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主要介紹政策執行的意涵。首先說明政策執行的意義,再介 紹用來政策執行的意義,最後說明台灣法規的用語及其使用原則。
一、
政策的
意義「政策」一詞具有許多不同的意義,不同學者在不同情況下,
雖然使用「政策」一詞,但其意義可能不同(丘昌泰、朱志宏,1995)。
教育部(1998)國語推行委員會所編錄的線上國語辭典裡解釋:政 策泛指某一團體組織為達到設定目標所採取的方法、策略。鄭興弟
(2003)認為政策這個名詞有兩層意義:1.運用智慧去處理公共事 務。2.一個政府或組織所追求的計畫及行動方案。朱志宏、丘昌泰
(1995)認為政策是一種複合概念,是根據優先順序所排列的一組 目標系列,代表著許多政策利害關係團體或個人採取行動所構成的 複雜網絡,當我們提到政策一詞,就等於是提到互動的集體行動概 念。Sharkansky(1972)認為政策或可指一項方案,或可指一項正 在進行中的計劃,或可指計劃的目標,或可指一項對其所欲解決的 社會問題所產生的影響,有時相當廣泛,如美國外交政策;有時又 甚為狹窄,如學校營養午餐政策(引自朱志宏,1988)。Anderson
(2000)認為政策指的是行動者為了處理某個問題或關心的事情,
所產生的一種相當穩定、並具有目的性的一組行為。
由此可以發現,朱志宏、丘昌泰(1995)將政策視為為了達到 某項目標的一個中心想法、目標,例如施政主軸、方針,之後再將 其具體化,而採取各種方法,如擬定計劃、策略、實施方案…等,
才能實際完成政策的目標;與決策、計劃、實施方案是有差別的。
教育部(1998)線上國語辭典、鄭興弟(2003)、Anderson(2000)、
Sharkansky(1972)則認為為達成目標所採取的方法、行為,都是 屬於政策的一部分。
二、政策執行的意義
將實質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行動的工具或機制作用,便是 所謂的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s)(朱志宏、丘昌泰,1995),
也就是將政策實際執行的方法。例如:教育部2005-2008施政主軸
(教育部,2005)為「創意台灣,全球布局-培育各盡其才新國民」
包括現代國民、台灣主體、全球視野、社會關懷四項,可視為其既 定政策,接下來擬定並推動教育施政主軸行動方案(教育部,2007)
來達成目標,如社會教育司的推動大專校院學生參與英檢、中等教 育司的推動多元入學方案、體育司的強化健康與體育教育…等具體 的行動措施。換個角度來說,強化健康與體育教育亦可視為體育司 的既定政策,之後體育司又有更加具體的執行方法,為其政策工具。
由此可知,在政策實際執行時,最重要的是合適而有效的政策工具,
例如推動方案或訂定法規等。
在過去,許多學者曾分別嘗試將政策制訂者所使用的政策工具 作有意義的分類,但其成果相當分歧,茲將丘昌泰、朱志宏(1995)
所著的政策規劃以及吳得源(2006)的研究中所提到的政策工具分 類整理如表2-1。
表2-1 政策工具分類一覽表
分類學者 分類方式
Linder & Peters
(1990)
Schneider &
Ingram
(1990)
4.象徵勸勉(Symbolic and hortatory):政策工具能否透過 符號的操控、政策合理化或公共關係來改變人民的認知,
強化人民的服從。
5.學習(Learning):政策工具是否能夠增加政策制定者或 民眾彼此的學習機會,以加強其制定政策或回應政策的能 力。
Mcdonnell &
Elmore
(1991)
分類學者 分類方式 Howlett & Ramesh
(1995)
分類學者 分類方式
用該權利以消耗該資源的稀少性;再藉由拍賣機制,
由政府將該資源使用權供應給出價最高者。
(4)課稅與使用者付費:課稅除了可增加政府稅收外,也 可用以鼓勵或不鼓勵某些行為。許多國家就利用薪資 定額扣稅方式來協助推動社會安全政策方案。至於使 用者付費,則是由政府對使用某項服務設施課以特定 費用。
3.強制型:這一大類政策工具的使用,通常給予政策對象或 標的人口,無論是團體或個人,就接受政府干預與否,較 少的自由選擇空間。
(1)訂管制規範:政府採行此一政策工具,通常涉及要求 或禁止標的團體或個人從事某些行為或活動。政府可 以針對議題範疇分別制訂相關法律、行政命令或建立 許可制度,或交由管制專責機構,乃至透過法院、警 察等司法機關人員,針對人民從事相關活動進行強制 性管制。
(2)建立公營事業:這是由政府訂定規則涵蓋所有相關活 動並直接涉入這些活動的組織與經營。政府可以藉由 對某一事業擁有經營權,而大規模介入相關政策活 動。一般來說,公營事業涵蓋的主要特徵有三:政府 持有股份佔相當比例,通常以 51%以上作為門檻;其 次,政府通常直接介入或控制該一事業的經營管理;
第三,此一政策工具的運用涉及產品或服務的銷售而 不是像有些公共財一樣由政府無償提供。
(3)直接提供:政府機關運用財政稅收,直接提供公共財 相關的產品與服務。
資料來源:政策規劃(242-247頁),朱志宏、丘昌泰,1995,台北縣:國立空中 大學。
“政策工具:分類與使用” ,吳得源,2006,T&Q飛訊,48,1-10。
(續接表 2-1)
基於以上論述,從政府介入的程度多寡,政策工具及其實際執行 方式可分類如下。
一、自發型
自發型政策工具指的是沒有或極少由政府參與,公眾所想要完 成的工作均由民間根據自發原則來完成,政策過程所涉及的貨品與 服務均委交由家庭、社區、自發性組織(包括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 組織)或市場來提供。
(一)家庭與社區:政府可能藉由刪減原先法定提供的服務設施,
轉而間接託付家庭與社區來承擔責任;或者直接提升兩者參與執 行社會等相關政策的整個或部分過程。
(二)自發性組織:自發性組織所從事的活動一方面不需受制、
聽命於政府,另一方面也不像私人企業以追求利潤為目標。提供 醫療服務、教育、住屋和食物予窮人、無家可歸的街民、受暴婦 女、受虐兒童的慈善團體均歸屬於這一類作法。
(三)市場:訴諸市場機制做為政策工具,是將政策涉及的服務 與設施交由私人或企業經營;透過市場機能與競爭,來提供服務 設施。
二、混合型
一般而言,這種類型政策工具的運用使得政府機關可以積極影 響標的團體或個人的態度與決定,但最終是否順從由他們決定。
(一)財政補助:政府機關給予標的團體某些經費上的補助或支 援,包括現金給付、貸款、保證貸款。
(二)能力建立:協助人民建立自我管理、團體監督或回應政策 的能力,還有加強公民的知識、資訊或資源,使他們有能力影響 公共政策。
(三)學習:政策工具是否能夠增加政策制定者或民眾彼此的學 習機會,以加強其制定政策或回應政策的能力。
(四)誘因或補貼:誘因是提供財務、經濟或其他回報,以激勵 標的團體的服從。補貼是運用不同形式財務上的移轉,企圖藉由 對受影響者誘因結構的改變來影響其計算不同行動的成本效益,
進而獎勵特定行為或承認從事特定活動的正當性。
(五)課稅與使用者付費:課稅除了可增加政府稅收外,也可用 以鼓勵或不鼓勵某些行為。許多國家就利用薪資定額扣稅方式來 協助推動社會安全政策方案。至於使用者付費,則是由政府對使 用某項服務設施課以特定費用。
(六)訊息與勸導: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屬於較消極的政策工具。
就此而言,政府可以提供一般性的訊息,或特殊性。
三、強制型:
這一大類政策工具的使用,通常給予政策對象或標的人口,無 論是團體或個人,就接受政府干預與否,較少的自由選擇空間。
(一)命令:政府直接發布命令,以得到機關或民眾的服從。
(二)建立公營事業:這是由政府訂定規則涵蓋所有相關活動並 直接涉入這些活動的組織與經營。政府可以藉由對某一事業擁有 經營權,而大規模介入相關政策活動。
(三)直接提供:政府機關運用財政稅收,直接提供公共財相關 的產品與服務。
綜上所述,政策是為了達到某項目標的一個中心想法、目標。廣 義而言,政策係指政府為了達到目標所採取的各種方法、策略,包含 施政主軸或方針、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以及其他相關的 政策工具。而本研究主要是針對法規命令來探討、分析政府所實行的
政策。而其中的政策工具是指將實質政策目標轉化成具體政策行動的 工具或機制作用,可依政府介入的程度,分為自發型、混合型和強制 型。其中自發型的政策工具指的是沒有或極少部分由政府來參與,混 合型政策工具的運用使得政府機關可以積極影響標的團體或個人的態 度與決定,但最終是否順從由標的團體或個人決定,強制型政策工具 的使用,通常給予政策對象較少的自由選擇空間。本研究旨在做育樂 營相關政策的探討時,在瞭解何謂政策後,可藉由探討、分析育樂營 相關政策工具的內容,分辨是屬於何種類型,予以分類。以及如何將 實質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政策行動,以更加瞭解政策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