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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因無差別殺/傷人事件對思覺失調症康復者的污名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台灣因無差別殺/傷人事件對思覺失調症康復者的污名

一、台灣無差別/殺傷人事件之相關研究

(一)針對事件發生的原因探究

台灣媒體常以隨機殺人一詞形容此類事件,參考各國對無差別殺/傷人事件 之相關研究與本國案件之特殊性,認為隨機殺人仍可能因為情、財、仇、性等動 機,但未針對特殊對象行兇,反而針對相關或與之無端的被害者,這樣的情形下,

時間、地點與對象雖屬於隨機,但其犯罪者動機仍屬主觀邏輯,且對象可能非為 陌生人(熟識者或家人),故台灣使用「無差別殺/傷人事件」並定義為未選擇特 定被害人,也不選擇犯罪時、地的殺/傷人案件(法務部司法官學院,2016)。

周愫嫻(2016)根據警察移送之故意殺人事件之報告中,估算台灣目前無差 別殺/傷人事件(含未遂事件)之盛行率為 0.00025%,事件次數甚低,犯罪類型 較新穎,且針對犯罪人之研究相對困難,故台灣現有的相關文獻數量少,該研究 也發現無差別殺/傷人事件犯罪者多為年紀較長、社經地位較低的男性,因台灣 槍枝較難取得,其犯案凶器多為刀器。也有台灣犯罪學學者,從社會學習理論分 析其犯罪模式,此理論認為犯罪行為容易透過行為仿效與觀察學習而來,對家庭 功能不佳的犯罪者而言,易有學習暴力或促發暴力因子的可能或增加精神疾病的 發病機率(劉育偉、許華孚,2015)。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2016)的研究,將犯罪類型分為典型無差別殺/傷 人、非典型無差別殺/傷人21與一般犯罪類型,無差別殺/傷人之犯罪者均有高反 社會人格、低同理心與強烈孤獨感的特質;其中,典型無差別殺/傷人之犯罪者 相較於其他組更具低同理心之明顯差異;而此研究也顯示無差別殺/傷人之犯罪 者相較於一般犯罪類型多生長於高風險家庭、親密關係冷淡與中輟率較高,但在 社會關係疏離感、精神疾病罹患率與就業比例中無明顯差異;該研究對監獄裡 15 位無差別殺/傷人之犯罪者進行質性訪談,發現大部分犯罪者處於家庭功能不

21非典型之無差別殺/傷人定義為因情、財、仇和性等動機,其未選擇犯罪時的地點與時間,野未

選擇特定被害人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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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的生長過程,在學校與就業上均無成功經驗,少年時期便有觸法之虞,且一半 以上的受訪者有藥、酒癮濫用紀錄,部分有精神科就診經驗。

現台灣仍無研究能證明精神疾病與無差別殺/傷人事件之關聯,且研究結果 顯示,無差別/殺傷人在精神就醫史上與一般犯罪者並無顯著差異,但該研究也 表示無論哪一種犯罪類型,都顯現了相同的人格特質,像是自尊較低、憤世嫉俗、

暴力想法、憂鬱、易怒、社交焦慮,故較難針對無差別/殺傷人事件之犯罪者進 行篩檢,應直接針對犯罪類型之大方向,建立健全之社會安全網(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2016)。

(二)事件發生之後續預防與政策研究

針對無差別/殺傷人事件的頻繁發生,政府和相關學者針對該事件的預防與 補救機制進行討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2016)的研究顯示,若將社會安全網之 次系統整合,以該研究 15 位無差別殺/傷犯罪者為例,將教育、社會福利、少年 與成年司法、醫療等系統整合後,這些個案在各系統間被通報或接受服務之機率 相互比對,機率由高至低為成人司法系統(0.73)、精神醫療(0.6)、高風險家庭(0.53)、

少年司法系統(0.47);其中完全不曾出現在上述網絡中之犯罪者為 1.4%(漏接率),

若將自殺通報系統加入,社會安全網之漏接率能預估降至 0.8%。

上述可知,社會安全網完備的重要性,臺灣許多機關與系統均參與其中,

像是司法機關、社福系統、醫療系統、教育機關等,但因各有其本位主義,服務 對象的不同,甚至互相衝突,故在執行上多有困難,也影響了二、三級預防之效 率,因此社會安全網的建立需要各機關與系統的合作,並建議應在每個縣市推舉 具有專業能力的社會安全網執行長,避免服務斷層與踢皮球效應,確保安全網之 完備(法務部司法學院,2016;周愫嫻,2016)。也有研究強調社區精神照顧團 隊的重要,若發現高風險個案,以專業團隊(醫師、社工師、心理師、護理師、

職能治療師、警察等)啟動主動式社區治療,承接社會邊緣的風險者(吳建昌,

2016)。

因此,衛福部(2017)也在鄭嫌事件發生後,針對無差別殺/傷人事件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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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與政策提出下列幾項:

1.維護社會治安,避免無差別殺/傷人事件再發生。

2.針對社會高風險族群進行犯罪預防研究。

3.增進親職功能與落實家庭教育。

4.協助家庭功能的發揮。

5.針對兒少毒品濫用情形,落實毒品防治政策,增進毒癮治療者之量能。

6.加強追蹤精神病人,提升照護品質,協助精神病人於社區穩定生活。

7.加強就業服務,並針對高風險對象強化社會連結。

8.期待媒體建立自律機制,促進傳播媒體發揮社會責任。

另外,台灣對於是否需要針對無差別殺傷人事件建立風險篩選機制,仍有 兩派說法,主張建立風險篩選機制的學者認為應以風險降低為方向,尋找專業人 員擔任守門員(gatekeeper)角色,分類分級參考指標可有助於轉介,方能進行完整 的評估與處遇;而反對風險篩選機制的學者則認為台灣現有對無差別殺/傷人事 件的研究甚少,尚無實證資料能支持其信、效度,若草率建立篩選表,但無完善 的處遇制度,只會增加污名的風險與降低精神醫療的可近性;因此,認為增進淺 在風險者之生活品質、減少社會孤立者比建立篩選制度更有效果(法務部司法學 院,2016;吳建昌,2016)。

二、無差別殺/傷人事件與思覺失調症康復者之污名

(一)政府政策與媒體報導

法務部調查各政府機關對於無差別殺/傷人事件之政策回覆與執行狀況,發 現中央與地方之政策出現斷層,處遇多聚焦於二級預防,強調精神疾病患者的管 理,這些政策多導向排除思覺失調症康復者於社會之外。另外,媒體對於無差別 殺/傷人事件之報導方式,將犯罪者的精神狀態與疾病列為重點,易讓民眾產生 錯誤連結,以為無差別殺/傷人事件多由精神疾病症狀者造成,故解決方法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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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精神醫療。但其實媒體常具有選擇性報導,因此需要增加對無差別殺/傷人 事件系統化與實證研究。由上段可知,除了精神疾病外,犯罪者的個人歸因:身 體疾病、個性特質、藥酒癮、犯罪史,或是環境歸因:就業、教育與醫療等因子,

均可能是鑄成悲劇的其中一環,而並非如媒體報導關注於疾病,台灣許多學者也 擔心這些媒體效應對思覺失調症康復者造成污名化,導致政府在制定政策的過程 中過度施壓於精神醫療系統,無形間壓迫了思覺失調症康復者之人權(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2016)

政府常常為有權利制定社會規範的一方,處於排斥者或被排斥者、核心或 邊緣等等處於對立的階層位置,卻常常拒絕釋放變動的機會給另一方,當國家針 對無差別殺/傷人事件提出政策時,多將思覺失調症康復者歸類為不正常,無意 間增加了標籤的可能,習慣用隱喻的方式從他們中區別「我們」,讓標籤他人成 為污名化的工具,社會隱藏著「他們」與「我們」的分類思維(separating "us" from

"them"),將思覺失調症康復者被歸類為「不正常」的一群,且被定義為社會角 色的不正常與製造社會問題的原因(Link & Phelan, 2001 ; Rüsch, Angermeyer, &

Corrigan, 2005;曾凡慈(譯),2010)。

(二)污名與社會排除現象

發生無差別殺/傷人事件,思覺失調症康復者易佔據新聞版面。陳若宇(2013)

統計顯示,台灣在 2003-2007 年間,報紙媒體對於精神康復者報導共有 758 則,

帶有歧視性字眼、用詞的共佔了 322 則,佔報導數量的 42%;直到 2007 年精神 衛生法新法修正案,明定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 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之後 2008-2012 年間,有關 精神康復者的報導共 259 則,帶有歧視性字眼、用詞剩下 55 則,佔報導數量的 21%,並且發現報紙媒體在修法後雖仍有負面或不當用詞的報導內容,但減少了 對思覺失調症康復者行為的刻板描述,例如:從修法前常出現「瘋子」、「瘋漢」, 到修法後則會稱呼為「精神病患」、「精神康復者」,但若社會發生無差別殺/傷人 事件時,大眾媒體仍會使用「疑似精神疾病」、「不定時炸彈」、「發狂」等不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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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但現尚未有人針對無差別殺/傷人事件發生後的媒體文字進行分析,只能從 一般犯罪事件之的後續媒體報導進行相關文獻搜尋。

這些具有污名效果的用詞與評論若常在人們的生活周遭出現,易在無形間影 響人群對思覺失調症康復者的認知,因此大眾對思覺失調症康復者有許多複雜且 矛盾的情緒,因而產生三種污名的態度(Rüsch et al., 2005) :

1.恐懼與排斥 (fear and exc1usion):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容易讓人害怕,因此可能 將他們拒於社區之外或保持距離。

2.權威/獨裁主義 (authoritarianism):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是沒有責任能力的,所以 生活的選擇應該由他人決定。

3.慈悲/仁慈(benevolence):因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像小孩子一樣,需要被人照 顧。

就以本研究之研究對象-思覺失調症康復者為例,無論是否能證明思覺失調 症康復者具有危險性,大眾已在不知不覺中將精神病患者標籤化,如信仰般不假 思索地連接「危險」視為這群人的符號(唐宜楨、吳慧菁,2008);污名讓社會 對思覺失調症康復者產生許多歧視。

就以本研究之研究對象-思覺失調症康復者為例,無論是否能證明思覺失調 症康復者具有危險性,大眾已在不知不覺中將精神病患者標籤化,如信仰般不假 思索地連接「危險」視為這群人的符號(唐宜楨、吳慧菁,2008);污名讓社會 對思覺失調症康復者產生許多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