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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推展族語教學之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台灣推展族語教學之現況

從民國 79 年開始,部份民進黨執政的縣市即在學校推動各族群(閩南語、客 家話、原住民話等)語言的教學,隨後更多的人力投入語言搶救與復興的工作或 辦理各項研習,推廣本土教育與族語教學的理念或積極編寫在地文化、族語教 材,做為學校的補充教材(熊同鑫、黃志偉,2003)。從九十學年度起,本土語 言成為一個正式的課程,從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必須就閩南語、客家話、原住民 族語等三類本土語言中,選擇一種必修學習之課程,教育部並於九十二年推動本 土語言教學訪視評鑑(曾金金,2004)

語言是屬於種族文化的一部份。因此,語言除了是人類溝通心意的橋樑外,

每一種語言也代表著一種文化的思考模式。而臺灣是個多語系的社會,洪惟仁(洪 惟仁,2002)就指出臺灣有四大族群,其人口比例約為閩南人 74.3%、外省人 13%、

客家人 12%以及南島語系 1.7%。這四大族群間隸屬於南島語系的原住民共有十四 族,各有不同的族群語言,而外省族群其實是來自中國大陸不同地區,其更有不 同的家鄉方言。

總而言之,在臺灣 2300 萬人民中即有數種以上的語言,多語系社會也代表 著社會不同文化的多元性,就臺灣實際的現實環境而言,本土教育、族語教育、

原住民教育是多元文化教育在臺灣最具體的展現(熊同鑫、黃志偉,2003)。然 而現在的臺灣實行了族語教育真的就能達到多元文化闡述中:讓來自不同背景的 學生達到平等的教育機會嗎?實行了族語教育是否就能復興或保存少數族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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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嗎?如果答案不是肯定的,那麼實施族語教育的意義又是什麼呢?依據教育 部 91 年國中小本土語言教學推動情形的報告顯示,九十學年度各縣市學校安排 之節數以每週 1 節最多,約佔 99﹪;安排 1 節以上者約佔 1﹪。

一、本土語言的推動就其時間運用型態有以下四種:

(一)以「語文學習領域」時間授課者最多,計 12 縣市(嘉義縣、高雄縣、

花蓮縣、澎湖縣、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金門縣、連江縣、宜蘭縣、苗 栗縣、台中縣),佔 52﹪。

(二)以「語文學習領域+融入相關領域+彈性學習節數」型態授課次之,計 9 縣市(雲林縣、台南縣、基隆市、新竹市、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新 竹縣、南投縣),佔 40﹪。

(三)以「語文學習領域+融入相關領域」型態授課者有 1 個縣市(屏東縣),

佔 4﹪。

(四)以「語文學習領域+彈性學習節數」型態授課者亦有 1 個縣市(台東 縣),佔 4﹪。

甚至在學校裡有部分客家人的同學卻選擇讀台語的學校為必修的族語課 程,而校園更是未開原住民的族語課程而只得另選其他語言作為自身的族語。此 種方法是本末倒置、不合邏輯,可見校園本土語言教師的缺乏,有些老師是外聘 專任但有些則直接看級任老師的專長,此舉根本就是敷衍了事,對復興少數使用 語言只做表面功夫,也揭示並無如此多本土語言教學人才。

就人口結構來看,台灣地區的住民主要是以閩南(76%)、客家(12%)、大 陸其他省移民(10%),以及各族群原住民(2%)為主,其中絕大多數並非是以 國語為族語。而我們以此對照九十學年度國民小學一年級研修本土語言情形的統 計表來看,各種本土語開設校數的總量(比例)分別是:閩南語 2098 校(72.5

%),客家語 532 校(18.4%),原住民語 264 校(9.1%)。表面上來看,客 家語和原住民語的開設狀況似乎相對理想,但是存在於校數和班級數(人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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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統計誤差,也許是更值得關切的問題。(林于弘,2004)

台灣的語言政策變遷主要是從過去的壓制語言人權的語言歧視主義,逐漸的 邁向尊重語言人權的語言公平政策。「語言平等法」是陳水扁總統的競選承諾,

陳總統當選後,透過行政院客委會、原民會以及國語推行委員會,擬訂語言權利 的立法保障。不過,目前立法保障語言權利的相關工作,進行的並不順利。教育 部通過「語言平等法」後,引起不少反對意見,有的質疑可行性,有的質疑立法 的必要性,也引起「去中國化」的指責。結果負責單位改為文建會,名稱也改為

「國家語言發展法」,後來又改為「語言基本法」(張學謙,2007)。

然而,族群權利、文化意識的覺醒卻伴隨強烈的無力感。部分原住民知識份 子擔心加強本族語言文化的教學,會妨礙子女的升學競爭力;使得原本在升學競 爭上處於劣勢的原住民族群,子女的教育成就更形低落(牟中原,1996)。族語 教學是政府對少數使用的語言一種保護措施,顯然就地方語言而言閩南語是佔優 勢的,無論人數或使用頻繁程度,皆比客家語和原住民語更多,而教育也確實對 語言有其身後的影響力,並且大多數的民眾覺得學習英文是時勢所趨,乃必然社 會流向而相較之下放棄族語傳承的學習,所以族語即是再此種將被淘汰的情況下 日益消減。

二、本土語言教學之沿革:

(一)1987 年解除戒嚴:戒嚴法、黨禁與報禁的取消,社會形態朝向民主 化與多元化的方向,國民對於「本土」的意識覺醒。

(二)1988 年客家族群「還我族語運動」:客家族群以「和平、奮鬥、救 客家」為口號,並以「還我客家語運動」為訴求,抗議廣電法對於方言使用 的限制。

(三)1990 年「本土語言教育問題」研討會:七縣市聯合辦理「本土語言 教育問題」研討,討論主題為雙語教育的推動,同時討論本土語言教材之編 寫,以及文字書寫系統與音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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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89 年「國民小學課程標準總綱修訂小組」成立:1975 年公布「國 民小學課程標準」後,於 1983 年做第二次修正。因時代的變遷與社會的進 步,成立「國民小學課程標準總綱修訂小組」,著手進行總綱與課程標準之 修訂重點。

(五)1993 年「國民小學本土輔助教材大綱」研究:期程為 7 月至 12 月,

此研究為「國小本土教學活動課程標準」訂定的前置作業。主要內容為松及 國內現有本土教材,並參考各國本土教學之資料,編制為本土輔助教材大 綱,提供國小本土教學之參考。9 月 20 日,於中高年級增設「本土教學活 動」一科,共分為本土語言、本土歷史、本土地理、本土自然與本土藝術等 五大類別,每週一節,自 85 學年度起逐年實施。各校得依實際需求與地方 特性,配合各科教學外,可彈性安排本土教學活動

(六)1995 年「國民中小學臺灣本土語言輔助教材大綱」專案研究報告:

九月,教育部為規劃中小學本土語言輔助教材,成立「本土語言輔助教材大 綱研究專案小組」,蒐集學者與各縣市之意見,同時網羅現有本土語言教材,

在各地域語言、文化、歷史差異中試圖做出統整,以供未來本土語言教學之 需求。

(七)1996 年本土語言正式設科教學:85 學年度起,國小課程標準正式實 施,而本土教學活動科於 87 學年度之三年級實施。

(八)1998 年本土語言音標系統公告:教育部公告「閩南語音標系統」、

「客家語音標系統」以及「地方音符號系統」,供教學者與本土語言教材編 撰者參考與使用。

(九)2000 年「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公布:9 月,國小各年 級每週實施一至兩節本土語言課程,閩南語、客家語與原住民語擇其一,以 必選修之形態進行。

(十)2001 年「國民中小學鄉土教育實施要點」實施:其目標有「增進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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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文化的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的觀念。」、「培養鄉土活動的興趣,

激發學生愛家愛鄉愛國情操」、「培養鄉土問題的意識,養成主動觀察問題 解決的能力」、「落實本土教育的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培養本土語言聽說讀寫的基本能力,能有效應用本土語言」、「提升欣賞 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的精髓」。

(十一)2002 年「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公布:凡取得 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或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證書者,皆可擔任族語教師。

此辦法於 2007 年改為「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十二)2003 年「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公布、「本土語 言教學課程與教材評鑑機制」公告、「教育部推動本土語言教學訪視評鑑實 施要點」公告、「本土語言課程綱要」公布:本土教育納入社會學習領域,

本土語文則納入本國語文,從此本土語文納入正式課程,且本土教育不再是 設科教學,而是課程的編排,公布原住民語、客家語以及閩南語課程綱要。

(十三)2006 年

1.「族語日」實施:6 月 21 日,發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推 動臺灣族語日活動實施要點」,自 95 學年度起,各校可每週自定一天 為臺灣族語日,選擇一種或多種本土語言實施,作為推動本土語言之 活動,促進照顧族群之間的瞭解、包容與尊重。

2.「本土語言指導員」專職設置:8 月 27 日,95 學年度起,依據「國 民中小學本土指導員設置要點」,按各縣市學校比例設置 1 至 3 名本 土語言指導員。

3.原住民語九階教材發行:9 月 23 日,教育部委託政治大學原住民語 言教育文化研究中心編輯民族語言教材,並在 2002 年~2006 年期間 完成原住民語 9 階共 40 語,總計 360 冊,而每冊又分為學生課本與教 師手冊。同時,建置族語教室網頁,提供電子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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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灣閩南語羅馬拼音方案」公布:10 月 14 日教育部公布「台灣 閩南語羅馬拼音方案」

5.「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實施:12 月 11 日,96 學年度起,未受過初階培訓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鄉土語言教 學。98 學年度起,未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鄉土語言教 學。100 學年度起,未通過鄉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鄉土

5.「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實施:12 月 11 日,96 學年度起,未受過初階培訓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鄉土語言教 學。98 學年度起,未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鄉土語言教 學。100 學年度起,未通過鄉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鄉土