條文,藉以 探討其中社會及政策執行的意涵;最後統整之前政策法規條文所整 理出的結果,及其社會及政策執行的意涵,來探討國民中小學育樂 營政策的發展經過。本研究的架構如圖1-2。

時代背景 1.政經概況 2.教育概況

國民中小學育樂營 1.政策執行的意涵 2.社會意涵

國民中小學育樂營 政策發展

政策法規整理分析 國民中小學育樂營 1.假期學習時期 2.自強育樂營時期

3.多元發展時期 育 樂 營 與 政 策

法規的意涵 1.育樂營的意涵 2.政策的意涵 3.法規的類別和 用語

(18)

四、分期的依據

1968年,台灣的教育體制有了重大的改革,開始實行九年國民 義務教育(以下簡稱九年國教),國民教育由原本的六年制改為九年 制(張鐸嚴,2005;黃芳玫,2001)。以提升國民受教育的基本水準,

而且除了上課時間的學習外,亦重視假期及課後的學習,訂定中小 學的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舉辦假期學習活動,雖然名稱不同,

但從其法源依據及活動性質和來說,可算是後來青少年自強育樂營 活動的前身,台灣最早頒訂的國民小學育樂營實施要點即是依據假 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制定而成的(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85),此時 的假期學習活動已開始醞釀育樂營所講求的寓教於樂的精神。1985 年,教育部頒訂「加強國民中學學生寒暑假期青少年自強育樂營活 動實施要點」(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85)。為台灣最早頒訂的國民 中小學育樂營相關實施要點,1987年又隨即頒訂「加強國民中小學 學生假期自強育樂營活動實施要點」擴大辦理該活動(台灣省政府 教育廳,1987)。至此台灣國民中小學辦理育樂營活動,獨立於假期 學習活動之外,開始有了正式的法規依據。1998年,台灣行政運作 體制有了重大的轉變,開始實施「台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凍結

「省政府」的具體運作(行政院新聞局,2001),並於隔年施行「地 方制度法」,開始落實地方自治,各縣市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 制度法的規定,得各自立法並執行(立法院,1999)。

基於以上所述,本研究從九年國教(1968~)開始實施為台灣 育樂營相關政策法規第一個時期的開始。從正式頒訂育樂營相關實 施要點(1985~)為第二個時期的開始;從台灣開始落實地方自治

(1998~)為第三個時期的開始。

(19)

五、資料來源

本節旨在說明研究中擬加以研究的文獻、法規、蒐集方法及資 料來源,主要搜集方式乃透過網際網路,以官方網頁為主,詳細說 明如下:

(一)文獻資料

利用台灣全國碩博士網、國家圖書館官方網站等,搜尋「育 樂營」、「營隊」等關鍵詞,找尋相關研究來加以閱讀、整理、

分析。

(二)法規資料

1.利用全國法規資料庫、青輔會官方網站、國家圖書館政府公 報搜尋系統,搜尋「育樂營」、「營隊」的相關法規要點。

2.進入台灣各縣市教育局官方網站,搜尋育樂營的相關法規要 點。

六、資料分析

綜觀數人所著的教育研究法(王文科、王智弘,2006;林生傳,

2003;黃光雄、簡茂發,1991)後,本研究擬採用資料分析的步驟 如下:

(一)閱覽與整理

所有的資料皆須先做一番閱覽,數小時之內,當記憶猶新的 時候,大略閱覽一遍,並且註記初步的印象、勾勒要點或加眉批。

這些印象與要點部分可能一直可供利用至研究結束的時候,有的 部分可能在下次即被摒棄不用。對雜亂無章的原始資料的整理,

是首要的工作。

(20)

(二)描述

描述係為呈現在這個情境裡面所發生或進行的事實及現象的 原貌。其目的在提供研究者與讀者得到事件及其背景的忠實記 錄。常利用語文、圖表及其他符號為工具來呈現,描述的要點應 包括:1.行為或事件發生的情境背景;2.過程;3.由參與者觀點所 見的世界。

(三)分類

將資料化雜為零使成為細目,再依其性質、內容分門別類,

化零為整,是為分類的功夫。分類是把資料由範疇來加以區分,

範疇用以組織、整理凌亂的事實或行為,成為概念,再由概念發 展成為理論與工具。有些範疇是既有的概念,有些是衍生、分化 或創造出來的到底用哪些概念作為範疇作分類,則要看如何有用 於研究目的,及如何才能便利資料的整理而定。依範疇分類所成 的類屬,由於其相互間的關係緊密,可以形成類型,而使分類成 為金字塔狀。尖端的地方是類型,中間是類屬,底部是獨立的事 件或單位。

(四)詮釋

詮釋是解釋、統整與反省的過程。它對研究的發現,回答為 什麼,對其特殊的結果探討其重要性,並將研究的發現,依研究 架構試圖建立成為理論。因此,詮釋需要對資料徹底的了解,也 需要利用更抽象、更複雜的思維。若干策略可以引導詮釋的進行:

1.注意研究的題意與題旨是什麼;2.經分類之後的資料,進一步要 探討各類屬之間的相互關係,又如何連結成為類型,是否及如何 統整起;3.將本研究的發現及其顯示的意義與同類研究的發現仔 細加以比較,相符者為何,不相符者又為何,嘗試進行討論;4.

(21)

由所得的資料進一步思索,是否可以統整,成為一種理論,以了 解問題如何形成的道理,並探討是否可以據以提供問題的解決之 道;5.繼續反省思考資料分析的發現及所建立的理論,是否有另 類的發現或理論。

綜上所述,本研究的研究方法如下:先確定研究主題,蒐集相關 政策法規、文獻及文件,之後整理資料,使用文獻分析法,透過閱覽 與整理、描述、分類、詮釋等分析過程,歸納研究所得到的各種資料,

提出研究結果,然後撰寫研究結論,最後則依據研究結論來提出建議。

(22)

第六節 研究的範圍與限制

本節將主要研究範圍及限制分別說明如下。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相關政策的發 展,從1968年開始實施九年國教到2007年為止,整理、分析政府 針對舉辦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活動所訂定的相關法規內容,以檢視 其政策的發展,藉以達成研究目的。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旨在探討育樂營的相關政策,資料搜集的主要來源是以 官方政策法規為主。然而,礙於台灣具體針對育樂營活動的政策有 限,尤其是過去廢除已久或只實施短暫時間的政策法規搜集不易,

抑或單純以行政部門的措施執行,導致查找不易,甚至容易忽略其 曾經存在,此為主要研究限制。

(23)

第七節 名詞釋義

本節藉由相關重要名詞的釋義,進一步闡明研究用語的適用範 疇,茲將「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政策」等名詞界定說明如下:

一、育樂營(the edutainment camp)

育樂營係指為群體舉辦具有主題或共同目標的活動,且活動內 容強調教育和娛樂的要素。簡單來說,育樂營係指著重教育與娛樂 價值的主題或目標活動,透過寓教於樂(edutainment)的活動方式 與氣氛,進而為群體實施(洪煌佳,2008)。而寓教於樂是育樂營 最大的特性(吳崇旗、謝智謀,2003;洪煌佳,2008;曹天瑞、周 鳳琪、陳穆瑩,2001)。其參加對象不分男女老幼,主題包含多元;

針對學生放暑假期間所舉行的營隊活動,統稱為夏令營(summer camp),針對學生放寒假期間所舉行的營隊活動,則統稱為冬令營

(winter camp)(洪煌佳,2008)。

本研究的國民中小學育樂營係指以國民中學或小學為中心,以 國民中小學生為主要參加對象,所舉辦的非純粹學校課業輔導內容 之有主題性的動、靜態團體活動,且具有教育性和娛樂性。

二、政策(policy)

政策一詞具有許多不同的意義,它是根據優先順序所排列的一 組目標系列,為許多決策的組合(朱志宏、丘昌泰,1995)。根據 教育部(1998)國語推行委員會所編錄的線上國語辭典的解釋,政 策泛指某一團體組織為達到設定目標所採取的方法、策略。朱志宏、

丘昌泰(1995)將政策視為為了達到某項目標的一個中心想法、目 標。教育部(1998)線上國語辭典、鄭興弟(2003)、Anderson(2000)

則認為為達成目標所採取的方法都是屬於政策的一部分。廣義而

(24)

言,政策係指政府為了達到目標所採取的各種方法、策略,包含施 政主軸或方針、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以及其他相關的 政策工具。而本研究主要是針對法規命令的部分來探討、分析政府 所實行的政策。

第八節 章節安排說明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台灣開始實行九年國教(1968~)後,開始出 現育樂營的相關法規(1985~),到凍省並落實地方自治(1998~),

直至近年(2007)的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活動。先介紹該時期的時代背 景,接著分析台灣的相關法規內容,透過系統化的整理、分析、探討,

以瞭解其發展情況。

第壹章首先說明本研究旨趣、問題背景、研究目的、議題重要性、

名詞釋義、研究範圍和限制,以及採用的研究方法作說明,用以描摹 整個研究所欲呈現的論述輪廓。

第貳章則透過育樂營的意涵、政策的意涵、法規的類別和用語等 項目作說明,不僅能夠描摹出育樂營活動的性質,並藉以瞭解政策的 涵義,及其實際執行、推行的方式,並將法規加以分類,如此更能夠 釐清研究過程中所應蒐集的資料和範圍,也有助於將資料作有系統的 分析和探討。

第參章則探討台灣實施九年國教後,到出現育樂營正式相關政策 法規前這段時期(1968~1984)的中小學假期學習活動,先介紹時代 背景,接著分析台灣此時期相關的政策與法規內容,以探討此時期國 民中小學假期學習活動政策的發展過程、相關政策執行及社會兩方面 的意涵,並據以釐清和評估當時的情況。

(25)

第肆章主要在探討台灣正式頒布國民中小學相關法規後,到台灣 省政府被凍結前,這段台灣中小學假期育樂營活動正在起步的時期

(1985~1997)。先介紹時代背景,接著分析台灣此時期相關的政策與 法規內容,以探討此時期國民中小學育樂營實施的發展過程、相關政 策執行及社會兩方面的意涵,並據以釐清和評估當時的情況。

第伍章主要在探討台灣在凍省並落實地方自治後(1998~),除教 育部推行相關活動外,地方也開始各自發展國民中小學育樂營。先介 紹時代背景,接著分析台灣相關的政策與法規內容,以探討國民中小 學育樂營實施的發展過程、相關政策執行及社會兩方面的意涵,並據 以釐清和評估此時的情況。

第陸章主要將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發展三個時期的社會與執行 意涵加以歸納並整理說明,並提出反思。

第柒章則彙整本研究的重要發現之後,具體提出完整的結論與建 議,以作為瞭解台灣國民中小學育樂營政策發展過程,並提供推行育 樂營活動或從事教育的單位參酌。

(26)

第貳章 育樂營與政策法規的意涵

本章旨在釐清育樂營及政策的意涵,並瞭解法規的類別、用語,

除了對育樂營的性質有所認識外,並能確立之後育樂營政策法規等資 料搜集的方向,瞭解政策工具的類型。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育樂 營的意涵、第二節政策執行的意涵、第三節法規的類別和用語。

第一節 育樂營的意涵

本節首先說明育樂營的意義、夏令營的起源以及台灣各縣市教育 局對育樂營內容的界定說明,再介紹台灣育樂營的類別,藉以瞭解現 存於台灣的育樂營的特性與內容。

一、育樂營(the edutainment camp)的意義

育樂營係指群體舉辦具有主題或共同目標的活動,且活動內容 強調教育和娛樂的要素。簡單來說,育樂營係指著重教育與娛樂價 值的主題或目標活動,透過寓教於樂(edutainment)的活動方式與 氣氛,進而為群體實施的活動(洪煌佳,2008)。而寓教於樂是育 樂營最大的特性(吳崇旗、謝智謀,2003;洪煌佳,2008;曹天瑞、

周鳳琪、陳穆瑩,2001)。其參加對象不分男女老幼,主題包含多 元;針對學生放暑假期間所舉行的營隊活動,統稱為夏令營(summer camp);針對學生放寒假期間所舉行的營隊活動,則統稱為冬令營

(winter camp)(洪煌佳,2008)。

而本研究所指的學校育樂營,是指以學校團隊或是經過審核的 承辦單位,以學校為主要招募據點及活動場地,學生為招攬對象的 育樂營,除了具有一般育樂營的性質,以國民中小學普遍存在於各

(27)

地方,且各校原本就擁有能夠協助支援的行政人員或師資,以及就 讀該校的學生。所以,在場地、人員、師資,甚至是招生來源、對 學生而言的距離,都有相當的方便性,透過孩子平時就讀學校來招 募學員,較容易令家長放心。而活動內容,若著重於平時的課業,

那便無異於課業輔導或補習,因此提供多元且寓教於樂,具主題性 質的活動,還是學校育樂營的基本精神所在。

二、育樂營的社會機能

國內育樂營的相關研究(何奇叡,2003;吳崇旗、謝智謀,2003;

洪嘉文,2000;洪煌佳,2008;劉文禎、李健美,2002)指出育樂 營具有相當重要的社會機能,茲整理如下:

(一)補足、增強一般教育的機能

育樂營可以提供兒童和青少年在假期成長和學習的機會,還 能訓練孩子的獨立性與團隊性,培養挫折忍受度養成卓越堅忍的 人格及孩子守法重紀的精神,降低其偏差行為發生,增加一技之 能。

(二)提供經濟的活動方案,滿足大眾欲求

育樂營活動乃是將有限的資源作經濟且有效規劃後,以創造 最佳價值而實施的活動方案。

(三)增加休閒參與的機會

育樂營提供正當休閒活動參與,有助於提升大眾的休閒參與 機會,促進大眾的身心健康。

(四)特定族群議題的關懷

產、官、學等相關單位針對社會特定族群或議題,在關懷執 行面上,往往透過育樂營活動的舉辦,關懷弱勢、宣揚政策、教 育控制的媒介管道。

(28)

然而,除了一般育樂營的社會機能,鄭志富等(1999)更指出 學校育樂營大致而言還擁有以下的機能:

(一)減少休閒阻礙的因素,如父母缺乏支持的態度、缺乏充足 的經費、缺乏足夠的場地及設施、輔導單位及師資的缺乏、學生 對休閒活動的觀念瞭解不深等。

(二)充實休閒生活的教育與訓練。

(三)培養正確的休閒觀念。

(四)發展運用休閒的能力。

綜上所述,學校育樂營是以學校為中心,舉辦具有主題或共同目 標的群體活動,著重教育與娛樂價值的主題或目標活動,透過寓教於 樂的活動方式與氣氛,進而為群體實施的活動。除了能補足及增強一 般教育的機能、提供經濟的活動方案,滿足大眾欲求、宣揚特定族群 的關懷外,學校育樂營還能減少學生休閒阻礙的因素、充實休閒生活 的教育與訓練、培養正確的休閒觀念、發展運用休閒的能力。

(29)

第二節 政策執行的意涵

本節主要介紹政策執行的意涵。首先說明政策執行的意義,再介 紹用來政策執行的意義,最後說明台灣法規的用語及其使用原則。

一、

政策

意義

「政策」一詞具有許多不同的意義,不同學者在不同情況下,

雖然使用「政策」一詞,但其意義可能不同(丘昌泰、朱志宏,1995)。

教育部(1998)國語推行委員會所編錄的線上國語辭典裡解釋:政 策泛指某一團體組織為達到設定目標所採取的方法、策略。鄭興弟

(2003)認為政策這個名詞有兩層意義:1.運用智慧去處理公共事 務。2.一個政府或組織所追求的計畫及行動方案。朱志宏、丘昌泰

(1995)認為政策是一種複合概念,是根據優先順序所排列的一組 目標系列,代表著許多政策利害關係團體或個人採取行動所構成的 複雜網絡,當我們提到政策一詞,就等於是提到互動的集體行動概 念。Sharkansky(1972)認為政策或可指一項方案,或可指一項正 在進行中的計劃,或可指計劃的目標,或可指一項對其所欲解決的 社會問題所產生的影響,有時相當廣泛,如美國外交政策;有時又 甚為狹窄,如學校營養午餐政策(引自朱志宏,1988)。Anderson

(2000)認為政策指的是行動者為了處理某個問題或關心的事情,

所產生的一種相當穩定、並具有目的性的一組行為。

由此可以發現,朱志宏、丘昌泰(1995)將政策視為為了達到 某項目標的一個中心想法、目標,例如施政主軸、方針,之後再將 其具體化,而採取各種方法,如擬定計劃、策略、實施方案…等,

才能實際完成政策的目標;與決策、計劃、實施方案是有差別的。

教育部(1998)線上國語辭典、鄭興弟(2003)、Anderson(2000)、

(30)

Sharkansky(1972)則認為為達成目標所採取的方法、行為,都是 屬於政策的一部分。

二、政策執行的意義

將實質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行動的工具或機制作用,便是 所謂的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s)(朱志宏、丘昌泰,1995),

也就是將政策實際執行的方法。例如:教育部2005-2008施政主軸

(教育部,2005)為「創意台灣,全球布局-培育各盡其才新國民」

包括現代國民、台灣主體、全球視野、社會關懷四項,可視為其既 定政策,接下來擬定並推動教育施政主軸行動方案(教育部,2007)

來達成目標,如社會教育司的推動大專校院學生參與英檢、中等教 育司的推動多元入學方案、體育司的強化健康與體育教育…等具體 的行動措施。換個角度來說,強化健康與體育教育亦可視為體育司 的既定政策,之後體育司又有更加具體的執行方法,為其政策工具。

由此可知,在政策實際執行時,最重要的是合適而有效的政策工具,

例如推動方案或訂定法規等。

在過去,許多學者曾分別嘗試將政策制訂者所使用的政策工具 作有意義的分類,但其成果相當分歧,茲將丘昌泰、朱志宏(1995)

所著的政策規劃以及吳得源(2006)的研究中所提到的政策工具分 類整理如表2-1。

(31)

表2-1 政策工具分類一覽表

分類學者 分類方式

Linder & Peters

(1990)

1.命令條款:政府直接發布命令,採取某種政策行動以達成 政策目標,包括發布命令、公共投資、公營事業。

2.財政補助:政府機關給予標的團體某些經費上的補助或支 援,包括現金給付、貸款、保證貸款。

3.保證貸款:政府為了減輕高速鐵路的經費負擔,實施民營 化的策略,對於投資高鐵的公司給予保證貨款。

Schneider &

Ingram

(1990)

1.權威(Authorities):此處所謂權威性是指政策本身是否 具有合法性,是否能夠得到人民的認同,是否得到標的團 體之順服。

2.誘因(Incentives):政策工具是否具有足夠的經濟誘因,

以激勵標的團體的服從。

3.能力建立(Capacities-building):政策工具是否有助於強 化標的團體監督或回應政策的能力。是否能加強公民的知 識、資訊或資源,使他們有能力影響公共政策。

4.象徵勸勉(Symbolic and hortatory):政策工具能否透過 符號的操控、政策合理化或公共關係來改變人民的認知,

強化人民的服從。

5.學習(Learning):政策工具是否能夠增加政策制定者或 民眾彼此的學習機會,以加強其制定政策或回應政策的能 力。

Mcdonnell &

Elmore

(1991)

1.命令(Mandates):用來管制民眾與機關行動的規則,以 得到機關或民眾的服從。

2.誘導(Inducement):將財務資源移轉給個人或機關,以 獲取某些行動的回報。

3.能力建立(Capacity-building):協助人民建立自我管理的 能力。例如:對於某些極需教育建設的「教育優先區」,

政府進行教育設備、知識與人力資源的投資,以加強其教 育能力。

4.系統改變(System-changing):將公權力移轉至個人或機 構,以改變公共財與服務的運送系統。

(32)

分類學者 分類方式 Howlett & Ramesh

(1995)

1.自發型:自發型政策工具指的是沒有或極少由政府參與,

公眾所想要完成的工作均由民間根據自發原則來完成,政 策過程所涉及的貨品與服務均委交由家庭、社區、自發性 組織(包括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或市場來提供。

(1)家庭與社區:政府可能藉由刪減原先法定提供的服務 設施,轉而間接託付家庭與社區來承擔責任;或者直 接提升兩者參與執行社會等相關政策的整個或部分過 程。

(2)自發性組織:自發性組織所從事的活動一方面不需受 制、聽命於政府,另一方面也不像私人企業以追求利 潤為目標。提供醫療服務、教育、住屋和食物予窮人、

無家可歸的街民、受暴婦女、受虐兒童的慈善團體均 歸屬於這一類作法。

(3)市場:訴諸市場機制做為政策工具,是將政策涉及的 服務與設施交由私人或企業經營;透過市場機能與競 爭,來提供服務設施。

2.混合型:一般而言,這種類型政策工具的運用使得政府機 關可以積極影響標的團體或個人的態度與決定,但最終是 否順從由他們決定。

(1)訊息與勸導: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屬於較消極的政策工 具。就此而言,政府可以提供一般性的訊息,或特殊 性。儘管如此,大部分的勸導通常不太涉及誘因結構 的改變,或進一步提供獎勵或懲罰措施,來達成改變 標的人口行為的政策目標。

(2)補貼:補貼是運用不同形式財務上的移轉,企圖藉由 對受影響者誘因結構的改變來影響其計算不同行動的 成本效益,進而獎勵特定行為或承認從事特定活動的 正當性。

(3)財產權拍賣:這種政策工具假定以市場機能來分配資 源是最有效率的方法,因而透過人工方式創造競標市 場的情境。一般具體方式是由公部門先訂定特定資源 有限量的供應額,(例如:水與空氣的排放量)同時

(續接表 2-1)

(33)

分類學者 分類方式

用該權利以消耗該資源的稀少性;再藉由拍賣機制,

由政府將該資源使用權供應給出價最高者。

(4)課稅與使用者付費:課稅除了可增加政府稅收外,也 可用以鼓勵或不鼓勵某些行為。許多國家就利用薪資 定額扣稅方式來協助推動社會安全政策方案。至於使 用者付費,則是由政府對使用某項服務設施課以特定 費用。

3.強制型:這一大類政策工具的使用,通常給予政策對象或 標的人口,無論是團體或個人,就接受政府干預與否,較 少的自由選擇空間。

(1)訂管制規範:政府採行此一政策工具,通常涉及要求 或禁止標的團體或個人從事某些行為或活動。政府可 以針對議題範疇分別制訂相關法律、行政命令或建立 許可制度,或交由管制專責機構,乃至透過法院、警 察等司法機關人員,針對人民從事相關活動進行強制 性管制。

(2)建立公營事業:這是由政府訂定規則涵蓋所有相關活 動並直接涉入這些活動的組織與經營。政府可以藉由 對某一事業擁有經營權,而大規模介入相關政策活 動。一般來說,公營事業涵蓋的主要特徵有三:政府 持有股份佔相當比例,通常以 51%以上作為門檻;其 次,政府通常直接介入或控制該一事業的經營管理;

第三,此一政策工具的運用涉及產品或服務的銷售而 不是像有些公共財一樣由政府無償提供。

(3)直接提供:政府機關運用財政稅收,直接提供公共財 相關的產品與服務。

資料來源:政策規劃(242-247頁),朱志宏、丘昌泰,1995,台北縣:國立空中 大學。

“政策工具:分類與使用” ,吳得源,2006,T&Q飛訊,48,1-10。

(續接表 2-1)

(34)

基於以上論述,從政府介入的程度多寡,政策工具及其實際執行 方式可分類如下。

一、自發型

自發型政策工具指的是沒有或極少由政府參與,公眾所想要完 成的工作均由民間根據自發原則來完成,政策過程所涉及的貨品與 服務均委交由家庭、社區、自發性組織(包括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 組織)或市場來提供。

(一)家庭與社區:政府可能藉由刪減原先法定提供的服務設施,

轉而間接託付家庭與社區來承擔責任;或者直接提升兩者參與執 行社會等相關政策的整個或部分過程。

(二)自發性組織:自發性組織所從事的活動一方面不需受制、

聽命於政府,另一方面也不像私人企業以追求利潤為目標。提供 醫療服務、教育、住屋和食物予窮人、無家可歸的街民、受暴婦 女、受虐兒童的慈善團體均歸屬於這一類作法。

(三)市場:訴諸市場機制做為政策工具,是將政策涉及的服務 與設施交由私人或企業經營;透過市場機能與競爭,來提供服務 設施。

二、混合型

一般而言,這種類型政策工具的運用使得政府機關可以積極影 響標的團體或個人的態度與決定,但最終是否順從由他們決定。

(一)財政補助:政府機關給予標的團體某些經費上的補助或支 援,包括現金給付、貸款、保證貸款。

(二)能力建立:協助人民建立自我管理、團體監督或回應政策 的能力,還有加強公民的知識、資訊或資源,使他們有能力影響 公共政策。

(35)

(三)學習:政策工具是否能夠增加政策制定者或民眾彼此的學 習機會,以加強其制定政策或回應政策的能力。

(四)誘因或補貼:誘因是提供財務、經濟或其他回報,以激勵 標的團體的服從。補貼是運用不同形式財務上的移轉,企圖藉由 對受影響者誘因結構的改變來影響其計算不同行動的成本效益,

進而獎勵特定行為或承認從事特定活動的正當性。

(五)課稅與使用者付費:課稅除了可增加政府稅收外,也可用 以鼓勵或不鼓勵某些行為。許多國家就利用薪資定額扣稅方式來 協助推動社會安全政策方案。至於使用者付費,則是由政府對使 用某項服務設施課以特定費用。

(六)訊息與勸導: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屬於較消極的政策工具。

就此而言,政府可以提供一般性的訊息,或特殊性。

三、強制型:

這一大類政策工具的使用,通常給予政策對象或標的人口,無 論是團體或個人,就接受政府干預與否,較少的自由選擇空間。

(一)命令:政府直接發布命令,以得到機關或民眾的服從。

(二)建立公營事業:這是由政府訂定規則涵蓋所有相關活動並 直接涉入這些活動的組織與經營。政府可以藉由對某一事業擁有 經營權,而大規模介入相關政策活動。

(三)直接提供:政府機關運用財政稅收,直接提供公共財相關 的產品與服務。

綜上所述,政策是為了達到某項目標的一個中心想法、目標。廣 義而言,政策係指政府為了達到目標所採取的各種方法、策略,包含 施政主軸或方針、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以及其他相關的 政策工具。而本研究主要是針對法規命令來探討、分析政府所實行的

(36)

政策。而其中的政策工具是指將實質政策目標轉化成具體政策行動的 工具或機制作用,可依政府介入的程度,分為自發型、混合型和強制 型。其中自發型的政策工具指的是沒有或極少部分由政府來參與,混 合型政策工具的運用使得政府機關可以積極影響標的團體或個人的態 度與決定,但最終是否順從由標的團體或個人決定,強制型政策工具 的使用,通常給予政策對象較少的自由選擇空間。本研究旨在做育樂 營相關政策的探討時,在瞭解何謂政策後,可藉由探討、分析育樂營 相關政策工具的內容,分辨是屬於何種類型,予以分類。以及如何將 實質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行動,以更加瞭解政策的結構。

(37)

第三節 法規的類別和用語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無論使用何種方式來執行政策,常常得 制定各種法規以求有法可循。從制定的法規裡,能夠更加了解政策執 行的具體做法。以下為行政院(2003)核定的法規名稱及其使用原則,

見表2-2。

表2-2 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用語類別 法規

名稱 使用原則 英譯標準化用語 說 明 憲 法 The Constitution

憲法 憲法增 修條文

The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屬 於 全 國 性、一般性 或長期性事 項之規定者 稱之。

1.Act 2.Code

1.Act:使用於其他一般之「法」。

(「Act」一詞,在英美國家,

係指須由國會經過立法程序通 過之成文法律;而「Law」一詞,

係較廣義之概念,包括法理、法 律原則、判例、習慣法等,不僅 僅指立法機關通過之成文法而 已。因此,依我國憲法及中央法 規標準法規定之法律位階,係指 經立法院(國會)通過之「法」。

將「法」之名稱,於英譯時使用

「Act」一詞。而於編纂成法典 型 態 者 或 具 基 本 法 之 性 質 之

「法」,使用「Code」一詞。某 某 施 行 「 法 」 , 則 譯 成 : Enforcement Act of…。

2.Code:使用於編纂成法典型態或 規範為基本法性質之法律,例如 現行之民法、刑法、民事訴訟 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五部基本法,或類似性質之基本 法,使用 Code。

經立法院 通過總統 公 布 之

「法律」

名稱用語

屬於戰時軍 事機關之特 Act

戰時軍律已廢止,現行法中目前已 無使用「律」之中文法律名稱。惟

(38)

用語類別 法規

名稱 使用原則 英譯標準化用語 說 明 殊事項之規

定者稱之。

若以後有使用「律」作為法律名稱 者,英譯時亦應譯為「Act」。

條例

屬 於 地 區 性 、 專 門 性、特殊性 或臨時性事 項之規定者 稱之。

Act

為求統一英譯名稱用語,條例之英 譯名稱亦採用 Act,以免混淆,亦 可明白了解係國會通過位階之法 律。

通則

屬於同一類 事項共通適 用之原則或 組織之規定 者稱之。

Act

「通則」多見於章節用語,少見於 法律名稱。為簡化英譯名詞之翻 譯,並避免誤解及明確界定法律位 階,如有使用「通則」作為法律名 稱,其英譯時使用「Act」。

規程

屬於規定機 關組織、處 務準據者稱 之。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一詞在美國係指由行政 機關制定頒布之法規(issued by executive authority of government , e.g. by federal administrative agency),與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三條所定由各機關發布之命令 類同,惟美國不像我國中央標準法 中,區分機關訂定命令之種類,以

「規程」、「規則」、「細則」、

「辦法」、「綱要」、「準則」等 為法規之名稱,英文中並無較精準 之 對 應 名 詞 , 英 譯 名 稱 統 一 為

「Regulations」;「施行細則」,

通用為「Enforcement Rules」,此 部份則援用;至於中央法規標準法 命令名稱中之「標準」,依其使用 原 則 , 可 對 應 英 文 名 詞 中 之

「Standard」,此名稱英譯名稱可 使用「Standards」。

規則

屬於規定應 行遵守或應 行照辦之事 項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上說明。

「法律授 權」之法 規命令名 稱用語

細則

屬於規定法 規之施行事 項或就法規 另行補充解

1.Enforcement Rules

2.Regulations

「 施 行 細 則 」 使 用 Enforcement Rules;「細則」使用 Regulations,

其餘同上說明。

(續接表 2-2)

(39)

用語類別 法規

名稱 使用原則 英譯標準化用語 說 明 辦法 屬於規定辦

理事務之方 法、時限或 權 責 者 稱 之。

Regulations 同規程之說明。

綱要

屬於規定一 定原則或要 項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規程之說明。

標準

屬於規定一 定程度、規 格或條件者 稱之。

Standards 同規程之說明。

準則

屬於規定作 為之準據、

範式或程序 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規程之說明。

內部規範 之「行政 規則」名 稱用語

各種行 政規則

行政機關規 範內部之行 政規則

Directions

非上述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發生對 外效力之法規命令,而係由行政機 關訂定規範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之 行政規則名稱,均統一使用之。

Part

Chapter Section Subsection

Item

總則 General Principles

在法規章節中有單列總則編、章作 為法規一體適用之原理原則,於總 則編、章內仍有通則章、節,使用 之。如民法總則編外,另有通則之 章節款,以為區分。

通則 General Provisions 法規結構中如無總則,單列章節款

之通則使用之。

罰則 Penal Provisions 法規結構

用語

附則 Supplementary Pro vision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用在不 可獨立之附件,法律條文章節中之 附則,為法律之一部份,無法獨立 分割立法,因此,法律條文中章節 之「附則」,使用「Supplementary Provisions」之英譯名稱。

(續接表 2-2)

(40)

用語類別 法規

名稱 使用原則 英譯標準化用語 說 明 Article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法規條文 結構用語

之一 -1

資料來源:行政院(2003)。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其中的「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立法院,2005)

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 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的規定︰1.關 於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的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 規定。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的內容較自治條 例及自治規則簡化,一般體例,行政規則的名稱依其性質以要點、須 知、注意事項、基準、規定、程序或方案定名(台中市政府法制室,

2006)。

綜上所述,以法規當中的層級來說,由高而低大致可分為四級。

位於最高層級者,為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第二級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 公布的「法律」,如「法」、「律」、「條例」、「通則」。第三級是由法律 授權的法規命令,如「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準則」。第四級是內部規範的「行政規則」,一般體例,依其性 質以要點、須知、注意事項、基準、規定、程序或方案來定名。然而,

本研究必須分析、整理各種法規,事先瞭解法規名稱及其層級和使用 原則,在搜集、整理、分類之時,才能明確辨別何為「法規」,瞭解

(續接表 2-2)

(41)

第參章 假期學習時期(1968 ~ 1984)

台灣自1968年開始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張鐸嚴,2005),國 民教育由六年制延長為九年制,大幅提升了人民受的基本教育程度。

此時期的國民中小學校雖然沒有育樂營相關的法規,而是利用假期推 行學習活動,卻有別於平時的正規課程與課業輔導。假期學習活動必 須包含學藝活動,不能專辦所謂的課業輔導,並得符合實施要點裡的 時間分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78),且當時台灣省政府針對修訂 國民中學學生暑期學習活動發函給各縣市政府的公文內容中,開宗明 義指出:「以生動活潑的學習方式,取代以往初中偏重教師主講的方 法,但因事屬創舉,尚需進一步溝通觀念。」(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1970)。可見假期學習活動除了包含利用課外時間舉行、具有主題的 學習等性質外,開始醞釀育樂營所講求的寓教於樂精神,而且之後台 灣最初的學校育樂營活動實施相關要點也是依據假期學習活動要點制 定而成(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85)。由此可知,假期學習活動不僅 是當時國民中小學實施育樂營活動的濫觴,更是後來國民中小學從支 援救國團辦理育樂營活動的客體,進而轉換成主體實施育樂營活動的 先聲。假期學習的內容除了學校課業,另外還包含才藝、生活等其他 方面的學習活動,此部分在形式與精神上已頗具育樂營的雛形。

本章主要從當時政府的相關政策法規,來探討台灣實施九年國教 後,到出現育樂營正式相關政策法規前這段時期(1968~1984)的中 小學假期學習活動,共分為三節:第一節先介紹時代背景,第二節分 析台灣此時期相關的政策與法規內容,以探討此時期國民中小學假期 學習活動的發展過程及其意涵,第三節則整理說明相關政策執行及社

(42)

第一節 時代背景

台灣的社會環境及教育情況在過去數十年以來不斷的演變,其變 化影響著育樂營在台灣的發展。在此介紹1968年到1984年台灣的政經 及教育概況,對此先做初步的瞭解:

一、政經概況

在1968年後,台灣工業的生產值持續增加,農業生產值持續衰 退,台灣經濟由農業轉向工業。1973年至1975年的物價膨脹及經濟 衰退,政府於1976年開始一項新的六年經濟計畫以適應能源危機以 後世界經濟的新情勢,期間完成十大建設。在一連串的經濟計畫裡,

政府由保護關稅和管制外滙始而發展勞動密集的工業、平衡政府預 算、鼓勵投資及出口、增加就業人口、穩定物價、改善所得分配、

獎勵條例、嚴控政府預算赤字,而終至創造了一個所謂經濟發展史 上的典範、奇蹟(朱岑樓,1986;江丙坤,2004)。

在外交與政治方面的重大事件: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

分別於1972年和1979年與日本、美國斷交(行政院新聞局,2001)。

如上所述,台灣在短短數年內歷經一連串的外交重大挫敗後,國際 地位處於日漸艱難的情況下,中華民國政府「光復大陸」的期盼,

幾乎已無實現的可能,因此轉而加強對內鞏固在台統治力量,此情 勢完全反映在當時的教育政策上(張鐸嚴,2005)。

二、教育概況

在教育行政方面,1968年台灣增設專科職業教育司、學生軍訓 處、文化局,並將人事室改為人事處,主計室分設為會計處及統計 處。1973年裁併文化局,增設體育司,改專科職業教育司為技術及

(43)

年的架構,但其職掌則由於行政院另設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文化建設 委員會而有若干變動(徐南號,1996)。

在教育體制與實行方面,1968年國民教育由六年制延長為九年 制(黃芳玫,2001),其目的除了大幅提升人民的基本教育程度外,

當時主要還有三項時代背景的因素:1.由於家庭可支配所得亦大幅 成長,家庭所得的快速增加與學齡人口快速增加將教育需求曲線往 外不斷推移,教育需求不斷增加;2.國民學校畢業生為童工限制年 齡以下的兒童,若不繼續升學,則無法成為正式部門勞動力,其技 術條件亦不合未來生產需要,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3.國民學校畢 業生由於未達就業年齡,若不繼續升學,無所事事,常造成社會問 題。若是繼續升學,則升學壓力之大,造成惡性補習,而熾烈的惡 性補習又衍生不正常的學校教育現象,使國家幼童遭受嚴重身心不 良的影響(崔寅泌,1991;黃芳玫,2001)。因此,台灣開始實施 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且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全部改用「國立編譯館」

部定統編本作為教材。然而,隨著外交屢遭挫敗,中華民國政府「光 復大陸」的期盼,已無實現的可能。台灣的教育政策配合國民黨的 指導,由厚植實力與中共鬥爭,轉而加強對內鞏固在台統治力量,

教育政策因此進入「黨化教育時期」(張鐸嚴,2005)。所謂黨化 教育是把教育革命化和民眾化。換言之,國家的教育方針建築在當 時執政黨的根本政策之上,包括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及 歷次國大代表大會的宣言和議決案。這樣的教育是全面性的,除了 依特別權利關係理論和非常時期法令為基礎,限制學生的集會、結 社及言論等基本自由權,並加強懲戒制度外,還透過非正式的黨團 及隱藏性情治系統(例如:救國團)對學生進行全面的監控,對各

(44)

綜上所述,為提升人民受教育的基本程度,迎合民眾的需求,有 效利用人力資源,並紓解升學及解決惡性補習所帶來的壓力及問題,

所以,1968年起台灣實行九年國教,原本的國民教育由六年制改為九 年制。1970年代中華民國於國際地位處於日漸艱難的狀態,而1970到 1980年代初期的教育大致上是封閉的黨化教育,對於各級學校制度、

組織、課程和活動,在革命化與民眾化的前提下予以全面性的掌控。

(45)

第二節 台灣中小學學校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

1988 年以前,救國團是學生唯一正統的合法課外活動管道,舉辦 許多營隊活動,教育部明文禁止學生參加校外團體活動與社團校際的 活動(王珮玲,2001)。但在 1968 年,台灣開始實行九年國教(張鐸 嚴,2005),除了上課時間的學習外,亦重視假期及課後的學習,舉 辦假期學習活動,為後來台灣國民中小學實施育樂營活動的濫觴,更 是後來國民中小學從支援救國團辦理育樂營活動的客體,進而轉換成 主體實施育樂營活動的先聲。

省教育廳在此時期為國民中小學訂定各項假期學習要點,舉辦假 期學習活動讓學生自由參加,本節將本時期國民中小學的相關法規要 點,將其目的、活動內容、時程、師資、場地設備、安全、經費、獎 懲等項目,整理如表 3-1。

表3-1 國民中小學學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摘要表 法規名稱

(年份) 項目 法規內容摘要

目的 國民學校(省立及私立小學)為利用暑假加強生活教育指導 學童發展專長,以補平時教學之不足。

活動 內容

應參酌學校場所設備及師資等條件,以學童志願或專長為根 據。

1.學藝活動:書法、珠算、美術、音樂、勞作、家長、話劇、

演說、科學實驗、閱讀及寫作等。

2.體育活動:球類、游泳、健身操、舞蹈等。

每一位教師指導的每團人數最多以四十人為限,期間應特別 加強生活教育。

時程 五週,每週教學五天,每天限上午活動三節,每節五十分鐘。

師資 學校具該專長的教師 五十七年

度台灣省 國民學校 為加強生 活教育辦 理暑期學 藝及體育 活動實施 要點

(1968)

場地 學藝及體育活動所需各項教學器材,以由學校提供為原則。

數據

圖    次
表 5-3    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補助須知及要點摘要表  規名稱  (年份)  項目  法規內容摘要  目的  1.鼓勵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及民間團體青年志工,利用寒暑假期間,至教育優先區之中小學免費辦理營隊活動,開啟消弭學 習落差之新方向。  2.將服務學習之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培養樂觀進 取、積極奉獻及關愛社會的服務人生觀。  申請 單位  1.國內各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含系學會) 。  2.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服務主體需為青年志工)  服務 對象  以教育部所提供教育優先區之中小學學生為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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