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法 Enforcement Act of…。
2.Code:使用於編纂成法典型態或
用語類別 法規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一詞在美國係指由行政 機關制定頒布之法規(issued by executive authority of government , e.g. by federal administrative agency),與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
通用為「Enforcement Rules」,此 部份則援用;至於中央法規標準法 命令名稱中之「標準」,依其使用 原 則 , 可 對 應 英 文 名 詞 中 之
「Standard」,此名稱英譯名稱可 使用「Standards」。
規則
1.Enforcement Rules
2.Regulations
「 施 行 細 則 」 使 用 Enforcement Rules;「細則」使用 Regulations,
其餘同上說明。
(續接表 2-2)
用語類別 法規
Directions
非上述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發生對
附則 Supplementary Pro vision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用在不 可獨立之附件,法律條文章節中之 附則,為法律之一部份,無法獨立 分割立法,因此,法律條文中章節 之「附則」,使用「Supplementary Provisions」之英譯名稱。
(續接表 2-2)
用語類別 法規
名稱 使用原則 英譯標準化用語 說 明 條 Article
項 Paragraph 款 Subparagraph
目 Item
法規條文 結構用語
之一 -1
資料來源:行政院(2003)。取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其中的「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立法院,2005)
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 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的規定︰1.關 於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的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 規定。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的內容較自治條 例及自治規則簡化,一般體例,行政規則的名稱依其性質以要點、須 知、注意事項、基準、規定、程序或方案定名(台中市政府法制室,
2006)。
綜上所述,以法規當中的層級來說,由高而低大致可分為四級。
位於最高層級者,為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第二級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 公布的「法律」,如「法」、「律」、「條例」、「通則」。第三級是由法律 授權的法規命令,如「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準則」。第四級是內部規範的「行政規則」,一般體例,依其性 質以要點、須知、注意事項、基準、規定、程序或方案來定名。然而,
本研究必須分析、整理各種法規,事先瞭解法規名稱及其層級和使用 原則,在搜集、整理、分類之時,才能明確辨別何為「法規」,瞭解
(續接表 2-2)
第參章 假期學習時期(1968 ~ 1984)
台灣自1968年開始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張鐸嚴,2005),國 民教育由六年制延長為九年制,大幅提升了人民受的基本教育程度。
此時期的國民中小學校雖然沒有育樂營相關的法規,而是利用假期推 行學習活動,卻有別於平時的正規課程與課業輔導。假期學習活動必 須包含學藝活動,不能專辦所謂的課業輔導,並得符合實施要點裡的 時間分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78),且當時台灣省政府針對修訂 國民中學學生暑期學習活動發函給各縣市政府的公文內容中,開宗明 義指出:「以生動活潑的學習方式,取代以往初中偏重教師主講的方 法,但因事屬創舉,尚需進一步溝通觀念。」(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1970)。可見假期學習活動除了包含利用課外時間舉行、具有主題的 學習等性質外,開始醞釀育樂營所講求的寓教於樂精神,而且之後台 灣最初的學校育樂營活動實施相關要點也是依據假期學習活動要點制 定而成(台灣省政府教育廳,1985)。由此可知,假期學習活動不僅 是當時國民中小學實施育樂營活動的濫觴,更是後來國民中小學從支 援救國團辦理育樂營活動的客體,進而轉換成主體實施育樂營活動的 先聲。假期學習的內容除了學校課業,另外還包含才藝、生活等其他 方面的學習活動,此部分在形式與精神上已頗具育樂營的雛形。
本章主要從當時政府的相關政策法規,來探討台灣實施九年國教 後,到出現育樂營正式相關政策法規前這段時期(1968~1984)的中 小學假期學習活動,共分為三節:第一節先介紹時代背景,第二節分 析台灣此時期相關的政策與法規內容,以探討此時期國民中小學假期 學習活動的發展過程及其意涵,第三節則整理說明相關政策執行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